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村民的土地怎么就“没了”

2015-11-12

清风 2015年10期
关键词:承包合同坡耕地公章

文/图_本刊记者

村民的土地怎么就“没了”

文/图_本刊记者

涧峪水库

位于陕西省渭南市华县高塘镇(原东阳乡,后撤乡并镇归高塘镇管辖)境内的涧峪水库,呈南北狭长的三角形,是渭河一级支流赤水河上游西峪峪口,距离渭南市30余公里,该工程建成于2003年,主要用于灌溉、防洪、发电等,是渭南城区的绿色水源供应地之一。

也正是因为该水库的建设,原本身处大山中的高塘镇西峪村一组村民盼来了一次搬迁的机会,他们从库区被安置在高塘镇留马村、堡低村、江村等地。作为山里人,外迁对于他们而言无疑是一则喜讯,“山里交通不便,生活条件差,出来也好。”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坡耕地、荒山“被蒸发”

华县高塘镇西峪村(原属东阳乡)村民王青锋告诉本刊记者,2003年,涧峪水库开始动工修建,期间因为工程修建,山里与外界的道路被迫中断,“当时造成生活必需品短缺,村民的生活用电也停了。”更为棘手的是,对库区村民如何安置是个问题。

于是,2004年,西峪村一组组长闵安民与村民商议选派了数位村民代表去省里上访,“省里表示要一级一级反映,让我们去县里反映情况。”王青锋向记者回忆,随后,村民来到了华县政府,当时去县里上访的群众大概有20多位。面对群众上访,华县当地有关部门经过商议,决定对库区群众采取分散安置。

西峪村村民李月梅告诉本刊记者,就在村民为安置问题四处奔波的同时,村民得知他们村约6500亩的自留山地和坡耕地会有一部分赔偿。于是,2005年,李月梅、王青锋与部分群众来到涧峪水库工程管理局。李月梅回忆道,当时涧峪水库工程管理局工作人员宋某在看了村民的自留山证后,告诉她:“你回去通知和你关系好的,这里面有钱!”

“第二天,我与几位村民拿着自留山证,让他们将资料入了网,因为只有入网才能拿到钱。”李月梅告诉记者,办完自己的事后,他们将这件事告诉了西峪村一组其他村民,随后,她与其他村民找到了涧峪水库工程管理局工作人员宋某,要求给其他村民的资料也入网。

当天在场的王青锋向本刊记者回忆,宋某当时拿出了一份《西峪一组坡耕地及荒山使用权承包合同》,说:“这钱不能给你们,自留山和坡耕地已经承包给闵小鹏了,这有份合同。”然而,在场的村民对于这份承包合同的由来并不知晓。

采访期间,王青锋给记者拿出了那份所谓的承包合同的复印件,在合同中,本刊记者发现,发包方为西峪行政村第一村民组,法定代表人为闵安民,承包方则是闵小鹏。承包面积为6500亩,其中坡耕地为525亩。承包期限为2002年8月15日至2072年8月15日,承包费为4000元整。对于这一承包行为,村民愤怒地告诉记者:“组长闵安民以每亩地一年不到一分钱的承包费,将6500亩地承包给了他的侄子闵小鹏,承包费怎么会这么低?”

记者发现,该合同上写着:“为了进一步实施山川秀美工程,加快国土绿化,发展森林,蓄水保土,改善生态,经发包方对村民采取入户征求意见,同意将本组坡耕地及荒山承包给闵小鹏。”然而,村民却告诉记者,对于土地承包一事他们并不知晓。随后,村民向记者拿出了由华县人民政府1983年元月颁发给他们的“华县人民政府自留山(沟、滩)证”,然而即便是有这样的自留山证,村民的6500亩荒山以及坡耕地仍旧“被蒸发”。

王青锋向记者指引林地

承包协议不合法?

采访期间,村民王青锋告诉本刊记者,对于土地承包一事,村民之前并不知道,如果不是建设涧峪水库,这件事还会隐藏很久。采访中,本刊记者发现,2002年8月15日所签的《西峪一组坡耕地及荒山使用权承包合同》中,并没盖有村委会的公章,却盖了华县东阳乡人民政府、华县林业局的公章,然而,按照正常程序,合同需要盖有西峪村的公章。对此,村民的解释是:“当时村上的书记不愿意给盖章,为这个事,书记还被抓了。”

随后,村民向记者提供了两份《西峪村坡耕地及荒山使用权承包》文件,一份是盖有村委会公章的,据村民表示是后来加盖上去的;一份是村民在涧峪水库工程管理局工作人员宋某处获得的。“当天我们村民人多,从他(宋某)手里夺过合同后就立马去镇上复印了。”西峪村村民王青锋对于未盖章的合同如此解释。

记者发现,这两份《西峪村坡耕地及荒山使用权承包》文件的文本完全是一个版本,不同的是:一个版本的合同并未盖有甲方西峪村村委会的章,却盖有监证机关东阳乡人民政府、华县林业局的公章;而另一份合同则盖了甲方西峪村村委会的章子,以及监证机关东阳乡人民政府、华县林业局的公章,落款时间同为2002年8月20日,签字人两份合同都一样;但是仔细看,两份合同所盖章处位置有微妙差异,很明显是两份正文相同。但盖章位置不同的合同,对此村民感觉不解。

