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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形成全社会尊重劳动氛围的制度思考

2015-11-05何云峰

社会科学 2015年3期

何云峰

摘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一切非异化的劳动都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 为此,必须从思想认同、道义认同、法律认同以及道德认同四个方面着手,形成一整套制度和社会氛围。具体而言,因劳称义、劳动权利和生命价值是社会主义最基本的劳动法则 为了贯彻尊重劳动的这三大法则,必须坚守“身份勿先定”等十五条劳动道义 同时,还必须从各个层次的法律体系上进行系统设计,从法律认同来说,最高层次法律必须对三大法则有明确的主张;具体的专门法律应该对劳动道义有系统主张;其他各种法律也要对基本法则和劳动道义加以全面维护;并且,要努力使社会全部规范对基本法则和劳动道义进行竭力宣扬。最后,从道德认同尊重劳动这一核心价值主张来说,人人践行植根于劳动的坚韧果敢精神,树立天职观念,恪尽职守,遵信守时,个体独立地自我创造,通过劳动展现合作与分享的团队精神,以及合理追求劳动幸福,厉行勤俭节约并珍惜劳动成果等,便成为最基本的劳动美德观念一。

关键词:尊重劳动;劳动道义;劳动人权;劳动美德

中图分类号:A811;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 (2015)03-0131-10

笔者曾经撰文明确提出,相比于其他社会主义核心主张,尊重劳动是最核心的社会主义主张之一,而且应将其作为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根基予以强调;离开尊重劳动,其他理论主张都会无法解释,甚至可能走向消极。尊重劳动,看起来是一个很常识的问题,甚至几乎是所有社会都十分重视的,但实际上,它却有着非常复杂的学理和现实局面。在学理上,尊重劳动的内涵和实现途径被不少学者所关注,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尊重劳动本身,尊重劳动者,尊重劳动创造的价值等被作为尊重劳动的基本解释。不过,总体来说,尊重劳动的必要性和意义强调得比较多,却很少从社会主义理论根基的视角去思考尊重劳动的问题。所谓社会主义理论根基,就是跟资本主义天赋人权相对应的、支撑整个社会主义理论的最后基点。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基本上都是在劳动现象层面展开讨论,很少深及这个基点。所以,跟资本主义的核心主张无法形成相似的话语平台。在现实层面上,尽管早在十六大报告中,尊重劳动就被明确提了出来,但现实社会却处处可见各种不尊重劳动、违背尊重劳动价值的不良现象。劳动者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劳动安全得不到基本保障,劳动工资得不到按时支付,劳动关系被理解得过分狭隘,劳动所得与付出不成正比,劳动用工歧视,劳动身份不平等,同工不同酬等各种不尊重劳动的现象时有发生。与我们社会主义种种不尊重劳动的现实局面形成鲜明对比的,倒是某些资本主义国家似乎更加注重劳动保护,更关注劳动平等和尊重所有的劳动。尽管资本主义国家尊重劳动的动机可能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但在现象层面上却是事实。这样的两种现实显然是不正常的。社会主义理应更加尊重劳动,而且应该在更高形态上尊重劳动。可见,无论学理上还是现实的客观状况都要求我们认真思考究竟如何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形成全社会尊重劳动的局面。当然,这个问题可以有多种思考视角。本文试图从制度设计的层面提出一些思考,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制度思考的四个维度

当社会主义将劳动作为一切存在的终极根源和终极解释的时候,它必然确立劳动人权(Labor-based human rights)为最高理论基石。这是一种建立于劳动本体论意义上的理论体系。也就是说,笔者这里将劳动人权看作为整个以劳动为中心来建构社会权利和制度框架的理论体系。就像资本主义坚信天赋人权一样,社会主义坚信劳动人权。这不需要进一步的说明,劳动就是一切的最终根源。社会主义以劳动为基础,将自由、平等、关爱等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文化价值,变成一切为了人的社会性人权。人与其说是天生地平等、自由和具有关爱情感,不如说是劳动培养了人的平等、自由和关爱意识,并通过劳动而真正感知并赋予这些价值以独特的社会意义。这样,社会性的劳动人权不仅可以包含充满神性的天赋人权,而且远远超越了天赋人权的理论深度和广度。比如,自由是极其重要的人类文化价值,但在劳动人权理论下面,自由劳动的含义要比武断地寻找上帝作为终极解释科学和有说服力得多。马克思曾经深刻地指出:“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也就是说,自由而平等的类特性是劳动的本体论根基。简言之,劳动人权不需要通过上帝做进一步说明,劳动本身就是自由平等的终极根源。

