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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简讯

2015-11-13

电子知识产权 2015年4期
关键词:乔丹滴滴专利

动态

北京法院公布2014 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 为适应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常态,北京高院制定的《解答》共11 个条款,确立了综艺节目性质认定的方法、并对综艺节目权利的行使做出了清晰界定,规范了综艺节目网络侵权案件酌定赔偿中的自由裁量权。

北京法院公布2014 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

4 月15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4 年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公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发布2014 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及十大创新性案例。2014 年,北京市三级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12 万件,同比增长15.99%;审结1.09 万件(含上年旧存),同比增长15.51%。北京市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全市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贯彻中央部署,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近年来,围绕综艺节目产生的法律纠纷逐步增多,为适应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常态,北京高院制定的《解答》共11 个条款,确立了综艺节目性质认定的方法、并对综艺节目权利的行使做出了清晰界定,规范了综艺节目网络侵权案件酌定赔偿中的自由裁量权。北京高院同时发布的十大案例均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包括钱钟书书信著作权及隐私权侵权案、“稻香村”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嵌入式软件著作权侵权案、GUI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等。

《2014 年上海知识产权白皮书》在沪发布

4 月14 日,上海知识产权状况通报会在沪举行,会议发布了《2014年上海知识产权白皮书》及2014 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据介绍,2014 年上海市全市专利申请量为81 664 件,专利授权量为50 488 件,增长3.7%。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为11 614 件,增长9.1%;PCT 国际专利申请量为1038 件,增长17.2%。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为56 515 件,增长16.8%。有效注册商标量为431 987 件,商标申请量为137 615 件,商标核准量为76 482 件。作品版权登记量为187 857 件,较2013 年增加1.35 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量为320 件,占全国登记总量的24.7%;累计登记数2081 件,占全国登记总数的21.9%。申请植物新品种16 件,授权25 件。2014 年,为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环境,专利管理部门派出专利行政执法人员94 人次入驻31 个大型国际展会,组织34 次专利行政执法,检查专利商品1300 余件。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78 件649 人,提起公诉362 件565 人。全市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800 多件、审结7600 多件,同比分别增加约17%和21%。

2015 电子信息产业专利态势发布暨知识产权高端论坛圆满落幕

4 月10 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和科技司指导、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和深圳市专利协会联合主办的2015 电子信息产业专利态势发布暨知识产权高峰论坛在深圳召开。论坛发布了《2014 年信息技术领域专利态势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4 年6月30 日,我国信息技术专利申请总量共计248.2 万件,同比增长18%;2014 年,中国提交专利申请2.56 万件,同比增长18.7%,是全球唯一实现两位数增长的国家;华为公司以3442 件专利申请成为全球最大的PCT专利申请者。本届论坛上,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北京国之专利预警咨询中心等专业机构发布了触控面板、多屏互动、智能终端、可穿戴设备和智能电视等领域的态势分析报告。来自京东方、广东视源、康佳、闪联酷派等企业的专家组成智囊团就触控面板和多屏互动两个热点行业的专利发展策略进行交流。此外,中兴通讯等企业的实务专家就企业从专利保护到专利运营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地探讨。

版权

正版内容获取困难,视频盗版猖獗依旧—— 调查结果显示,在中国消费者之所以选择收看盗版视频,30%的消费者是因为正版内容上线太慢,仅有28%的消费者是因为正版内容价格昂贵。安全性风险(32%)和视频质量低下(25%)是阻止消费者观看盗版内容的最主要因素。

《通知》对近年来网络媒体非法转载他人作品的乱象进行了有效的规制

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

近年来,网络媒体以其时效性、多媒体、交互式、容量大等优势对传统媒体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但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是以长期依赖并无偿使用传统媒体付出大量创造性劳动的内容资源为基础的。

为有效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国家版权局于4 月17 日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通知》全文共九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著作权法律法规中涉及网络版权转载的几个重要问题,包括界定时事新闻、厘清法定许可不适用于涉及互联网媒体的转载以及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原意等问题。二是引导报刊单位和传统媒体进一步改进内部版权管理工作,特别是针对报刊单位明确有关作品权属提出了指导意见。三是鼓励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积极开展版权合作,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转载环境。四是要求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加大版权监管力度。

《通知》对近年来网络媒体非法转载他人作品的乱象进行了有效的规制,并对各方依法依规就网络转载开展诚信合作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国家版权局通报2014 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4 月22 日,国家版权局在京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2014 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这十大案件分别是上海“射手网”侵犯著作权案、江苏“爱漫画”网侵犯著作权案、合肥安海电子科技公司销售盗版软件案、湖南广大消防安全培训职业学校发行盗版教材教辅案、安徽“DY161”电影网侵犯著作权案、江苏“放放电影网”侵犯著作权案、湖北“10·12”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黑龙江刘某等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青岛“6·25”销售盗版报刊案以及云南“3·28”销售盗版《新华字典》案。

