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身保险公司银邮代理渠道
2015-11-03
上海市人身保险公司银邮代理渠道
分险种费用管控监管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地区人身保险公司银邮代理产品分险种费用管控,规范银邮代理业务费用列支行为,提高财务数据真实性,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保险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通过银行、邮政等兼业代理机构面向个人开展业务的人身保险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公司”),包括各人身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各在沪直接经营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邮代理产品,是指各公司通过银行、邮政等兼业代理机构面向个人销售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保险。通过个人代理,区域拓展、银邮二次开发等自有队伍,专业中介等销售的共享银邮产品,不属于本指引定义的银邮代理产品范围。
本指引所称费用是指公司为维持上款定义的银邮代理产品和银邮代理渠道的正常经营管理,以及为获取保单而发生的全部费用。本指引所称的费用科目并非直接对应公司现有的会计科目或预算科目,而是对现有会计科目重新进行了定义和归集。各公司应该根据经济事项的性质,将现有会计科目项下相关费用事项转换对应到本指引所定义的费用科目项下。
第四条分险种费用管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公司应该实现银邮代理业务费用的独立归口核算,同一费用科目项下的经济事项可以区分到销售渠道并保留相应痕迹。不得在各销售渠道之间串用或调节费用,不得以其他费用弥补银邮代理业务费用不足。
(二)真实性原则。公司银邮代理费用的各项支出应如实反映业务发生的各项经济事项,费用支出用途应有明确对象、有验证痕迹,不得随意变通费用用途和虚列经济事项套取费用,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三)合理性原则。公司应按照本指引的具体要求将费用科目合理分摊至银邮代理产品。公司应加强财务制度建设和渠道日常管理,同一类事项发生的费用应当在一个会计科目的同一明细科目下核算,确保各项费用按照统一方法进行分摊,不得调剂不同产品费用支出。在此基础上公司应强化预算管理和产品设计,对银邮代理业务费用进行合理划分和估计,在执行中予以严格控制。
(四)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凡会计期内发生的经济事项,应当在该期内及时登记结算入账,按期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章 险种分类
第五条为确保分险种费用核算的科学性,公司应对银邮代理产品进行必要的分类,分类标准包括按定价利率假设、按险种类别、按险种设计属性、按缴费类别、按缴费期限和保障期限等。
第六条按照定价利率假设,银邮代理产品分费率市场化和非费率市场化等两类产品。根据保监会《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62号),定价预定利率高于2.5%的产品归为费率市场化产品,其他产品归为非费率市场化产品。
第七条按险种类别,银邮代理产品分为传统险、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等四类产品。其中,短期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合并统计在传统险类。
第八条按设计属性,银邮代理产品分普通产品与价值产品两类产品。其中价值产品是指通过银邮渠道销售的有别于传统柜面销售的银邮产品,即该类别产品从产品性质、费用结构、保障期限、价值创造能力等角度来说更接近于或等同于个人营销、专业中介渠道销售的产品。通常此类产品以高端客户财富管理、私人银行等方式销售。
公司已对价值产品有类似划分标准,从其标准;未对价值产品明确划分标准的,则按照本指引附表说明进行区分。
第九条按缴费类别,银邮代理产品分趸缴和期缴两类产品。
第十条按缴费期限和保障期限,银邮代理产品趸缴产品按保障期限区分为“5年及以下”、“6-10年(含)”、“10年以上”;银邮代理产品期缴产品按缴费期限区分为“2-3年缴”、“4-5年缴”、“6年及以上”。
第三章 费用分类
第十一条银邮渠道费用根据经济事项的性质分为“直接获取成本”、“间接获取成本”、“渠道共同费用”三类。
第十二条直接获取成本是指与获取保费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列支内容:
(一)支付给银邮渠道外勤人员的基本工资、社保、工会经费及其他视同工资项目以及直接、间接佣金(或提奖);
(二)支付给银邮代理中介机构的手续费和其他相同性质的费用;
(三)为推动业务开展对外勤、客户的业务推广费用和各类活动费用,如针对外勤进行的实物奖励,为开展业务举办的诸如产品说明会、客户联谊会、理财沙龙等;
(四)内外勤人员内部培训、会议费用以及对银邮机构人员的外部培训费用等;
(五)为银行提供时点存款等业务支持而发生的费用成本。
第十三条间接获取成本是指与获取保费收入不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列支内容:
(一)支付给银邮渠道内勤人员的基本工资、社保、工会经费及其他视同工资项目以及月度奖金、季度绩效奖、年终奖等奖金类费用;
(二)银邮渠道发生的招待费、差旅费、公杂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渠道共同费用是指为银邮渠道业务开展提供各项支持而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列支内容:
(一)开展广告宣传或业务推广等发生的费用;
(二)外部咨询费、审计费、诉讼公证费等;
(三)将部分业务环节交由第三方负责而发生的外包服务费,如录单外包、理赔外包、客服外包等;
