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改革情境下的中小企业协同创新模型
2015-11-02曾萍赵冰
曾萍+赵冰
在综合分析现有中小企业协同创新模型优缺点的基础上,考虑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将带来制度环境的根本变化,构建了新形势下改进的中小企业协同创新模型,同时对模型的作用机理也进行了全面的阐释。该模型可为中国全面深化改革情境下中小企业协同创新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提供支持。
关键词:
协同创新;市场作用;政府作用;资源配置
中图分类号: F273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055X(2015)05-0001-08
随着技术进步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中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所面临的挑战越来越严峻——它们需要在快速实现转型升级的同时成功建立相对于国际竞争对手的优势,否则就可能在越来越激烈的全球竞争中失败。在这种严酷的经营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开始重视协同创新,它们致力于联合大学、科研机构、政府、中介机构等主体的力量构建协同创新网络[1],以弥补自身在创新资源和能力上的劣势,推进技术创新活动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不仅如此,作为影响国家和区域之间竞争成败的关键因素——协同创新在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中也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获得了国家及其领导人的高度关注。2012年11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强调“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更加注重协同创新。”2013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再次强调指出: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大型企业创新骨干作用,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推进应用型技术研发机构市场化、企业化改革,建设国家创新体系。
然而在实践中,协同创新还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深度信任与有效合作的缺乏、创新成果的形式化等已经成为阻碍我国协同创新发展的痼疾。合作初期的“同舟共济”、协同过程中的“同床异梦”以及最后阶段的“同室操戈”已成为某些协同创新的真实写照,有些协同创新甚至异化成了工业上的“批量生产”和商业上的“运作艺术”。令人遗憾的是,对于上述严重问题,学术界却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已有的企业协同创新模型的相关研究,虽然已经注意到协同创新的运行机制问题,但是各创新主体参与合作的内在动力不强、合作流于形式、创新成果缺乏市场与市场转化率低等问题并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尤为重要的是,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的各项政策与配套措施的逐步落实,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将会越来越明显,政府也将更好地发挥作用,从而给企业协同创新的制度环境带来根本性的变化。面对新的制度环境和以往企业协同创新模型的不足,我们迫切需要新的企业协同创新模型。因此,本文的研究在比较分析已有企业协同创新模型的基础上,考虑到“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所带来的制度环境变化,构建了改进的中小企业协同创新模型,进而对该模型的运行机制进行分析,希望能为协同创新理论的发展提供支持,同时为国内中小企业参与协同创新实践以及中国创新国家与创新区域建设提供重要的指导。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学 报(社 会 科 学 版)
第5期曾萍 等:全面深化改革情境下的中小企业协同创新模型
一、现有中小企业协同创新模型
基于自身创新资源与能力的不足,中小企业迫切需要与其他组织合作开展协同创新活动,从而能够开发新产品,提升创新能力。那么,中小企业怎样才能更好地开展协同创新活动呢?学者们就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如下多个中小企业协同创新模型。应当说,这些协同创新模型均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又或多或少存在一些缺陷。随着外部环境尤其是制度环境的根本性变化,这些缺陷将会变得越来越明显。
(一)产业集群内的中小企业联盟模型
为了应对资金短缺以及技术落后的先天劣势,中小企业在创新发展过程中很容易想到的就是利用集群的力量,通过与集群内的其他企业建立紧密的联盟来实现协同发展。企业通过集群不仅可以迅速集聚新的资源,实现资源和优势上的互补,获取规模经济效益,[2]而且有利于把握创新时机,提高创新效率。[3]针对中小企业的这种协同创新形式,学者们提出了如图1所示的中小企业联盟模型,其又可以分为横向协同创新和纵向协同创新两种模式。
