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实践视域下的人的双重生命与价值
2015-11-05叶泽雄吴齐
叶泽雄 吴齐
摘要:人有双重生命,即种生命和类生命,或第一生命和第二生命。在历史上它们分别以自然和社会、肉体和灵魂、自然人和超自然的神、感性和理性等不同的形式和层次表现出来,并且呈现出两极对立的矛盾关系。马克思在积极吸取前人思想成果的基础上,从人的生存实践出发,确立了人的双重生命得以可能的内在根据,揭示了人的生命价值的内涵、表现形式,从而为人的本质的不断提升和实现指明了方向。
关键词:双重生命;人的本质;价值;实践视域
中图分类号:B0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5)02-0032-05
一、人的双重生命何以可能的哲学追寻
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人的问题是所有学科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对于哲学这门智慧之学来说尤为如此。然而。作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人的生命存在是人的问题中最基本的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其他相应问题的解决才是可能和有意义的。
综观历史,人的生命的本质如何,她的表现形式怎样?对于这些问题的追问始终是与人们对于人的本质的探讨密不可分的。有学者指出,“全部希腊文明的出发点和对象是人”。然而,古代哲人对人的本质问题的探讨是通过对自然奥秘的探索体现出来的。古希腊哲学的产生。标志着它摆脱了原始宗教神话的束缚,并开始清醒地面对令人畏惧的自然、探讨自然的本质。他们以自然的本质解释包括人在内的一切。在前苏格拉底时期,人的问题虽然是一切认识和思考的轴心,但对人的生命本质的看法处在初创的萌芽阶段,主要以阿那克西曼德、赫拉克利特和毕达哥拉斯及其学派为代表。它们把人看作自然的一部分,自然属性是人的生命存在的基本特性。而将哲学的关注点从人的自然性转到人的主体性上来的,当推智者派学者普罗泰戈拉。他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普氏的这一具有朴素人本主义的命题是古希腊哲学从“自然哲学”到“人本哲学”所迈出的关键性一步。继而,苏格拉底才真正把哲学从天下拉回人间,并喊出“认识你自己”的人生格言。他总结出人类生活的双重特性:人既有外在的、表面的、动物性的一面,大众以为的“快乐”即是如此;也有内在的、深处的、人性的一面,那是真正的幸福之所在。
作为苏格拉底的直接继承人,柏拉图进一步将人的本质规定为理性,强调理性是人的最根本的、固有的、有目的活动,并宣告现实世界是虚幻的,只有理念世界才是真实的。他认为由心灵提升出的理性应统率一切,情感和欲望是灵魂最低劣的本能部分。他写道:“理性是智慧,关注整个灵魂,所以应当居统治地位,而激情则是它的臣民和同盟军。”当理性真正控制了情感、欲望,并使三部分协调融洽时,人就具有了智慧、勇敢、节制、正义等美德,成为“自己的主人”。
亚里士多德继承并发挥了柏拉图的人学思想。他用形式和质料两因来阐释灵魂和肉体的二元区分,认为人是质料和形式的结合体,前者是肉体本能的功物性,后者是灵魂升华的理性。人不能仅仅只固定在动物圈里生活,人是有理性的。就得与仅仅依靠本能生活的动物区别开来。“人如果不同与自己一样的人交往,本身就不能生活。”因此,人的生活目的和形而上追求就是由灵魂上升到理性并做一个有理性的人。
由此可见,在古希腊人那里,人的生活即生命活动被一分为二,其中超感性生活被理解为人的真实的、高级的区别于动物的生活。人能凭借理性高于动物,但自然本能与肉体生活又同动物天然地保持一致。
到了中世纪,当哲学的身子仍然龟缩在宗教神学和经院哲学的象牙塔之时,也就预示着哲学将要发生重大变革:哲学成了神学的婢女,人的本质也以神的本质形式表现出来。这样,以理性萌芽的人的本质被异化为宗教的神的本质。无论是奥古斯丁的教父神学还是阿奎那的经院哲学,都把人交给了上帝。人生在世的使命或价值就不是苏格拉底所主张的对理性问题给予理性回答,而是信仰上帝,顺从神意。相应地,在神与人、神性与人性之间,前者决定后者。人的灵魂是通过对神的认识,回归于神,从而达到人神合一。由此,宗教神学对人的生命作了双重的规定和说明。一方面,人是肉体和灵魂的双重结合体。人的肉体作为活动的器官有生有死,与它物无异;人的灵魂则永恒不死,可以脱离肉体而独立存在。另一方面,人的灵魂是人之为人的原则和特殊要素,在人之中保持着精神活动的纯粹性和独立性,以保证能与上帝沟通,使人的神化成为可能。这种神与人既相分又相合的宗教神学人性观,一方面强调人既与其他生物一样,无法摆脱自然本性的限制,另一方面更强调人与其他生物不同而具有自由超越的秉性。
