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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速递

2015-11-04

商业会计 2015年19期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准则报告

IASB拟推迟

联营和合营企业会计处理变更

最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一项公开征求意见的提议,拟将主体变更对投资方与联营或合营企业之间所发生交易会计处理的日期推迟。这项延期提议将适用于IASB于2014年通过的“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的有限修订”引入的变更。该变更影响主体与其投资的联营或合营企业之间出售或投出资产时,主体应当如何确定其应确认的利得或损失。该变更不影响主体对其在联营和合营企业中投资进行会计处理的其他方面。这项延期提议将取消在2016年之前采用这些特定变更的现行要求。相应地,主体可以等待至IASB完成所计划的更广泛的审议,这些审议将可能简化此类交易的会计处理,以及联营和合营企业会计处理的其他方面。

IASB确认新收入准则推迟一年生效

最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正式批准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源自客户合同的收入》(IFRS 15)的生效日期推迟一年至2018年1月1日。新的收入准则由IASB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2014年5月联合发布,最初确定的生效日期为2017年1月1日。当前,IASB和FASB均已确定将生效日期推迟一年。采用IFRS的公司依然可按自身意愿选择是否提早采用新的收入准则。针对新收入准则的正式修订预计将于2015年9月发布,以明确新的生效日期。IASB将公布新收入准则的一些澄清建议并征求公众意见,这些澄清旨在帮助公司实施新的收入准则。

IFRS分类标准更新建议2

征求公众意见

最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 Foundation)发布了《2015版IFRS分类标准更新建议2——通用实践》以征求公众意见。IFRS分类标准更新包含新增的分类标准概念,旨在反映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的新准则和准则修订,以便那些希望采用电子报告形式的实体能够使用最新准则完成此项工作,而无需创建自己的分类标准概念。此外,更新可能还包含技术更新、新的通用实践元素或通用分类标准改进。

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关注

可持续发展会计模式

最近,加拿大特许专业会计师管理机构就企业报告面貌所发生的变化公布了一份最新研究报告,对可持续发展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此公布了题为《企业报告面貌发生变化》的简报。该简报包括3项指导意见,即《可持续发展报告简报》《综合报告》与《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报告》。该简报旨在帮助上市公司了解全球报告倡议组织、国际综合报告委员会与可持续会计准则委员会这3家非强制性财务报告组织制定以上3项指导意见的良苦用心。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强调指出,这3家机构对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的规定各有侧重。在很大程度上,尽管加拿大企业可以对特定的社会和环境问题自愿提供超出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信息披露,但在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和综合会计报告已经成为或即将成为强制性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评协发布7项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最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资产评估方法选用》《寿险公司内部精算报告及价值评估中的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等七项资产评估专家指引,为评估机构业务工作中涉及金融企业、寿险公司、上市公司等评估业务做参考,并指导中小评估机构建立健全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其中,专家指引第2号为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资产评估方法选用。指引称,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资产评估目的可以披露为:对拟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企业在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为国有出资人进行相关决策提供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的参考依据,同时也可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在新股定价和选择发行窗口期的过程中了解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提供参考。

大宗商品仓储用地

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明确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8号)。《通知》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此外,《通知》强调了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用地、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及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不属于《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通知》明确,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开始实施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就相关事项进行明确,并提出切实做好“三证合一”工作衔接等六个要求。《通知》明确,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

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

扶持政策将延续到2017年底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即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进一步扩大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通知》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范围确定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任何手续,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

执行方式明确

最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2015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执行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5]38号)。《通知》明确,2015年5月10日及以后,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按照调整后的表格,在对动植物苗种进(出)口、林木种子苗木(种用)进口、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审批的同时,标注确认所进口的品种和数量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免税品种和数量范围,对可转让和销售的免税品种和数量范围,在“最终用途”栏内标注“可转让和销售”,调整后的表格在公历年度内有效。进口单位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严格按照免税品种、数量、最终用途向海关申报进口种子种源。

基本养老保险金新规出台

最近,国务院正式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办法》所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办法》用第八章一整章的篇幅,要求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建立财务报告制度。其中,受托机构须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养老基金资产、收益等财务状况;向委托人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每季度提交养老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投资资产、收益等情况报告;接受委托人查询,须定期向委托人提交养老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办法》还规定,托管机构负责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投资管理机构及时与托管机构核对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受托机构对养老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此外,《办法》还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在违规时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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