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2015城商行竞争力评价报告(下)

2015-10-29

银行家 2015年10期
关键词:存款商业银行银行

2014年,全球经济增长3.3%;国内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GDP增速为7.4%,消费者价格指数增长2.0%,均比2013年略有下调。国内金融市场总体保持稳健运行,银行业监管改革、治理体系改革、利率市场化深入推进,民间资本准入放松,存款保险制度启动,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和理财业务事业部设立,风险防控进一步强化,市场竞争更趋激烈,金融创新更趋活跃,互联网金融布局加速。总体来看,城商行受人才、系统、流程、资源等多种因素的限制,在改革创新转型方面落后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和资源来改善自己,提升自己应对新常态下复杂经济金融形势和市场竞争的能力。

新常态是近几年经济金融发展环境的主要特征。经济增速下调,金融业发展速度放缓。利率市场化加速推进,存款保险正式实施,非存款负债在银行业负债结构中的占比不断提升。风险暴露逐步增加,资本约束凸显,资本工具创新活跃,轻型化转型呼声日高。互联网金融繁荣发展,直接融资日趋活跃,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银行业准入逐步放松,中小银行迎来集团化发展和综合经营的新机遇。城商行需要加快转型发展,适应新的经营环境,抓住新环境蕴藏的新机遇。

利率市场化与降准降息

受外部市场低迷、“三期叠加”等因素的影响,2010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下行通道,经济增速从2010年一季度的12.08%下降到2015年上半年的7.0%;消费者价格指数(CPI)从2011年7月的6.5%一路下滑至2015年6月份的1.2%,2015年1月份最低时仅为0.8%;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PPI)自2012年3月份开始进入负增长,且同比降幅不断增大至2015年6月份的4.8%;2014年中以来,股票市场经历了大幅的上涨和下跌。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坚持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通过创新货币政策操作工具、定向降准、降低存贷款基准利率、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等举措,结构化调控与预调微调相结合,为我国经济金融改革发展创造稳定的货币环境。不同的货币政策调整措施对城商行经营和发展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降准方面,定向降准与普遍性降准相结合。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共进行了两次操作。第一次是针对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和县域农村合作银行的。4月25日起下调县域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2个百分点,下调县域农村合作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第二次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城商行。6月16日起对符合审慎经营要求且“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不含4月25日已下调过准备金率的机构)下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对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下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进入2015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将普遍降准与定向降准相结合,进一步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共进行四次操作,其中定向降准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城商行。第一次是2月5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同时对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达到定向降准标准的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4个百分点。第二次是4月20日起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同时对农村金融机构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并统一下调农村合作银行存款准备金率至农信社水平;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2个百分点;对符合审慎经营要求且“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可执行较同类机构法定水平低0.5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第三次是6月28日起对“三农”贷款占比达到定向降准标准的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对“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达到定向降准标准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降低财务公司存款准备金率3个百分点。第四次是9月6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额外降低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额外下调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准备金率3个百分点。

降息方面,非对称下调与对称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2014年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采取非对称方式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4个百分点至5.6%;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75%。2015年3月1日、5月11日、6月28日和8月26日进行了四次对称降息,每次下调幅度均为0.25个百分点。经过2014年以来的五次降息,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累计下调1.25个百分点至1.75%,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累计下调1.4个百分点至4.6%。

利率市场化方面,2014年以来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被多次提高。2012年6月8日存款利率上浮区间上限被提高至基准利率的1.1倍,2013年7月20日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外的贷款利率下限管制被取消。在外币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方面,2014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放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在人民存款利率方面,2014年11月22日,在非对称降息的同时,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1倍调整为1.2倍,并对基准利率期限档次作适当简并。在2015年3月1日和5月11日的两次政策调整中,存款利率上浮区间上限被进一步提高1.3倍和1.5倍。目前,存款利率上浮区间上限为1.5倍。