据介绍,在各地上报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中,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件最多,之后依次是侵犯网络影视、网络文学和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

2015 年,国家版权局提出了“分类监管、分步监管”的工作思路,将进一步加强版权重点监管工作,扩大监管范围,适时将传播音乐、新闻、文学和游戏作品的大型网站、网盘、云服务等新型网络服务平台以及传播影视、音乐、新闻、文学作品的主要APP 纳入监管范围;加大监管力度及完善长效机制,推动权利人与网站建立版权保护合作机制。

正版内容获取困难,视频盗版猖獗依旧

3 月26-28 日,中国国际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展览会在京召开。展会指出,尽管国家版权局联合多部委开展的网络反盗版行动已持续十年之久,但网络视频仍是盗版的重灾区;虽然2014 剑网行动关闭了大批电影盗版网站及字幕网站,但盗版背后掩盖的正版需求并未得到业界的足够重视。展会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中国消费者之所以选择收看盗版视频,30%的消费者是因为正版内容上线太慢,仅有28%的消费者是因为正版内容价格昂贵。安全性风险(32%)和视频质量低下(25%)是阻止消费者观看盗版内容的最主要因素。专注于为内容运营商提供版权技术整体方案支持的爱迪德公司在展会上呼吁业界重视盗版背后对正版内容的市场需求。爱迪德称,如果能以较快速度在全球范围内提供性价比较高的正版内容,将大大减少视频盗版率。尤其是伴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价格对获取正版内容的影响已退居二位,无法快速获取正版内容乃是众多消费者选择盗版视频的主要原因。今年2 月美剧《纸牌屋》第三季上线不足24 小时,中国地区对该剧的盗版下载激增114%。快速提供正版内容已成为内容运营商的当务之急。

专利

雅培诉英氏等五公司专利侵权案胜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米粉罐与原告所售商品经对比,发现两者外观设计只在细微之处略有不同,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已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故判决五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及半成品。

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连续4 年世界第一,2014 年受理专利申请236.1 万件

4 月16 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4 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情况。2014 年,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知识产权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共受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236.1 万件,其中发明专利92.8 万件,同比增长12.5%,申请量连续4 年位居世界第一;共授权发明专利23.3 万件,发明专利审查周期缩短至21.8 个月;受理PCT 国际专利申请2.6 万件,同比增长14.2%;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4.9 件。共受理商标注册申请228.5 万件,同比增长21.5%;平均审查周期控制在9 个月之内;商标有效注册量为839 万件,继续保持世界第一。发布会称,2014 年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进一步加强。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为24 479 件,同比增长50.9%;全国工商系统共查处侵权假冒案件6.74 万件,案值9.98 亿元;全国版权系统立案查处侵权盗版案件2600 余件,收缴侵权盗版制品1200 余万件。全国海关共扣留侵权货物2.3 万批,新核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5306 件,同比增长11%。此外,发布会表示,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数量进一步增加。全国地方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95522 件,同比增长7.83%;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9918 件,同比增长243.7%;审结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0803 件,同比增长17.3%。

三安光电获日企125 件LED 专利授权

4 月16 日,国内成立最早、规模最大、品质最好的LED 制造生产商三安光电宣布,其已正式获得日企LED 关键技术专利组合授权,并将此专利组合中的美国专利部分授权给三安光电子公司美国流明Luminus Devices。据悉,三安光电获得授权的专利组合拥有逾125件专利,其中包含30 余件美国专利以及其他在中国大陆、台湾地区、日本、韩国和德国获得的专利技术。这些专利技术已被导入在LED晶片及晶圆基本技术中,例如P 型分支电极(如美国专利号 6,881,985和6,384,430)、氧化锌透明导电膜与反射式电极、位障层(美国专利号 6,265,732)、杂质层、多量子井(美国专利号6501101)等。三安光电子公司美国流明的主要产品为大功率晶片,旗下产品包括白光LED、彩色LED、四色LED、UV LED 等,应用范围广阔,包括医疗用照明、商业照明、室内照明、车用照明,其中不乏利基型市场。L 美国流明在全球拥有超过80 项专利,其中有50 项是美国专利。此次获得专利授权可帮助三安光电在最短的时间内完善自我专利技术,大大提升三安光电的竞争实力。

