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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贸企业对非洲出口贸易结算风险与防范

2015-11-06孙志娜

对外经贸实务 2015年9期
关键词:进口商出口商买方

孙志娜

近年来,随着我国与非洲关系的不断升温,双边经贸往来密切,尤其是我国对非洲的出口增长较为显著。2000年我国对非洲的货物出口额仅为50.4亿美元,2014年达1061.5 亿美元,首破千亿美元大关,同比增长14.4%,在各大洲中增长最快。作为一块新兴市场,非洲充满了无限的商机。但不可否认,由于非洲许多地区经济较落后、政治欠稳定、法律不完善,非洲依然是世界上绝对风险水平最高的地区。因此,外贸企业在看到非洲市场潜在商机的同时,也应注重国际贸易特别是结算环节的风险及防范。

一、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及外贸企业对非洲出口的选择

目前,传统的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仍然是最重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随后出现的福费廷、保理、银行保函等新的国际结算方式成为传统国际结算方式的有效补充。为了顺利完成交易,国际贸易结算的当事人可以采用单一结算方式或者多种结算方式并用。下面从出口商的角度分析电汇、托收和信用证等主要结算方式的优点以及可能遇到的风险。

(一)电汇

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 T/T) 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拍发电传或电讯等给汇付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这是贸易中最常见的结算方式,也被认为是最简单、中间程序最少、最直接的方式。在实践过程中,电汇主要有预付款和赊账两种形式。预付款(Payment in Advance)对于出口商来说是相对安全的付款方式,尤其是100%T/T in advance(以电汇方式汇入全额的预付款),这意味着在生产前收妥全部货款,无须垫付资金。但是,由于在这种结算方式下买方要承担百分之百收不到货物的风险,因此除非出口商的产品十分紧俏,买方将会选择其他供货商。大部分的T/T都有一定比例的订金,比率根据实际情况、具体产品以及客户的信誉、规模、配合程度等来确定,一般在5%~50%不等。尾款的收取目前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买方在货物装船之前付款(before shipment),另一种方法是买方在收到提单复印件后付款(at sight of B/L copy)。这两种方式对于出口商均比较有利,可以一直控制着货物的所有权直到买方付款。可能遇到的结算风险是:前者,货物生产完成后买方突然要求终止合同造成商品库存,特别是对于那些专门为某客户生产的定制产品风险更大;后者,买方可能会与当地的货代勾结凭提单复印件提货,或者收到提单复印件延迟付款,等货物到目的港后不提货或以降价相威胁导致货物滞港、退运甚至被以无主货物进行拍卖处理。赊销(Open Account, O/A),即卖方先发货,买方收货后按约定的时间付款。O/A是最有利于买方的付款方式,对卖方风险极大。买方收到货后可能不付款、不按时付款或不付足款,造成卖方钱货两空。但是,为了开拓新市场和新客户,卖方通常也会愿意接受赊销的付款方式。

(二)托收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URC522)的定义,托收是指由收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票据和商业票据以便取得付款/承兑,或凭付款/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的一种结算方式。根据交单条件不同,托收可分为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出口商的交单以买方的付款或承兑为条件,直到付款人付款之前,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货运单据始终掌握在出口商手中,出口商仍然掌握着对货物的支配权,风险较小。理论上,D/A比D/P的风险更大,因为承兑交单时进口商无需付款即可得到物权,汇票到期时,如果进口商违约拒付,或者发生破产、倒闭等事件而无力偿付货物,出口商就会陷入既得不到货款又收不到货物的境地。不过,D/P也存在一些风险。代收行提示付款时,买方不愿意付款赎单,造成货物滞港、退回甚至以无主货物进行拍卖处理。有些国家将D/P远期当作D/A处理或者允许进口商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借单,其风险等同D/A的风险。

(三)信用证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解释,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由开证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约定的单据向第三方(受益人)或指定方进行付款,或承兑或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议付的法律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复杂的付款方式,也是安全系数相对较高一种。信用证弥补了买卖双方在初次合作时互不信任的缺陷,买方担心付款后卖方不发货,卖方也担心买方交了货后找借口扣款或者直接不付款。信用证是银行信用,风险相对较小,容易被买卖双方所接受,但对于出口商还存在几点缺陷:(1)不符点问题,即卖方按信用证项下所提交的单据表面存在不符合信用证条款以及单据与单据之间相互不一致的内容,任何不符点都可能遭到银行的拒付;(2)软条款问题,又称“陷阱条款”是指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有信用证附条件生效的条款,或者规定要求信用证受益人提交某些难以取得的单证,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地位,导致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含的条款;(3)开证行问题。在信用证交易中,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第一性的、独立的付款责任,即使进口商事后失去偿还能力,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符合L/C条款规定,开证行就要承担付款责任。因此,开证行的资信不佳、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出口商的顺利收汇,这在非洲国家比较普遍。表1是以上几种主要结算方式的对比信息。