降准可以提高商业银行资金运用的收益,总体上是有利于城商行业务发展的,但对于不同城商行的影响是不同的。存款准备金率的普遍性下调对于所有金融机构的影响是一致的,但定向降准的影响则不相同。定向降准体现了中国人民银行结构性调整的倾向。在定向降准方面,并不是全部的城商行都纳入了降准的合格城商行范围。根据2014年6月定向降准时中国人民银行设定的“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要求(上年新增涉农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比例超过50%,且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比例超过30%;或者上年新增小微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比例超过50%,且上年末小微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比例超过30%),定向降准可以覆盖大约2/3的城商行、80%的非县域农商行和90%的非县域农合行。这意味着,在2014年的145家城商行中将有约48家城商行无法享受降低存款准备金率的政策。考虑到2015年初河南省13家城商行的成功整合,目前仍将有30多家城商行无法进入定向降准的范围。2015年第一次定向降准对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达到定向降准标准的城商行额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第三次定向降准对“三农”贷款占比达到定向降准标准的城商行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这两次定向降准所适用的城商行数量更少。

贷款基准利率的下调可以降低客户的融资成本,相对应则不利于商业银行保持较高的贷款综合收益率,从资金运用收益的角度挤压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差和盈利能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在基准利率连续下调的引导下,2015年5月份,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6.16%,较2014年同期下降0.91个百分点,创2011年以来的最低水平。相比较而言,城商行贷款收益所受的冲击和影响更大,其原因包括:部分城商行的利率定价机制仍然以基准利率加成为主,城商行在与大型客户的业务往来中的议价能力使得它们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从整个大环境看资本市场发展为大型企业提供了更多样的融资渠道。

如果将存款基准利率下调与提高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分开来看,那么前者可以降低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但后者会抵消这一效应。从实践来看,存款利率市场化抵消了存款基准利率下调的积极影响而有余,从而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挤压了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差和盈利能力。2012年6月存款利率上浮区间上限提高至1.1倍时,绝大部分城商行都选择了用尽政策空间,将各期限存款利率“一浮到顶”。在上浮区间上限从1.1倍调整到1.2倍、从1.2倍调整到1.3倍时,仍然有部分城商行选择将部分期限存款利率“一浮到顶”。受降息、利率市场化、互联网理财等的影响,城商行资金成本有所上升、净息差则有所下降。在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的上浮区间上限1.5倍之内,大部分城商行都选择有限上浮存款利率,而不是“一浮到顶”。相比较而言,大部分城商行存款利率上浮倍数大于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比如从一年期存款利率来看,宁波银行个人存款利率上浮1.325倍,北京银行、上海银行上浮1.25倍,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上浮1.29倍;同期,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及招商银行均上浮1.125倍。一旦城商行不再选择将各期限存款利率“一浮到顶”,那么对于城商行而言,存款利率实质上已经市场化了。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下调存款基准利率将有助于缓解利率市场化对于城商行利差的挤压。

从未来一段时间看,降准降息的空间仍然存在,利率市场化也将在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实施之后得到进一步的推进。城商行需要为此做好准备。在应对定向降准方面,城商行需要将更多精力和资源配置在“三农”、小微贷款业务领域。普遍性的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对全部商业银行的影响是一致的,差别在于定向降准。近来,除了要实现稳增长目标之外,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定向降准、再贷款等措施鼓励商业银行发展“三农”、小微金融,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并将“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定向降准适用范围的标准之一。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多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但目前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仍然保持在较高的水平,进一步定向下调的空间和基础都是存在的。不少城商行的“三农”贷款占比和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还存在提升空间,可以通过增量倾斜带动结构调整,也可以通过存量调整带动结构调整。

在应对降息和利率市场化方面,要缓解降息和利率市场化对于利差和利息收入的负面影响,城商行需要高度重视并加强息差管理,提高生息资产占比,并将息差维持在一定的水平。具体应对措施则涉及客户结构、业务结构、利率定价、存款竞争、考核导向、风险管控、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2014年11月非对称降息以来,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差由3%降至2.85%,目前仍保持在这一水平。城商行净利差和净息差发生了不同程度的下调,比如苏州银行净利差从2011年的 2.76%下降到2014年的2.42%,2013年最低时为2.39%;净息差持续下降,而且降幅大于净利差,从2011年的3.35%连续下降至2014年的2.79%。不同城商行的净息差水平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从2014年净息差数据看,宁波银行2014年净息差为2.51%,南京银行为2.59%,重庆银行和苏州银行为2.8%,富滇银行是3.33%,贵阳银行是3.42%,一些规模较小的城商行,如衡水银行和平顶山银行的净息差超过4%。改善净息差的空间是存在的。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城商行需要从全行整体的角度出发来加强净息差管理,将净息差管理常规化,明确净息差管理牵头负责部门,同时明确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并在考核方面做出调整和规定。

