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跨国情侣的情变之讼
2015-10-30章伟聪
章伟聪
她,来自中国内地某省的一个地级市。他,来自与中国隔海相望的日本。两人相识四年半之后,她向上海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一次性支付女儿小慧的抚养费170余万元。于是,一对跨国情侣的情变之讼拉开了序幕……
管辖异议VS限制出境
法官顾薛磊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管辖权异议。原告林慧兰与被告小泽次郎(均为化名)的抚养纠纷案,立案时遵循的是“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但立案后不到一个月,被告小泽次郎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原告林慧兰住所地法院管辖。申请理由:本案被告系日籍,直至原告起诉时,在中国境内并没有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依据中国法律,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林慧兰在上海租住尚不满一年,如果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将要移送至林慧兰的户籍所在地法院。情况真是这样吗?第二天,顾薛磊向原、被告双方代理人作了调查。被告代理律师表示,小泽次郎在XX小区28号24楼的房屋内居住不到半年,之前在中国多个地方居住过,没有确切地址。原告代理律师则表示,小泽次郎在该小区里住了三四年之久,中间可能换过房屋,但没有离开过这个小区。于是,顾薛磊仔细查阅了小泽次郎的身份证明材料。果然,两份在时间上连续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显示,2013年5月中旬,小泽次郎入住长宁区某小区27号12楼一套住房,而2014年2月下旬小泽次郎再次入境后,入住了同一小区28号24楼一套房屋并一直居住至今。顾薛磊及时制作了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书。小泽次郎没有上诉。
立案后不到一周,原告林慧兰就提出了限制被告小泽次郎出境的申请。原告代理人表示,据了解,原本与小泽次郎一起居住在上海的他的妻子和孩子已经回日本,小泽次郎不久也将回日本,且小泽次郎在中国没有任何资产,一旦离境,有可能造成本案最终判决无法执行。顾薛磊根据案情迅即对原告申请作了研判,在要求原告提供资金担保,并明确告知原告如因错误限制被告出境造成被告损失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之后,顾薛磊于当天作出了限制被告小泽次郎出境的决定。
申请获准,原告方舒了口气,被告方则坐不住了。两周后的一天上午,小泽次郎携代理律师一同来到长宁法院。这是小泽次郎因本次诉讼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现身法院。小泽次郎毕恭毕敬地向法庭呈上《解除限制出境措施申请书》和《承诺书》,表示自己愿意配合做亲子鉴定,愿意提供人民币5万元作担保。5万元保证金按“代管款”方式被收下了,但顾薛磊没有立即作出决定。他要审慎评估案件可能的走向。第二天,顾薛磊约见被告代理律师,要求小泽次郎追加担保金。然而,代理人表示,小泽次郎在中国境内没有固定资产,也没有更多钱款增加保证金,因此暂时不申请撤销限制出境措施,要求退还已经缴纳的保证金。在法院“代管款”账户内待了2天的5万元保证金被如数退还。
真心相爱VS花钱买欢
法庭审理尚未开始,双方已有了两个回合的交锋。本案纠纷关涉非婚生子女抚养,原告诉请获得支持的前提条件,是非婚生的小慧与被告具有亲子关系。虽然通过DNA检测得出结论并不困难,但倘若被告不愿做亲子鉴定,原告就只能通过证明双方关系十分亲密,得出被告极有可能是小慧生父的盖然性判断,从而争取法庭的支持。在之后进行的三次庭审中,围绕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同居关系这个关键问题,原告方祭出了“真心相爱”的大旗,被告方则一口定下“消费与服务”的基调。双方各执己见,寸步不让,并分别向法庭提供了大量证据。亲自出庭的林慧兰告诉法官,2010年1月,她与小泽次郎初次见面确实在她工作的KTV酒吧。之后不久,因互生好感发生了性关系并开始恋爱,当年7月开始同居。林慧兰讲,同居之后两人关系一直很好,因为小泽次郎多次答应要和她结婚,2011年1月,她与丈夫离了婚。2012年2月和10月,两次与小泽次郎同赴日本旅游。2013年1月底,发觉自己怀孕后马上将消息告诉了小泽次郎,小泽次郎同意把孩子生下来。在之后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包括女儿出生之后,小泽次郎先后十数次汇款给她,少则数千元,多则数万元,总额达12万元以上。林慧兰说:“不知什么原因,2014年2月,他突然离开了,并再也不愿相见。”