我国外贸企业对非洲出口贸易中使用的结算方式与其他市场基本类似,但对结算方式的选择呈现明显的审慎特点。图1是根据福步外贸论坛于2010年发起的一项关于外贸企业对非出口贸易结算方式选择的投票数据制作,截止2015年6月23日共计3528人参与这项调查。

如图1所示,在对非出口贸易中,外贸企业对各种结算方式的偏好大小排序如下:100%T/T in advance>50%(30%)T/T in advance&50%(70%) after B/L copy>30%T/T in advance & 70% L/C at sight> 100%L/C at sight> 50%(30%)T/T in advance & 50% (70%)D/P at sight> O/A 90days> 50%(30%)T/T in advance & 50% (70%)D/P 30 days>100%D/P at sight>100% D/P 30 days or 45 days or 60days。显然,“100%T/T in advance”是外贸企业对非出口中最常用的结算方式,占比近1/3,其次“50%(30%)T/T in advance ,50%(70%) after B/L copy or 50% (70%)或70%L/C at sight”(以电汇方式汇入50%或30%的预付款,余款见提单复印件或信用证付清)或“100%L/C at sight”(即期信用证付全款)也比较常见,分别占比25.74%、15.65%、11.28%,以上四种结算方式占比合计85%。剩余五种结算方式除“O/A 90days”(赊销90天)外均与D/P(付款交单)有关,选择这些结算方式的企业相对较少,尤其是“100%D/P 30days or 45 days or 60 days”占比最小。

二、影响外贸企业对非出口顺利结汇的主要因素

国际贸易结算涉及到信用问题,特别是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有利于规避外贸企业对非出口贸易结算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不过,由于非洲许多地区的经济、政治、法律等制度不完善,不利于外贸企业的顺利结汇,主要影响因素归纳如下:

(一)外汇管制

由于外汇储备较少等原因,非洲许多国家对外汇管制依然比较严格。例如,目前埃塞俄比亚实行“外汇批发拍卖制度”。 凡一次性申买外汇高于50万美元者,需通过参加拍卖获得所需外汇;凡低于50万美元者,均无需参加外汇拍卖,可直接到各有关商业银行自由申买。该国还规定汇款不能超过5000美元,进口货物超过2000美元者,需要出示装运证明。对外汇管制较为严格的非洲国家还有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突尼斯、科特迪瓦、摩洛哥埃及等。在实践过程中,外贸企业在同这些国家进行贸易时,进口国相关部门要求买方只能采用信用证方式或者CAD进行对外支付货款。这些部门往往是当地的商业银行,银行采用信用证的方式来控制进口。如果银行同意某企业进口某批货物,银行就为其开立信用证;否则,银行就拒绝开立。

(二)汇率因素

当前,人民币与非洲大部分国家的货币尚未实现直接兑换,双方的货物贸易计价和结算货币仍然主要采用美元。不过,由于国际商品价格下跌和主要经济体发展速度放缓等各方面的原因,非洲国家货币对美元汇率普遍呈现不同程度的贬值。例如南非和尼日利亚是我国在非洲的最大出口目的国家,两国货币在近年来均呈现较大幅度的贬值,2013年7月~2015年1月,南非兰特对美元贬值17.55%,尼日利亚奈拉对美元贬值20.73%。本国货币贬值导致进口的商品以美元表示的价格上涨,因此如果货币贬值发生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后,特别是采用D/A、D/P、O/A或见海运提单复印件付款等结算方式时,买方为了避免因汇率造成的损失倾向终止合同或者收到货后不付款等违约行为,导致出口商无法顺利收回应收账款。

(三)政局不稳

近年来,非洲尤其是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的政局整体相对稳定,但是北非一些国家和地区如埃及、突尼斯、索马里、几内亚比绍、苏丹与南苏丹、几内亚湾地区、利比亚等的政局动荡仍不容乐观。这些因政府倒台、战争及政治暴乱等引发的政局不稳会造成一国的经济秩序近乎瘫痪、消费者信心大跌,外贸企业与该国进行贸易活动时常常会遭遇收汇困难,主要表现为进口商弃货、推迟或拒绝付款等情况。例如,2011年2月利比亚国内局势持续动荡以来,不少出口商反映难以与外商取得联系,或者国内银行关门,进口商无法汇款,货款收付存在很大的问题。