在社会主义劳动人权的基本理论体系中,有四个最核心的主张,即社会主义的精神大旗,分别是:尊重劳动( labor respecting),关爱底层(root people caring),缩小差别(socialdifferentiations minimizing)和人类联合(action concerting)。这四大主张反映了社会主义不同于资本主义最本质的差异。如果我们承认这一点,那接下来我们需要讨论的就是如何贯彻这些主张。笔者以为,这每个主张的贯彻,都需要一整套制度性的设计。

在进行四大主张的制度性设计的时候,至少有四个维度需要认真考虑。一是基础法则维度。这是要将四大主张在劳动人权的理论框架下转换为基础性的理论法则。四大主张也可以在其他制度下进行转换。但如果这种转换没有建立在劳动人权理论体系之下,就只能是在美德层面,或者最多进一步在法律层面加以强调。例如,资本主义社会甚至封建社会都可能主张尊重劳动,但它们都是在道德或/和法律层面去主张。没有从基础法则维度去架构尊重劳动的法则。相反,它们可能把勤劳看作是上帝的律令。这就完全不同于社会主义的尊重劳动主张。在笔者看来,社会主义是以劳动人权理论体系为基础去主张尊重劳动。

第二个制度设计维度是基本道义的维护。基本道义是将基础法则进一步展开为具有具体内容的社会公平正义律令。社会主义最核心的四大主张,从不同角度展现社会主义的精神追求,其中每个主张要维护和实现的道义也不相同。基本道义体现的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律令。也就是,只要是社会主义,这些基本道义就必须维护,否则就不叫社会主义了。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可能会有形式上相同或相似的道义要求。不过,因为理论基础不同,社会主义要维护的道义根源是来自于劳动,而不是来自于资本,更不是来自于上帝。所以,社会主义社会和非社会主义社会可能在道义维护上有某些“重叠”,但实际上仍然有着本质差异。

第三个制度设计维度是法律体系的安排。这是从法律制度的角度将有关的核心主张变成具体的社会现实,使社会主义主张变成社会主义现象。而社会的法律本身又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如何让每部法律及其条文能够准确地承载相应的基础法则,符合相应的理论体系要求,这是一个系统思维问题,需要社会治理者进行全新的顶层设计。否则,社会主义主张就不会变成社会主义现实。

第四个制度设计维度是道德体系的认同。社会主义的主张无论多么科学合理,都需要全社会共同践行,才会发挥作用。既然社会主义的四大主张均建构于劳动人权理论体系之下,那社会主义倡导的美德必然也要与之对应。道德本来不属于制度范畴,但是道德可以通过制度来促进。要全社会尊重劳动,就必须倡导相应的劳动美德体系。通常核心主张构成倡导那些美德的原因。而要倡导相应的美德,就必须有制度配套。否则,社会美德就凝聚不到核心主张上来。这样,道德体系构建也必须作为制度设计的重要维度之一加以考虑。

总之,要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主张中的任何一个主张都必须从基础法则、基本道义、法律体系和美德倡导四个维度同时加以思考(见图1)。上述四个制度维度可以作为贯彻四个最核心主张的“基本框架”。但每个维度上的具体内容则要依四个不同主张的各自特点加以分别探讨;从贯彻尊重劳动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主张的角度来说,至少要强调三个基础法则、十五个基本道义、四个法律层次和十个劳动美德,这样才有可能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的景象。以下,分别予以讨论。

