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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同情心下的分配正义:人道与公平

2015-11-05葛四友

社会科学 2015年3期
关键词:罗尔斯直觉正义

葛四友

摘要:一般认为,后果主义的一个重大困境就是无法解释日常的分配正义直觉。西方当代最重要的四种代表性的正义理论均是义务论的也间接地说明了这一点。这些义务论分配正义一方面受到康德的影响,接受正义的某种绝对性与不妥协性,从而假定了一种理想的道德动机。另一方面又试图纳入我们最深刻的正义直觉。而这种直觉对应我们有限的同情心从而有两个核心:人道成分对应其中的利他动机,而公平成分对应其中的自利动机。因此,义务论分配正义的这两个方面在动机上有着根本的不一致。而后果主义重视后果,从而有天然的优势纳入复杂的动机结构。由此,与学界的一般看法相反,后果主义反而能更好地解释日常的分配正义直觉。

关键字:分配正义;义务论;后果主义;人道:公平

中图分类号:F124.7;D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5) 03-0120-11

人们一般认为,后果主义有个重大困境,它无法解释日常的分配正义直觉。这点在当代分配正义理论中体现得尤为明显。自罗尔斯的《正义论》1971年出版之后,英美政治哲学得到了蓬勃发展,逐渐形成了四种代表性立场的分配正义:诺齐克的自由正义观、柯恩的平等正义观、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观和德沃金的责任正义观。这些正义理论总体上有两个典型的特征。第一,它们都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康德伦理学的影响,接受道德的崇高,认为正义有着某种绝对性和不妥协性;另一方面,这些理论都纳入日常正义观念中的某些根深蒂固的直觉。本文试图表明,具有上述两种特征的义务论分配正义存在着根本的动机问题。一方面,正义理论的绝对性和不妥协性预设人们具有理想的动机能力;另一方面日常正义直觉又反映了人们的有限同情心。这种有限同情心导致分配正义直觉有两种不同的成分:人道成分与公平成分。人道成分对应有限同情心中的利他主义,而公平成分对应有限同情心中的利己主义。各种义务论分配正义在纳入正义直觉时要么忽略了其中某一种成分,要么以同一种动机假设涵盖两种成分,两种处理方式均导致动机的不一致一相反,后果主义作为强调后果的理论,有着天然的优势可以纳入有限同情心这一动机限制,能更好地解释分配正义的两种核心成分。因此,与目前学界的一般看法相反,后果主义在解释分配正义直觉上非但不具劣势,反而具有优势。这点如果成立,那么我们显然需要重新反思目前主流的分配正义理论,从后果主义角度对其做出更新的阐释。

一、正义原则与动机能力

康德是近现代最重要的道德哲学家,深刻地影响了其后的道德哲学。首先,他对道德价值的独特看法使得道德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是最重要和最崇高的。其次,道德不容许妥协,其命令是绝对的。这两点非常鲜明地体现于当代的分配正义理论之中,基本上都显示出某种绝对性或小可妥协性。诺齐克宣告:“个人具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否则就要侵犯到他们的权利。这些权利如此强有力和广泛,以致引出了国家及其他官员能够做些什么事情的问题(如果能够做些事情的话)”。罗尔斯则认为“社会的每一成员都被认为是具有基于正义、或者说基于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甚至是任何别人的福利都不可逾越的”。德沃金则认为“平等与自由(均等主义原则的最好观念的要求与自由)之间的任何真止的冲突,都是一个自由必败的竞争”。

康德伦理学的两个特点都预设了善良意志这种动机能力。在康德那里,具有善良意志者总是有足够的动机去履行其义务,或说总是会做正当的事情,不管付出的代价如何。用休谟的话说,我们具有无限的同情心。为了方便,我们把人们总是具有充足的动机去做正当的事情这种能力称作理想的动机能力。然而,现实中的人一般没有这种理想的动机能力,而是存在各种不足,,

这种动机能力的第一个不足是意志软弱,人们执行的毅力不够。意志充足的理想情况是,无论确立何种目标,我们都有充分的动机去做出必要行动,不管代价为何。这种情况的另一极端则是我们只有本能反应,无法有长期的计划。动机能力的第二个不足则在于目标定向的同执,要么过于自利,要么过于利他。最彻底的自利就是把他人纯粹看作是实现自己利益的丁具,而最彻底的利他就是把自己当作实现他人利益的纯粹工具。要注意,目标定向的恰当并不在于利他或利己,而在于人们是否能按照理由或道德要求去做出相应的行动。

我们在此接受休谟的基本看法,我们既不是同执的利他,也不是固执的白利,相反有着有限的同情心。为防止误解,我们有必要区分两种意义上的利他。一种是已经有了正义规范之后的利他,指个人能牺牲很多属于自己的正当利益而去帮助别人。这种意义上的利他是特别值得称赞的,是高于正义的德性。与这种利他对应的是自私,指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牺牲他人的正当利益,是比正义要低的德性。另一种意义上的利他并不预没任何正义的规范,相反它是我们接受何种正义规范的动机约束或限制。这里的利他之举要付出的代价或牺牲并不是相对于正当利益,而是相对于不这样做能获得的任何利益而言的。理想的情况就是指,为了履行道德义务或做正当的事情,我们可以牺牲自己可能获得的任何利益,包括自己的生命。这里的利他与利己并非一种比正义动机要高或要低的德性,相反它是影响我们正义的要求有多高的重要因素。