尽管如此,这种宗教人学思想也孕育着近代人学思想的基本原则。人生来有罪,虽不能靠自己救赎,但能通过信仰上帝重获自由与幸福。这无疑包含着近代西方从神性向人性复归、崇尚“自由、平等、博爱”的理性原则。近代以降,资产阶级为了发展生产力,为了取得反封斗争的胜利,必须批判宗教神学和经院哲学。他们重新燃起理性的火炬,试图取消外物的规约与神性的面纱而直接张扬人的个性。这种主体性意识对人的生命活动本性的探讨大致沿着两条路径进行:一条是以笛卡尔、莱布尼茨、斯宾诺莎、康德和黑格尔等为代表的理性主义认知方式。他们把理性看作人生而具有的独特功能与属性,主张用理性生命去理解和控制感性生命,做自己意志的主人。另一条是以培根、霍布斯、洛克、卢梭和费尔巴哈等人为代表的感性主义的人学认知方式,主张用人的感性欲望、自然生理要求等自然属性来说明人的本质,展现人的生命活动的意义。
二、人的双重生命得以确立的生存根基
应该说,西方思想家们对于人性、人的生命活动表现出来的双重性的探究的确有其合理性,但由于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局限,人的生命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双重性,即自然性与社会性、感性与理性、肉体与灵魂等始终处在两极对立之中。与他们不同,马克思在积极吸取前人思想成果的基础上,从人的生存实践出发,认为人之所以有双重生命而区别于其他动物的单一生命,就在于二者的生存方式不同。实践作为人的本真的生存方式,是人的双重生命得以可能的内在根据,同时,对于那些把对人的生命理解“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在这里,马克思首先肯认,作为历史第一个前提的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也就是说,人首先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是人的母体。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的生命在自然属性方面和其他动植物一样,要绝对地依赖于外部自然界。但是,人与其他动物不同,人对外部自然界的依赖并不是靠消极地顺应和适应来达到,而是通过能动地改造自然界来实现的。在生命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上,动物的生命活动只是消极地适应环境,从外部环境中拾起现成的东西;人的生命活动则不同,人的生存和发展虽然要外求于外部自然界,但自然界从本质上讲并不能现成地满足人的需要。而造成这种状况的缘由来自于人和动物在生物学上的本质区别:动物的生理结构和功能是“专门化”的,而人的生理结构和功能则是“非专门化”的。动物机体的生理结构和功能,是在适应环境的过程中,通过自然选择的考验加以肯定和固定并通过生物遗传方式传递下来的,世世代代没有什么变更。这种专门化了的生理结构和功能及其行为方式。决定了每一种动物都只能局限在特定的生活环境和世界,即每一种动物都有其适合自身的生存和繁衍的特定环境和世界,如鼠的世界、狗的世界、马的世界等等。靠着这个世界,它才能够维持其生存和种的繁衍。这意味着,离开了特定的环境和世界,这种动物就不会存活下来。因此,动物仅仅利用外部自然界,只能以自身的改变来顺应自然界。而人由于没有“专门化”的生理结构和功能,因而也就没有适合自己的特定的环境和世界。亦正是因为人没有特定的专门化的生理结构和功能,人的生理结构和功能才具有普遍地适应一切环境和世界的潜在可能性。适合于外部世界的一切掌握方式。正如弗洛姆所说:“人是所有动物中最无能的,但这种生物学意义上的软弱性正是人之力量的基础。也是人所独有的特性之发展的基本原因。”说到底,就在于人不是消极地适应自然,而是通过改变自然,使其适合于自身,满足自身的需要。
动物仅仅利用自然界,以自身的改变去消极地适应自然界,而人必须改变自然界,以自己的活动去积极地支配自然界,这就是人与其他动物的根本区别。而造成这一区别的深层原因就是“实践”。人以实践的方式将生命的适应性活动变成了创造性活动。人作为生命体的存在,已不再去直接仰赖环境为人提供现成的生存资料,他必须依靠自己的活动创造出自己需要的生活资料。人不仅赋予生命以独立的“自我”,还使生命活动变成自我支配的“目的性活动。”人不再像其他动物那样靠自然本能“设计”好的“指令”去从事固定不变的生存活动。因而人的行为及其与周围世界的关系已不再是被专门化了的,而是可变的、开放性的。这样,自然界就没有再对人规定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或不应该怎样做。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周围世界有了自为、自立、自决、自由和创造的“权利”。这就意味着人已超越了物种的限制,突破了生命物种的规定,要去支配自己的生命,充任自己生命的主人。