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亲家庭儿童早期教育的社会干预机制研究
2015-11-04程绍仁刘云艳
程绍仁+++刘云艳
【摘要】单亲家庭儿童逐渐发展为具有典型特征的社会群体。当前,针对这个群体的社会支持体系较薄弱,且这个群体的家庭教育行为存在失范等问题。为此,政府部门、企业部门、NGO/NPO和个体宜组成多元参与主体,针对单亲家庭儿童的不同特点,加强对其早期教育的支持,建立家庭、幼教机构和社区三位一体的联动机制,并通过制度建设、经济补偿和政府效能提升等措施,提供较全面的政策保障。
【关键词】单亲家庭儿童;早期教育;社会干预
【中图分类号】G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15)06-0038-05
随着现代社会结构转型和婚姻观念的转变,因婚姻冲突、突发事故、未婚先孕等原因而造成的单亲家庭大量涌现,单亲家庭儿童数量也随之增多,并逐渐发展为具有典型特征的社会群体。根据单亲家庭的形成原因,可将单亲家庭儿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生长于离异家庭、丧偶家庭、未婚父/母独自抚养家庭或分居式家庭等显性单亲家庭的儿童;一类是生长于隐性单亲家庭的儿童。隐性单亲,主要是指父/母一方在儿童成长过程中的事实性缺失,如,父/母因长期务工、在外经商等原因很少与孩子见面,或虽与孩子生活在一个屋檐下,但对孩子的情感支持严重缺乏。〔1〕作为处境不利儿童的主要类型,单亲家庭儿童面临的家庭问题已成为制约其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例如,单亲家庭普遍存在的低收入、低学历等不利情况,或与健全家庭相比较少的抚养时间等,都可能成为单亲家庭儿童问题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张献华、杨文,2013)。因此,单亲家庭儿童的发展和教育问题不仅是家庭的问题,更是社会的问题。对单亲家庭儿童进行规范的、高质量的、有保障的社会干预,势在必行。
一、单亲家庭儿童在接受早期教育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早期教育是抵消儿童处境不利地位和发展脆弱性负面影响的根本手段。〔2〕《世界全民教育宣言》《达喀尔行动纲领》和《莫斯科行动纲领》均强调脆弱和处境不利儿童的教育状况必须得到有效改善。然而,长期以来,我国传统观念一直将家庭当作私人领域,将家庭教育问题当作家里的私事。单亲家庭儿童在早期教育阶段得不到应有的社会关注,社会支持体系薄弱、家庭教育行为失范等现状,使其难以享受到高质量的家庭教育。
1.社会支持体系薄弱
对于单亲家庭儿童的早期教育问题,政府理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当下我国政府担责的方式较为单一,主要以经济补偿为主,情感、学习等方面的支持很少。尽管近年来出现了一批关注单亲家庭儿童的公益组织(主要是指政府组织或非营利性组织,简称NGO/NPO),但因目前政府对NGO/NPO的赋权还处于较低水平,NGO/NPO的参与程度和支持效果还十分有限,推动单亲家庭儿童早期发展的能动性远未能充分发挥出来。总体而言,目前对单亲家庭儿童早期教育的社会支持体系仍十分薄弱。如何调动不同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促使其有效推动单亲家庭儿童早期教育的完善,是改善现有社会支持体系所亟待解决的问题。
2.家庭教育行为失范
不同社会阶层的父母能够为家庭提供不同质量和数量的资源。〔3〕家庭教育是影响儿童行为习惯、心理特征和价值观念的主要因素。因此,父母双方在儿童成长过程中的角色或功能缺失,可导致家庭教育中种种教育行为失范现象的产生,例如,出现情感关怀不足、教育技能缺失等问题。有些父母甚至把对婚姻的不满转移到儿童身上,忽略乃至虐待儿童。而某些离异家庭父母之间的相互攻击,也会导致儿童产生不同程度的自我怀疑或心理创伤。还有些单亲家庭的父母可能因要独自支撑家庭经济而忙于工作,对儿童的情感关怀不足,同时也可能因溺爱,在物质方面对儿童关怀过度。还有不少单亲家庭父母因受文化和教育水平所限,不具备必要的教育技能。单亲家庭的特殊环境本就容易使儿童产生孤独和退缩性行为,单亲家庭儿童往往缺少安全感,产生交往障碍,严重时还会使“家庭问题”演化为“问题家庭”。因此,对单亲家庭儿童实施社会干预,是解决其受家庭教育行为失范不良影响的有效途径。
二、单亲家庭儿童早期教育的社会干预机制设计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教育始于家庭。家庭教育不仅是关乎个人和家庭福祉的私事,更是社会公共事务,因为它关乎社会和谐、国家命运和国家竞争力。〔4〕因此,以多元的社会支持力量为基础,对单亲家庭儿童的早期教育进行社会干预,通过提供科学的、专业的、全面的服务和支持,为儿童提供早期教育服务,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面对日益增大的单亲家庭儿童群体,只靠政府力量进行干预,难以达到理想效果。因此,我们要在坚持以政府为主要干预力量的基础上,逐步将企业部门、NGO/NPO、个体的能动性充分整合进来,通过经济支持、教育服务和专业指导等多方面干预,推动单亲家庭儿童的早期发展。家庭、幼教机构和社区作为儿童的主要活动场域,可以形成“三位一体”的社会干预体系。政府部门、企业部门、NGO/NPO和个体可以以单亲家庭儿童的需求为核心,向其所在的家庭、幼教机构和社区提供多层次、多类型、多方式的支持和服务,以建立多维度、立体化的社会干预机制(见下图)。
