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因无力支付劳动报酬而逃匿,可以构成逃薪罪吗?
2015-11-13廖春梅
廖春梅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个人独资公司的负责人。由于经营不善,造成公司严重亏损,并欠下巨额债务,其中包括拖欠10余名员工的30余万元工资。员工举报后,虽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曾经责令我支付,但由于我实在无能为力,最终选择了逃匿。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亲友资助,我也只是偿还了部分工资。近日,我被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我觉得,自己并非有能力支付而故意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故不应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论处,对吗?
读者:徐智英
徐智英读者:
你确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必须受到刑事制裁。
一方面,有无能力支付不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必要条件。《刑法修正案(八)》第41规定:“在刑法第276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76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包含两种行为方式: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也就是说,“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属于并列关系,二者互为独立,只要具备其一,就构成犯罪。故即使你并不属于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但只要构成逃匿,照样可以构成该罪。另一方面,你已实施逃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76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很明显,你在拖欠10余名员工30余万元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的情况下,却一走了之,虽然具有无力支付的因素,但并不排除你主观上存在不支付工资报酬的间接故意,即与第(二)项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