(四)商业欺诈

根据美国商业风险咨询公司Kroll Advisory Solutions在2012年发布的一份有关美、欧、亚、非地区多个产业的商业欺诈报告,撒哈拉以南非洲被列为高商业欺诈风险地区之一。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受访的公司中,约77%有被欺诈、被盗或贿赂等经历。在国际贸易过程中,我国外贸企业也经常会遇到一些商业欺诈现象影响顺利结汇。类似事件表现为:进口商先给出口商几笔小单,并正常付款,骗得出口商信任。其后突然给一笔大单,以资金短缺、交货期紧为由,要求货到付款,货到后就杳无音信。或者,客户以支票或远期汇票形式支付定金,然后要求出口方立即出运,由于票据需要托收,银行在托收不成功或发现票据系伪造的,往往已经迟了。这些现象在尼日利亚和多哥等西非地区较为突出。根据中信保提供的资料,2010年1月~5月分别来自浙江、福建、江苏和天津等地的10家企业共向位于多哥的三个买家出运了15票货物,价值共计28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O/A30天。应付款日期到期后,三个买家恶意拖欠货款,追讨困难。后调查发现,这三个买家股东均来自尼日利亚,分别在多哥注册了三家空壳公司,名下无实质资产。

(五)国家政策

非洲国家的一些特殊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外贸企业的收汇。主要表现为:1.提交特殊单证。如果出口企业无法及时办理,势必影响目的港清关进程,从而导致造成经济损失。例如,尼日利亚为确保管制产品符合已获准施行的该国技术标准或其他国际标准,规定对出口到该国的管制产品实施装船前强制性合格评定程序(简称SONCAP)。SONCAP包括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称为产品认证(Product Certification),第二个阶段称为尼日利亚国家标准局强制性合格评定程序认证(SONCAP),上述两项认证均在尼日利亚国家标准局驻出口国办事处办理,缺少SONCAP证书将造成管制产品通关延迟或被拒绝进入尼日利亚国内市场。规定要强制进行装船前检验的非洲国家还包括埃塞俄比亚、塞拉利昂、埃及、阿尔及利亚、布隆迪、几内亚和肯尼亚等国。2.无单放货。近期,根据安哥拉税务总署官方规定,由于持续的外汇紧缺,安哥拉政府允许运抵到安哥拉的进口货物无单放货,同时刚果等西非国家也在酝酿此事。该政策一旦实施,船公司在法律上无权控货,并且因目的国政策引发的无单放货行为,船公司可以免责。这意味着以上凭运输单据等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均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三、外贸企业对非出口结算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鉴于在对非出口结算中存在的诸多不利因素,外贸企业需要在经商过程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本文提出几点对策建议如下:

(一)提前了解贸易国的相关规定规避政策风险

我国驻非洲各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网站上一般都有对该国经济或外贸政策的介绍,中国商务部和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等网站也有对非洲国家政治局势和特殊政策发出预警,出口企业在同非洲国家进行交易之前可以从这类网站上查询相关的信息。对于一些金额较大的贸易,最好先通过中国驻各国大使馆、中国在非洲的银行代表处或分支结构了解进口商有关情况。

(二)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规避买方信用风险

在与非洲国家的外商商谈结算方式时,需要提高警惕:1.尽量争取一定比例的预付款,百分之百预付款最好;2.采用T/T after B/L copy(买方在收到提单复印件汇款)时,给买方传真提单复印件时抹去箱号及铅封号,防止凭提单复印件提货;3.采用托收方式时争取以CIF(或CIP)的价格条件成交,通过本国的货代公司控制货物的所有权,预防进口商无单提货;4.采用信用证方式时选择资信较好的开证行或者经过第三国且资信佳的国际银行保兑,预防软条款,做到单单一致和单证一致;5.慎用D/P after sight, D/A,O/A,CAD等高风险的结算方式。

(三)争取使用人民币结算以规避汇率风险

在对非贸易中采用人民币结算,出口企业可以降低汇率变动风险和二次货币兑换成本。当前,中国与部分非洲国家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量已出具规模。早在2012年人民币国际化起步阶段,中非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额已达57亿美元,约占当年中非贸易额的3%。根据渣打银行的报告预计,到2015年采用人民币结算的中非贸易量将达385亿美元,占中非贸易总额的10%。截至目前,中非贸易中采用人民币结算的非洲国家已达18个,今后人民币有望取代美元成为中非贸易的主要结算货币。

(四)充分利用中国信保等专业机构弥补收汇损失

中国信保是一家由国家出资设立,专业保障出口商收汇风险的公司。该公司承保我国企业短中长期出口过程中遇到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最高赔偿比例达到90%,并且各地政府基本上都会对出口信用保险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另外,由银行、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等提供保函、保理以及福费廷等新业务也可以挽回或降低出口企业收回应收账款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对于遇到的商业欺诈问题,外贸企业要及时报警,并寻找熟悉国际贸易实务的贸促会、律师事务所等寻求帮助,采取相应的法律途径(包括商会调解、仲裁和诉讼),及时有效地挽回损失。

(五)加强企业自律

为了扩大对非洲国家的出口,我国外贸企业出现了一些恶性竞争现象。在出口结算方面,出口企业给国外买家提供授信,选择高风险的结算方式,使自己陷入被动局面,并扰乱了对非贸易市场。外贸企业需要加强自律,提高自身产品竞争力,积极并稳妥开拓非洲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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