也就是说,人既受“他律”规约,也有“自律”的自由自觉性,仅凭后者就明显地把人的生命活动与动物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正如马克思所说:“动物和它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这种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他的生命活动是有意识的。”正是这一“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这一有意识的生命活动”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人的劳动实践。
然而,劳动实践作为人的存在方式,从一开始就是一种社会性的活动。这也是人的生命存在区别于动物的生命存在的重要特征。马克思认为,人不仅是自然存在物。更是社会存在物、类存在物。人们在实践活动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而且,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会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关系中,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因此,在社会生活中,任何个体与类的关系可以说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人作为个体如果脱离社会,他就不能单独存在,亦就不成其为人。任何个体都是社会的个体,社会作为整体制约着、影响着个体。与人的个体与社会之间作为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不同,在自然界的动物世界里,动物的个体与其所属的类的关系是单数与复数的关系。动物虽然有其“类”的特性,但这只是像费尔巴哈所说的,在一个物种内部把许多个体自然地联系起来的共同性,即生物学意义上的“类”的共同规定性。这种“类”的共同规定性,由自然选择加以肯定并通过生物遗传方式传递下来,并在每个动物身上得到完整的体现。正如康德所说:“在其他一切自顾自的动物那里,每个个体都实现着它的整个规定性。”也就是说,在动物那里,动物的个体可以离开“类”而单独生存,个体的本质反映和体现着类的共同本质。人则不同,人的类本质规定着人的个体本质,相应地,人的类存在、类生命具有更根本的意义。马克思在谈到人的类特性时深刻指出:“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自由自觉的活动作为人的类特性,使得人不像动物那样只是单一的、自然或本能生命的存在,而是有着双重生命的存在,即在自然或本能生命之上还有一个“自为生命”的存在。正是这后一种意义上的生命,即通过“自由自觉的活动”主动地支配自我的“自为生命”,才是属人的特有生命。自然生命是自为生命的存在前提,自为生命是自然生命的意义底蕴,二者统一于人的生存实践之中。
三、人的双重生命价值凸现的实践确证
实践,作为人的本质和本真的存在方式,不仅使人由种生命向类生命的转化以及人的双重生命的确立成为可能,而且亦使人的生命价值的展现成为现实。
人有双重生命,其一是种生命,其二是类生命。种生命也称第一生命或自然生命,类生命也称第二生命或自为生命,它是在自然生命基础上实现的对人类本能生活的一种超越和再创。作为一种自然生命的存在,人与动物没有什么区别。人与动物的真正区别在于:动物只以生存为满足,“活着”就是它们的目的,除了保持和延续生命存在和种的繁衍之外,它们别无所求。人则不同,人不会仅仅满足于“活着”。人还要讲究个“活法”,要追求“活着”的意义和价值。倘若不能实现和满足这种追求,人甚至宁愿舍弃自己的生命。
人的生命为何具有价值呢?对于这一问题,我们不能像过去有的人所认为的那样,人的生命价值就在于人活着;也不像另一些人所理解的那样,人作为生命的物质实体。是生物运动的最高进化形式。就人的双重生命及其关系而言,自然生命对于人来说不能说它毫无价值。生命是宝贵的,没有了生命,人的一切价值也就无从谈起。同时,自然赋予人的生命(种生命)对于每个人体来说只有一次,生命的期限十分短暂,一旦失去既无法失而复得,也无法用任何东西替代。生命的维持和延续要比生命的丧失艰难得多。这种对于人的生命价值的理解,如果作为生命价值的内涵之一而包含于其中,当然也未尝不可。然而,人的生命价值的真正载体并不是人的自然生命,而是人的自为生命。而要理解这一点,只有从生存方式的变化上将人和动物作一比较。才能揭开人的生命价值的真正奥秘。
