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是职位,不是职业
2015-11-13徐贲
徐贲
今年6月间,奥巴马在出席非洲联盟大会致辞时开玩笑地说,“我确实相信,我是一个挺好的总统。我想,如果我再次竞选,我能赢。但是,我不能再次连任。”他还说,“我还有许多想要为美国做的事情,但是法律就是法律,谁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总统也不行。”美国媒体认为,奥巴马这番话是说给布隆迪总统皮埃尔·恩库仑齐扎听的:总统是职位,不是职业。恩库仑齐扎已经是两任总统,但他还是执意要连任,在国内引起了抗议。
美国总统不得超过两任是1951年2月26日实施的宪法第二十二条修正案规定的。在这之前的美国宪法对此并无规定。第一位总统华盛顿两任总统后自行离去。此后,大多数总统都效仿华盛顿,在完成第二个四年任期后不再连任也不竞选再任。但也有例外,1880年,第18任总统格兰特(Ulysses S. Grant)在两任后寻求连任,未获党内支持。第26任总统西奥多·罗斯福(Theodore Roosevelt)于1901–1909年两任总统后,1912年再次竞选总统,最后失败。后来,另一位罗斯福总统担任了三届总统之后又第四次当选。虽然那是二战的非常时期,但民意认为总统多任期不利于民主,终于导致了1947年提出的宪法第二十二条修正案。
美国建国之初,建国之父们对新国家的政体应该重在民主还是重在共和就有分歧。在建国之父中,杰弗逊是民主主义的代表人物(美国《独立宣言》主要是他的杰作),而《联邦党人文集》的三位作者则是共和主义的代表人物。
《联邦党人文集》中篇目最多的作者是汉弥尔顿;其次是麦迪逊,他也是《宪法》的主要起草者,被称为“宪法之父”。另一位是约翰·杰伊。在当时,杰伊是三位作者中威望最高的,也最年长(42岁),汉弥尔顿只有30岁,麦迪逊则是36岁。这三位作者的文章都以“普布利乌斯”(Publius)署名。普布利乌斯是公元前509年领导推翻罗马君主制的四位贵族之一,成为罗马共和的执政官。以他的名字署名,表明作者们的共和信念。
杰弗逊在代议政府上的观点有许多与这三位联邦党人不合。他主张将国家权力和责任尽可能地交给人民,而联邦党人则要求限制人民可能拥有的权力。美国宪法是这两种治国理念的妥协。在总统选举上可以清楚地看出来:一方面,总统是由人民,而不是国会或州长们选举产生,这强化了人民手里的权力。但是另一方面,人民并不直接选举总统,各州的人民选举产生推举人,而由推举人选举总统。这中间的一环便是推举人团(electoral college),这是为限制人民权力所设计的。从理论上说,推举人团可以推举任何人当总统,但是,就像我们今天看到的那样,它只是一种形式,所以最终的权力还是在人民。
人们会问,第二十二条修正案表达的是美国宪法的民主精神还是共和导向呢?限制总统任期是加强还是限制人民的权力呢?回答也许是二者皆然。一方面,任期限制可防止总统因任职太久而权力太大,是加强人民限制总统的权力;另一方面,修正案同样也限制人民的权力,那是因为,就算人民再爱戴一位总统,称颂他的功绩,对他感恩戴德,想让他第三次出任甚至终身领导国家,他们也没有这个权力。事实上,凡是想破坏宪法关于任期规定而连任或再任的总统都是以人民拥戴和人民要求作借口的。
其实,美国建国之父们对总统任期限制的利弊问题已经有所思考,汉弥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2篇中专门讨论了宪法规定任期可能带来的负面效果,并怀疑任期限制是否能真正起到限制总统权力的作用。在第72篇中他列举了宪法规定任期可能带来的负面效果。“在某一期限之内甚或永久不准连任”有可能的弊端:减少了要求表现好的动力;可能造成假公济私、擅权侵吞;社会无法从任期中积累的经验受益;当国家处于紧急情况下,某人之在位对国家的利益与安全可能有重大影响,等等。
汉弥尔顿特别指出,“一个野心勃勃的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为危险人物”,“如果勉强屈从使其袂别权势地位的规定”,他可能在限制任期之后继续以隐蔽而危险的方式退而不休,发挥不良的政治影响。
汉弥尔顿是有远见的。然而,可靠的宪政需要明确的制度规定,第二十二条修正案虽然不完美,但却与美国宪法一样,是民主与共和制度规定的一个很实际的妥协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