(四)银邮渠道发生或分摊到的职场费用、折旧费用、行政办公费用、车辆费用、IT费用、单证印刷费用等其他未包含在上述费用科目中的费用。
第四章 重点费用科目规范
第十五条手续费。手续费是指公司就原保险业务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的中介代理手续费。
公司应按照《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107号)的要求,如实记录手续费、佣金发生情况,包括每张保单的保单号、投保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费、手续费及佣金计算标准和金额、中介机构的名称等,并确保手续费事项发生的真实性,做到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手续费及佣金信息一致。
公司应健全手续费价格形成机制。应遵循价值规律,按照责、权、利对等的原则,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手续费标准,并严格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手续费率。公司不得向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银邮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支付代理合同以外的手续费及其他利益,不得现金支付手续费,不得向未产生保险业务的银邮代理机构提前预支代理手续费。
第十六条外勤人员工资(含提奖、绩效)和佣金。银邮渠道外勤人员,又称银邮专管员,是指从事银行保险业务、为合作渠道提供服务支持、进行网点经营管理等工作但不直接面向个人展业的人员。除经保监会批准允许采用非员工制的公司外,银邮专管员应当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工资是指公司正式员工、劳务派遣人员或外聘人员的工资、津贴等。佣金是指公司就原保险业务向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个人支付的佣金。
公司应妥善保管银邮专管员入离司管理、考勤管理及绩效考核管理相关档案资料。严禁公司通过虚挂人头等形式虚列工资费用。
银邮专管员工资中基本工资及固定津贴部分应严格执行总公司相关规定,专管员套用职级及职级变动必须有相应真实、完整的考核资料为依据。银邮专管员绩效工资、奖励部分必须有经省级(含)以上公司批复的发放标准、奖励方案等作为发放依据,并且有相应的保费收入等明细清单。
公司应通过转账方式实行银邮专管员佣金集中支付。应明确唯一银行账号作为工资、绩效及奖励费用的收款账号,严禁一人名下拥有多个工资账户的行为。不得采用虚增业绩或编造奖励方案等方式套取费用,对银邮柜面销售人员进行现金奖励或变相激励。不得收缴银邮专管员工资卡进行集中管理,严禁借此进行资金二次分配。
第十七条会议费和培训费。会议费、培训费是指按规定标准用于召开各种会议或开展培训的费用,包括会议住宿费、餐费、场地租金、交通费、文印费、材料费、授课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参会人员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参会人员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公司应制定会议费管理办法,在全年预算中应对全年召开会议的数量及总金额单独编制预算,有明确的预算控制。会议召开前应提前制定会议计划,内容应包括会议的召开目的、内容、日期、地点、日程安排、拟邀请的参加人员名单和详细的费用预算等。
公司开展各类培训活动,应建立相应的培训档案,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如公司有相应管理系统也可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管理。培训档案应当包括培训方案(包括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师资或承办机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地点、费用预算等)拟定与审核、培训活动过程、培训费用使用情况等内容。每次培训对应一份档案,应按照培训活动先后顺序编制,采用连续编号方式管理。对于单次培训活动开支在1万元(含)以上的,培训主要过程应当以视频形式进行记录,并纳入相应培训档案留存备查。培训档案的保存时间至少为2年。
报销会议费和培训费时,必须能够区分会议和培训对象(内部各渠道、内勤、外勤、银行、其他中介机构、客户等)并分类统计金额。会计凭证后应附有会议或培训通知、会议议程及相关安排表、签到表(应包含部门或机构、姓名、至少三人的联系电话等信息)、会议现场照片(打印件,不同角度至少三张,能清晰显示地点、会议或培训名称、与会者)。委托第三方承办会议的,还需附有公司与承办机构双方签章确认的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业务推动费。业务推动费是指以业务推动为目的,针对外勤人员或客户开展有关活动发生的业务费用,如对外勤制定的活动方案、对客户举办产品说明会、理财沙龙等。
公司应事先制定相关方案,需明确方案的目的、形式、费用标准、预计金额等内容。报销时需要附上活动方案作为附件,同时需提供达成表(包含活动对象、方案内容、方案金额的明细表单,并需主管签字)、个税代扣代缴表等支持性文件。
第十九条咨询费。咨询费是指公司因经营及管理需要而购买咨询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咨询费应当按照一个事项对应一份协议的原则签订咨询协议,事先提交申请并保留公司内部审批记录,申请内容包括咨询业务目的、预计金额、咨询方资质等内容。报销时需提供付款申请审批记录、发票、协议、咨询报告、评级报告或对方单位的费用结算依据等凭证和支持性文件。
咨询内容应当与公司的业务经营相关,与公司的业务发展规模相匹配。提供咨询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二十条业务宣传费。业务宣传费是指公司在从事业务宣传、推广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