二、尊重劳动必须坚持的三个基本法则

要做到尊重劳动,就必须首先对尊重劳动有基本的思想认同( Preliminary principles),也就是要形成社会性的观念共识。“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换言之,只要付出了或脑力、或体力、或脑体结合,并对社会的发展进步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的劳动,就应当得到尊重。只要这种劳动为社会做出了贡献,无论贡献大小,都应该得到同等的尊重和承认。既要克服鄙视简单劳动、体力劳动的不良风气,又要克服不承认管理者、经营者的劳动的非科学态度,全面地理解劳动的科学概念,真正做到尊重一切劳动。为此,应该在全社会形成关于尊重劳动的若干最基本的思想共识:即必须使以下三个基本法则被认同为全社会的底线法则。

(1)因劳称义( Justification by labor)j这包含两个方面的意蕴。一方面劳动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根源,劳动是一切合理性、公正性和平等性的源泉和终极说明。一事一物之所以具有合理性,乃因其符合尊重劳动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劳动使人获得自然性和社会性相统一的根据。,劳动也是人的自然性的终极说明。正常的人都有智力和体力等自然属性,这为人的劳动提供了前提 而人的自然性存在的理由也是劳动的需要。

(2)劳动权利(Lahor rights)。社会主义劳动人权理论体系是以劳动为根基而建构起来的,冈此每个人的劳动权利就必然在该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为此,劳动权利必须纳入劳动人权理论体系的三大基础法则之中。必须强调的是,这里所讨论的“劳动权利”概念不同于前面提到的“劳动人权”概念。劳动人权是以劳动为基础的整个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而劳动权利则是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有的各种基本权利之总称。任何人作为劳动者都必须能够体面地劳动(Decent work)。劳动的体面程度展现出劳动权利得到保护的程度。因此,劳动权利就是要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尊严,以体面的方式,从事各种体力或/和脑力劳动。这是社会主义劳动人权的基本法则。

(3)生命价值(Life stuck to labor)。这个法则包含以下几点意蕴:首先,劳动展现人的生命价值生命的价值依据劳动价值而呈现,并得到承认。离开劳动价值,生命便无意义。其次,劳动展现人的生命本质。人的创造本质通常是人的生命之重要组成部分。但人的创造必须跟劳动关联起来,才能展现其正能量。离开劳动价值的创造,不仅可能无法展现生命的价值,而且可能对人的生命产生负面价值。最后,劳动是人获得尊重的唯一途径。人只有在劳动中付出,在劳动中展现了价值和本质,并且在劳动中尊重他人,才能获得他人尊重。因此,尊重劳动是生命价值和受尊重的口的、根源和基础。马克思指出:“黑格尔的《现象学》及其最后成果——辩证法,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伟大之处首先在于,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非对象化,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可见,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人自己的劳动的结果。”不难看出,在马克思那里,生命的价值是不需要用“上帝创造”来做终极支撑的,劳动本身就是生命展现价值多样性和丰富性的过程劳动本身就是生命价值,劳动也实现生命价值。因此,尊重劳动就必须尊重生命价值。两者是同一个价值要求。

三、尊重劳动的十五个基本道义

为了贯彻尊重劳动的三个基本法则,需要主张一系列基本的劳动道义,即整个社会要从道义上认同尊重劳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可称之为道义认同(Labor values)。所谓劳动道义,就是天然合理地对待劳动、劳动者和劳动价值的态度和观念。道义的基础是三大劳动法则。只要承认尊重劳动三法则,那就必须主持相关的道义。所以,从道义上对劳动加以认同,无非是将尊重劳动法则细化和具体化,从而使抽象的三法则变成可感知的具体原则,达到尊重劳动者、尊重劳动本身以及尊重劳动价值的效果。

从道义上对尊重劳动加以具体化,形成基本的道义主张,是一个比住法律和道德层面上去提倡尊重劳动和保护劳动权利更高层次和更加严肃的社会主义主张。笔者认为,道义问题既高于法律问题也高于道德问题。道义是天然正确的东西,也就是属于“天经地义”的范畴。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人权理论,劳动构成人的本质。劳动始终“是人的本质对人来说的真正的实现”;在马克思看来,“劳动的对象是人的类生活的对象化”。因此,劳动中可能会出现干扰劳动者展现人的本质的因素,这些十扰因素降低了劳动者作为人存在的基本人格。因此,对自由劳动的干扰不能单纯地看作法律问题或者道德问题,必须从更高的道义层面上加以反对。法律和道德的问题是行为后才能判定是非的问题,而道义问题则不同,它是行为前、行为中和行为后郁必须预判是非的问题。当然,法律和道德要维护道义,是道义得以坚持的重要工具。