其中,横向协同创新是指同类竞争者之间的协同创新。一般来说,竞争者存在同一个市场当中,通过所掌握的市场信息的共享,合作各方可以对未来技术的发展方向有一个更加全面和准确的把握,从而降低技术创新的成本和风险。[4]而资源和能力上的分享、互补又能提高合作各方的创新能力,最终达到加快创新速度、发挥协同效应的目的。纵向协同创新则是指中小企业与供应商和分销商构成联盟协同创新。通过与供应商合作开展协同创新,企业可以让供应商尽早了解自己对原材料供应等的创新需求,这样可以缩短技术创新周期,降低创新成本。而与分销商进行协同创新,则可帮助企业及时获取市场信息,了解市场需求,进而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做出技术创新或者营销方式创新,以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
图1中小企业联盟模型
因为中小企业联盟内的企业掌握着异质性、互补性的资源和技术,所以它们比较容易达成合作,形成相对稳定的创新网络,进而带来创新效率的提高。[5]此外,中小企业联盟对于各参与主体的资金和技术没有过高的要求,加上中小企业本身也具有强烈的合作需求,因此该协同创新模型的应用非常普遍。但是,该模型忽略了政府、大学、科研机构以及中介机构等主体对于企业协同创新的重要作用,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协同创新的效果。事实上,产业集群内企业之间创新资源与技术的相似程度是比较高的,所以企业通过集群内中小企业联盟能够获得的异质性与互补性的创新资源和技术也是有限的。单纯依靠集群内产业链或价值链上相关企业的协同创新合作,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很难取得根本性和持续性的突破。
(二)产学研合作模型
产学研合作是当前最为重要的一种协同创新方式,它主要是指以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为核心,在政府、金融机构和中介组织的支持下,合作开展技术创新研究的过程。[6]如图2的产学研合作模型所示,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通过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构成的“三位一体”系统是产生创新成果的源泉。政府、金融机构与中介机构等共同构成的产学研合作的技术创新支持系统,则在创新支持政策的制定、创新资金的供给、科技成果的转化等方面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以各主体形成的协作框架为依托,各方通过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所形成的协同创新循环系统,不但能够加快创新成果的生成速度,而且能够实现区域性的产业创新。
图2产学研合作模型
同中小企业联盟模型相比,产学研合作模型增加了高校、科研机构、政府、金融机构与中介机构等元素,基本上涵括了协同创新所包括的各种创新主体,因而更为全面与完整。根据产学研合作模型,拥有不同资源的创新主体各司其职,构成了一个以创新为目的的良性循环系统。但是该模型也存在一些不足,包括:①市场作用的忽视与政府作用的异化。该模型主要强调了政府在产学研合作中的重要作用而忽视了市场作用,这样使得企业、高校与科研院所之间的协同创新更多表现为政府导向而非市场导向,结果造成了创新成果无法满足市场要求或者根本缺乏市场需求。②主要关注了企业与其它非企业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忽略了中小企业之间的协同合作,因此无法充分发挥整个创新系统的协同性。③企业、高校与科研院所虽然构成了一个“三位一体”的系统,可是它们却存在于不同的价值体系之中,其性质与功能各异,且拥有完全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如果缺乏良好的运行机制,则参与协同创新的各个主体的行为都会指向自我利益而非协同利益,企业协同创新很可能表现为“同床异梦”,最终也只能得到“零和博弈”的结果。[7]事实上,产学研合作模型并没有提供一种切实有效的机制让各方能够“肝胆相照”“同舟共济”,自然也无法达成基于深度信任的合作,实现多方共赢。
(三)“四主体”动态模型
“四主体”动态模型是依据各主体的特点,将中小企业、政府、高校及科研机构和社会服务体系等四大创新主体纳入到一个创新体系中进行研究的协同创新模型[8]40(如图3所示)。首先,系统内的中小企业可以依据所处市场环境和自身发展情况,共享市场信息和创新资源,提高创新效率。其次,在整个协同创新体系中,企业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技术发展需求情况向体系内的其他创新主体发送创新需求信息。第三,高校以及科研机构、政府和社会服务体系根据了解到的企业需求,通过人才、知识、技术和资金等各种形式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创新资源。最后,取得的创新成果先在企业中进行测试,进而推向市场[8]41。
图3“四主体”动态模型
应当说,“四主体”动态模型既考虑到了中小企业间的协同创新,又把政府、高校及科研机构和社会服务体系等创新支持主体纳入到协同创新体系中,构造了完整、系统的协同关系网络,确保了系统运行的高效性和可持续性。但是,该模型也存在一些不足:①强调了中小企业之间的协同创新,但忽略了中小企业与其供应商、顾客之间的协同创新。而在实践中,中小企业与其供应商、顾客之间的协同创新或许更为重要。②有效的运行或利益机制的缺失,难以保证中小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社会服务体系等不同利益主体能够达成基于深度信任的合作,这种情况下的协同创新很可能只是流于形式。③强调政府的作用而忽视了市场的影响,使得协同创新更多地体现了政府意志,缺乏市场需求。
(四)现有协同创新模型的共性不足
通过对上述中小企业协同创新模型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它们存在一些共性的不足,主要有以下三点。