报销大额业务宣传费应提交事先内部申请审批记录,申请内容包括签订的合同、拟进行的宣传活动说明及合作供应商。进行户外广告宣传的,应留存广告成品或活动场景的照片备查。业务宣传用品必须与业务宣传活动直接相关,不得借业务宣传礼品名义变相赠送礼品或给予客户保险合同以外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是指公司为满足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
公司应制定业务招待费管理制度,明确招待程序、招待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公杂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和低值易耗品摊销。公杂费是指用于购置各种公用杂物的费用。电子设备运转费是指用于为保证电子设备软件和硬件正常运转所支付的费用。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或使用年限较短(一般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用具物品。
涉及上述三项费用的物品,原则上应确定由公司的专门部门集中采购、编制清单,并确立入库登记制度,其他部门和下级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领用。若确因工作需要由其他部门或下级机构采购的,应经公司分管高管人员审批。对低值易耗品要采用合适的摊销方法,加强核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差旅费。差旅费是指公司员工出差期间产生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报销差旅费时应提供相关差旅通知、差旅申请审批文件或其他差旅事项证明文件。
差旅费的报销人员应是公司的员工,不得为银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报销差旅费用。
第二十四条其他。本科目包含银邮渠道发生的职场费用、折旧费用、行政办公费用、车辆费用、IT费用、单证印刷费用等其他费用。
不得将直接对客户、银行发生的,其他用途明确的费用计入本科目核算。
第二十五条对于本指引未列明的科目,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据实列支使用。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逐步建立完善全面费用预算管理,对费用支出实施预算控制。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业务渠道、险类、项目等分别编制、下达费用预算,并实现对银邮渠道的独立核算。
在上海地区直接经营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根据本指引要求,合理区分总部费用和上海地区业务的相关费用,应将上海地区业务作为虚拟机构独立核算,确保各项费用如实反映上海地区的实际经营成本状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加强费用管控力度,明确各级高管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关于费用管理的职责分工。公司主要负责人对费用管理负全面责任。费用发生事项部门或分支机构的分管高管人员、费用发生事项部门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对费用发生事项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报销的费用是真实发生的。公司分管财务的高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对费用预算的合理性和财务票据的真实性负责,确保在财务信息中如实反映费用发生情况。内审、合规部门应加强对费用审核过程的日常检查,其分管高管人员对检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严格管理费用审批和报销流程,对费用的预算计划、报销审批流程、系统记录建立明确的制度。费用报销应设定不同审核层次,具体规则由公司自行制定。报销单上应至少包括经办人、经办部门(机构)负责人、审核机构财务部门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财务人员的签名,原则上应集中于省级分公司及以上机构进行审核。同一经济事项的费用支出不得拆分成多笔支出。
第二十九条费用实行集中支付原则。费用应由公司使用费用专户直接支付,不得在下级分支机构设立费用账户。
费用实行零现金支付原则。公司应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费用。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转账方式结算:
(一)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支出;
(二)签证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费用实行直接支付原则。费用的支付对象应与发票开具单位以及相关合同或协议所列明对象一致。公司应通过限定金额、用途等措施管控员工费用垫付行为。发生员工费用垫付情形的,费用报销人须提供刷卡小票或转账记录。
存在无法按本指引规定的方式支付费用情形的,必须经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总公司分管高管人员书面批准。
第三十条费用报销必须具备以下单据:
(一)费用报销单;
(二)发票或符合规定的收据;
(三)支付凭据(由上级公司集中支付费用的情形除外);