道义跟法律和道德的区别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首先,道义本身决定着法律和道德是否正当。并非所有法律都是正当的,也有坏的法律即黑格尔所说的“恶的法律”。道义需要法律和道德来维护,但道义并不必然导致好的法律和道德。当恶的法律和道德出现的时候,反而更加需要道义来维持。所以,道义相对而言具有永恒性和不变性。其次,法律和道德虽然有维护道义/方张道义的功能,但是法律和道德本身并不等同于道义本身。“法律条文不可能创造道义上的权力。”法律和道德都是体系,是许多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具体的道德规范所组成的整体系统这个系统永远只能部分地维护道义,而不可能维护所有的道义所以,道义本身需要通过更多的途径和方式才能得到维护。在法律体系不健全,道德体系出现扭曲时,计人们明白道义本身可能会是更便捷的主张道义的方法。其三,即使法律和道德上出现违背尊重劳动的情形,也不会彻底消解道义。在法律和道德都失效的情况下,“一切道义上的责任仍然起作用。最后,道义发挥作用在事前、事中和事后都是可能的,而法律和道德的作用通常要在事后才能显现出来。所以,任何时候,道义本身都是可以无条件地加以主张的。道义与法律的关系,犹如现象和本质的关系,道义构成法律的根据;道义与道德的关系犹如伦理与道德的关系,道义阐明道理,指明为什么是道德的,道德本身只表明什么是道德的。由于道义与法律和道德有诸多本质性的差异,所以在探讨如何实现尊重劳动这一主张的时候,就既要从法律和道德等层面上去思考,也要从道义层面上去思考,必须三个方面同时思考,才能有效地贯彻尊重劳动的社会主义核心主张。

笔者认为,为了充分展现尊重劳动的三个基本法则,社会主义必须主张至少以下十五个基本的劳动道义。

(1)身份勿先定。先定身份、限定身份通常会引起歧视和偏见,这是违反劳动道义的。身份勿先定,就意味着身份后定。身份后定就是客观地认定身份。这样,身份成为一个客观符号,而不包含任何先定的内容或其他标签。任何可能引起身份先定的,都是不恰当的。

(2)劳动工资和福利是每个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自由劳动的基本前提是维持生存和发展的需要。马克思指出:“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劳动最初级的形式就是维系生存和发展,这是人们参与劳动的最基本愿望。不过,在社会主义特别是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劳动将具有更高的道义原则,既“劳动已经不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那种超越了谋生手段的劳动,才可以称为自由劳动。所以,即使在自由劳动还不能完全实现的情况下,保证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也是劳动参与者生存和发展的最起码的前提。如此一来,保障劳动工资和福利,就不仅仅是一个道德和法律的问题,更是一个最起码的道义责任问题。

(3)最大限度地提高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水平。社会保障属于劳动者产生必要安全感的前提条件。安全感又是自由劳动不可缺少的基本先决条件。有了基本的社会保障,劳动者才能体验到:“我的劳动是自南的生命表现,因此是生活的乐趣。”从劳动报酬的角度来说,社会保障属于报酬的一部分。因此,没有必要的劳动保障就等于没有充分支付报酬。这显然是违反劳动道义的。

(4)劳动时间不超过法定上限。任何劳动都要消耗劳动者的智力和体力。“劳动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中介、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而这种物质变换过程需要生理上的消耗,从而必然带来疲劳。这是人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所以,必要的休息和休闲是自由劳动的保证。因此,即使法律不规定工作时间上限,过长时间的劳动也是违背道义的。

(5)不得使用童工。自由劳动是克服了异化的劳动,也就是:“我在劳动中肯定了自己的个人生命,从而也就肯定了我的个性的特点。劳动是我真正的、活动的财产”。而童工显然违背了自由劳动的本质要求,对身体尚未发育成熟的儿童容易产生不利影响。尤其是如果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童工的身体可能受到严重的摧残。因此,必须从道义上主张禁止使用童工。