(1)过于强调政府作用,以至于忽略甚至替代了市场作用,这是现有协同创新模型中最为根本性的不足。在政府起决定性作用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协同创新主要体现了政府意志或政府意图,各主体之间的合作也只是“貌合神离”,其目标主要是通过协同合作获得“政府资源”,自然也就无从获得良好的协同创新成果了。事实上,政府对于创新的市场需求及其变化趋势的了解与把握程度是相对较低的。如果只关注政府作用而忽视市场的决定性作用,甚至政府“越俎代庖”以“政府需求”来替代“市场需求”,那么企业协同创新实践就会出现严重的偏差。我国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就是一个典型的实例。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作为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的新能源产业,获得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高度关注和支持。在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最初阶段,技术和市场的高度不确定性使得企业与其他创新主体均缺乏足够的动力进行新能源产品的研发。此时,由政府出资引导相关企业与研究机构共同组建协同创新体系来推动新能源产业的启动和发展是非常必要的。[9]然而,随着新能源产业的逐步发展,政府继续发挥主导作用使得产业的发展偏离了市场规律,也带来了一些严重的问题。例如,为了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区域竞赛中获得优势地位,各地方政府均在用地、信贷、税收、项目审批以及企业上市等方面出台了大量针对光伏企业的优惠政策。但是,政府这种不顾市场需求的“揠苗助长”式的行政推动释放了错误的市场激励信号,使得公众对光伏产业的未来发展过于乐观,大量企业由此盲目跟风、非理性扩张,结果造成我国光伏产业产能高度过剩、发展失衡,整个光伏产业发展就此进入“寒冬”。此外,我国2009年启动的新能源汽车“十城千辆”工程最终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也是过度强调政府作用、忽视市场影响的一个典型例证。
(2)缺乏有效的运行机制。由于对市场作用的忽视,使得协同创新的有效运行难以得到保证,从而带来了两种结果。第一,参与各方事前并不了解协同创新成果缺乏市场需求的情况,实践中市场对创新成果的消极反应将极大程度地挫伤各方的积极性,从而导致各方缺乏持续合作动力、协同创新中断或失败。[10]第二,参与各方事前已经了解到协同创新成果缺乏市场需求,它们参与协同创新的目的很简单——即获得政府的资金、项目和各种优惠政策。这种情况下,各方参与协同创新往往只是形式上的合作,缺乏深度信任与参与动力,企业协同创新也相应表现为工业上的“批量生产”与商业上的“运作艺术”。可见,无论是哪种结果,企业协同创新都将难以有效运行下去。
(3)协同创新及其成果形式化。在以往的企业协同创新实践中,政府而不是市场发挥了决定性作用,造成各方缺乏参与协同创新的内在动力。临时拼凑或商业化运作的协同创新组合只是为了从政府那里获得相关的资源,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协同创新流于形式,很少存在实质性的合作。同时,政府主导的协同创新不仅缺乏市场需求的引导,而且通常需要以获得重大政绩的创新成果为目标,所以其创新成果往往趋于形式化,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或者根本缺乏市场需求。
二、中小企业协同创新模型的改进
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的各项政策与配套措施的逐步落实,中小企业协同创新所处的环境,尤其是制度环境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面对制度环境的巨大变化和以往中小企业协同创新模型的不足,我们迫切需要构建新形势下的企业协同创新模型。为此,本文研究构建了如图4所示的新的中小企业协同创新模型,希望既能够适应外部环境尤其是制度环境的变化,又能够弥补以往中小企业协同创新模型的不足,最终推动中小企业协同创新的顺利开展。
(一)协同创新参与主体的定位与作用
1.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自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于市场作用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计划经济中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中市场调节的全覆盖”“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作为“中国模式”重要构成的威权政府掌握着大量的稀缺的公共资源,但社会缺乏对政府有效监督的机制。[11, 12]然而,与直接面对市场竞争的企业相比,政府对于创新需求及其变化的感知还不够准确和及时。在这种情况下,由各级政府来决定企业协同创新方向的选择与创新资源配置,可能导致企业协同创新难以取得最优的创新成果甚至失败,光伏产业与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不顺为此提供了证据。令人欣慰的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通过的《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意味着只要是市场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都要交给市场,大幅度
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
图4中小企业协回创新模型