本文谈论的是第二种意义上利他或动机倾向。这种有限同情心表现在人们面对陌生人时,其帮助别人的动机倾向情况。第一,他人过得越差,人们帮助他们的倾向越强;第二,帮助付出的代价越小,给他人带来的好处越多,人们帮助的倾向越强;第三,一般我们总是倾向于为自己的利益而努力,希望最大化自己的利益。第一点和第二点指出了我们在何种条件下会有比较强的利他倾向,而第三点则指出了一般情况下我们都有利己倾向。我们说的有限同情心就是指我们帮助他人的倾向是有限且有条件的。

这种动机不足会如何影响日常的分配正义直觉呢?开始之前,我们要区分这种动机不足影响我们道德原则的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无论我们的动机情况如何,道德要求或正义原则本身是不变的,但其应用则要考虑到动机上的不足,比如,我们可能需要强制来实现这种道德要求。这主要是改变我们如何来应用道德原则,可以称之为应用限制。另一种方式是:我们的道德要求或正义原则本身会因为这种动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我们由于没有足够的动机能力,所以道德要求也会相应地降低。假如我们有理想的动机能力,道德要求则会是A,A有时候或经常要求人们为履行道德义务付出很大的代价。但若人们不具有理想的动机能力,无法自愿地做到这点,道德要求会从A降低到B,B要人们付出的代价就会较小,或者付出代价的概率要小。这里动机不足改变道德原则本身,我们可称为对道德原则的内在限制。

笔者认为,动机不足一般会同时有两种影响,第一种影响已经得到了人们的关注,这里着重探讨第二种限制,即内在限制。这种限制使得我们的日常分配正义观大略有着两个核心成分:人道成分(对应于有限同情心中的利他动机)与公平成分(对应于有限同情心中的自利动机)。在人道成分中,分配正义的主要直觉是要满足人们最基本的需要。基本需要没有得到满足时,人们过得非常差,容易激起人们的同情心,同时这个时候很少的资源就能够带来非常大的效用(由于边际效用递减规则),因此,在这个领域中的分配正义主要是利他动机起作用。在有利的条件下,这种动机就会形成分配正义中的人道直觉:应该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然而,随着人们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我们的同情心就会越来越淡化,我们会越来越关注自己的幸福,这个时候自利动机会越来越强,没有多少人会愿意帮助他人去进一步改善生活。在有利的条件下,这种自利动机就会形成分配正义中的另一种公平直觉:个人的贡献与所得应该成比例。本文将着重剖析,四种代表性的义务论分配正义无法解释分配正义的这两种直觉,相反后果主义结合有限同情心能很好地解释这两种正义直觉。

二、正义不仅仅在于自由

我们首先考察诺齐克的自由正义观,也即其资格正义理论。这种理论在论证上存在的问题已经得到了诸多讨论,本文要做的工作是:从人们的日常正义直觉看,这种理论吸引人的原因和为人所拒绝的原因何在。

诺齐克的资格正义理论有两个核心成分:获取最初资格的获取正义原则和转移已有资格的转移正义原则。这是正义的一种历史理论,不仅考察你得到了什么,而且着重考察你得到的实际过程二但诺齐克在论证中是将资格原则等价于一个正义命题:“从一个正义的状态开始,经过正义的步骤得到的一切事态,都是正义的”。表面上看,这种资格理论似乎并不是自由至上的正义理论。但在诺齐克这里,正义的步骤就是自由、自愿的转移过程,因此资格的转移正义原则就是自由原则。同时,不管最初的获取正义原则是什么模式,自由转移都会颠覆开始的模式,故而获取正义原则是什么并不重要。由此,诺齐克的资格正义原则就变成了自由至上的原则。

诺齐克得到的是一种守夜人式国家,是“一种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较有限功能的国家”。他据之得出了两个重要推论:“国家不可用它的强制手段来迫使一些公民帮助另一些公民;也不能用强制手段来禁止人们从事推进他们自己利益或自我保护的活动”。他的理论根据是个人权利,“个人具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否则就要侵犯到他们的权利。这些权利如此强有力和广泛,以致引出了国家及其他官员能够做些什么事情的问题(如果能够做些事情的话)”。

诺齐克的个人权利有三个特征。第一,个人权利是种边界约束,人们的行为不能越界第二,个人权利是否定性的。诺齐克认为“你被迫为他人的福利做出捐献是违反了你的权利。而别人不提供你很需要的东西,包括对保护你的权利必需的东西,这本身并不侵犯到你的权利,即使这使得别人侵犯你的权利变得较容易”。第三,这种权利有绝对的权重,胜过其他一切考量。