1.多元主体对单亲家庭儿童实施早期教育的社会干预
从总体来看,当下对单亲家庭儿童早期教育实施社会干预的多元主体,其干预行为呈一种未经整合的碎片化状态,大多属于自发的公益行为。为有效推动单亲家庭儿童的早期良好发展,保障其受教育质量,应整合多元主体的社会干预行为。在强化政府责任和行为的前提下,可向市场和社会组织开放,让多元主体成为满足家庭教育多元选择、提升家庭教育质量的支持者。〔5〕
多元主体对单亲家庭儿童早期教育的社会干预,是各主体为实现同一目标,相互影响,将各自优势加以重组和融合的过程。例如,政府对单亲家庭儿童实施资助,NGO/NPO对单亲家庭儿童提供专业服务。通过整合,政府部门、企业部门、NGO/NPO和个体在社会干预中的作用可作重新划分。政府可由原来的“划桨者”转为“掌舵人”,与其他参与主体彼此沟通和协作。同时,各参与主体的参与行为也可由原来的偶发行为转为常态行为,以期为每个单亲家庭儿童提供长期的、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服务。
2.改善家长保教行为,干预儿童问题行为
不同类型的处境不利儿童面临不同的生存和发展困境,他们往往面临着经济贫困、卫生条件较差、营养不良、缺少社会保障等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医疗、营养、教育和福利等领域。对单亲家庭儿童进行早期教育社会干预,除了要满足其基本生存需要外,还要考量影响其教育效果的相关要素,并将其一并纳入早期教育干预体系。
对单亲家庭儿童早期教育进行干预,内容应包括对单亲家庭父母教养行为的干预和对儿童行为的干预。同时,除了要为显性单亲家庭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外,还要关注隐性单亲家庭存在的问题,尽可能实现干预对象的全覆盖。
基于目前存在的问题,对单亲家庭父母教养行为的干预可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引导单亲家庭父母履行应尽的职责。不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也应履行应尽的职责。这不仅需要通过法律进行硬性约束,更需要通过社会伦理规范加以约束。第二,增强单亲家庭对儿童的情感支持力度。单亲家庭中,父/母一方情感缺失的情况较为普遍。对于儿童而言,父母双方完整的情感支持比物质关怀更为重要。因此,应尽可能促使单亲家庭父母更多地关怀子女。对于丧偶家庭、未婚父/母独自抚养家庭和隐性单亲家庭,可以设置专门人员,给予儿童情感补偿。第三,提升单亲家庭父母的保育和教育水平。家庭教育在我国社会事业管理中长期缺位,导致了许多为人父母者保教技能的缺乏。例如,有很大一部分未婚母亲缺少从怀孕到养育孩子的系统保教知识。因此,正确的儿童观、规范的保教技能和良好的养育习惯都应纳入社会干预的内容体系。
对儿童行为的干预,主要是指矫正儿童的问题行为,可由专业人员和相关机构辅助单亲家庭父/母来完成。对于处境不利儿童而言,慢性疾病、营养不良、卫生条件糟糕以及食品安全缺少保障是威胁他们健康成长的潜在因素。〔6〕处在这种特殊家庭环境影响下的儿童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因此,对于这类儿童进行专业矫治十分必要。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要具备一定的沟通技巧,争取单亲家庭父母的充分配合,保障干预工作的有效开展。
3.构建以家庭为中心的“三位一体”社会干预体系
儿童属于家庭,也属于社会和国家。儿童走出家庭后,幼教机构和社区便成为影响其成长的重要场所。对于单亲家庭儿童而言,单纯依靠家庭支持,力量远远不足,系统的机构教育和高质量的社区互动不可或缺。因此,通过不同组织和部门的协同,强化家庭、幼教机构和社区的深层合作,建立稳定的联动体系,是建立早期教育社会干预机制的核心内容。在这一联动体系中,单亲家庭父母、教师和社区人员应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对儿童施以积极、全面的影响。
构建家庭、幼教机构、社区三位一体的联动体系,有赖于社会的充分宣传和专业的家庭教育干预。作为与单亲家庭接触最多的群体,教师和社区人员有责任扮演协调者的角色。教师可以凭借其专业知识为家庭提供教育指导。例如,可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会、亲子活动等,向家长传授科学的育儿观念和技能技巧。社区人员可以建立定期家访和服务制度。例如,成立家庭育儿互助小组,举办面向单亲家庭父母的专题讲座或培训等。
三、对单亲家庭儿童早期教育进行社会干预的实践保障
