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光大乌龙指”民事索赔案件一审宣判 24名投资者先后获赔偿

2015-11-06王羽

上海企业 2015年11期
关键词:乌龙内幕证券公司

王羽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23起投资者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件作出一审裁判:5件案件因投资者申请撤诉而经法院审查裁定予以准许,对其余18件案件分别作出了判决,支持了投资者共计66万余元的赔偿款。此前,今年9月30日,上海二中院对原告张某等8名投资者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6名投资者胜诉。这是全国首例投资者胜诉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

【案情】

光大乌龙指索赔案一审判决

24名投资者先后获赔。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公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股票,实际成交72.7亿元。在当日下午13时开市后,光大证券公司在未披露的情况下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至14时22分才公告称“公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同年11月,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作出没收及罚款5.2亿元等处罚。自2013年12月起,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件陆续诉至上海二中院, 2014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杨剑波诉被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两案一审公开宣判,两案均判决驳回杨剑波诉讼请求。杨剑波不服上诉,2015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二中院认为,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行政诉讼生效判决已认定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可以作为本案认定的依据。光大证券公司在不披露的情况下即进行所谓对冲操作以规避损失,应认定存在过错。其内部的《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不能违反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不影响对光大证券公司过错的认定。在因果关系认定方面,在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期间,如果原告投资者进行50ETF、180ETF及其成份股、IF1309、IF1312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与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方向相反的,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光大证券公司应对其过错造成的投资者损失予以赔偿。至于损失计算,则应以原告投资者的实际交易情况,考虑交易价格与基准价格的差额,区分不同情况合理计算损失金额。而对于原告投资者在非内幕交易时间段进行的交易,属于跟风买入受损,光大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损失并无过错,无法认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风险。

9月30日,上海二中院对8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张某等6名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其中,张某等6名投资者分别获得2220元到200980元的民事赔偿。驳回了王某等两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10月23日,二中院继对8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后,又对23起投资者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件作出一审裁判:5件案件因投资者申请撤诉而经法院审查裁定予以准许,对其余18件案件分别作出了判决,支持了投资者共计66万余元的赔偿款。

【回顾】

光大证券被罚5.23亿元

这是全国首例投资者胜诉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

回顾这起对全国股市有着重大影响的事件的处理进程,在“乌龙指”事件发生之后,光大证券于2013年8月18日发布公告,详细披露“8·16”事件过程及原因,称当日盯市损失约为1.94亿元人民币,并可能因此事件面临监管部门的警示或处罚,公司将全面检讨交易系统管理。

此后,在2013年11月1日,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涉及违法违规行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光大证券2013年11月14日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8·16事件"涉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共计被处罚5.23亿元。相关4位责任人每人罚款60万元,并予以市场禁入,董秘则被处罚20万元。

据悉,2013年8月18日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及梅键信息误导行为立案稽查,8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证监会在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后,依法做出了相应的处理决定。

证监会指出,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巨量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造成巨量申购和成交的原因可能对投资者判断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在公众投资者尚不知悉市场异动真正原因时,光大证券本应戒绝交易,但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即着手反向交易,且交易数额巨大,对市场造成了严重影响。

根据《证券法》第202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0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3,070,806.63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收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违法所得74,143,471.45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上述两项罚没款共计523,285,668.48元。对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股指期货内幕交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浩明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股指期货内幕交易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同时,根据《证券法》第233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8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宣布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中国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时任董事会秘书梅键的信息误导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杨剑波不服禁入决定处罚提诉讼

在光大乌龙指事件中,杨剑波与证监会的一场官司同样备受瞩目。

对于证监会的这一处罚决定,杨剑波不服,于2014年2月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证监会撤销处罚决定。2014年4月3日,该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昨天,北京市高院对杨剑波因“光大乌龙指”事件不服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上诉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终审判决驳回杨剑波的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市一中院判决驳回了杨剑波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认为,光大证券案发当日下午的对冲交易构成对内幕信息的利用,杨剑波作为光大证券时任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参与了光大证券决定实施对冲交易的相关会议,且是负责执行当日下午对冲交易的人员,故中国证监会认定其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中国证监会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将光大证券于当日下午实施的对冲交易认定为内幕交易并对杨剑波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不违反《证券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以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杨剑波的相关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杨剑波的诉讼请求。

杨剑波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观点】

涉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仍待完善

此次光大乌龙指民事索赔案的宣判,是全国首例投资者胜诉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不仅实现了内幕交易案民事赔偿的“零的突破”,更为同类案件的审判开了个好头,对未来同类型案件的判决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事实上,“光大乌龙指”事件发生后,引发各方关注。其中,如何完善管理,做好风险防控成了引发了诸多探讨。《光明日报》在报道中指出,市场普遍认为,如果相关责任不能被承担,风险不能得到有效防控,将极大打击投资者的信心,损害资本市场的信誉。事实上,过去市场中各国不乏“乌龙指”交易事件发生。比如日本瑞穗证券就曾因为交易员的过失而蒙受了至少270亿日元的损失。专家指出,风险是不可能回避的,只能够通过监管机构事前和事后的管控,把出现概率降到最低。从各国的经验来看,有效的风险防控主要表现为事前的预警,即人的监控和计算机本身的程序监控,以及事后如何惩治和赔付等。

这需要提前制定一套完善的预案。在光大事件中,系统故障是事件导火索,而目前业界使用的系统各不相同,一般来说,订单生成系统是券商自主研发,订单执行系统外购居多。专家建议,为防止不合格系统投入使用,证券行业协会可以统一制定行业标准,同时形成各大券商相互学习、弥补系统缺漏的机制,将风险降到最低。

此次“乌龙事件”也将如何平衡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话题提上日程。“传统的风控系统速度太慢,无法满足高频交易的需要。而光大自行开发的交易系统还不完善,此次‘乌龙事件有可能是交易线路的故障,造成了光大证券系统的误判。”中国量化投资学会理事长丁鹏认为,这种策略交易方式,是海外先进金融工具在我国的尝试性应用,虽然尚有许多不足之处,但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机构投资者投入到这种先进的交易技术之中。

金融创新工具发展太快,以至于后台支持力量无法完全跟随。丁鹏表示,“光大事件告诉我们,未来金融投资市场的竞争是交易系统、交易速度的竞争。作为新兴市场,我们需要加快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同时也需要市场更多的宽容和耐心。”

而在此次民事赔偿案宣判后,也有观点指出,尽管这起由“8.16”光大乌龙指事件引发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在中国股市发展的历史上意义重大,但就该民事赔偿案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来说,仍然还存在不足。总体说来,这一案件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立案难审判难的事实,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在此之前还是一片空白。在资本市场,更多的内幕交易案不可能像光大乌龙指事件一样惊天动地。这些普通的内幕交易赔偿案能否得到受理,目前还是未知数。

此外,目前起诉光大证券的投资者人数是61人,而实际上,在光大乌龙指事件中,利益受到损害的投资者人数远远不只这61人。从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出发,管理层有必要以该案为起点,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进一步完善涉及资本市场的司法制度,特别是应该引入集体诉讼制度,让符合条件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投资者都能获得足额的赔偿。这才是保护投资者、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举措。

猜你喜欢

乌龙内幕证券公司
阴差阳错闹乌龙
乌龙泄密事件
深入开展证券公司结售汇业务试点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之规范解释
引力波探测的“大乌龙”
保养中那些不易察觉的内幕
中信证券涉嫌内幕交易
提高证券公司营业网点产品销售能力的思考
乌龙动物园
台日舰船对峙内幕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