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PPP模式发展特点、主要监管措施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5-11-03孙欣华
孙欣华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济南 250021)
一、英国PPP发展历程及运行机制
英国PPP模式发展大致分为两个阶段——PFI阶段和PF2阶段。英国最早的PPP模式运用于保障性住房领域。1992年,英国首创PPP的典型模式——私人部门融资计划(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具体运作全部由私人部门完成。2013年3月末至2014年3月末,累计完成PFI项目728个,671个处于运行阶段,项目资本支出合计566亿英镑。项目主要涉及学校、医院、公路、监狱、住房、废物废水处理设施等领域。项目运营期限整体较长,截至2014年3月末,英国运营期限在20—30年之间的项目合计占比为74.45%。
(一)PFI模式:具体运作全部由私营部门完成
PFI项目通常由三部分主体构成:公共授权当局,负责实施政府采购的公共部门委托人;私营部门,是项目组织运行的核心,负责对项目进行经营和管理;第三方资助,即股东、贷款银行以及债券持有者等。
PFI模式下,PPP项目运行程序一般可以分为:立项与可行性研究→项目采购→项目建设和运营→移交。立项与研究阶段,发起人以财政承负能力为重要考量要素对实施PFI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并形成经营状况草案,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PFI小组核准。项目采购阶段,发起人在欧共体公报刊载招标讯息,通过招标确定项目开发主体。确定中标人后,政府提出对整个项目采购符合经济价值的说明,并从技术、财务、法律等角度审查项目主体的开发能力,与项目主体建立和完善合同条款,明确政府和私人部门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经核准后完成签约。签约完成后进入项目建设阶段,私营部门承担全部成本,负责筹措资金、组织设计、确定承包商施工、聘请项目监理、运营管理项目等,由政府根据项目实施、运营标准的完成度对私人部门予以偿还。如果项目建设水准未在规定时间内有所提高,公共部门当局通常有权终止合同,按适当份额补偿私营部门,并取得工程的所有权。移交阶段在项目完成后,私营部门办理转移、清算等事宜,公共项目由政府接管运营。
(二)PF2新模式:政府参股投入部分资本金
1.股权融资模式。鉴于私人投资难以利用高杠杆率获得资本市场融资,同时为降低私人资本股权融资的高额回报,英国政府在PF2模式中,要求提高资本金比例,政府资金在股本金中以小股东的方式进入,缓解私人投资者的融资压力,发挥私人资本的专业能动性,并使政府的风险降到最低。
2.改进招标流程。英国PF2模式中对项目采购流程进行改良,主要通过三方面措施提高项目招标效率。一是推行集中招标,即主要依托中央部门的专业力量进行采购,如IUK(英国基础设施局)等;二是推行采购流程化、简单化和标准化,推广使用PF2标准合同和规范文本;三是启动政府能力建设培训计划,在未来只有通过该学院的强化培训计划的人士,才有资格领导大型政府项目。
3.提高信息透明度。政府要求私营部门提供实际的和预测的净资产收益率,用于信息发布;及时披露未来PF2项目产生的负债情况,为项目发包方提供必要信息,使纳税人相信项目的VFM(Value for Money,金钱与价值等价)能达成。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适当公开、在项目公司董事会中引入政府和相关代表的观察员制度,满足公众对私人承包商信息需求。
二、英国PPP的主要监管措施
1.完善法律体系
英国政府没有专门针对PPP模式的法律,但《公共合同法》(The Public Contracts Regulations 2006)和《公用事业单位合同法》(The Utilities Contract Regulations 2006)是确立PPP运作最重要的两项制度,具体还有《关于公私协作的新指引:公共部门参股PF2项目的条款磋商》《PFI/PPP采购和合同管理指引》《PFI/PPP金融指引》等细项规范性文件。
2.成立专业机构,实施三级管理
一是成立专业机构进行规范管理。1992年英国政府推动民间投资提案制度,1997年设立专门机构组织和协调相关事宜,2000年设立合作伙伴关系组织(Partnerships UK,简称PUK)专门从事公共部门PPP项目,2011年财政部设立基础设施局全面负责PPP工作。二是三级管理机构共同负责PPP运作。财政部负责制定政策及批准纲领;英国合伙经营机关向公共部门提供私营机构专门知识及资源,并协助公共部门落实PPP重要项目;公私营机构合作署(由地方政府拨款成立的机构)向由地方政府协会委任的董事局问责,并为发展公私营机构合作地方机关提供支持。