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以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对于中小企业协同创新而言,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就需要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基础导向作用,具体来说:①中小企业和其他创新主体是否参与以及如何参与协同创新,由各个创新主体按照市场规则自主决定,尽可能减少甚至消除政府的干预。②协同创新的研发方向与路线选择应由市场决定而不能让位于政府主导。事实上,只有由市场需求引导协同创新的研发与投资方向,才能确保协同创新成果满足市场需求,避免无效投资的风险。③各类创新要素与创新成果的价格也应由市场决定。通过市场价格与供求机制的作用,让价格真实地反映出创新要素与创新成果的稀缺程度和供求关系,确保企业协同创新的可持续进行。④各类创新要素的配置由市场来决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作为创新主体的各个企业平等地争取高校、科研机构、其他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所提供的创新资源,实现优胜劣汰。政府不应采用行政手段直接或间接影响创新资源配置,不应根据自己的喜好盲目扶持一些特定企业。总之,要通过市场机制的风险、供求、价格、竞争等要素之间互动作用来健全和发展企业协同创新的市场导向机制,进而充分发挥市场在协同创新体系中的资源配置作用。
2.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强调市场在企业协同创新中的决定性作用,并不是否定政府的重要作用,而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概括来说,在企业协同创新之中要更好地发挥政府在保护产权、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提供公共服务等创新环境建设方面的作用。而政府这些作用的发挥,恰恰是为了给市场能够在企业协同创新的过程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创造环境、提供服务,而不是替代市场的作用。[13]
具体来说,政府应当尽快与尽量减少对于特定企业协同创新的R&D补贴、税收优惠和政府采购等政府支持,而将重心转移到针对全体企业的创新环境建设等方面。[14]因此,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就需要:①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比如清除各种形式、各种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②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比如通过制定负面清单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领域。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比如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④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对未达到环境保护要求企业(比如污染治理未达标和能耗超标的企业)的惩罚并确保惩罚力度的一致性。⑤谨慎地实施创新优惠政策,逐步减少各类优惠政策以及缩小其作用范围,加强跨省区的联动与协同,确保跨省区制度环境的一致性,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逐步形成,等等。
3.强化中小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
强化中小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就是要让中小企业在协同创新体系之中居于核心位置——它们应成为研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以及风险承担和创新受益的主体。具体来说,在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中小企业根据它们各自战略目标实现的需要以及对未来市场需求及其变化的预测,自主地决定是否以及如何与哪些创新主体(供应商、顾客、其他中小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中介机构,等等)开展协同创新合作。在企业协同创新的过程中,中小企业或者中小企业联盟按照市场规则确定研发投入的重点与方向、分摊研发投入的成本、合作开展协同创新活动、分享协同创新的成果以及共担协同创新的风险。值得关注的是,在当前某些企业的协同创新实践中,地方政府事实上已经取代了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它们主导了协同创新的方向,甚至成为协同创新研发投入与风险承担的主体。因此,强调中小企业在协同创新之中的主体作用,就需要政府有所不为——决不能成为企业协同创新的主导和主体。
