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
2015-11-09李玉梅
李玉梅
摘要:人民法官是我国法律法规的重要执行者,其肩负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在我国的人民群众中扮演着天秤的角色。人民法官职业道德水平、道德素养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其执法水平的高低,对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的整体形象也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国家要注重对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只有这样,法院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法治的尊严和确保司法的公正程度。伴随着改革开放,我国不断推进“依法、以德”治国的策略,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已刻不容缓。为此,本文对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阐述了笔者的一些观点。
关键词:法官 法院 职业道德 建设
“依法治国”是党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策略。这一策略已经载入我国的宪法,而要实现此策略,首先要保证执法者不但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道德水准,还要有较强的执法事业心和熟练的业务知识。如若不然,再完善的法律和法规也形同虚设。由于人民法官有行使国家法律、法规的审判权,所以其职业道德素质直接影响到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人民法院的形象和自身的执法水平等。因此,国家要对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标准进行更好的规范和完善,进而才能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维护其自身的良好形象、维护法院的良好形象和树立起良好的法律公信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基础。
一、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
(一)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的需要
人们法官的责任是维护正义、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以及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序进行。应当根据“三个代表”的需要,努力提供司法保障,进而有利于发展先进文化与生产力,以法律的方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法官在履行责任的过程中,务必要有较强的使命感与责任心,以人民与国家的利益作为视角,积极地实现奉公廉洁、勤勉敬业、司法公正。缺少了职业道德建设,就不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性,这也跟“三个代表”的需要相背离。为此,“三个代表”思想的实施务必注重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
(二)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执行司法审判的实际要求
审判是法官代表国家解决纷争和惩罚犯罪,其特点是法律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法官的宣判和案件审理是法律与国家形象的体现。只有确保法官的权威性,才可以确保司法的权威性,而法官高尚的人格是法官权威的支撑。并且,司法并非一味地套用法律条文,存在差异的社会生活要求法官务必通过法律及其推理应用抽象和普遍的法律,自由地裁量以处理法律案件。尤其是在法律不健全和不清晰的情況下,法官具备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力。作为一把双刃剑的自由裁量权不但能够伸张正义,而且也能够谋私,倘若缺少了道德自律,那么就会变成谋私的方式。为此,法官务必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操与品行,如此才可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维护社会的正义。
(三)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建设法官队伍的关键性事项
在司法实践当中,法官作风的体现重点是审判作风,而法官道德素质的高低决定了审判作风的好坏。针对法官的素质来讲,道德素质是前提条件,其跟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间的关系非常密切,法官队伍建设中面临的一些问题都跟法官的职业道德有关,像贪污受贿、违法办案、执法过松等。为此,只有注重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才可以建设一支廉洁的法官队伍。
(四)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迎接入世的需要
世贸组织规则要求各个成员国的司法务必坚持统一、透明、公正的原则,法官应当遵守国际惯例与世贸组织的规则。为此,我们不但应当对世贸组织的规则进行快速了解,而且还应当学习国外法官高尚的职业道德素质,进而维护我国法官的良好司法形象。
二、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策略
(一)强化人民法官的自我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与素质
有效提高人民法官的道德素质和道德修养,首先,要定期组织全体人民法官进行思想政治上的学习,可以对他们灌输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等重要的思想,不但可以帮助他们确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还能帮助他们坚定廉洁自律、刚正不阿、修身奉法、服务人民和忠于法律的道德信念,并能解放他们的思想,使他们能够做到大胆实践、实事求是和勇于创新,进而为国家建设具有坚定政治、保证司法公正的高道德素质人民法官队伍。其次,在人民法院日常的工作中渗透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可以将当下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事件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本所在,对全体法官展开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教育。最后,要多鼓励、支持人民法官进行更多专业的业务知识学习,借此提升人民法官队伍的综合文化素养水平,为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奠定最基本的文化基础。
(二)适当提高人民法官的待遇,保障其身份的稳定性
在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人们对物质的需求越来越高,加之我国正处在经济迅猛发展阶段和社会的转型阶段,这造成案件纠纷数量的日益增加,进而导致人民法官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也在持续增加。我国人民法官这一职业不是一种高收入的职业,顶多算是公务员的干部级别,非但不能兼职其他任何盈利性的工作,也没有丰厚的退休金。由于人们法官的工资待遇和他们的生活、利益息息相关,所以改善人民法官的福利待遇,解决他们实际生活中的难处,才能使他们没有后顾之忧地拒绝物质上和利益上的诱惑。此外,还能杜绝他们进行业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维护自身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法官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能保障人民法官的职务是终身的、不可更换的,就使得人民法官的职务是不稳定的、随时可更换的,间接对其自身工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消极影响,也给人民法院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针对人民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建立其身份的保障制度,在人民法官的任职期内必须有充分的、正当的理由和法定的程序才能弹劾和罢免其职务,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打消人民法官的顾虑。
(三)考核与监督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
国家、各级法院要加强对人民法官遵守职业道德的监督和考核力度。首先,要在对法官的考核项目中增加“职业道德”这一内容,并将此项内容作为考核的重点,让它逐渐成为经常化和制度化。同时,职业道德考核还要紧密结合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和案件质量评查,使得监督有据可依,人民法官审判工作的特性,往往在其办案的过程中和判决的结果上,就会将其道德水准和司法水准体现出来。此外,要建立完善的人民法官职业道德规范,针对其职业操守、业务能力、个人品行和工作业绩等进行评鉴,然后将结果公布于众。表扬那些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处罚那些违法违纪的行为, 进而提升人民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人民法官要严于律己
严于律己是对我国人民法官这一职业最基本的要求。法官只要能够严于律己就能做到廉洁奉公、洁身自好、经受得住诱惑,约束自身其他的业外行为等。严格的监督记录虽然能正确引导法官,但仅仅依靠外在的纪律是远远不够的,关键还要看法官是否能自觉树立起正确的纪律观、利益观、权力观和地位观,并能够始终坚持自重、自警、自励、自省、廉洁的底线。作为人民法官,首先,要无时无刻、自觉规范、约束自身的行为,谨遵廉洁的司法规定,拒绝案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贿赂。其次,不能参与、从事营利性质的活动,也不能在营利性组织、企业里兼职,更不能在案件未解决、再审时,给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提供任何咨询机会或意见。再次,不能借法官身份、职务便利获得非正当利益、与案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有非正常交往或者在办案执法中徇私舞弊等。最后,要教育和监督家庭成员不得利用法官职权和地位获得非正当利益。
三、结语
总而言之,国家注重建设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如此可以更好地维护国家的形象、党的形象、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和社会的正义与公平,这是一项长期、重大、艰巨、深远,有意义的任务。因此,我国各级党组织、各人民法院、全体人民法官都要加强对此项任务的重视程度,只有坚持不懈地努力,才能让全体人民法官在内心深处构建一道不为金钱美色所动、不为糖衣炮弹所迷惑的防腐堡垒,并为了党和人民群众做到尽职尽责、不辱使命、淡泊名利,无私奉献。
参考文献:
[1]高晓力.环保科技公司与大拇指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法律适用解读[J].中国审判,
2014(7).
[2]沈四宝.股东对公司管理者的选择权应受法律保护[J].中国审判,2014(7).
[3]周强.发挥海事司法职能 服务保障国家海洋战略 在中国海事审判三十年座谈会上的讲话[J].中国审判,2014(9).
[4]邵华,Susan Whiting.大调解与我国基层法院的功能——以湖南两个县的土地纠纷调查为例[J].政法论丛,2012(2).
[5]刘迪.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建议探析[J].管理观察,2015(6).
(责编 张敬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