雅培诉英氏等五公司专利侵权案胜诉

4 月1 日,法院就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湖南英氏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江西枫树生态科技食品有限公司、湖南英氏乳业有限公司和邵阳市兴华塑胶有限公司生产,北京乐友达康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婴儿营养米粉罐专利侵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英氏营养等五公司侵权成立,雅培公司获得百万赔偿。雅培公司诉称,其经雅培制药公司授权,享有名称为“容器”、专利号为ZL 200730158176.0 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目前尚在专利保护期之内;英氏营养等四公司制造、乐友达康销售的“英氏-首尝亲衡加铁营养米粉”等9 种口味罐装米粉产品及米粉罐与其销售产品使用的米粉罐包装高度一致,侵犯了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且用于商业目的,销售数量巨大,给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要求法院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110万元。原告起诉后,被告乐友达康停止销售涉案商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米粉罐与原告所售商品经对比,发现两者外观设计只在细微之处略有不同,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已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故判决五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及半成品;被告英氏营养、枫树生态、英氏乳业和兴华塑胶四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103.1 万元。

2014 年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知识产权数量持续快速增长

商标

“滴滴打车”被诉商标侵权案一审审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标识本身看,“滴滴打车”服务使用的图文组合标识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从服务类别看,“滴滴打车”并不直接提供源于电信技术支持类服务,在服务方式、对象和内容上均与睿驰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项目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

“滴滴打车”被诉商标侵权案一审审结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滴滴打车”的运营单位小桔公司未侵犯睿驰公司对“滴滴(嘀嘀)”文字商标享有的专用权,驳回了睿驰公司的诉讼请求。据悉,原告睿驰公司于2013 年11 月获得注册“嘀嘀”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信息传送、电信信息、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等;而被告小桔公司所运营的软件“滴滴打车”的服务内容为借助移动互联网及软件客户端,采集乘客的乘车需求和司机可以就近提供服务的相关信息,通过后台处理使司乘双方可以通过手机中的网络地图确认对方位置,完成服务。该软件于2012 年9 月9 日上线,最初服务名称为“嘀嘀打车”,后更名为“滴滴打车”。睿驰公司认为,“滴滴打车”的服务模式属于典型的通讯服务,并同时涉及替出租车司机推销、进行商业管理和信息传递等性质的服务,与睿驰公司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内容存在重合,因此以小桔公司侵权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小桔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小桔公司将其网站和打车软件中的“滴滴”字样删除。而小桔公司则认为,其并未单独使用“滴滴”文字,而是注明“滴滴打车”,并与黄蓝色出租车卡通形象图案组合使用,与睿驰公司的文字商标区别明显;且其所提供服务的性质属于运输类服务,与睿驰公司没有重合。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标识本身看,“滴滴打车”服务使用的图文组合标识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睿驰公司的注册商标区别明显;从服务类别看,“滴滴打车”并不直接提供源于电信技术支持类服务,在服务方式、对象和内容上均与睿驰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项目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从使用时间看,“滴滴打车”软件的上线时间为2012 年9 月,早于睿驰公司获得商标注册的时间。据此,法院认定小桔公司对“滴滴打车”图文标识的使用,未侵犯睿驰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驳回了睿驰公司的诉讼请求。

球星乔丹再诉商评委,要求撤销“乔丹”商标

因认为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注册的“QIAO DAN”系列商标侵犯自己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下称“乔丹”)起诉商评委,要求撤销34 个相关商标。一审法院判令乔丹败诉后,乔丹不服提起上诉。4 月13 日,北京市高院就此案二审开庭。“Jordan Brand”是耐克旗下子品牌,其商标是乔丹灌篮的形象。2001 年,乔丹体育向国家商标局成功注册了“QIAODAN”、“小乔丹XIAOQIAODAN”、“乔丹王”等商标,“乔丹”中文文字商标还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2 年10 月,乔丹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认为根据《商标法》,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以此申请商评委撤销对上述商标的注册。2014 年4 月,商评委认为乔丹的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最终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二审庭审中,乔丹的代理人提交了10 份证据,以证明乔丹体育注册的商标“乔丹”是借球星乔丹的知名度欺骗消费者,消费者基于迈克尔·乔丹的影响力消费“乔丹”,导致混淆和误认。而被告商评委和第三人乔丹体育公司则辩称,“乔丹”只是一个中文名字,而迈克尔·乔丹只是音译,并不代表美国篮球明星“Michael Jordan”,也有地名叫“乔丹”。最终,法院认定乔丹代理人提交的10 份证据不属于新证据范畴,均不予采纳。法院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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