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会计处理的思考
2015-11-02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深圳518128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深圳518128)
融资租赁业务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20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法律、会计、税收及监管成为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四大支柱”。法律体系的统一、会计制度的规范、税收政策的配套以及监管的适度都是融资租赁业务健康发展不可缺少的要素,本文仅就目前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相关的会计处理作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述应付融资租赁款属于货币性项目,需每月计算汇兑损益,应以原币美元记账。而未确认融资费用为负债类科目,作为应付融资租赁款的抵减项列示于报表,每月应按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入利息费用,其实质为非货币性项目,不需计算汇兑损益。在实务操作中,融资租赁业务如为外币结算,相应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如何进行计量,本文现将外币融资租赁业务和外币借款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对比。
(一)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外币借款业务
(1)借款日,将借款本金一次性确认为外币长期借款。(2)每月末,分期计提应付利息。借款本金和利息计提数应于每月末进行汇率重估,计算相应的汇兑差额。由于计提利息是按月进行,而偿还利息一般以季度为周期,所以利息部分产生的汇兑差额不会对当期损益产生较大影响 (剔除汇率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外币融资租赁业务
(1)租赁开始日,确认的应付融资租赁款实质已包含本金及利息 (“应付融资租赁款——本金”及“应付融资租赁款——应付利息”),即租赁期应付的全部利息已于租赁开始日一次性确认于应付融资租赁款中。同时,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应付融资租赁款的抵减项予以确认(为便于比较分析,假设与“应付融资租赁款——应付利息”金额一致),即在抵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后,应付融资租赁款中仅反映 “应付融资租赁款——本金”。以上处理结果与外币借款业务在借款日的会计处理结果一致。(2)在租赁期内每月末,按照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即相当于借款业务的每月利息计提。抵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后的“应付融资租赁款——应付利息”余额,相当于借款业务中应付利息的余额。
通过以上分析,相比借款业务,如果外币融资租赁业务中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以人民币记账,由于“应付融资租赁款——应付利息”的外币余额一次性确认,会放大汇率波动对当期损益的影响;而如果未确认融资费用以外币记账,则汇率波动仅会对抵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后的“应付融资租赁款——应付利息”的外币余额产生汇兑影响,即与外币借款业务中汇率波动对应付利息余额的汇兑影响保持一致。
综上,笔者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虽然在性质上属于非货币性项目,但应视同应付融资租赁款每月计算汇兑差额,以合理反映汇率变动对应付融资租赁款的影响。
二、售后租回交易形成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随着企业融资环境的变化以及税收相关政策向融资租赁业务的倾斜,市场上涌现出了大批融资租赁公司。航空公司等资本密集型企业为解决资金需求和减少资产残值风险,加强了与境内外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越来越多地采用了售后租回的方式进行资金筹措。下面,笔者对形成融资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会计处理进行简要分析。
(一)售价明显高于公允价值
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可分成出售和租回两个步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经过以上会计处理后,出售资产原账面值以固定资产清理的方式进行转销,另外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新资产价值重新入账,同时将出售环节未实现的资产处置损益确认为递延收益。通常情况下,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的出售价格与其公允价值应保持一致,交易处理完毕后承租方报表上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动应较为合理,与企业借款的会计处理结果相近。而在目前的市场中,承租方为解决资金需求,其资产售价可能远大于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而融资租赁公司只要能保证自身的内在收益率,就可以接受价格与价值的背离,从而使融资租赁环节的定价畸高。这种情况下,售后租回交易后承租方的资产和负债存在大幅虚增的可能。承租方也可通过此种与租赁公司的合作,达到调节报表结构、进而影响相关财务指标的效果。
(二)售后租回的租赁期较短
根据《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就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在现实环境中,承租人为获取短期资金同时保留原有资产所有权,可与租赁公司进行售后租回交易,约定租赁期满租赁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而租赁期可能只有1年或者更短。此种交易形式上符合目前准则规定的形成融资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应按照租赁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除资产所有权会发生变化外,实质上属于中长期资金借贷,作借款处理更为合理。
笔者认为,对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售价明显与其公允价值背离或者租赁资产所有权最终会转移至承租方且租赁期限较短,则应将交易视为资金借贷,按照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三)出售购买权的售后租回
1.业务简述。对于某些建设期较长(一般超过一年)的大型设备,如飞机等,航空公司与飞机制造商签订采购合同后,飞机制造商会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制造和交付飞机。同时,航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分期支付飞机采购款(美元),计入“在建工程”。在飞机建造过程中,航空公司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要求,将所占用一般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一并计入“在建工程”。在飞机即将完工交付前(尚有部分飞机尾款未支付),航空公司由于资金需要,与飞机制造商和租赁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航空公司转移飞机购买权,转由租赁公司向飞机制造商支付飞机全款(原合同价)购买该飞机,同时飞机制造商全额退回航空公司前期已支付款项(美元),并由航空公司向租赁公司融资租赁租回该飞机。
2.会计处理分析。假设航空公司某架在建飞机的“在建工程”账面值为人民币A(包括前期飞机预付进度款账面值B及利息资本化金额C),由于每月美元记账汇率不同,在航空公司转移飞机购买权的时点,收到的飞机制造商退款入账折人民币数 (转让价D)必然与“在建工程”中飞机预付进度款账面值B不一致。加之该转移购买权时点的在建工程中包含的资本化利息部分B,导致“在建工程”的转让价D明显低于账面值A,从而产生较大的差异。从以上交易的合同形式上看,符合售后融资租赁租回的确认条件。如果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上述差异应确认为递延收益 (借方余额),在飞机使用期间分期摊销并调整飞机折旧费用。
该交易中,租赁公司仅按照飞机转移时点的原合同价款E(美元)进行飞机采购。由于该价款折人民币金额不含利息资本化因素,且受该时点美元汇率的影响 (假设美元在逐步贬值),租赁公司向航空公司收取的融资租赁款现值F将明显低于航空公司正常采购飞机的入账价值A。如果按照售后回租形成融资租赁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则融资租回的飞机入账价值将明显低于同一机型飞机。虽然将“在建工程”售价与账面值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借方余额),同时融资租入飞机入账价值偏低,但从报表层面看,递延收益(借方余额)应列示于长期待摊费用,与飞机所属的固定资产同属于非流动资产,所以报表总体资产额及流动性结构与自购飞机售后融资租回的业务处理结果不会有太大差异。
从另一个角度考虑,航空公司与飞机制造商和租赁公司达成该笔交易的目的主要是资金融通,实质上并没有改变继续购建并使用飞机资产的状态,而航空公司不应简单根据合同形式而使飞机的入账价值偏离其真实的价值。所以,笔者认为,航空公司应将上述转让价A与 “在建工程”账面值B的差额,即已进行资本化处理的利息,视为航空公司在租赁过程中产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融资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从而使得融资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更接近于其公允价值。
3.现金流量分析。正常的售后租回交易分为资产出售和租入资产两个环节,在出售环节收到的价款按照资产转让行为本身应计入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处置固定资产收到的现金。而从上述交易看,在出售时点相关资产尚在建造过程中,未形成承租人的固定资产,承租人尚未取得该资产所有权,而承租人的交易目的为筹措资金。所以,笔者认为,出售环节收到的转让价款如作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更能反映上述交易的实质。
另外,承租人确认的应付融资租赁款中既包含本金也包含相应利息。承租人在支付融资租赁款时,通常做法是将其全部计入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项目,未区分本金和利息。笔者认为,为了与借款业务的现金流量处理方式相匹配,可以考虑将应付融资租赁款中的利息部分单独计入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这样能与借款业务的处理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