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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近代以来的王位继承

2015-11-16王晨辉

世界文化 2015年11期
关键词:王位继承权天主教

王晨辉

在18、19世纪异军突起、领世界潮流之先的国家,非不列颠莫属,它首先开启了工业革命的序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现代化国家;旋即便凭借坚船利炮,在世界各大洲广泛占领殖民地,终于成就“日不落帝国”之名。但是,王国孤悬欧陆西北海域,弥望皆水,占地24万多平方公里,可谓“蕞尔”,长久以来便养成一种温婉的岛国心态,有稳健保守的一面,因此保留了许多旧传统。王位继承问题就是一例。

英国现在的《王位继承法》是1701年颁布的,被英国人矢志不渝地尊奉了300多年,一至于今。那么,这部法律是在什么样的历史环境下通过的?它对于联合王国的王位继承做了什么样的限制?在当时的情况下,为何王位的传承选择了远在欧陆的汉诺威家族的子嗣?在现今的环境下,它的存在是否一如既往地被奉为圭臬,而无修废之虞?

王位继承法的出台

英国1701年《王位继承法》是在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的动荡政局中、在对罗马天主教普遍怀疑的历史背景下通过的。该法案的出台及延续是以英国君主制为前提和基础的;反过来,它又是对君主制的进一步认可和巩固。

在英国1701年《王位继承法》出台的过程中,宗教因素具有无可替代的意义。

作为一个基督教国家,自古以来,英国就与其他欧洲国家一样,实行的是教俗二元体制:在世俗领域,国王是最高权威,掌握着王国的军政财税;而在属灵世界,大主教与各个主教却是当之无愧的首脑。麻烦的是,这两个领域偏偏没有明确的分界,神职人员的影响渗透进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婴孩时的入教洗礼,到结婚的教堂婚礼,再到辞世葬礼,都须在教堂举行,在教区济贫与社区治安中,也无不有主事牧师的影子。其影响越大,占有的资源就越多,就会越加削弱世俗领主的利益。更糟的是,大主教直接听命于罗马天主教,这对于国王权威是一个极大挑战。

16世纪,欧洲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宗教改革,在英国,正值都铎王朝时期,国王亨利八世借助这场改革浪潮,利用强大起来的君权,趁机夺取教会财产,削弱教会势力,切断其与罗马教廷的联系。改革不是一帆风顺的,新旧势力交替逆袭,其间的斗争残酷血腥,相互间的不宽容程度达到极致,但是,英国最终还是摆脱了罗马天主教的控制,确立了圣公会的国教地位,实现了民族教会的独立。

英国实现了从传统的天主教国家向新教国家的转变,这为其后来的发展包括王位的继承问题埋下了伏笔,因为在国内,天主教势力虽然被压制下去了,却不甘心屈服,还将与新教势力展开长期的殊死拼斗。这在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表现得再明显不过。革命处死了推崇天主教的国王,排除了信奉天主教的王嗣继承王位的可能。

可是,王政复辟之后,国王詹姆士二世一意孤行,处罚妨碍他继位的清教徒,试图恢复天主教。宗教界大哗。偏在这时,王后喜得贵子,婴儿将在天主教氛围下成长,则未来的国王必为天主教徒,英国将出现天主教全面复辟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原本支持国王的托利党人亦改变初衷,与辉格党和解,1688年两党领袖联合发动政变,隔海请来信仰新教的王女玛丽和王婿、荷兰执政威廉共同入主英国,詹姆士二世逃亡海外,英国进入威廉三世和玛丽二世夫妇共治时期。史称“光荣革命”。

1694年,玛丽女王死于天花,威廉获嗣无望,玛丽的妹妹安妮成了王位的继承人,可是安妮11岁的儿子在她即位前一年便不幸夭亡。一时之间,直系的新教王室后继无人。流亡海外的詹姆士余党趁此机会,开始紧锣密鼓地活动,以图复位。在此形势下,王位继承人问题若得不到妥善解决,英国就有天主教全面复辟的可能,到那时革命成果将会付诸东流。为了杜绝天主教复辟,保住革命果实,唯一的办法便是将王位继承规则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经反复讨论,议会于1701年1月通过了《王位继承法》。