(四)本指引明确要求的相关材料及证明报销事项真实性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费用分摊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按照本指引规定的费用分类、险种分类、分摊因子进行银邮代理产品分险种费用分摊。
第三十二条直接获取成本中能明确到险种的费用(如“外勤直接佣金”、“手续费”),应直接分摊至险种。不能明确到险种的费用,以分险种的直接佣金占比或手续费占比为因子进行分摊。
第三十三条间接获取成本中内勤人力费用按照分险种的手续费占比分摊。
第三十四条其余费用(如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公杂费等)按照上述所有以佣金占比、手续费占比分摊后的费用(除培训费、会议费、时点存款成本外)的加权比例进行分摊。
第七章 填报要求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认真填写《上海人身保险公司银邮渠道分险种费用核算表》(附件3),并以正式公文和EXCEL电子文档两种形式,于每年7月底前报送上半年累计值,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全年经最终财务核算的累计值。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本指引所规定的标准对银邮代理产品进行分类。当年累计新单保费大于规定金额的人身保险产品(附加险一律并入主险计算保费),应填写《产品信息明细表》(《上海人身保险公司银邮渠道分险种费用核算表》中表2)。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上报数据前应该仔细核对校验,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合理,反映公司实际情况。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
对于分支机构没有权限获取的数据,各公司应积极与总公司沟通协调,取得总公司支持,确保按时上报。
第三十八条公司填报时应注意各项数据之间的匹配性,例如保费数据应与佣金手续费对应,避免出现有保费收入但无佣金手续费,或反之的情况。
公司在报送半年度累计值和年度核算值时,应以财务数据为准(并与上报保监会统计信息系统的数据口径一致),可配合采用业务系统数据进行分拆。
对于主险和附加险不属于同一险类的情况,如果对应的手续费、直接佣金能够分拆,则主附险按各自险种分类填写相应保费、手续费、佣金等数据;如果不能分拆,则全部计入主险进行险种分类和填报相应数据。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将银邮渠道费用管理工作作为重点工作事项,并持续推动渠道费用合理列支。每年度对费用管理情况进行合规检查或内、外部审计,并结合分险种费用核算结果进行分析回顾形成专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析费用控制完成情况,与产品定价假设和预算下达情况进行对比,与历史情况的比较,并从中分析寻找差异原因、判断未来费用趋势以及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公司应于每年3月底前以正式公文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将专项报告上报上海保监局。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对报告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四十条人身保险公司实际费用率明显高于该类产品行业平均水平,或较自身以往费用率有显著增长的,上海保监局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将持续费用超支、费差损严重、产品费用率与分红水平、结算利率错位的公司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或检查对象,采取包括监管谈话,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函,行业通报,开展现场检查等监管手段。针对检查中查实的通过虚列费用套取资金、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行为,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应加强银邮渠道分险种核算的行业自律工作,将本指引的落实情况作为各人身保险公司财务自律检查的重要内容,如发现手续费率偏高或者业务费用出现明显异动的情形,应及时上报上海保监局。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对照本指引要求及时修订内部管理制度、调整预算管理办法、完善财务管控流程、改造IT系统,确保上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四十三条本指引由上海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指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上海市人身保险银邮渠道分险种费用管控分摊因子表
2.上海市人身保险银邮渠道分险种费用报销入账附件要求表
3.上海人身保险公司银邮渠道分险种费用核算表(excel表)
附件1
上海市人身保险银邮渠道分险种费用管控分摊因子表
附件2
上海市人身保险银邮渠道分险种费用报销入账附件要求表
关于印发《上海市人身保险公司银邮代理渠道分险种费用管控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沪保监发[2014]144号
2014年9月3日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规范银邮代理业务费用列支行为,提高财务数据真实性,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人身保险公司银邮代理渠道分险种费用管控监管指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