3.确立完善的评价制度
2004年英国财政部公布《资金价值评估指南》《定量评价用户指南》。其中,《评估指南》作为推动公共部门成本比较的重要方法,对物有所值评价方法(Valuefor Money,VFM)的评价程序做出标准化规定;《用户指南》帮助采购当局评价项目资金价值并做出决策。
4.明确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合作模式
一是在选择私营部门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公私双方利益双赢。二是是建立多种公私伙伴关系模型,除常用的DBFO(设计—建设—融资—运营)公私伙伴关系模式外,还发展了如DBFT(设计—建设—融资—移交)、BOT(建设—运营—移交)、BOO(建设—运营—拥有)等模式。
5.引导金融机构为PPP提供长期限、低成本资金支持
英国金融市场竞争充分,银行和资本市场都可提供固定利率的长期融资,期限最高可达40年,最低利率为国债利率加75个基点,有效促进了PPP发展。如2007年11月,庄园医院(Manor Hospital)项目完成融资,其中就包括金融服务管理局(FSA)担保的1.6亿多英镑33年期债券、1 500万英镑期限可变债券,FSA信用级别为AAA级,利率仅比国债利率高93.2个基点。
三、对我国的启示
1.加快完善PPP工作机制、配套政策、法律等制度建设
我国现行与PPP相关的法规政策多为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权威性不足,部分文件之间甚至相互矛盾。为此,建议由中央政府出台PPP项目的评价标准及适用范围,对现行法规政策进行梳理,消除制度障碍,进一步明确PPP项目操作规则,包括市场准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风险分担、流程管理、绩效评价和争议解决等环节,使地方政府在基建等领域运用PPP项目时有据可依,规范和降低公共项目的政策风险和投资风险。
2.建立政府与私人部门间合理的风险共担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
PPP项目投资工期长、金额大、不确定因素多、风险高,无论由公共部门还是私方单独承担,都对项目实施不利。为保证PPP项目成功实施,必须在公共部门和私方之间合理分担风险。一是风险共担机制。双方都需要充分了解、预测项目未来风险并提出应对方案,对于不可预知的风险需要设定相应调节机制。政府部门主要承担法律风险、政策风险、最低需求风险等;私人部门主要承担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风险;不可抗力等风险由双方合理共担。二是利益分配机制。公私双方应充分协商,就合同中的利益分配问题达成共识,以规避合作过程中因利益分配不均而产生的风险;同时,还应能够提出让彼此均认可的利益分配方案,以调动PPP项目双方的积极性。
3.加快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推进PPP运作专业化
PPP运作业务流程复杂,涉及财务、金融、法律等诸多方面,专业化程度高。同时,建立全国性的PPP监督管理机构对推广PPP模式至关重要。因此,应适度增强PPP模式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制定相应的政策,建立各级政府机关联合促进体系,制定通用PPP项目实施规范,积极开展办理人员培训课程等,促进私营部门以PPP模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4.简化PPP项目审批程序,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考虑到PPP项目涉及财政、规划、土地以及主管行业等主管部门,项目审批仍需经过较为繁杂的审批流程,在风险得到控制的前提下,应考虑进一步简化PPP项目审批流程。此外,应加强PPP项目招投标、投资建设和后期运用保障等信息的披露,如效仿PPP项目采购的信息预通知需要在欧盟官方期刊上发布广告,确保有兴趣的投标人均能够获知有关事项,保证参选的人数实现充分竞争,保障公共产品和服务保值保量的供给。
5.加快设立国家PPP基金
PPP基金主要作用是通过股权投资解决项目初期资金困难,同时起到撬动社会资本的作用,并寻找适合的PPP项目。建议由财政出资,设立PPP基金和项目开发基金,该基金可以通过债权、担保、股权等形式,为难以获得市场融资的PPP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在项目条件改善后择机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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