王位继承法对英国王位继承的影响

根据继承法,安妮之后王位应当传递给“最优秀”的汉诺威女选侯、信奉新教的索菲亚公主及其新教后裔(索菲亚是詹姆士一世的外孙女、汉诺威公爵的遗孀)。天主教徒、与天主教徒婚配者及那些非婚生的王室成员都被排除在继承谱系之外,更遑论穆斯林、印度教徒抑或犹太人等信仰异教的继承人了。

同被载入法案的还有长子继承制,包括直系优先原则和男嗣优先原则。根据这两个原则,同宗直系血亲的王位继承权均优先于旁系血亲;在直系血亲内,不论年齿长幼,男嗣的继承权高于女性。在此,如果将直系男嗣比附为现代法律中的第一继承人,直系女嗣为第二继承人,那么旁系血亲无疑就是第三继承人。

由是观之,在现任女王伊丽莎白二世的三子一女中,继承权首属长子查尔斯,查尔斯的长子威廉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威廉儿子乔治王子和前不久出生的女儿夏洛特·伊丽莎白·戴安娜公主,分别为第三和第四顺位继承人,查尔斯的次子哈利王子为第五顺位继承人。若查尔斯及其后嗣不幸早亡,王位由他的两个弟弟安德鲁和爱德华及其后嗣依次递补继承,大公主安妮虽然年龄在四兄妹中排行第二,但是继承权却排在两个弟弟之后,为王位第十二顺位继承人。英王如无子女,王位才可由旁系血亲继承。

现将英国王位继承谱系以结构图的形式表述如下:

不过,在上表所列的所有继承人中,只有查尔斯亲王、威廉王子和乔治王子的顺位是固定的,其他人的顺位都是推定的。名列前位的继承人如果死亡或宣布自己弃权,后面人的名次依次递升;反之,前面的人如果家中添丁进口,后面人的位置就要统统往后挪。因此如果没有非常事件发生,继承王位对于第三顺位以后的王室成员来说,是可望而不可即的。比如,2013年乔治王子出生之前,哈利王子的推定继承顺位排在第三,乔治王子出世后,哈利的继承顺位就顺延为第四了;接着,2015年夏洛特·伊丽莎白·戴安娜公主出生,小公主的继承权暂时位列第四,哈利王子的继承顺位再次后延,为第五顺位继承人,排在其后的继承人的顺位也随之顺延。威廉王子生育n个子女,哈利及其后面的推定继承人的顺序就得后延n位。

女王直系后嗣众多,旁系血亲纵有王位继承权,恐怕也是镜中月、水中花,只能望洋兴叹。例如:女王堂弟肯特的迈克尔王子,因其夫人是天主教徒而使他丧失了王位继承权,但其子费雷迪·温莎勋爵仍具有王位继承的权利,只不过他继承王位的机会很小,因为他在王位继承谱系上,排到三十名开外。女王堂侄圣·安德鲁伯爵也是因与非国教徒婚配而丧失继承权。2008年女王的外孙、安妮公主长子皮特·菲利普斯与受过天主教洗礼的奥特姆·凯莉喜结连理,不过因新娘婚前获准加入英国国教,菲利普斯才得以保住他的继承权利。

继承法的出台是英国首次以议会立法的形式,涉足王位继承,使议会有权决定国王的废立。在“君权神授”观念尚未完全破除、“天赋人权”还未全面确立的时代,这无疑是很大的进步!可是之后的300年里,这项法案逐渐成为英国宪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使宗教歧视和性别歧视制度化,墨守成规地为联合王国选出了一位又一位具有新教信仰的国家首脑,致使许多王室宗亲与王位继承无缘。

《王位继承法》面临的时代尴尬

法是由国家制定、由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它通过规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相对稳定、健全的社会秩序。法是政治上的正义,是公正不偏的权衡标准,是理性的体现,这是其公正性;此外,时易则势变,一时代有一时代之法,任何一部完善谨严的立法,也不可能跨代遵依而不变,因此法又具有时代性。

