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Uber被查看“互联网+”实施之困
2015-12-22文/
文/
从Uber被查看“互联网+”实施之困
文/庄金鑫 刘 柳
赛迪智库互联网研究所认为,Uber被查反映了我国“互联网+”行动的实施面临行业垄断、法律政策有待完善等问题,“互联网+”也对监管和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
Uber(优步)号称世界打车软件“鼻祖”,致力于用智能手机上的移动应用程序,将乘客和司机联接起来,从而使得乘客可获得“一键叫车”和实时“拼车”共乘的服务。2015年以来,Uber在我国多地被监管部门以“涉嫌非法经营”为由检查。
UBER TECHNOLOGIES,INC.(简称Uber)是一家创建于美国的交通网络公司,以移动应用程序连接乘客和司机,提供租车及实时共乘服务,乘客可以通过发送短信或使用移动应用程序来预约车辆。
U b er于2010年正式开始推出服务,自2012年开始向全球进军以来,目前已进入全球56个国家和地区,在全球超过270个城市提供服务。
Uber于2013年进入中国,经过两年的探索中国用户习惯和适应市场环境,逐渐实现本地化并开拓了一定市场。
但近几个月来,Uber发展受限,在中国多地遭到监管部门的执法检查。
Uber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一)探索本地化运营道路
Uber在欧美市场的成功运营经验为其进入中国市场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尽管如此,Uber还是用了足够的时间和耐心探索“本土化”道路,不断适应用户习惯和市场特征。
(二)“人民优步”特色营销“逆袭”
中高端市场开拓效果不佳后,Uber开始瞄准中低端市场。2014年8月,Uber推出了大陆独有的拼车服务“Peoples Uber”(人民优步)。“人民优步”借助 Uber 技术平台,将认证的私家车进行统一管理,提供最多4人的拼车服务,起步价甚至低于普通出租车,并支持平摊车费。
Uber通过与第三方合作开展的线下活动,充分利用媒体宣传,达到了高效率的广告营销效果。Uber凭借打造高品质的、可靠的、差异化的客户体验,以及层出不穷的创意营销,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市场份额节节攀升。
(三)Uber在多地被查
Uber在中国的业务日渐起色的同时,也面临着在多地被查的遭遇。早在2015年1月,北京、上海、南京、重庆等多地的Uber专车都被认定为涉嫌从事非法营运即俗称的“黑车”。2015年5月初,Uber成都分公司被成都市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联合调查。4月30日,广州市三部门也联合行动以“涉嫌非法经营”,对Uber广州分公司进行了查封。
从Uber被查看“互联网+”实施之困
(一)行业垄断成发展阻碍
Uber被查反映出,乘客对社会公共交通服务的需求在现有法律、政策体制下很难得到满足,而互联网凭借自身优势深挖用户需求和体验,极大地改善了原有公共交通的不足,得到用户的认可。
但Uber却打乱了原来处于垄断地位的出租车行业,政府因暂时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只能以临时停止运营为由进行查处,维护传统出租车行业利益。
已有法规和政策,决定了垄断行业已有的资源配置方式,成为“互联网+”进入垄断行业的障碍。
(二)“互联网+”新业态存在乱象
为满足巨大的出行需求和缓解交通压力,北京市政府 2014 年1月出台了《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使拼车的行为有法可依。但同时又有政策规定私家车不允许进行营利性的营运。
Uber便以拼车为契机,以公益的形式将庞大的私家车资源利用起来,以低价切入市场,给用户提供了更低价的选择,迅速进行了市场扩张。在中国其他地方,拼车服务的业务模式也处于灰色地带,不属于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私家车经营”,Uber依此巧妙地规避了政策风险。我国目前的法规和政策只针对已有市场参与者和市场行为,而对新兴业态难以快速反应制定相应法规政策。“互联网+”新业态进入已有市场时,往往会利用既有法规政策的漏洞或灰色地带,通过巧妙的切入点进入市场并逃避监管。
(三)传统监管模式难适应新业态
Uber相当于利用互联网技术,搭建了一个中介平台,用户通过这个平台租了一辆车,并雇用了一个司机,Uber便依此规避了监管。而如果要判定Uber打车是“黑车”行为,需要在交易现场抓住,这加大了执法部门在取证方面的难度。而传统出租车行业中,监管部门通过营运证、服务卡、计价器等进行监管的方式难以适应Uber模式。“互联网+”监管上的困难,使监管部门来不及调整,传统监管模式缺乏有效手段和方式对新业态进行监管和执法。
(四)新业态野蛮生长有安全隐患
Uber在世界各国发生过的安全事故已屡见不鲜。Uber司机行车中因使用手机应用分心酿成交通事故、因不安全驾驶导致乘客伤亡、与乘客产生肢体冲突、乘客被有犯罪前科的Uber司机袭击、绑架、性侵等。通过Uber召用私家车与乘坐普通出租车的最大区别在于司机是否安全,而Uber对司机的背景审查不严带来了安全隐患。对于安全事故,Uber虽然会承担一定责任,但却表示根据软件使用条款其并无过失。信息安全方面,2015年2月,Uber被曝数据库遭入侵,造成约5万名司机信息被泄露。
如何让“互联网+”真正发挥作用
(一)加快推进垄断性行业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需要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垄断。允许包括互联网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进入,为互联网企业进入传统领域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
同时,通过梳理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社会发展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使之保持开放性,能够接纳有利于满足公众需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新生事物。
(二)简化互联网创业相关审批流程
对现有涉及互联网企业的资质、审批、审核以及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等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清理,简化审批流程,在互联网产业投资、创新应用等各监管领域,全面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明确政府工作部门职责权限。制定和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破除限制互联网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发展的不合理准入障碍。
(三)积极探索创新管理模式
打车软件使“互联网+”在交通出行方面的应用提供更好的服务,并为解决交通拥堵与高峰时期打车难提供了思路和可能,应给予合法地位,因势利导,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加以规范。在发展中完善监管手段和监管措施,推行适度开放包容的互联网产业监管精神,鼓励大众大胆利用互联网探索新路子进行创新创业,为互联网领域深化改革鼓励创新铺路。
秉持依法行政、依法经营的法治精神,在法治轨道内,寻求安全与效率的平衡,使“互联网+”新业态在规范管理中,更好发挥作用。
(四)“互联网+”行动要兼顾鼓励创新和保障安全
监管部门应针对“互联网+”各新业态,加强调研研究,尽快制定出台治理细则,规范行业行为,确保行业发展安全。对跨多领域的“互联网+”新业态,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监管,通过业务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实现数据监测、工作进展、安全预警等方面的信息互联互通,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互联网+”新业态的监管效率。
互联网企业应把安全作为发展的前提,加强自身法律意识和政策意识,规范自身业务,提升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能力。
责任编辑:王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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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金鑫 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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