对于作为第三方的林业局在西峪村一组与闵小鹏签订的承包合同上盖章一事,华县林业局工作人员说:“我们盖章只是说明我们知道有这个事,林业局留个档案,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因为上面有政府的公章,所以我们才盖林业局的章,合同是东阳乡政府拿过来的。”

西峪村村民的委托律师张应龙表示,他从2014年9月代理西峪村村民的土地问题案件以来,发现问题不少,根据相关规定,“承包方案必须对外公布,必须透明,承包者必须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公务员不能承包,不能参与有盈利性质的活动。而闵小鹏当时是副镇长,现在是镇长。更进一步说,根据相关规定,承包者需要有经营能力,而闵小鹏经常上班,其显然不具有经营能力。由此看来,这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即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或者国家所有但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进行发包事项,法律规定必须经过村民会议的民主议定并取得村民会议的多数通过,违反上述程序和条件的则赋予承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本刊记者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于这一问题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涉及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利益的,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而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此外,张应龙还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这件事)特别显失公平。”律师张应龙说,6500亩土地承包70年,承包费竟然只有4000元,每亩地每年承包费用不到一分钱,“我感觉这里面有很多的猫腻。叔侄之间在村民不知晓的情况下暗箱操作,侵犯了200多名村民的合法权益。”

西峪村村民王青锋告诉记者,后来,闵小鹏将土地转包给了杨立建,“转包的事情也是在村民的强烈要求下才看到了转包合同。”随后,王青锋拿出了这份“坡耕地及荒山使用权转包合同”的复印件,合同中写着:“鉴于甲方(闵小鹏)2002年8月20日与西峪村第一村民组签订荒坡耕地及荒山使用权承包合同,而后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搞绿化及山杂果种植经营,现无力继续经营,有意转让其承包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经友好商量,征得发包方西峪行政村第一村民组的同意,自愿签订本转包协议。”

本刊记者发现,协议中转包价格为“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此外,在转包合同中却盖有华县东阳乡西峪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签约时间为2008年6月1日。

要走的路还有多远?

采访期间,西峪村村民认为,当地政府如此承包土地,就是为了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据律师张应龙告诉记者:“为了搞清楚退耕还林补助款的问题,我和律师张雪松(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采访期间经其本人证实)走访了渭南市其他县林业局,某县林业局领导责成主管这一块的业务人员给我们做了解释,渭南地区这些县都是一个政策,从1999年到2005年这一阶段,凡是有退耕还林的,都领16年钱,前8年每亩每年补助160元,后8年每亩每年补助90元,2005年后,这一政策取消了。”

对于村民的怀疑,记者随即与村民来到了华县林业局退耕环林办公室咨询。工作人员告诉本刊记者,享受退耕还林补偿款政策的人中,并没有闵小鹏。“退耕还林的程序是,村里栽树,报镇里,镇里以公文形式报县里,县里再统一报市里,经市里批复后,如果有相关补助,就有(退耕还林补助款),如果没有相关补助,就没有。西峪村一组就没报,所以没有退耕还林款。”

“退耕还林政策是谁造林,谁享有,并不是有林地就能享受的,西峪村没有人享受退耕还林政策,并不是任何人栽树都会享受政策,必须是有一定面积,一定规模,然后根据申请,再纳入规划,西峪村没有人享受退耕还林政策,为什么有人去西峪村承包,就是因为成规模……”华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告诉本刊记者。

在华县林业局公开栏中,本刊记者也发现,对于退耕还林政策申报程序这样写着:“需要造林的组向当地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镇政府审核后向县林业局提交造林报告(申请)。林业局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并依据各镇报告(申请)研究拟定造林任务分解方案,同时报县政府审核,县政府以文件形式将年度任务下达到各镇,各镇再将任务分解到组、地块……林业局组织相关设计单位会同各镇及申请单位现场规划设计,并编制工程作业设计说明书,报市林业局审批,批复下达后,造林单位依据批复施工作业,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能享受退耕还林政策。”

此外,采访期间,林权证一事也成为村民多次提及的焦点。西峪村村民告诉本刊记者,承包合同没村委会盖章,村民多次去林业局说明林地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华县林业局2011年为杨立建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这不合理。

众所周知,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

采访期间,村民王青锋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关于西峪村4590亩土地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林地使用权人为杨立建,并盖有华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

记者发现,根据国家林业局在2000年12月1日发布的《林木和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规定,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3个月内予以登记:“……(三)无权属争议……”

针对西峪村村民认为在争议情况下,林业局不应该为杨立建办理林权证一事,林业局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杨立建的林权证已经收了,村民可以找有关部门处理林地纠纷问题,林业局到时候会根据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办理林权证,该为哪方办理我们会配合。”

2009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从涧峪水库兴建开始至今,西峪村村民为自己应享受但并没有享受到的利益争取了十多年,国家信访局、国家林业局、渭南市信访局等有关部门他们去了不少,“上面将问题转到地方后,地方上就压着没结果了。”王青锋无奈地说。

猜你喜欢

承包合同坡耕地公章
喀斯特坡耕地块石出露对土壤水分入渗的影响
土壤侵蚀对紫色土坡耕地耕层障碍因素的影响*
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实施要点与风险控制
一枚智能公章破解“两难”
谦虚
办事儿有多难? 邯郸有2660余枚公章墙
浅谈坡耕地玉米作物根系对土壤侵蚀的影响
国有企业内部承包经营的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EPC总承包合同的思考
坡耕地运输车爬坡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