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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原油财税制度解析

2015-11-13卢艳梁雪

经济师 2015年6期
关键词:历史演进阿根廷原油

卢艳 梁雪

摘 要:自2001年阿根廷金融危机以来,其原油财税制度严重缺乏稳定性,成为新项目开发和现有项目执行需要考虑的重要风险因素。阿根廷原油财税制度有两个特点:一是政府不断在“抑制外销、压低实现价格、发展国内经济”和“与国际接轨、提高实现价格、鼓励原油开发”之间追求平衡;二是政府通过财税制度调节石油公司的原油内外销,而不是直接规定具体的内销义务。

关键词:阿根廷 原油 财税制度 历史演进

中图分类号:F81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6-058-02

引言

财税制度是政府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反映着政府的政治目的和经济目的。阿根廷现行的原油财税制度也不例外,其背景可追溯至2001下半年开始的金融危机。2001年7月,由于经济低迷,阿根廷政府陷入债务危机,财政形势急剧恶化,债务偿还出现困难。8~11月,政府债务危机演变成金融危机,股票市场大跌,债券市场利率飙升,资金迅速出逃。12月,走投无路的阿根廷民众走上街头,示威游行、哄抢商品。12月20日,总统德拉鲁阿辞职,之后的11天内,又有4位总统辞职,造成了罕见的政治危机,政府濒临崩溃边缘。为了治理危机,使阿根廷走出困境,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其中“限制油气出口、压低国内油气价格,帮助国内经济复苏”的政策对阿油气工业产生了重要影响。该政策实施后,确实起到了拉动国内经济的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投资者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害,阿根廷油气工业发展放缓。此后,阿政府始终处于一种两难境地——努力在发展国内经济与鼓励油气工业发展之间寻求着政策平衡。

一、阿根廷原油财税制度的历史演进

1.第一阶段,原油财税制度宽松期(2001年金融危机前)。

1967年,阿根廷颁布《碳氢化合物法》(LEY NO 17.319),成为阿根廷第一部油气工业的基本大法。该法规定:外资石油公司以风险服务合同的方式参与阿根廷油气开发,所生产的油气内销,由国家统一定价,并且只能销售给国家石油公司YPF。外资石油公司的产量只有在满足该国家油气消耗需求之后,才可以出口。

1985年,阿根廷颁布《休斯顿计划》(Houston Plan),外资石油公司获得了油气销售自由权利,即内销可以销售给YPF,也可以选择其他的买家。

1989-1992年,阿根廷对外资的鼓励达到顶峰:YPF被私有化;外资石油公司不仅拥有油气销售权利,而且可以自行处置销售取得的外汇。

2.第二阶段,原油财税制度趋紧期(2001—2008年)。

2001年,阿根廷发生严重的金融危机,国内通胀率高达50%,各种消费品价格上涨,阿根廷政府于是调整了财税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引入出口税制度。通过出口税制度,外资出口被强行征税,既增加了国内外汇储备,又迫使外资减少油气外销,增加了国内供应量。

原油价格的人为限制,造成了市场的扭曲,严重打击了外资石油公司的投资热情。但是,此时的阿根廷政府更关注国内经济的发展,压价决心坚定。2002年原油出口税有效税率为16.67%,2004年为20%,2007年设定原油出口税天花板价格①,即当国际油价超过60.9美元/桶,原油出口商最多只能获得42美元/桶的收入,超过42美元/桶的部分都要作为出口税上缴政府。并要求油气生产商必须满足国内所有炼厂需求以后才能出口。

3.第三阶段,原油财税制度摇摆期(2009年至今)。

随着阿根廷经济的恢复,国内原油销售价格开始上涨,超过了原油出口税的天花板价格。例如,2007年规定的原油出口税天花板价格为42美元/桶,但在2008年,一些高品质的原油已经在阿根廷国内卖到47美元/桶;在2010年末阿国内原油销售价格可达50~55美元/桶;至2012年,更是超过70美元/桶。

在这种情况下,阿根廷财税制度开始进入摇摆期,一方面政府需要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通过逐渐提高原油出口税天花板价格以鼓励外资,另一方面政府仍然希望从油气工业中获得更大的利益,从而导致了财税制度的多变。