轻型化转型与轻型银行

资本金是银行业成本最高的资金来源,减少资本消耗是每一家银行都需要考虑的问题。在现代银行业经营理念和监管框架中,发展业务需要承担风险,需要计提相应的资本金。2013年以来,最低资本要求的强化进一步提升了降低资本消耗的紧迫性。银行业采取了包括业务体系与资产结构调整、经济资本管理等在内的各类措施来降低资本消耗,推行资本节约型发展。

新一轮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国际社会对加强银行业监管形成了共识。其重要举措之一是,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G20)首尔峰会批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起草的“巴塞尔协议Ⅲ”,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业资本监管新标准,要求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前全面达标。

我国率先实施“巴塞尔协议Ⅲ”。银监会于2012年6月公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2013年起正式实施。新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以及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明确储备资本要求、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都需要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银监会设置了为期6年的实施过渡期,期间资本要求逐年提高。实践中,大部分商业银行基本上是一步到位。

资本要求的提高,加上利率市场化挤压国内商业银行存贷款利差,商业银行以量取胜的发展模式和盈利能力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发展速度和盈利水平增速的下降就是最显著的证据。在多渠道补偿资本金的同时,各类商业银行均将降低资本消耗、转变发展方式作为加快转型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国内商业银行对于轻型化转型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招商银行和兴业银行明确提出打造“轻型银行”。

招商银行的轻型银行理念被传播的最为广泛。招商银行认为,轻型银行的本质是以更少的资本消耗、更集约的经营方式、更灵巧的应变能力,实现更高效的发展和更丰厚的价值回报,具体路径则包括轻资产、轻经营、轻管理和轻文化四个方面。在招商银行的轻型银行道路中,轻型银行建设与最近繁荣发展起来的互联网金融也紧密地融合在一起。这种用轻型银行概括转型发展全部内容的方法论从概念上讲值得商榷,但在实践中无可厚非。这种方法论并不一定适合其他商业银行。

各家商业银行都在探索自己的资本节约型发展道路,但成效各不相同,总体效果并不显著。当前,国内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对于资本金的消耗速度仍然比较高。数据方面,在国内21家上市银行(包括在A股市场和H股市场)中,中国民生银行和中信银行2014年的风险加权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分别是71.3%和71.1%,分列第一位和第二位;其他19家上市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处于60%到70%之间。从2013年和2014年的可比数据看,13家上市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是上升的,重庆农商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银行和哈尔滨银行的2014年风险加权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都比2013年上升了超过5个百分点;招商银行和交通银行2014年风险加权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都比2013年下降了超过5个百分点,招商银行的降幅达到7.2个百分点。另一方面,7家上市银行2014年的营业收入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都比2013年出现了下降,其中6家2014年的风险加权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与2013年比是上升的。招商银行2014年的风险加权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降幅最大,营业收入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增幅最高。

对于国内商业银行,包括城商行而言,问题已经不是是否需要轻型化转型,而是如何进行轻型化转型。轻型化转型可以从不同角度来探讨,或者说,轻型化转型涉及不同方面的内容。

从资本管理角度看,城商行需要以新资本管理办法为基础,将经济资本、账面资本与监管资本相结合,统筹进行资本管理,提高资本使用效率。轻型化转型最核心的要求是在不牺牲业务发展速度的前提下降低资本消耗。一些城商行在信贷资源分配、考核和绩效评估等方面已经纳入了经济资本和风险调整之后的收益率。整体上看,城商行在经济资本管理方面还比较薄弱,经济资本计量方法和系统建设较落后。城商行面临的一个重要压力是补充资本金的压力,一些城商行由于资本金补充不及时而不得不限制自身的发展速度。城商行需要将加强经济资本管理作为轻型化转型的重要推手,建立经济资本预算管理制度、风险资产限额管理制度以及以风险调整收益率和经济增加值为核心的风险定价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通过经济资本的配置及年度预算等形式将资本投入战略性的业务条线和能够产生较高风险调整收益率的业务,引导全行强化资本约束,调整发展模式、业务体系和资产结构。