(6)不得在劳动巾体罚或虐待劳动者。体罚和虐待跟自由劳动完全相违背,这违背了劳动的本质,也构成了劳动的障碍。“克服这些障碍本身,就是自由的实现”,也“被看作个人自己自我提出的目的,因而被看作自我实现,主体的物化,也就是实在的自由”。按照自由劳动的本质,体罚和虐待是劳动道义的异己力量,对这些障碍必须首先在道义上加以克服。

(7)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他人劳动。强迫劳动无论是否对身心发展有利或不利,都是违背自由劳动道义的。自由劳动“会成为吸引人的劳动,成为个人的自我实现”。而被强迫劳动,是违背劳动者意愿情况下的劳动,因此不可能成为劳动者的“自我实现”。在自由劳动条件下,这样的强迫劳动跟劳动道义相冲突,必须予以反对。

(8)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任何形式的性骚扰。公共场合的性骚扰属于社会公共道德和公共安全的范畴,当事人寻求警察即可。但是劳动中的性骚扰则是尊重劳动的价值主张必然要反对的。性骚扰常常被看作法律或道德层面上的问题,有的时候甚至被看作不以为然的事情。然而,从自由劳动的角度来说,性骚扰却是违背劳动道义的原则性问题,属于“天理不容”的范畴。原因很简单,性骚扰一方面违背被骚扰者的意愿,另一方面常常发生在不平等地位的当事人之间,而这些都会跟自由劳动的本质相违背。而自由劳动则强调:“我的劳动是自由的生命表现,因此是生活的乐趣。”任何形式的骚扰,都是跟自由的生命表现和生活的乐趣相背离的。反对劳动中以任何形式对劳动者实行性骚扰,这是尊重劳动的必然道义要求。

(9)劳动争议的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另一方进行骚扰、威胁、打击报复。劳动中产生争议本属正常的劳动关系现象。但有的当事方却不能以正确的态度对待,于是采用违法的方式进行骚扰、威胁甚至打击报复。这是自由劳动的本质所不能容忍的。“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的,但是由于他们彼此不需要发生任何联系这个意义上来说,他们不是唯一的,由于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以及他们求得满足的方式把他们联系起来(两性关系、交换、分工),所以他们必然要发生相互关系。”但如果相互关系属于非意愿的,当事方则无权恶待另一方。这是一种自由劳动的必然道义性要求。

(10)加班必获补偿。从劳动道义的角度看,自由劳动者不受奴役,自由劳动者志愿参与劳动,将劳动作为幸福的手段,劳动是智力和体力的消耗,但不是丧失人身自由的卖身过程,劳动管理者有分配劳动内容的权力,但不能违背自由劳动的本质。“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作为有用劳动,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这样,人离不开劳动,但这是人之为人的本体条件,不能据此“要挟”他人无限制地劳动和延长工时。因此,劳动加班必须是有限制的,合乎法律规定的,并且得到相应的补偿。

(11)妇女在得到同等对待的同时享有怀孕、分娩、哺乳期的优待特权。“对社会主义的人来说,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来说的生成过程,所以关于他通过自身而诞生、关于他的形成过程,他有直观的、无可辩驳的证明。”很显然,人要“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这无论对男人还是女人,对东方人还是对西方人都是一样的过程。对于所有人来说,劳动使人真正成为人。不过,人的诞生有两次:生物意义上的出生和劳动意义上的成熟。妇女在人类自身再生产(出生)中承担着尤为重要的角色。当然,在人的成熟意义上,由于分工的因素所致,妇女也同样有着巨大的作用。既然如此,妇女在怀孕、分娩、哺乳等特殊时期就应该享有独特的优待特权,这是对妇女的尊重,更是对人类自身的尊重,也是对自由劳动的可持续性的尊重。

