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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赔偿只为一“芯”

2015-11-11陈卓

软件和集成电路 2015年6期
关键词:独创性集成电路专利

文/陈卓

法院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详细论述,这些论述从专业的角度看,完整、细致地诠释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中国标准”,将成为国内今后指导业界人士的重要原则。

早在2006年,钜泉公司授让了珠海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有关电能计量系列芯片的专有技术,双方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总价款为1200万元。此后,钜泉公司进行后续研发,并于2008年将研发完成的布图设计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了ATT7021AU布图设计,获得专有权。然而钜泉公司很快发现,在深圳刚刚成立才一年的锐能微公司于2009年研制的单相多功能防窃电专用计量芯片RN8209系列,严重“抄袭”了钜泉公司申请的布图设计。锐能微公司官方网站显示,该芯片在2010年7月获得中国电子工程权威杂志电子工程专辑评选的“2010年度热门产品奖”,2010年9月销售量突破1000万片。

2010年1月,钜泉公司在公证人员陪同下,前往雅创公司经营场所购买了RN8209G型号的集成电路芯片100片。3月,钜泉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钜泉公司申请,作出证据保全裁定。扣押了锐能微公司RN8209G芯片2片,并复制含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相关资料。

4月,锐能微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相关撤销申请,专利复审委员经审查后未发现钜泉公司布图设计专有权存在不符合规定可以被撤销的缺陷,遂于6月终止撤销程序。在一审过程中,钜泉公司直指锐能微公司、雅创公司侵犯了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及产品宣传资料、在相关媒体公开道歉、赔偿钜泉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1500万元。

争论焦点

锐能微公司在诉讼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撤销钜泉公司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申请,以达到“釜底抽薪”效果,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因未发现可被撤销的缺陷而终止了撤销程序。

锐能微公司委托上海一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钜泉公司所主张的10个独创点不具有独创性,属于常规设计。但因系单方委托,法院未予采信。鉴于案件涉及专业知识,一审法院委托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紫图鉴定中心)对关乎构成侵权与否的关键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即锐能微公司制造、销售的R N8209G和R N8209集成电路产品中的布图设计与钜泉公司 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否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以及如存在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则该部分的布图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

经技术对比和判断,紫图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最终认定,锐能微公司产品RN8209、RN8209G中的布图设计与钜泉公司主张的独创点5(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相同和独创点7(模拟数字转换电路的布图)中第二区段独立升压器电路的布图相同;上述两个点具有独创性,且不属于常规设计。

对此,钜泉公司基本认同,而锐能微公司则强烈质疑,认为上述两个独创点属于常规设计;即使具有独创性,该两部分布图设计亦仅占整个芯片布图设计的很小部分,不到1%,两家公司布图设计的相似度很低,既不相同,也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应当判定为侵权。

经各方当事人质证,并结合鉴定专家意见,一审法院最终采信了紫图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并据此作出了锐能微公司构成侵权,承担停止侵权,赔偿钜泉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20万元的判决。

移动智能终端、卫星导航、网络通信、金融电子、云计算、物联网,生活中无处不在的集成电路技术已经成为一个国家信息产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无论是国家、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对此有深刻认知,在集成电路领域应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建设,大力推进专利的运用与产业化,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为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提供服务。为我国在集成电路领域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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