诺齐克的这种权利理论会有这样的后果:有些人即使不因为自己的过错,过得极其凄惨,甚至死亡,但国家或政府受限于个人权利,没有任何义务或责任要解决这个问题。在动机上看,这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第一,由于现实中的人们是有着利他精神的,从他们的正义直觉看,这种完全忽略人道成分的正义理论显得冷酷无情,令人无法接受。诺齐克理论受到诸多反驳,在直觉上令人反感,其根本原因正在于此。第二,诺齐克的这种理论有着动机的内在困境。这里有两种情况:(l)人们没有极强的利他精神,这种情况下弱势群体显然无法自愿地接受这样的正义原则。因为遵守这样的规则他们要付出的代价极大,甚至付出生命。(2)人们即使有极强的利他精神,过得好的人也不会接受这样的正义原则,因为利他精神会导致他们关爱过得差的人。由此,无论人们利他精神是强还是弱,这样的正义原则都是无法通过动机检验的。

然而,诺齐克的资格理论影响极大,一定有其合理性或具有吸引力的方面。笔者认为,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它包含日常公平的诸多要素。日常意义上的公平在于人们的所得与其贡献成比例。尽管我们无法真正地确定个人的真实贡献,但人们心中有一个大概的比较点,大致相当于完全竞争市场经济中的均衡点。如果一种东西有许多人供应,又有许多人需求,且人们在自由交换巾能形成该事物一个稳定的价格,这就大致被认为是该事物的真实贡献。我们对于劳动力的所得一般也持有同样的看法。但是,这种公平观念预设了三种重要的要素:自我所有权、财产权与自南交易权。而正如柯恩的分析所表明的,诺齐克的自由至上,实际上是自我所有权与财产权的至上。由此,诺齐克的资格正义理论确实把握了日常公平中最重要的几种成分:自我所有权、财产权、自由交易权。在一定条件下,诺齐克的这种正义原则是会有助于人们的所得与贡献相匹配的。也就是说,诺齐克的自由正义抓住了正义直觉中的一种核心成分:公平。

尽管这几种成分在一定条件下有助于我们获得公平,但它无法保证公平,尤其是其绝对性反而会破坏这种公平。这种破坏有两个方面:第一,这几种成分一旦绝对化,就会反过来保护各种垄断,既有自然的垄断(如人才),也有人为的垄断。这就会使劳动力价格偏离竞争市场中的均衡点。第二,这种绝对性会导致人们有可能生下来就得不到任何机会发展自身的潜能。由此,它会破坏我们得到公平机会,即每个人得到发展各种能力、过上幸福生活的公平机会。这种机遇公平是分配公平的前提,因为要想使贡献与所得相匹配,首先得有做出贡献的能力和机会。

因此,就日常分配正义的直觉而言,诺齐克的资格理论一方面尽管坚持了公平巾某些不可或缺的成分(自我所有权、财产权、自由以及分配的历史性),这是其吸引许多人的原冈所在。但另一方面,其理论的绝对性成分也会破坏公平,既破坏人们做贡献的公平机遇,也破坏形成真实贡献的完全竞争条件,同时这种完全忽略了分配正义中的人道成分,也就是完全不顾我们有限同情心中的利他成分,由此它在直觉上受到很多人的敌视也就是自然的结果了。

三、正义不仅仅在于平等

上面我们考察了一种极端的、忽略人道成分的正义理论,接下来我们要考察另一种极端的、忽略公平的正义理论,这就是柯恩的运气均等主义理论。平等无疑是当代最重要的政治概念之一,基于平等的分配正义观念也是当今讨论得最多的正义观念。德沃金认为,“宣称对全体公民拥有统治权并要求他们忠诚的政府,如果它对于他们的命运没有表现出平等的关切,它也不可能是个合法的政府”。不过,如何才算是对人们表示出平等的尊重与关切,则是众说纷纭。后果主义的做法是把每个人的利益或效用都只算作一份。诺齐克的自由正义观则保护每个人的自由权不受侵犯。公平的机遇平等原则认为对个人的平等尊重体现在抵消社会偶然性的影响,但不管自然偶然性例如天赋的影响。运气均等主义则还要求抵消自然偶然性的影响。这种观点认为平等具有内在价值:人们获得同样多的有价值的事物本身就是好的。因此,即使减少一个人的所得从而与另一个人变得一样好,这就平等而言是好事,即使综合来看,这未必是件好事。这就是柯恩所坚持的平等至上的极端分配正义理论。