1.完善相关制度,创设有利于单亲家庭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早期教育比任何其他教育阶段都拥有更大的回报率,是国家积累财富的重要手段(冯晓霞、周兢,2011)。在贯彻执行现有关于儿童的法律的基础上,应加紧制订关于儿童的专项法律,以提高家庭、幼教机构、社区乃至社会各界维护儿童权利的责任意识,规范家长和教育机构的教育行为,为单亲家庭儿童的早期教育提供法律支持。〔7〕在加快相关制度建设的同时,还应逐渐扩大儿童福利制度的覆盖面,例如,在社区成立单亲家庭儿童救助机构,以帮助单亲家庭儿童更好地适应社会等。
2.提升政府行政效能,加快单亲家庭儿童的社会融合进程
要建立单亲家庭儿童早期教育的社会干预机制,政府必须重新定位自己的角色。作为社会事务管理的调控者,政府对于单亲家庭儿童的支持应纳入对其进行绩效考评的范围,以切实加快单亲家庭儿童的社会融合进程。单亲家庭儿童的早期教育已受到政府的关注。2013年6月,全国妇联、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试点工作,共确定了20个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构试点。其中部分试点地区重点关注的是单亲家庭儿童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例如,上海市长宁区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协同优势,通过购买专业社工服务,向单亲家庭提供教育指导服务。〔8〕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试点工作的开展,可为进一步落实单亲家庭儿童早期教育工作发挥示范作用。构建单亲家庭儿童的社会干预网络,对于政府的行政转型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
3.加大经济补偿力度,切实保障单亲家庭儿童的生活
对处境不利儿童的家庭进行经济补偿,是国际上最为普遍的儿童资助政策。〔9〕西方一些经济发达国家通过实施保育和教育干预计划、家长干预计划和儿童-家庭整合干预计划,对处境不利儿童家庭进行经济补偿。目前,我国单亲家庭的专项财政补贴尚未全面铺开,面向落后地区单亲家庭和未婚家庭父母的支持政策尤为缺少。政府对单亲家庭进行经济补偿,可通过引入第三方方法,对资金的筹措、使用和评估加强管理。
对单亲家庭实施的经济补偿可分为显性和隐性两种方式。其中,显性补偿是指向通过资质认证的单亲家庭发放专项津贴。隐性补偿是指通过对单亲家庭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特定税收减免政策和发放育儿津贴等方式,进行间接补偿。例如,可以通过对民办幼教机构实施减免税费、增加专项津贴等措施,鼓励他们减免单亲家庭儿童的相关费用,以最大程度地保证单亲家庭儿童享有教育机会的权利。
参考文献:
〔1〕丁太魁.“隐性单亲”对儿童的危害及其解决途径〔J〕.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报,2014,(4):6.
〔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民教育全球监测报告2010:普及到边缘化群体〔EB/OL〕.〔2015-02-06〕.http://www.unesco.org.
〔3〕赵石屏.试论家庭的教育关系:基于现代文化变迁的视角〔J〕.教育研究,2012,(11):117.
〔4〕李想.国家不能在家庭教育中缺席〔N〕.法制日报,2014-06-23.
〔5〕张春海.社会转型期的家庭研究受关注〔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03-13.
〔6〕钱德勒·巴伯,尼塔·H·巴伯,帕特丽夏·史高利.家庭、学校与社区:建立儿童教育的合作关系〔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13:225.
〔7〕全钟燮.公共行政的社会建构:解释与批判〔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6.
〔8〕王秀红.上海:政府主导、社会协同,探索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EB/OL〕.〔2015-01-25〕.http://www.haomahaoba.com.
〔9〕ZHANMEI SONG, JIAXIONG ZHU, ZHUYUN XIA,et al.The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of disadvantaged children in China〔J〕.European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Research Journal,2014,(2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