(12)劳动条件,工作场所的环境,健康以及安全理应得到充分保护。自由劳动是有尊严的劳动,是体面的劳动和快乐的劳动。而劳动的尊严、体面性和快乐感在很大程度上跟劳动条件和工作场所的愉悦性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劳动者不仅希望在劳动巾贡献智慧,并获得报酬,同时也希望在体面和有尊严的条件下参与劳动。

(13)无差别对待每个劳动者。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本身是一切平等的根源,于是劳动本身必须克服一切异化,必须让劳动者不受任何歧视,使劳动成为平等的劳动。劳动中的平等地位最集中地体现为对劳动者的无差别对待。也就是,劳动本身成为劳动者的唯一衡量器,不能川劳动之外的其他因子将劳动者区别对待。同工不同酬,劳动录用歧视,劳动量分配因人而异,劳动条件因人不同等都是跟劳动平等的道义相违背的。马克思曾经指出:“(1)劳动具有社会性;(2)劳动具有科学性,同时又是一般的劳动,是这样的人的紧张劳动,这种人不是用一种方式刻板训练出来的自然力,而是一个主体,这种主体不是以纯粹自然的、自然形成的形式出现在生产过程中,而是作为支配一切自然力的那种活动出现在生产过程中。”这非常明确地将劳动者仅仅看作主体,是同等地作为劳动过程参与者而存在的,这是平等劳动的基本要义之一。

(14)劳动关系依法确立,除非双方同意,其终止亦须有充足法律依据,并实行劳动补偿制度。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与对方建立劳动关系。劳动的体面性和神圣性不仅仅体现在劳动条件优越性及其改进上,而且体现在劳动关系的严肃性上。依照法定程序而建立劳动关系,并且按照法律规定而对非正常的终止加以补偿,这是保障劳动关系具有严肃性的重要体现。所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劳动补偿制度的施行等,都不是简单的形式主义,而是体现劳动神圣性和劳动敬畏感的重要环节,是对劳动体面性的保障,也是劳动道义的重要内容。

(15)正式劳动与非正式劳动之价值同等被认可。劳动在无差别的意义上是以智力和体力的付出为标志的,并以促进社会进步为目的。因此,无论正式的劳动还是非正式的劳动都应该得到同等尊重。所谓正式劳动,就是有同定的办公(工作)场所、获得正式登记执照的劳动组织单位里的劳动。例如,机关干部的劳动、教师的劳动、军人的劳动等。反之,未经正式登记获得专门执照的劳动组织单位的劳动则是非正式劳动。如家务劳动、做他人临时的“帮手”、为他人提供零星的服务,等等。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劳动都应该得到承认,受到法律保护。尊重所有的非异化劳动,是劳动道义的应然之意。

四、尊重劳动需要四个层面的法律制度设计

尊重劳动不能停留于口头上或思想认识的统一上,更要从各个层面进行系统的法律制度设计,以便达到全社会对尊重劳动的法律认同(Statutory Compliance)。这样的法律制度设计,因以尊重劳动为第一要义,主张的是劳动人权等劳动法则,维护的是基本的劳动正义,所以它会成为完全不同于资本主义的法制体系。与劳动人权相对应的是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后者强调的是人的自然权利,也就是人具有天生的生存、自由、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主张天赋人权的思想家们甚至认为,在国家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下,人是自由和平等的,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与财产是人的固有本性,也是人固有的、任何人均不可侵犯的权利。如果这些权利受到侵犯,那他就有权收回“让与”给管理者的这些权利。这样的天赋人权主张虽然有其合理性,但问题是,人的这些固有权利来自哪里?天赋人权只能借助于上帝来做答。而劳动人权并不否认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与财产是人的固有本性,但强调人的这些权利是劳动赋予的。因为人是劳动者,劳动在本体论意义上赋予它的主体以这些权利。劳动是人的劳动,劳动赋予的权利,也就是人赋予自己的权利。但人的赋予不是将权利与劳动分离后赋予人,而是劳动的一部分。这是劳动人权的内生本体性。天赋人权需要一个外部的“超人”即上帝才能得到最终说明。而劳动人权通过劳动本身来说明:

