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案件新闻的品格
2015-11-04郭克宏
□郭克宏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
论案件新闻的品格
□郭克宏
案件新闻作为法制新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突出的新闻性受到媒体青睐,但也出现许多问题。认识案件新闻的个性特征,即严肃性、中立性、严谨性、法理性和建设性,对提高案件新闻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法制新闻案件品格
案件新闻是法制新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事关案件发生、司法介入、案件审结过程中各种信息的报道。由于报道领域的特殊性,与其他新闻种类相比,案件新闻有着更加鲜明的个性特征。撇开新闻价值的一般特性,我们从新闻实务操作的基本理念出发,谈谈案件新闻的突出品格。
报道态度的严肃性
一、报道格调高尚,强调社会责任。在案件报道中,注意对新闻事实进行多角度分析,选取最有积极意义的角度,提炼鼓舞人心、弘扬社会正能量的主题。
比如在一个冤案报道中,有的新闻从司法腐败、司法人员渎职角度,详尽呈现公检法机关采用非法手段刑讯逼供,制造冤案的过程,对被害人所遭受的痛苦进行煽情。这种写法只能引起广大受众对司法机关的怨气,产生对政府的敌对情绪,不利于社会稳定。而有的报道则从办案人员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介绍相关人员从发现案件问题,千方百计推动冤案所做的种种努力,让受众在认识司法问题的同时,看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存在。
二、避免追逐低级趣味的泛娱乐化现象。近年由于市场需求及媒体竞争加剧等多重原因,法制新闻存在泛娱乐化现象,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内容上偏向软新闻甚至向低俗化靠拢,形式上强调新闻事件的故事性,追求趣味性。尤其是在处理违法犯罪情节和其他社会丑恶现象时,肆意渲染色情、凶杀等内容,追逐低级趣味,满足偷窥心理。
三、严格新闻事实选择标准。在一般的涉讼案件报道中,媒体必须慎重对待事实的两种情况:新闻真实和法律真实。新闻真实是对事实真实的基本要求,只要是现实客观存在的事实或现象,都可以成为新闻素材被媒体传播。但法律真实是一种证据上的真实,重在寻找事实发生的证据,不但要求所发生的事实确有其事,而且要有合法证据支持这些事实的客观存在。所以,法律真实要比新闻真实的要求严苛得多。涉讼法制新闻报道与其他种类新闻不同的是,新闻素材要以法律认定的事实为基础,不能报道传言甚至是记者对涉案当事人的陈述。
报道立场的中立性
法制新闻报道立场的中立性主要从三个方面体现。
一、报道语言的中立性。无论是对一般的案件报道或者偏重舆论监督的新闻,记者都要避开主观色彩的词汇,不随意发表倾向性意见,对涉讼双方不偏不倚。这方面最常见的错误做法是用大量感情色彩浓厚的词语进行情绪宣泄,用道德衡量替代司法审判。
二、明确新闻事实来源。法制新闻事实要以有证据的法律事实为基础,这可以显示法制新闻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能使受众感到新闻工作者严谨的工作态度,而表明新闻事实是法律事实的有效方法就是明确指出新闻信息的可靠来源。
比如,“据警方提供的信息显示……”“审理该案的法官说……”“法院的判决书表明……”“法学教授某某对此发表了看法……”等等。其实,记者明确信息来源,也能使受众感受到记者对当事人不偏不倚的中立立场。
三、平衡涉案双方的信息。每个涉讼案件都存在利益矛盾的双方,由于媒体角色的限制,记者只能以充分传播信息为己任,做矛盾双方的中立者,而不是利益双方的调解者或者裁决者。所以,媒体在报道中要注意报道的平衡,给当事双方平等的表达诉求机会,避免支持一方屏蔽另一方的做法。在日常法制报道中,由于违法犯罪分子作案的信息具有反常性,切合新闻价值判断标准,记者习惯用更多笔墨关注违法犯罪分子的一面,而忽略对受害方的信息披露。这种做法不仅背离了人文关怀的价值取向,也不符合法制新闻的中立立场。
报道作风的严谨性
由于法制新闻具有严肃性,必然要求报道工作作风严谨。这些严谨的工作作风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遵守严格的程序。由于司法过程有着严格的程序性,这就决定着案件类报道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跟随司法机关从案件发生、侦查起诉、法庭审判等顺序进行报道。新闻媒体不能擅自对法律事实进行定性,必须在司法部门的定性后才能传播。然而现实中,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做出定性报道的情况非常普遍。有些媒体对于正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做出定性报道,并发表具有明显倾向的评论,妨碍了正常的司法活动,对司法与公众的关系施加了负面影响。2013年8月2日,《法制晚报》刊登题为《最大非法吸金案敛财26亿》的报道,文章内容明显说明此案尚未开庭。根据法律规定,在法院没有宣判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认定某人或者某个企业有罪。该报道认定被告“非法”明显具有主观引导性。报道称“从起诉书中记者看到,检方指控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案件未开庭审理宣判前,所有案情都是不能向外透露的,那么记者是用什么手段获取的起诉书?