强化中小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也需要特别重视中小企业与其他中小企业(包括竞争企业、供应商与顾客等)之间的协同创新。这是因为,首先,中小企业之间的协同有助于克服单个企业无法克服的技术困境,分享彼此掌握的资源、人才、知识等。[15]通过互补性资源和知识的共享,参与合作的中小企业能够发挥出技术创新上的协同效应。这种协同合作不仅能够提高参与合作的中小企业的技术能力,而且能够大大降低技术创新的成本和风险。其次,中小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往往也需要上游供应商的大力支持。事实上,供应商处于产业链的上游,它们的意见和看法能够帮助企业更清晰地发现潜在的技术难题,并从源头找到改进方法,突破技术障碍。最后,顾客是企业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最终使用者,他们日趋个性化与多样化的需求变化趋势推动了中小企业不断创新。因此,企业需要根据顾客与市场的反馈信息,对产品或服务进行针对性的创新与改进,使之更好地满足顾客不断变化的需求。综合来说,强化中小企业在协同创新之中的主体作用,就需要特别关注中小企业之间的协同创新。从更为广泛的意义而言,作为企业协同创新主体的中小企业,也应包括各类中小企业之间的联盟。中小企业联盟也应被视为中小企业协同创新的重要主体。
4.改善高校与科研机构的知识供给作用
高校与科研机构是科学知识的重要来源,它们不仅可以为企业协同创新提供基础性的知识支持,还可以源源不断地为企业协同创新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相对中小企业来说,高校与科研机构在科研人才、知识创造、研发经验和资源整合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它们参与协同创新有利于创新效率和创新质量的提高。同高校与科研机构相比,中小企业对于市场的理解更为深刻,它们了解市场与顾客需求及其变化趋势,也具有更强的市场开拓能力。中小企业协同创新体系之中高校与科研机构的加入,可以充分发挥不同创新参与主体在资源与能力上的互补作用,实现更好的协同创新绩效。
然而,高校及科研机构与中小企业的价值取向以及利益出发点存在明显的差异,单纯通过政府行政手段以“拉郎配”方式捏合而成的产学研协同创新合作经常会出现动力不足、稳定性差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高校与科研机构的知识供给作用很难充分发挥出来。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难题,首先,需要强调企业协同创新的市场导向。中小企业与高校及科研机构均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应按照市场机制来进行协同合作,并在合作中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从而推动企业协同创新的可持续发展。其次,也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包括:推进一些应用型科研机构的企业化与市场化改革、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及其研究人员自发地参与企业协同创新,为中小企业与高校及科研机构按照市场机制进行协同创新合作扫除制度障碍;加强法律与制度建设,为高校及科研机构与中小企业的协同创新合作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促进高校及科研机构知识供给作用的有效发挥。另外,还需要强化企业在协同创新中的主体地位。由于高校和科研机构远离市场与顾客需求,其研发重点和方向可能会与市场脱节,导致创新成果难以满足市场需求或者缺乏市场需求,科技与经济呈现“两张皮”的情况。[16]而一旦确认中小企业在协同创新之中的主体地位,就能充分发挥其对市场需求深刻理解的优势。通过与高校及科研机构的协同合作,不仅能很好地发挥高校及科研机构的知识供给作用,而且可将高校及科研机构的知识与技术优势转化为实际的市场需求,形成良性循环,促进企业协同创新的发展。
5.提高社会服务机构的创新服务作用
参与企业协同创新的社会服务机构主要包括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等。它们主要在资金、咨询、管理等方面为中小企业协同创新提供支持和服务。具体来说,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为中小企业协同创新提供资金支持与投资建议。行业协会则作为政府与中小企业之间的桥梁,在向政府传递本行业诉求的同时,可以为中小企业协同创新提供咨询服务,监督并协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本行业利益。人才中介、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可为中小企业协同创新提供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
在中小企业协同创新体系中,社会服务机构创新服务作用的有效发挥,主要依赖于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其中,市场决定性作用意味着各种社会服务机构按照市场游戏规则来决定是否以及如何给企业协同创新提供服务,也就是按照市场机制来进行创新资源配置。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点则在于中小企业协同创新之中的“去政府干预”。此两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就能够确保社会服务机构为企业协同创新提供有效的创新服务。
(二)灵活多样的中小企业协同创新模式
根据改进的中小企业协同创新模型,作为创新主体的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己在生产经营中的具体创新目标,如改善工艺流程、克服技术难关、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等,按照市场规则,采用灵活多样的包括不同参与主体、不同层次的中小企业协同创新模式。