动物只有自然或本能生命,而人则不同,人在自然赋予本能生命的基础上又创造出属于自我的自为生命。我们清楚,生命作为活的有机体,它的最重要的特征就是能够主动地同环境进行物质、能量的交换。进而实现自我生长和自我增殖。然而,生命能够主动地从环境吸取、补充自己需要的物质和能量,必须以环境现成地具有它所需要的物质和能量为前提,如果环境不能提供给它这些,生命就无法生存。动物的生命就是如此。我们说,动物只有本能生命,意味着它们所有的规定都铭刻在生命遗传基因之中,动物只要获得它的生命,便具有了它应有的一切。然而,动物适应环境世界的整个系统模式是相对固定不变的。动物通过主动地改变自身使自己适应环境条件的变化,但动物全然不会改变它所生存的环境,更不能通过创造新的环境去适应环境条件的变化。如果动物自身机体的本能调控能力不能有效地应付和适应变化了的环境,这类动物就会因不能与周围环境保持必要的平衡而绝种。
人的生命原初也是如此。人之所以能够发展为“人”,他所改变的首先就在这一点上。历史和科学都已证明。人类是从其远祖——类人猿的原始劳动开始的。经过几百万年的持续奋斗,多少回合的遗传变异,才最后演变成人的生产劳动,即自觉地改变世界的实践活动,人才最后演变成为人,才具备人所特有的本质。人作为生命体的存在,已不再依赖大自然的现成恩赐,而是自己创造自己需要的生存资料,这就是生命变化的秘密,简言之,人的生命的价值就在于创造,创造是人的生命之所以具有价值的真正缘由。
在以上分析中,如果说我们只是通过人与动物的比较阐明人的生命价值之源的话,那么接下来我们还必须从人与社会的关系维度,进一步揭示人的生命的价值内涵及其表现形式。
人的生命的价值问题与人的生命的本质问题是密切相关的。正像不能孤立、抽象地谈论人的生命的本质一样,也不能孤立、抽象地谈论人的生命的价值问题。众所周知,“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它反映的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效用或意义,或者说,反映的是主客体之间的需要与满足的关系。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人在把成为满足他的需要的资料的外界物,作为这种需要满足的资料,而从其他的外界物中区别出来并加以标明时,对这些物进行估价,赋予它们以价值或使它们具有‘价值属性。”既然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任何个体都不可能脱离群体、社会而孤立地生存和发展,那么,人与人之间必然是相互需要和满足的。在这个意义上,人在其生命活动过程中所创造的“价值”,就其内容而言,就是个人对于他人、社会乃至自我需要的满足;就其表现形式来说,无非包含着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这么两个层面或方面。所谓外在价值,是指个人作为价值客体对于他人、社会的贡献以及这种贡献给社会带来的积极意义和效用;所谓内在价值,则意味着个人作为价值主体对于价值客体——自我的贡献,从而在这种贡献中显现出自我存在的独特意义和作用。换句话说,人的生命价值就其表现样态而言,对“个体”表现为内在价值,对“社会”表现为外在价值。同时,在传统理解的内在价值(自我价值)和外在价值(社会价值)的关系问题上,与其说人的内在价值是外在价值的映现或体现。不如说是外在价值得以可能的本体论前提或存在论基础。
不仅如此,人的生命价值无论以什么样态表现出来,它都不是一个常量,而是一个变量。它会随着人的本质——实践由自在向自为的转变而得到不断提升和实现。笔者认为,在理解实践是人的本质时,为了不至于陷入抽象的议论,有必要把人的本质区分为应然本质和实然本质两个不同层次。应然本质是人“应当如此”的理想本质,实然本质是人“必然如此”的现实本质。这种应然本质寓于人的实然本质之中,在实然本质的内在矛盾推动下,在人的生命创造活动中才会历史性地生成。离开了实然本质,应然本质就成了抽象的空想之物;没有应然本质对实然本质的超越,人的实然本质就会蜕变为动物本性。比如,劳动是人类的实然本质,但在这个本质中却孕育着人类的应然本质——自由自觉的活动。人类如果不追求自由自觉的活动,劳动就会停留在马克思分析的“异化”状态和阶段,仅仅成为人们谋生的一种手段或工具。而不是人类的“第一需要”。这样的活动实际上和动物的“谋生”没有什么根本性区别。
与人类的劳动实践从自在到自为、从“谋生”手段向“自由自觉”活动的演变进程相一致。马克思以“现实的个人”的价值实现(层次)为标尺将人类社会的历史划分为三大形态:“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可以看出,在第一形态内,人类追求的主要是生存价值,属于自然或种生命阶段;在第二形态内,人类追求的主要是物质价值,处于双重生命之间的张力阶段:在第三形态内,人类才以自由价值为最高目标,达到类特性和类意识的自觉自为阶段。人的生命价值目标历史性地层层拔高正是随着人的生命本质力量的不断提升而得以实现的。
(责任编辑 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