这样的平等正义观之所以得到不少人的正义直觉的支持,实际上是因为它包含有以下几种成分二第一,人们一般都认为,每个人都有着同样的价值,没有贵贱之分,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尊重与关切。尽管这种观念的正面内容是众说纷纭,但其相反的观念却是相当清楚的:它是反等级制的。中国有句造反的口号:王侯将相,宁有种乎?中国历朝历代的造反只是反对“宁有种”,但并不反王候将相,造反只是想把自己变成王侯将相而已。然而,现代平等观针对的恰恰是反对王侯将相本身,这种平等概念实际上是整个现代社会奠基的观念,其吸引力是毋庸多言的。第二,各种平等观念有吸引力的另一个原因是其有很大的工具价值。由于边际交用递减规律,同样的资源用在过得越差的人身上,人们从中能够得到的效用就越多。由此,资源的平等分配就会导致效用的总体最大化,因此资源平等实际上会得到后果主义所具有的吸引力。第三,平等观念有吸引力的另一根源在于它一般会有利于过得最差的人,有利于弱势群体,因此平等正义观一般都包含了正义直觉中的人道成分,由此得到人们的直觉支持。

尽管这几方面的原因使得平等正义具有极强的吸引力,但它们与柯恩的极端平等正义并无必然关系。与诺齐克的正义观不同,柯恩这种平等至上的正义观基本上否定日常生活中的公平观,冈为它实质上要求人们放弃自我所有权与财产权。这种做法与诺齐克否定人道要求一样,有着动机上的问题。我们先看现实的情况,这里人们没有极强的利他精神,优势群体显然无法自愿地接受这样的正义原则。因为遵守这样的规则他们要付出的代价极大,要求人们否定自我所有权,显然是一般人无法做到的。在我们实际的日常生活中,我们的同情心是有限的,一般并不会为他人牺牲自己的一切利益,总是自愿地为改善他人的生活而努力工作。随着人们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我们的利他倾向会越来越弱,自利诉求会越来越强。这个时候,我们的公平诉求就会越来越强。因此,这种完全否定公平的正义原则是得不到日常动机的支持的。

柯恩对此可能会给出这样的回应:分配正义确实只关乎平等,其他的因素综合考虑是可以接受的,但却是不正义的。“尽管平等正义理想因为人们的动机不够好,所以无法实现。但无论如何,它是一种值得我们期待与向往的理想,我们应该创造条件努力向它靠近。”我们也可以看到,在分配正义中,平等的倡导者似乎占有某种道德优越感,而支持自由至上的人似乎总是有点气势不够的感觉。然而,在理想的情况(人们都有极强的利他精神)下,我们会接受柯恩的平等正义原则吗?笔者认为情况并非如此,柯恩的平等理论蕴含着“大家过得一样好就是分配正义的一切”。这蕴含着水平下降也是好的:为了过得一样好,我们宁愿他人过得更差,这是更好的。法兰克福就指出,这种平等实际上把手段当成了目的来加以关注。安德森也指出,这种设想背后的动机是妒忌。我们可以设想这样的情境:一家人非常和睦,彼此之间有着深厚的亲情若某个人的福利冈为客观原因无法改善,或者其改善一点会让全家人都过得极差,那么她绝不会认为家里人过得像她那样差,这在某方面是变好。实际上,我们对于弱势者的同情也不是因为他过得比我差,而是因为他过得很差,跟我相比只是一种手段来确定他们确实过得差。

上面的分析表明,柯恩的平等正义观也如同诺齐克的自由正义观一样有着根本的动机困境:若我们没有理想的动机能力,没有无限的同情心,那么放弃自我所有权和财产权显然就是一句空话,平等要么在强制下变成平等的穷,要么在自愿地情况下变得不可能;若我们具有理想的动机能力,具有无限的同情心,那么我们的关注就不会是大家过得一样好,而会是大家过得有多好,由此极端平等就不是内在地可欲的。因此,尽管柯恩对诺齐克完全忽略人道成分的正义理论做出了极有力的批判,否定了自我所有权与财产权的绝对性,但其无法走到另一个极端,完全否定自我所有权与财产权,在两个极端之间还有很多选项。

四、正义不仅仅在于公平

上面我们考察的是两种极端的分配正义理论,现在我们考察一种较为温和的理论: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观。尽管罗尔斯的公平正义与诺齐克的自由至上的正义被看作分配正义的两个端点,但实际上诺齐克的自由至上正义与柯恩的平等至上正义才是两个端点,因为它们都只注重分配正义的一种成分(要么人道,要么公平),而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实际上是一种温和的理论,包含着对人道与公平的综合。

罗尔斯的公平正义是一种纯粹程序正义理论,其最关键的地方就在于无知之幕。无知之幕实际上是一种信息屏蔽机制,“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我甚至假定各方并不知道他们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的特殊的心理倾向”。“各方有可能知道的唯一特殊事实,就是他们的事实在受着正义环境的制约及其所具有的任何含义。然而,以下情况被看作是理所当然的:他们知道有关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他们理解政治事务和经济理论原则,知道社会组织的基础和人的心理学法则。”“原初状态的观念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以使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则都将足正义的。”

