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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死人”也犯法

2015-10-30

检察风云 2015年21期
关键词:骂人法律责任因果关系

承办法官表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在现实生活中,类似双方起争执,一方猝死或如本案中致病的事件,往往对对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存在较大争议。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双方发生斗嘴的先前行为与对方死亡或生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所谓“气死人”的现象,反映了一种行为方式和结果联系的相关性。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性质,“气死人”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刑法上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擾的“气死人”,本质上还是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

现实生活中,法律对“气死人”的现象的调整,是通过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来实现。只有当“气”与“死”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且这种因果关系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均为充分、真实的证据予以证明时,才存在追究行为人适当的法律责任的问题。如果没有证据证实,或所有的证据不具备这种证明力,则不能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无法证明吵架与死亡的因果关系,也无法证明骂人者有过错,则只能依据公平原则,由骂人者给予一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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