具体来说,中小企业可以与同行中小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合作,共享资源和信息,获得单个企业无法获得的协同效应;中小企业也可以与供应商、顾客合作开展协同创新活动,以开发新产品;中小企业还可以联合其他中小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围绕某一行业技术难题展开合作攻关,获得突破性的创新成果;诸多的中小企业也可以组成联盟,然后引入高校及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在市场起决定性作用且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条件下,开展更为广泛的中小企业协同创新活动。通过上述灵活多样的协同创新模式,中小企业可以同时推进多项不同主体参与、不同层次的协同创新活动,从而实现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与国际竞争力的持续提升。
(三)良好的中小企业协同创新运行机制
前述协同创新模型之中各参与主体的定位和作用,描述的是一种理想的状态。而在中小企业协同创新管理实践中,各参与主体能否充分实现其定位和作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达到理想状态,则依赖于企业协同创新是否具备良好的运行机制。良好的运行机制,是确保中小企业协同创新模型顺利有效运转并取得重要创新成果的关键。
中小企业协同创新模型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动力机制、信任机制、利益分配机制与法律保障机制,等等。首先,最为重要的是动力机制,即市场机制,它直接促进了中小企业协同创新的形成与发展。这是因为:市场机制不仅是各创新主体参与合作的兴奋剂,能够激发各方参与企业协同创新的积极性;它还是各创新主体参与合作的粘接剂,能够保证各方建立基于信任的有效合作;它还是推动协同创新过程发展的催化剂,能够提高协同创新的效率与效果。具体来说,中小企业协同创新合作的起因来自于市场与顾客的需求,各方是否参与以及如何参与企业协同创新合作由市场机制决定,协同创新的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也均由市场决定,那么协同创新的最终成果自然能为市场所接受,从而实现由科技成果到现实生产力的顺利转化。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整个企业协同创新体系能够顺利实现目标,中小企业与其他创新主体的需求也能够得到满足,那么市场机制就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各个主体参与企业协同创新合作、以及整个企业协同创新持续发展的动力。
其次是信任机制。在中小企业协同创新的过程中,各参与主体根据自身需要自愿地加入到协同创新合作中,各方参与的自愿性表明了它们寻求合作的诚意。并且,参与各方的根本目标,即通过共同努力以获得预期的协同创新成果也是一致的,这也能在较大程度上保证各参与主体能够相互信任,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此外,在中小企业协同创新中,良好的知识与信息共享氛围以及相关硬件平台建设,能使各个主体之间实现较为充分的沟通与交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各个创新参与主体之间的信任。
第三是利益分配机制。中小企业协同创新合作关系建立之后,合作各方常常因为不合理的利益分配导致合作关系的破裂或者协同创新失败。因此,良好的利益分配机制是保证中小企业协同创新成功且持续发展的关键。一般而言,良好的利益分配机制需要:①清晰界定产权关系,尤其是对企业协同创新成果——技术成果或知识产权的归属在事前需要清晰地加以明确。[17]②科技成果的转化是协同创新的核心内容,也是一个具有高风险性和高收益性的过程[18],因此利益分配需要遵循互利互惠、结构利益最优以及风险与利益对称三条基本原则,且需要采取合适的风险补偿措施。[19]例如,在利益分配时,可以通过科技成果折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保证知识要素投入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这种方式,可激励高校和科研机构及其研究人员积极参与协同创新,也愿意承担更多风险。
最后是法律保障机制。良好的法律保障机制,也是确保中小企业协同创新顺利开展的不可或缺的重要运行机制。综合而言,良好的法律保障机制包括:①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为各个主体,尤其是高校科研机构及其研究人员积极参与协同创新创造有利条件。例如,从法律上明确高校及科研机构研究人员参与企业协同创新合作所获得收益的合法性,等等。②对于各主体违反协同创新契约的行为及时给予惩罚。③在适当的时候制定专门法律来促进、引导、规范和保障中小企业协同创新的发展。
三、研究结论
本文研究在综合分析现有中小企业协同创新模型优缺点的基础上,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制度环境的变化,构建了全面深化改革情境下的新的中小企业协同创新模型。该协同创新模型强调: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强化中小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发挥高校与科研机构的知识供给作用以及社会服务机构的创新服务作用。根据上述模型,中小企业在创新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创新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中小企业协同创新模式。当然,该协同创新模型的有效运作,也依赖于动力机制(即市场机制)、信任机制、利益分配机制与法律保障机制等的良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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