在罗尔斯那里,无知之幕实际上体现了:“在选择原则时任何人都不应当因天赋或社会背景的关系而得益或受损看来就是合理和能够普遍接受的条件了。而不允许把原则剪裁得适合于个人的特殊情形看来也是能得到广泛同意的。”这在某种意义上是保证选择原则的方式不要出现偏向性,正义原则的选择方式不能受到如性别、肤色和种族等偶然性因素的影响。然而,罗尔斯将其混同于这一点:“我们还应该进一步保证被采用的原则不受到特殊的爱好、志趣及个人善观念的影响。”前者极符合我们的道德直观,选择原则的方式确实不能受到各种自然和社会偶然性冈素的影响,后者则颇具争议,我们并不那么确定所选择原则的内容是否不能反映任何偶然影响。

与这种混淆相对的是罗尔斯对“反应得(anti-desert)”理论的混淆理解。这里的反应得既可以指“应得无涉”,还可以指“不应得”。根据前一种理解,我们分配权利与义务的根据与应得是不相关的。根据后者,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与应得仍然相关,并且认为来自偶然性的所有所得要平分,由此得到运气均等主义。罗尔斯既没有区分“原则的选择方式”与“选择的原则”,也没有区分反应得的两种可能理解,这些混淆使得无知之幕本身蕴含运气均等主义。此外,罗尔斯还接受了在西方经济学界中广为人所接受的帕累托标准。

在两种混淆之下,罗尔斯论证的基本思路可以描述为:正义给予所有人的要同样多,因此,我们从平等开始,每个人都有权坚持它。这解释了为什么最不利者具有绝对的优先性。但当不平等有益于所有人时,所有人都应该一致地接受这种差别,再坚持不平等就是不理性的,由此我们应该接受差别原则。柯恩用详尽的分析指出,罗尔斯相当于接受了两种分配正义理由。第一种理由是运气均等主义,即人们在没有选择和过错的情况下,应该过得一样好;另一种理由是帕累托标准,如果有种改变能使有些人变好,但没人变差,则这是更好的,是我们应该接受的:

然而,接受运气均等主义就蕴含着预设人们具有理想的动机能力。不过与柯恩不同,罗尔斯又极为重视人的现实动机,对现实非常敏感,以下几个方面就体现了其对自利精神的敏感。第一,无知之幕这个假设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克服人们自利心的负面影响;第二罗尔斯所设的契约方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对他人是漠不关心的。第三,差别原则的纳入实际上就是纳入自利的激励机制。第四,罗尔斯区分了自由与自由的价值,由此自由的平等原则实际上类似于诺齐克的自由权的平等原则。第五,公平正义原则只适用于制度,而不适用于个人,在个人的行动中是可以按照最大化自己利益的原则行动的。

因此,罗尔斯的理论清楚地体现了崇高道德理想与现实正义直觉之间的张力。罗尔斯一方面非常明显地受到康德理论的影响,甚至声称其正义理论不过是把康德的超验论证替换为经验论证。另一方面他又受到正义直觉的深刻影响,其反思平衡方法无法避免这一点。这种方法要纳入我们最根深蒂固的直觉,同时,其达到平衡的方法则是从理论与直觉两端用力,都做修正,最后达成融贯。其“现实主义的乌托邦”也能表明直觉对他的影响:其理论目标即使不是总结与概括现实中的分配规则,但也会考虑理论的现实可行性,在各种条件比较有利时是真正能够起作用的。

由于上述原因,罗尔斯最后的结论其实是相当温和的。首先,尽管罗尔斯强调平等自由的词典式优先,但他区分了自由与自由的价值,由此所涉自由实际上是一种程序自由或消极自由,第一平等原则相当于形式上的平等;其次,罗尔斯的公平机遇平等恰恰是让人们有机会做出贡献从而实现日常公平观念的重要条件。上述两种做法更能实现一般意义上的公平,让人们的贡献与所得更成比例;最后,差别原则不具实际操作性,我们无法判断什么时候达到了最不利者的最大化,最后的替代标准一般都是看最不利者的基本需要是否得到了满足。由此,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尽管并没有直接涉及人道与日常意义上的公平,但正义两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包含了这两个核心成分。我认为,这是其理论具有极大吸引力的根源,也是柯恩认为其代表了时代精神的原因。

然而,罗尔斯只用一个独特的“公平”概念来把握分配正义的两种核心成分,导致我们无法区别出两种正义成分背后的动机,对两种成分的纳入也是扭曲的,组合利他动机与自利动机的方式产生了各种问题。第一,正如柯恩指出的,罗尔斯采纳两种理由的方式很有问题,他让一种理由在一个阶段起绝对的主导作用,但在另一个阶段完全不起作用。在第一个阶段,罗尔斯只让运气均等主义理由起作用,而帕累托原则根本不在场,在第二个阶段,则是帕累托原则起根本作用,运气均等主义根本不起作用。但正如德沃金所强调的:一种理由要么自始至终起作用,要么根本不起作用。第二,运气均等主义与差别原则之间存在着动机的内在不一致。柯恩论证指出,如果我们真正地接受了运气均等主义,那么我们就不需要用不平等这种激励来改善最不利者的处境。而我们如果需要不平等这种刺激才肯改善最不利者的处境,则是因为我们并没有真正接受运气均等主义。第三,罗尔斯公平正义的应用会造成人格分裂。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接受运气均等主义的,这个原则是不承认自我所有权的,由此接受此原则要求我们有极强的利他精神。然而,罗尔斯并不要求我们在个人行动时也接受这点,相反,这里个人完全可只顾自己的利益,可以成为纯粹的利己主义者。这也就是说,个人在接受正义原则与日常行动之中会出现两种完全不同的动机:在接受与遵循正义原则时需要完全利他精神,而在个人行动时则又可以变成纯粹的利己者。第四是努斯鲍姆提出的抛弃无贡献者的问题。罗尔斯的契约方都是能参与社会合作且在合作中能做出贡献的人。因此,那些最弱势的对社会无法做出贡献的人,则不在正义的考虑范围之列。然而,对这些弱势群体的关心与照顾,恰恰是最能激起我们正义感的部分。