无论何种人权理论,要变成现实,就必须通过法律形式将其固定下来。这样,就会出现法律的认同问题。尊重劳动的核心主张决定了社会主义的劳动人权根基、因劳称义原则和生命价值根源。但这样的理路并不能保障人权、正义、生命能够时时刻刻都自然而然地受到保护。要真正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的局面,还必须将尊重劳动的基本法则和道义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包括以下四个层次的法律作为:

(1)最高层次法律对三大法则必须有明确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订)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这显然是试图从宪法的最高层面对尊重劳动这一价值加以法律认同。宪法还规定:“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从出发点来说,宪法试图将劳动既看作权利又看作义务.这应该说是宪法对人与劳动关系的哲学思考。不过,在笔者看来,劳动不仅仅是职责,也不仅仅是权利,或者同时既是职责又是权利;劳动在更高层面上就是人(即劳动者)的本质的展现。换言之,如果用劳动人权的观点看,劳动使人成为人,成为作为劳动者的人,并不存在离开人(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或劳动义务。

(2)具体的专门法律对劳动道义的系统主张。《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工会法》等许多专门的法律对部分劳动道义有明文的规定,然而遗憾的是,前述的许多劳动道义并没有很好地得到主张。例如,身份先定(或者身份预设)的问题,明显是身份歧视。但现有法律似乎并没有明文的道义主张。这导致在现实社会中,常有违背基本的劳动道义之现象出现。应该通过践行尊重劳动的核心价值主张,重塑对尊重劳动的道义认同。笔者主张,为了显示从道义上认同尊重劳动的基本价值主张,各个单位招聘的时候必须要有相应的“劳动价值声明”,进行公开而明确的承诺:所有员工享受同等国民待遇,同工同酬,一视同仁,宽严一致。同时,《劳动法》等法律对尊重劳动应该给予最系统的道义主张,切忌将劳动关系狭隘地理解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使整个法律变成层次不高的“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法”,那样法律立法者就完全忽略了劳动道义的概念。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大量的非正式劳动,如家务、零星短工、临时劳动支援等,也必须纳入劳动关系的范畴。

(3)其他各种法律对基本法则和劳动道义的维护。除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专门法律之外,尊重劳动的法律认同还要求有其他各种相关法律条文对有关的基本法则和道义加以全面维护。例如我国新《刑法》对强迫劳动和恶意欠薪等加以人刑处罚,展现了反对强迫劳动和保护劳动报酬的道义认同。不过,我们不能仅仅停留于被《刑法》一部法律所认同,其他所有的法律也都需要对尊重劳动的基本法则和道义加以维护,社会才会有尊重劳动的良好制度保障。例如,从道义上来说,非法用工、拒交社会保障金、以隐瞒事实等手段领取社会保障金、招聘过程中蓄意贴标签或明或暗地进行身份歧视等都是要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禁止的。

(4)社会全部规范对基本法则和劳动道义的宣扬,要实现尊重劳动,价值共识不会在一个社会中立即达成,而需要一个较长时期的过程才能最终形成。而要保证尊重劳动真正得到落实,也就要有相应的基本规范并要求社会全体成员共同遵守。其中,尤其是要发挥行业协会以及其他中介组织在宣扬劳动法则和劳动道义的作用。

五、尊重劳动需要全社会共同践行最基本的十种劳动美德

要做到尊重劳动,全社会还必须践行最基本的劳动美德,使尊重劳动的价值观念得到相应的道德认同(Pursuant to morality)。劳动美德是在道德层面对其全面践行,这有利于营造荨蓖劳动的社会整体氛围。为此,至少应该从以下十个方面去强调尊重劳动的美德。

(l)坚韧果断。劳动中各种困难和挫折在所难免,这要求每个人都要不灰心、不气馁、不焦躁,养成坚韧的品格,坚忍不拔地面对种种挫折、重重困难。与此同时,劳动也是一种探索性过程,成功与否具有风险性,人们必须勇敢果断地面对风险,及时决策,善于明辨是非,当机立断地采取决定并执行决定。只有这样既有坚韧的意志又有果敢的品格,劳动才能获得最大限度的成功。