1701年继承法的最初目的是通过捍卫新教徒继承人的权利,排除天主教复辟的可能,以此保住革命果实,这对于当时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英国后来能够确立君主立宪,落实议会至上原则,形成责任内阁制,都从这部立法中受益良多。

人类权利意识的诉求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渐次深入。19世纪的100年里,英国一次次社会改革逐步放宽了选举限制,选举资格及于收入很低的劳工阶层,1928所有成年妇女又获得了平等的选举权(虽然较迟,但犹未为晚),从而增强了妇女的政治参与。可是在王位继承问题上,却迟迟不见解禁。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上)》一书中说:“继承法是平等向前迈出的决定性的一步”,委实有先见之明。

诞生于18世纪初的 《王位继承法》显然已经跟不上时代的脚步,它把宗教褊狭和性别歧视写入宪法,在现代的民主语境下,明显是一种历史错位。这表现在,它不仅与20世纪70年代英国颁布的《性别歧视法》和同世纪末的《人权法案》龃龉并存,而且公然违背了《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思想、意识和自由信教的权利;第1条附属条例1,安全享有所属财产的权利——如王位继承权;和第12条婚姻的权利;及第14条在有关公约的任一权利条款中禁止歧视性规定。凡此种种已经受到普遍质疑,将其废除的呼吁之声不断,2005年大选时,保守党领袖迈克尔·霍华德甚至以废止此法增加竞选筹码,2008年英国《卫报》又发出消息,撺掇政府将其废止。

尽管如此,也有人担心《王位继承法》的废除会导致整个英国宪法法案的瓦解,包括圣公会的国教地位。并且《王位继承法》已经在从加拿大到新西兰的其他15个英联邦王国推行,一旦有变,这些国家势必要逐一废止。来自伦敦大学学院宪法研究所的罗伯特·哈泽尔教授说:“这是非常复杂的事情,需要修正或废弃的独立立法至少有7条,并且其他15个与英国共拥一主的国家各自有不同的政治环境和被协商的优先权,不是不列颠所能单方解决的……”

而且一旦废除此法,英国现有的王位继承顺序将会改变。大公主安妮将先于两个弟弟及其子女成为王位第五顺位继承人,她的儿子皮特·菲利普斯和女儿姹拉·菲利普斯的继承顺位也会依次前移。更让王室与政府担忧的是,如果该法案被废止,查理一世的直系后裔、近80高龄的德国巴伐利亚公爵弗兰兹·海佐格·冯·贝耶恩,就可以回到英国和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争夺王位。不过也有论者认为,尽管查理一世的后裔从理论上来说可以回国夺位,但在现实中却是不可行的,因为英国议会有选任君主的权力,女王没必要为王位危机担心。

结语

在这样一个消解了偶像与权威的时代,如此褊狭的法案能够在“议会之母”的英国存续三百余年,倘若认为是稳定的君主制为其提供了温床,恐怕失之偏颇,因为君主制自身也需要赖以存活的土壤。

无论是继承法还是君主制,能长期存在是与孕育它们的民族性格分不开的。英国人向来趋于保守温婉,英国社会的变革也一向有渐进缓和的特色。就像议会两大政党中的保守党一样,它所擅长的是守成而不冒进,在其与自由党的长期对峙中,后者屡次提出激进措施,而屡屡被保守党不动声色地继承下来,沉淀为“新的”传统加以守护,这种守成渐进、适时而变的做法,或许更能反映不列颠的民族性格。

英国人一面高歌猛进地大步向前,一面不忘放慢脚步时时回顾,英国的许多传统就是这样慢慢积淀下来的。知道这些,就不难理解继承法与君主制何以会在现代化的进程中走到今天。而作为历史的产物,终会被历史所淘汰,至于时间早晚,却不是个人所能臆测和决定的,这或许要取决于人们对它的感情和信心,更重要的是它与时俱进的潜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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