五、正义不仅仅在于责任

我们接下来要考察另一种温和的理论,德沃金的资源平等理论。尽管德沃金声称其为平等至卜-的理论,然而,这种理论在很大程度上类似于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也是一种兼顾人道与公平的综合理论。只是德沃金综合的方式与罗尔斯的大不一样,他是以责任伦理为根据的。德沃金的政治哲学以道德哲学为基础,而其分配正义则是基于两个伦理原则。第一个原则是“重要性平等原则:从客观的角度讲,人生取得成功而不被虚度是重要的,而且从主观的角度讲这对每个人的人生同等重要”。德沃金认为确保这一点是政府的责任,或者人们作为集体而应该承担的责任。第二个原则是“特殊责任原则:虽然我们都必须承认,人生的成功有着客观上平等的重要性,但个人对这种成功负有具体的和最终的责任——是他这个人在过这种生活”。因此,德沃金的资源平等与其说是平等至上的正义理论,不如说是责任至上的正义理论。

自由主义者中即使有人反对责任的这种抽象划分,也会非常少。德沃金的独特之处实际上在于两种责任的具体蕴含。集体责任原则“要求政府采用这样的法律或政策,它们保证在政府所能做到的范围内,公民的命运不受他们的其他条件(他们的经济前景、性别、种族、特殊技能或不利条件)的影响”。德沃金认为体现个人责任的第二个原则其实是“关联原则:他坚持认为,就一个人选择过什么样的生活而言,在资源和文化所允许的无论什么样的选择范围内,他本人要求对做出那样的选择负起责任”。由此集体责任还有另一个方面的功能:“政府在它所能做到的范围内,还得努力使其公民的命运同他们自己做出的选择密切相关。”

德沃金划分责任的关键在于个人(person)/环境(circumstance)的区分。嗜好、抱负和信念等被划为个人而非环境,由此个人需要承担其后果;然而,除了外在资源外,人的生理能力与精神能力,包括天赋被划为环境,属于集体责任,它们产生的利益要均分。德沃金据此认为,“一方面,我们必须承受违反平等的痛苦,允许任何特定时刻的资源分配(我们可以说)反映人们的抱负。也就是说,它必须反映人们做出的选择给别人带来的成本或收益……。但另一方面,我们不能允许资源分配在任何时候对天赋表示敏感,即让它受到有着相同抱负的人在自由放任经济中造成收入差别的那种能力的影响”。实际上,资源的分配要反映人们的抱负与信念,但是不能反映人们在禀赋上的差别。

很显然,德沃金分配正义理论也会否定自我所有权。如果我们的分配不敏感于个人的能力,那么在很大程度上讲,我们的分配就不敏感于我们的贡献,因为这种贡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各种天赋与知识所拥有的生产能力。如果我们把白能力的这种贡献拿来大家均分的话,那么弱势群体或者过得最差的那批人的生活处境就会得到极大的改善,这显然会满足我们的人道要求。不过,这显然需要预设我们具有极强的利他动机,否则我们是无法自愿地接受这一点的。同时,德沃金的理论也否定了日常意义上的公平,不接受我们的收入要与贡献相匹配这种公平观念,从而也是属于分配正义中的极端理论。

然而,德沃金的伦理方法在某方面极为类似罗尔斯的反思平衡。他强调把正义、公平、自由与平等均看成是一种诠释性概念,而且这种诠释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日常道德直觉。由此得到的诠释性概念有两个特点。一是对各种概念的理解从我们日常的理解人手,特别考虑其实践性;二是各种概念的诠释要尽可能保证相互融贯与一致,从而保证其整体性。因此,德沃金的分配正义观念不可能不考虑人们的自利动机,也就不可能对日常伦理中蕴含的公平观视而不见。