(2)天职观念。这种美德是要将劳动作为光荣的责任和权利同时加以践行。劳动是每个人的天职。人生而靠劳动,并因劳动而光荣,因不劳动而可耻,因诚实劳动而自豪,因劳动不诚实而受良心折磨。劳动还是神圣的,是人的天然权利。社会必须对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劳动权利予以保护,在劳动权利上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3)恪尽职守。要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创造积极性,从制度公平上使“劳动必得回报”和“尽职必受褒扬”等基本思想变成金科玉律。反对不尽职行为,要让每个人在劳动中均尽心尽职。人人恪尽职守,必有最丰厚的劳动回报。这是尊重劳动的基本规律。

(4)严循规范。任何劳动都是一个动作连贯的过程,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都需要连贯的操作流程,而流程化又需要遵循规范和具备良好的德行。这样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必然是尊重劳动这一核心主张要衍生出来的主要问题。没有对操作规范和职业规范的严格遵循,根本不可能实现尊重劳动的主张。

(5)遵信守时。从劳动本身来说,遵守诺言,诚实守信,精心安排计划,增强时间观念,珍惜一切时间,是不可缺少的劳动道德律令。劳动中分工明确,每个人责任各不相同,冈此人人皆遵信守时,是保障劳动秩序的唯一途径。

(6)个体独立。无论尽职尽责,还是严守规范和遵信守时等诸种道德律令的执行,都必须落实到实实在在的、有事业心的个体身上。劳动中的合作和分享,必须以每个个体的实在独立性为前提。人皆独立,方能落实责任和分工。所以,个体的独立性和自我抱负是必然的劳动伦理假设。当然独立不等于孤立;前提不是结果,更不是唯一的律令。

(7)自我创造。这种劳动美德至少包含五层意思:一是勤劳;二是自我奋斗;三是生活目标明确;四是善于追求成功;五是自我设计和自我实现。勤劳是任何社会都要倡导的美德,社会主义更是如此。每个人的成功靠的是自己亲身的诚实劳动,靠的是日标明确地不断自我奋斗。劳动是一个有目的的活动过程,每个人都需要认真地自我设计,认真地拟定目标,并坚持不懈地努力。当目标不能实现的时候,要不断自我完善,自我反省,重新设计自我,努力实现自我,劳动展现人的本质,劳动也创造人的本质。劳动本身就是人的主体力量的外化过程。因此,劳动过程和人的本质显现过程是同一的。这就决定了,人必须在劳动中才能成其为人。劳动成为创造自我(具有真实本质的存在)的唯一途径。这样,通过劳动创造自我,成为每个人都需要明白的伦理道德标准。

(8)团队精神。劳动虽然要具体化为每个个体相对独立的创造性活动,但所有具体的劳动活动通常都是整体社会分工的一个环节。所以,独立的创造性个体之间需要相互配合,相互默契,相互关照和相互学习。离开了团队,劳动不仅可能无法作答回报最大化,而且可能产生诸多负面价值。不仅如此,劳动中的团队精神还体现为劳动成果、劳动经验和劳动快乐的分享。合作与分享展现着尊重劳动的高尚品质。

(9)劳动幸福。通过劳动追求幸福是基于劳动本体论的必然道德律令。人人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劳动中人人自由,但自由是为了追求幸福,每个人追求幸福的时候不能损害他人追求幸福的权利。劳动体现幸福,幸福存在于劳动之中;幸福的源泉是劳动,劳动的目的是追求幸福;这是整个劳动本体论的归宿,也是劳动幸福论的最高境界。

(10)勤俭节约。劳动成果来之不易。劳动成果必得尊重。勤俭节约并反对浪费,这体现了对劳动的尊重,是对劳动的道德认同之必然要求。劳动伦理要求不仅应珍惜自己的劳动成果,也应珍惜他人的劳动成果。

上述十个最基本的劳动道德律令分别从道德认同的各个角度展现了尊重劳动的途径,其主要旨趣是将尊重劳动之核心观念转换为美德行为。尽管一个社会的核心主张尚不能等同于该社会的美德,而是美德背后的原因,但美德一定要依赖于核心主张作为根基。如果从整个社会的价值系统之安全角度看,没有根基的美德是终究要被摒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