二、现行阿根廷原油财税制度分析

现行阿根廷原油财税体制为矿税制,主要税种包括矿税、生产税、出口税、省销售税和所得税等。内销超额收益税是新出现的一个税种,增加了原油内销税负,需要特别关注。

1.矿税。目前,阿根廷原油矿税需逐月缴纳。原油矿税税率为12%,税基为包括原油外销和内销在内的总销售收入。具体计算公式:T矿税=(R外销+R内销)×12%

其中,T矿税表示矿税税款,R外销表示外销实现收入,R内销表示内销实现收入。实现收入是指内外销发票上的实际金额。

2.生产税。根据政府批准的NO.3129省法案《Santa Cruz省原油延期许可协议》和NO.2387、NO.1464法案《Mendoza省原油延期许可协议》,若区块获得延期,油气作业者每月以生产税的形式支付延期矿税,税率为3%。生产税计算方法与矿税一致,具体公式:T生产税=70×3%×Q外销+R内销×3%

其中,T生产税表示生产税税款;外销价格超过70美元/桶时,按外销价格70美元/桶征税;R内销表示内销实现收入。

3.出口税。政府基于原油销售实现价格建立了价格情景和相应的税收机制,2013年1月,政府刚刚对出口税的征收办法进行了修改。当国际油价大于80美元/桶时,70美元/桶为封顶价格,高于70美元/桶的部分全部征收为出口税。国际油价小于80美元/桶时,政府未做规定。

4.省销售税。省政府针对原油内销征收省销售税,省销售税的税基为原油内销收入,税率各省不尽相同,一般为2%左右。

具体公式:T省销售税=R内销×TR省销售税

其中,T省销售税表示省销售税税款,R内销表示内销实现收入,TR省销售税表示省销售税税率。

5.所得税。所得税按照税后利润的35%征收。

6.内销超额收益税。内销超额收益税是近来少数省份新出现的税种。以Santa Cruz省为例,对于延期原油合同,“当原油内销价格超过70美元/桶时,超出的部分被认为是超额收益,需缴纳内销超额收益税。该税的税率为20%。具体公式:T内销超额收益税=(P内销-70)×Q内销×20%

其中,T内销超额收益税表示内销超额收益税税款,P内销表示内销价格,Q内销表示内销量。

3.今后阿根廷原油财税制度的变化可能。

从阿根廷原油财税制度的演进来看,当前阿根廷政府调节的税种主要是出口税和内销超额收益税,它们的变化可能如下。

第一,出口税天花板价格可能继续提高。2007年天花板价格确定为42美元/桶,到2013年确定为70美元/桶,提高了28美元/桶。尽管如此,天花板价格仍然与当前的国际油价存在明显差距,为了与国际油价接轨,阿根廷政府可能会继续提高出口税天花板价格。

第二,内销超额收益税提高。当前,出口税天花板价格确定在70美元/桶,国内原油价格约为75美元/桶,阿根廷政府盯住两者差距制定了内销超额收益税。为了获得更大利益,阿根廷政府可能会继续提高内销超额收益税,直至内销比外销稍有优势,甚至是达到内外销平价。

三、结论与建议

阿根廷原油财税制度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政府不断在“抑制外销、压低实现价格、发展国内经济”和“与国际接轨、提高实现价格、鼓励原油开发”之间追求平衡;二是政府通过财税制度调节石油公司的原油内外销,而不是直接规定具体的内销义务。对于以阿根廷原油为目标资产的中国石油公司,建议在新项目开发评价和现有项目执行评估中,密切关注原油出口税、内销超额收益税、原油外销价格、原油内销价格4个因素的变化状况,有利优化项目价值。

注释:

①原油出口税天花板价格控制了油气生产商每出口1桶原油最高可以取得的收入。

参考文献:

[1] SABUNANI CHIRAG.Country Overview:Argentina[R].爱丁堡:Wood Mackenzie,2013

[2] 南美三个主要产油国的石油税制对投资的潜在影响J·L·史密斯国际石油经济,1996(02)

[3] 孙洪波.阿根廷的油气开发政策与中阿能源合作.拉丁美洲研究,2010(05)

[4] 高静.阿根廷经济危机前后的外国直接投资.拉丁美洲研究,2003(03)

(作者单位:中石化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项目评价所 北京 100083;中石化国勘阿根廷公司 北京 100092)

[作者简介:卢艳(1980-),女,汉族,湖北潜江人,硕士,工程师,主要从事石油经济研究;梁雪(1984-)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硕士,中级职称,从事经济分析)(责编: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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