二、用词严谨专业。法律行业是专业性很强的领域,有着严格规范的司法用语。法制新闻报道要严格遵守这些规范,使用专业用语。随意使用甚至编造法律用语,会使得新闻不伦不类,严重损害法制新闻的严肃性。正确使用法律用语,是法制报道基本要求。然而,由于从业人员素质及其他原因,许多媒体的做法还有所欠缺。比如,把“犯罪嫌疑人”称作“罪犯”,将“起诉”和“上诉”、“被告”与“被告人”、“侦查”与“侦察”混淆,分不清“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等。
三、注重事实,慎下结论。法院是审判机关,是给案件定性的合法部门。新闻媒体不能绕过法院随意给案件定性,这是法制新闻工作者工作作风严谨的表现。现实中超越司法程序的“媒介审判”现象屡见不鲜,被媒体炒作的“一案两凶”的“聂树斌案”就很典型。
2005年,警方抓获一名叫王书金的犯罪嫌疑人,王供述他曾经强奸杀害的一位受害者,与10年前被执行死刑的叫聂树斌的案件受害者是同一人。《南方周末》为此发表新闻调查,称“此事经《河南商报》披露后,舆论顿时哗然。在河北官方和司法机构尚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多数媒体和网民初步判断后达成‘共识’——聂树斌被无辜错杀。”在文末附加编后语,题目为《愿聂树斌冤杀案成为上收死刑核准权的加速器》。其实,聂树斌是否被错判冤杀,当时法院并未复审。直到2013年9月,河北王书金案开庭重审,法院仍然认定媒体炒作的“一案两凶”并不成立。也就是说,法院并没认定冤杀聂树斌。但是,包括影响力巨大的《南方周末》在内的众多媒体,已经用“冤案”为“聂树斌案”定性了。
讲究新闻的法理性
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是法制新闻的责任。媒体应该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寓法理于新闻之中,生产精品法制新闻,通过大量案例介绍,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
有一个情节曲折、悬念丛生的新闻故事:高中毕业生刘慧在车站被一个30多岁的漂亮女人贩子刘梅骗走,在“舅舅”“舅妈”帮助下将其拐卖,刘慧发现真相后不仅设计脱身,还将刘梅骗至老家卖给人贩子“一只眼”,“一只眼”强奸刘梅后又把她卖给了李大拐,刘慧去派出所报案没成想自投罗网。介绍完惊险曲折的趣味故事后,不失时机地插入法制知识。报道在叙述了司法机关对刘梅、“舅舅”“舅妈”、“一只眼”李大拐、刘慧等人所受的刑事处罚后,针对刘慧的处罚特别援引一审一位法官的话进行解释:拐卖妇女儿童,最低也要判五年,刘慧被判了三年已经是从轻了。刘慧案件上诉开庭时,刘慧的律师列出三条理由:一是刘慧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年,犯罪的第二天才是她十八岁生日,应该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二是她主观恶意性不大,只是为了报复,不是谋利;三是有重大立功表现,帮助公安抓住四个人贩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决定对刘慧批评教育,免除刑罚。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建议,对刘慧免予处罚。①这是一个经典的法制新闻,故事性强且法制知识充分饱满。通过新闻事件,介绍了四方面的法制知识:拐卖妇女罪行的刑事责任,强奸罪的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制知识,从轻量刑的司法要件(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主观性,立功表现)等。
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新闻都注意法制知识的融入,有案件没法制,或者有警察没法制的现象比比皆是。《南方日报》曾经报道一位狭义柔肠的劫匪,在抢夺受害人钱物证件后,表示“看你们大学生找工作也挺可怜的”,又原物送还并在短信中请求被抢者“原谅没家的人”。一个富有“同情心”的善良青年的形象跃然纸上,至于这样的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新闻只字未提。故事精彩,法律缺位。
追求法制的建设性
媒体通过案件的传播达到完善法制体系的作用就是追求法制的建设性表现。在法制建设过程中,有许多法制空白需要填补,许多不适应现实要求的法制需要修订或废除。现实中哪个领域处于法制空白,众多需要立法或法制调整的领域中哪里最为急迫,案件新闻都能提供巨大帮助。因为案件发生常常是社会局部矛盾激化的结果,许多具有共性的个案的发生暴露了社会某领域矛盾的普遍性,新闻媒体的案件报道会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立法者对某些问题的关注,进而促进法制的完善。
2003年3月湖北青年孙志刚因为没有暂住证被收容,在收容期间无辜遭毒打致死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全国对收容制度的大讨论并最终致实施近20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②
近年来,各种冤错案件经媒体报道后,激起了公众对司法公正性和正义性的质疑,并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2013年9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申了有关司法原则,并对司法人员明确提出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的要求。同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防范冤假错案的证据审查标准和案件审理机制。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
栏目责编:吉庆
注释:
①《18岁少女发现被拐卖后反将人贩子卖掉》[EB/OL],央广网,2014-03-28。
②陈峰:《十个小人物见证2003》[N],《南方都市报》,2004-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