实际上,德沃金理论的几个特点使得公平成分得到了较充分的考虑。第一,德沃金并不是运气均等主义者,区分“个人与个人性资源”的根据不在于人们是否具有选择,“我没有假设人们可以广泛地选择自己的信念、嗜好或个性,这比他们选择自己的种族、体格与智力的范围大不了多少”。第二,初始资源本身是否有利于某些人,不属于集体责任范围,“运气在决定任何人对结果多么满意上也起一定作用。……移民们没有被冲到一个有更多(虽然幸运的是,也没有更少)他所需要的东西的岛上,这是他的不幸。然而他不能抱怨说,对他们找到的实际资源的分配是不平等的。”第三,德沃金的外在资源是否达到平等的标准是是否还有人心存妒忌:先让每个人获得同等数量的货币,从而具有同样的购买力,然后无穷次地拍卖已有资源,直到最后所有人的货币花光,所有资源都有主,且同时没有任何人嫉妒其他人手中的资源。而人们是否嫉妒取决于在我们的眼中(根据我们的消费观念与能力),别人手中资源的价值是否比我们自己手上的价值多,由此外在资源的初始分配本身就受到我们抱负的影响,受到运气的影响。第四,德沃金对于生理能力与精神能力这两种所谓“资源”的平等依然是利用了市场机制来处理的,这里关键是区分原生运气与选项运气,然后以保险将原生运气变成选项运气。由此这种资源平等就要参考人们在不知情时愿意购买这两种能力的保险金来确定。

这几个因素使得德沃金的资源平等允许不平等,其对自我所有权的否定在这几个因素的影响下大为消弱。第一,这几种因素的影响与个人禀赋的影响纠缠不清,所以最后出现的不平等究竟是哪种因素引起的,实践中是无法判断的,由此中和了“钝于禀赋”对自我所有权的否定。第二,其纠正禀赋不同的机制实质上是市场的保险机制,而其对原生运气与选项运气的不同处理实际上是不一致的,而且其保险机制使得投保水平大致最终会定在满足基本需要这个层面上,这进一步消解了对自我所有权的否定。第三,其嫉妒标准实现所采用的拍卖机制实际上类似于自由竞争机制,其中某种因素对其他人的“真实成本”实际上就相当于事物的“稳定价格”,也就是所谓的贡献,由此,尽管德沃金的理论表面上要钝于禀赋,但实际上政府要做的就是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同时人们得到某种东西付出“真实成本”的代价,实际上就相当于是按贡献分配。在这个意义上讲,德沃金所要提供的一种背景文化实际上主要是利用各种制度做到:人们的基本需要能够得到满足,从而满足了分配正义的人道要求;人们在市场上的所得是与贡献相匹配的,由此它保证了分配正义中的公平要求。可见,德沃金的最终结论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分配正义的两种核心要素,这大概也是德沃金的理论得到很多人支持的重要原因。

然而,这个结果并不是从其理论中自然地推出来的。德沃金的错误在某种程度上与罗尔斯类似,只以一种概念(平等)来包含“人道与公平”两种成分,由此自然也不会去区分这两种成分背后不同的动机。因此,其纳入这两种成分的方式也是扭曲的,是前后不一致的。第一,他的理论预设中能够满足人道要求的是完全否定人的自我所有权,由此预设了极强的利他精神。然而他对其他因素,比如人们消费能力的不同,对初始资源的影响却是完全置之不理,由此预设人们是纯粹的自利者。这在动机上显然是不一致的假设。这导致第二,他对运气因素的影响处理是不一致的,有些运气因素的影响是他要完全抵消的,比如生产能力不同的影响;而有些因素的影响他是放任不理的,比如抱负和初始资源不同的影响。而且第三,他对原生运气与选项运气的区分也找不到一致根据;这反映为第四,其日常伦理的诠释性观念是失败的,因为他对于日常伦理的接受是随意的,有些方面他确实是接受日常的经验,比如我们应该对自己是谁负责,但有些方面他却直接违背我们的日常经验,比如对根深蒂同的自我所有权直接否定了事。

六、正义就在于幸福的最大化

我们上面的剖析表明,四种义务论正义观都无法成功地解释正义直觉巾两种核心成分:人道与公平。我们下面试图表明:后果主义更容易纳入动机限制,能更好地解释这两种直觉。后果丰义理论要求幸福的最大化,但这种最大化肯定存在某些约束条件,最起码要考虑地球的各种自然条件、人们知识与能力的局限。换言之,随着具体环境的变化,最大化幸福的正义规则也会相应变化。概而言之,具体的正义规则并不具有永恒或绝对的地位。既然自然环境与人的认知能力可以成为最大化的约束条件,自然的想法是,人们的动机倾向也可以加入进来。

我们首先考虑,后果主义在理想动机倾向下的资源分配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后果主义在其他限制条件之下,会要求实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人尽其才”实际上指生产方面如何得到尽可能多有用的物质。生产需要能力,因此人们首先需要把天赋与潜能变为生产的能力,其次就是施展才能。由此,人们需要得到教育发展能力以及各种机会来展现才能。“物尽其用”有两个方面,第一个需要有用的物,同时人们得有相应的享受物的能力,第二就是有了物与享受物的能力的人,还得让物到相关人的手里。杀猪刀在钢琴家手上是起不了多少作用的,而钢琴到了屠夫手上估计也没什么价值。可见后果主义的分配正义原则在此条件下就是保证“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实现“各尽所能,各得所需”,由此最大化人们的幸福。

