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法与善治
2015-11-04刘英团
刘英团
法国的路易十四国王甚是自大,自称是“太阳王”。“朕即国家”就是他说的,够狂妄吧。但从古到今,“朕即国家”在国内外还颇有市场。英国哲学家詹姆斯·斯图亚特在其名著《神权》中说:“国王是法律的创造者,而非法律创造国王。”《诗经·小雅·北山》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汉代著名思想家董仲舒也说,“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
既然“朕即国家”是“王道”,那么,皇帝的命令就是圣旨,是高于一切的金科玉律,纵然是王侯将相也得乖乖地遵照执行。否则,就是“僭越”或“违抗圣命”,而“僭越”或“违抗圣命”是很可能被处以极刑的。但是,据《资治通鉴·唐纪》记载,有个叫戴胄的人还真不吃“这一套”,非但“僭越”“抗命”,还多次和皇帝“叫板”:
上以兵部郎中戴胄忠清公直,擢为大理少卿。上以选人多诈冒资荫,敕令自首,不首者死。未几,有诈冒事觉者,上欲杀之。胄奏:“据法应流。”上怒曰:“卿欲守法而使朕失信乎?”对曰:“敕者出于一时之喜怒,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也。陛下忿选人之多诈,故欲杀之,而既知其不可,复断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上曰:“卿能执法,朕复何忧!”胄前后犯颜执法,言如涌泉,上皆从之,天下无冤狱。
唐太宗把戴胄从“郎中”擢升为“少卿”,搁在一般人身上,早就感恩戴德得“肝脑涂地”。而且,“诈冒资荫”,也就是伪造资历和冒充世家高门,想借此获取荫封官职的行为,确实属于犯罪,太宗想整顿吏治杀鸡儆猴也可以理解。但依唐律:“诸伪写官文书印者,流两千里。馀印,徒一年。”用现在的话说,“诈冒资荫”在唐律中罪不至死,顶多流放。所以,戴胄依律苦谏:“皇帝的命令不过是个人一时的喜怒和冲动,充其量是小信用;法律,是国家用来向天下建立大信用的,只有法律才是至高无上的。如果皇帝的命令可以代替法律的话,一时发怒就想杀人,那么‘法将不法,甚至朝令也可夕改。”唐太宗感慨:“有卿执法,朕还有什么可担忧的!”听从了戴胄的进谏。应该说,小信与大信的比较,展示了戴胄的睿智;重判的纠正,展现了戴胄维护法律的公直。
“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社会主义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制定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要得到普遍的服从。对一个国家来说,如不能坚持法治,甚至将人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以人治代替法治,那是很悲哀的。《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换句话说,强化法治意识,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绝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执政理念上加快由崇尚权力向崇尚法律转变,由依靠主观意志向依靠法律法规转变,不仅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也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