对原告的上述说法,被告全盘予以否认。被告律师表示,原告是KTV小姐,当时在两家KTV上班,被告是作为客人与原告相识的,双方之间是消费和服务关系,从未同居过。而且,原、被告相识时双方各自都有家庭、孩子,被告根本不可能答应和她结婚。所谓同赴日本旅游,其实只是在原告到日本旅游时,被告尽地主之谊而已。至于给原告汇款,是因为原告借怀孕、生孩子百般生事,被告迫不得已而为之。
林慧兰向法庭提供了小泽次郎写给她的四张字条、多张两人在一起的亲密照片,以及被告原来聘请的律师发给她的律师函等一组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四张字条的内容为“我一辈子爱慧兰,永远没有变化我对你的爱”“慧兰:我虽然不和你结婚,我心里跟你结婚了!”“我想你啊!”“慧兰:辛苦了,回来后好好睡觉,好好休息呀!明天见!想你。”等简单的句子。林慧兰解释,这些字条是双方同居期间,小泽次郎为表达对她的爱意,写在便签纸上贴在冰箱上的。但被告律师则说是小泽次郎在KTV娱乐时随意写下的。林慧兰提供的多张照片显示原、被告在日本以及中国旅游时关系亲密,还有一张照片是小泽次郎怀抱尚在襁褓中的小慧。对此,被告律师表示,亲密照片只是被告逢场作戏,怀抱女婴的照片是原告将女儿带到KTV玩,被告正好在KTV消费时拍摄的。
以手机短信形式显示的律师函有如下内容:“你们之间建立的关系是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为了澄清事实,……有必要由你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DNA鉴定……”林慧兰认为,这也可以证明她与小泽次郎存在同居关系。被告律师表示,这是被告之前聘请的律师工作有误,现已解除委托关系。被告方也向法庭提供了多份证据:一张林慧兰身着齐胸高的露肩装照片,以此证明原告是KTV小姐,被告与其只是消费和服务的关系。林慧兰表示自己是合法工作,并不从事性交易。被告2012年12月30日至2013年1月4日出入境记录,证明这段时间内被告在国外,原告在国内,与原告怀孕时间不相符。对此,林慧兰表示,自己怀孕的时间在2013年1月中旬左右,相关医院的就诊及分娩记录可以证明。
一组日本酒店明细单及收据,证明2012年10月被告回日本是正常出差,并未与原告同住酒店。林慧兰对此的解释是,被告此次赴日是以出差名义,为了应付公司的报销,被告另开了一间单人房,但实际上原、被告同住一间双人房,当时赴日旅游签证时必须提供酒店订单,因此,原告提供的房间订单更为可信。
同居存疑、亲子可信
今年2月3日,法庭第三次开庭审理本案。法庭辩论阶段,原告律师强调,众多证据表明,原、被告是恋爱关系并且有同居事实,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应当认定亲子关系成立。被告律师则认为,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与女孩有亲子关系。由于原告工作特殊,不能排除孩子是别人的,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在听取双方最后陈述并经合议庭评议后,法庭当庭作出判决:原、被告所生之女小慧随原告林慧兰共同生活;被告小泽次郎一次性支付小慧抚养费59.6万元(已扣除之前支付的5.2万元)。显然,在被告拒绝做親子鉴定的情况下,法庭根据在案证据推定亲子关系成立。顾法官说,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法庭认为双方同居关系尚难认定。但是,在证明非婚生女儿与被告有亲子关系上,原告已尽到了法定的举证责任,并已基本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四张字条可以反映双方关系亲密,其中“我一辈子爱慧兰,永远没有变化我对你的爱”的字条写于2013年1月5日,表明这一时期两人关系保持密切。因此,不能排除原告受孕发生在双方保持关系密切期间。其次,被告否认双方同赴日本旅游,但出入境记录显示,双方出入海关前后仅仅相差几秒钟,结合同坐一个航班以及被告为原告预订机票的事实,可以证明双方曾共同出境旅游且关系密切。再次,被告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连续通过银行汇款给原告,证明被告知晓原告怀孕。顾薛磊表示,结合原告怀孕、生产的时间判断,原告关于这些汇款是被告给她的生活费、孕检费的说法更为合理。
综合以上几点,根据证据规则,可以推定被告与小慧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一审判决后,被告小泽次郎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小泽次郎付清了全部抚养费。法院随即解除了对小泽次郎的限制出境措施。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