显然,这里生产与消费是完全独立的,换言之,人们的贡献与所得是不相关的。此种情况之下,后果主义的分配一般是会满足人道原则,但很可能会彻底违背公平原则的。除非最大贡献者也是最能享受物品的人,否则日常公平在此得不到保证。然而,随着有限同情心这一约束条件的加入,后果主义的分配正义原则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如果前面对人动机的假设是正确的,则当人们最基本的需要没有得到满足时,我们是有同情心来帮助他们的。如果国家来统一做这件事情,则每个人需要付出的代价并不大,因此,人们的利他主义会支持满足人们的最基本需要,从而就是支持人道原则。同时,根据边际效用递减原则,这种做法显然是符合后果主义最大化效用的,由此后果主义显然是会要求人道原则的。

不仅如此,人们的动机限制还能很好地解释,为什么不同国家会有不同的“基本需要”水平。人们的基本需要,既有生理方面的客观指标,还有各种心理的相对比较指标。同时经济水平的发展,社会提供资源的能力的加强,导致为提供满足基本需要所需付出的代价也会随之降低,因此,同家越是富裕,经济越是发达,制度越是公正,“基本需要”的标准也就越高。

一般而言,在基本需要满足之后,人们主要关注白己的幸福,思考如何过自己的好日子,而不愿意为他人做出更多牺牲。由此,后果主义若想有好的后果,就必须考虑这种动机倾向。这种考虑的第一个后果会是采纳自我所有权和财产权。后果主义支持自我所有权有两个考虑。第一个考虑是后果主义接受规范的个人主义,也就是认为最终重要的是个人幸福,由此我们必须给予个人一定的自由空间,个人要过自己的生活,因此,我们必须接受个人拥有其自我,让他们去过自己想过的生活。第二个考虑是每个人最容易控制自己的能力,且最有动力促进自己的利益,国家若强行控制,则会引起个人的痛苦,得不偿失。因此,自我所有权可以限制,但不可以否定。

后果主义支持财产权同样有两个方面的考虑。既然看重个人的幸福,因此个人首先得有资源可资利用,才有可能过上好生活。第二,以财产权的形式让个人保有财产,即让人们对资源的使用有确定性,从而能做长期安排,能更好地利用其资料;其次这种产权有利于激发人们的动力,保护人们的努力所得,从而可以让人们为自己的幸福而努力。

后果主义还会要求机遇的公平平等。这种平等要求国家为有类似天赋和类似意愿的人,提供差不多的成功机遇。这点实际上是保证有潜能者有机会把自己的天赋转变为能力,南此做出更多的贡献笔者以前论证过,实际上并不存在客观确定的贡献。我们日常意义上的贡献实际上有些时候是不确定的,很多时候则是指一种自愿选择下的稳定价格。由此,当我们从制度上利用税收保证公平的机遇平等,并不会对人们的动机提出过高要求。

由此,后果主义会支持我们确立自我所有权、财产权,由于我们还要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保证机遇的公平平等,故后果主义肯定会支持一定的税收权。由此,后果主义在分配正义中会要求:白我所有权、财产权、税收权与自由交换。它们的辩护或正当性是捆绑在一起的。这些权利在根本上体现了正义直觉中的两种成分:人道与公平.当要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时,我们的利他动机可以起主导作用,因此,这时的分配主要是“按需分配”。但超出这个领域之后,我们的自利动机起到主要作用,为了最大化幸福,我们就需要尽可能地做到“收入与贡献成比例”。

结语

上面的分析显示,近代正义理论的义务论进路无法成功解释分配正义的两种核心成分。笔者认为,其根本原因有二。第一,启蒙运动实际上开启了个体主义精神,由此政治道德非常重视保护个体,特别是个体的自南与权利得到极大的确认。第二,义务论者一般都受到了康德道德哲学的影响,道德地位得到极大提高。这两种思潮的组合导致个人的自由与权利获得了某种形式的绝对性与不可妥协性。然而,第一点的根基是个体的自我保护,立基于自我利益。第二点的根基则是道德的崇高与绝对价值,是立基于善良意志。两者导致这样一种怪异的结合:以基于利他的崇高道德来保护排斥利他的个人主义权利。这就是义务论分配正义的动机困境根源所在。

同样是这种结合,导致从义务论视角研究分配正义的人极力保证分配正义的最基本要素是公平,或说是保护每个人既不占人便宜,也不吃亏。罗尔斯以公平为其正义理论命名,就淋漓尽致地体现了这一点。由此,人道成分就无法直接纳入到分配正义之中去。它导致在正义的批评者眼中,止义就是利益的公平交换,由此是一种低端的弥补性道德,是为了弥补人类利他心之不足。这种看法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的,确实,如果我们人够好,有理想的动机倾向,则正义中的公平成分会消失。然而,这种看法在根本上是错误的,因为它忽略了正义中本来就有的人道成分如果人们有理想的动机,这种人道成分就会成为正义的全部内容:各尽其才,各得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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