从业务体系看,城商行需要从整体上规划业务体系,发展一些资本消耗少或不消耗资本金的业务。从大的分类看,小微金融业务和个人金融业务的资本消耗较少,公司金融类业务资本消耗较多。在中间业务中,支付结算类、银行卡、代理类、基金托管类和咨询顾问类等一般所讲的服务类业务,是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不会影响表内业务质量,不占用资本金;担保类、承诺类、金融衍生品交易类以及部分投资银行业务是会形成一定的或有债权、或有债务的中间业务,虽然它们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内,但与表内资产存在一定的联系,可以相互转化,这些业务需要占用一定的资本金。

从资产结构看,需要调整资产的风险结构,提高低风险权重的资产占比,构建轻型资产结构。目前,银监会仅只核准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六家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绝大部分城商行的资本计量能力都是相对较弱的,风险计量的科学化和精细化程度较低,风险计量模型、科技系统建设和数据质量管理相对较落后,风险管理队伍有待加强。它们主要采用新资本管理办法最基础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即使如此,也给城商行通过调整资产结构降低风险加权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带来了一定的空间。在新资本管理办法下,各类信用风险资产的风险权重系数还是存在较大的差距的,比如个人按揭贷款风险权重系数为50%,小微贷款的风险权重系数下调至75%,不同信用等级的主体债务的风险权重系数高的达到150%,低的则是0,等等。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也为不同类型的资产设定了高低不同的资本计提比率和风险权重。此外,不同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也不相同。城商行可以根据新资本管理办法对于各类资产风险权重的要求来调整资产结构。比如,积极参与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将低流动性的、非标准化的贷款转化为高流动性、标准化的地方政府债券,关键在于地方政府债券具有较低的风险权重系数。

从风险管理看,城商行可以经营资产及相应的风险和风险资产,而不是持有资产及相应的风险到期。从国际银行业发展历史看,资产证券化与信用衍生品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展起来的最重要金融创新工具,也被认为是直接导致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并诱发全球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近几年,国内监管部门也在大力推行资产证券化,希望藉此盘活存量,提高资金周转率;信贷资产流转也在逐步发展。未来,信用衍生品创新也将在国内出现,为商业银行经营资产和风险创造更多的选择。城商行可以借助这些技术构建“发起并出售”“发起并保险”等不同类型的资产经营模式,主动管理自己的风险资产总量和结构。

运用互联网应用和大数据分析构建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产品,对于轻型化转型具有重要的意义。比如,招商银行将轻运营和管理作为其打造轻型银行重要构成部分。基于移动终端的客户营销及业务处理平台、直销银行、智能化客户服务模式、电子供应链金融、P2P网贷以及大数据在产品创新、营销、风险计量与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将能够极大地缓解银行业发展对于物理网点的依赖,物理网点的业务压力也可以得到纾缓,从而腾挪出更多的资金和资源用于业务发展。

如何衡量和监测轻型化转型?轻型化转型成效不够显著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尽管都在推进轻型化转型,但并不完全知道自己“身”在何地、“前途”在哪里。换言之,我们需要一个指标体系来描述轻型化转型。提出一个描述轻型化转型的指标体系并不是我们的目的。但我们认为,轻型化转型的核心和关键是构建低资本消耗的业务体系和资产结构,为所承担的风险创造更多的收益,因此轻型化转型或轻型银行指标体系需要吸纳风险加权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营业收入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风险调整资本收益率(RORAC)三个指标。这三个指标可以为轻型化转型提供一定的价值。如果能够将风险加权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控制在较低水平,同时营业收入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风险调整资本收益率保持在较高水平,那么可以认为轻型化转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互联网金融与数据金融

金融业与信息技术的融合由来已久,但在大部分时期发生的都是金融业吸收信息技术成果。在国内,这种情况在2013年前后发生了显著变化。2013年6月,支付宝推出“余额宝”,金融业与信息技术的融合进程来到了新的高潮和起点。大大小小的互联网公司摩拳擦掌要进入金融业,以非持牌的形式提供金融服务,诞生了一大批“宝宝”类互联网理财产品,P2P贷款这种民间借贷形式借助互联网焕发了新的生机,令人眼花缭乱的网络众筹平台粉墨登场,大型电子商务平台推出了自己的线上金融服务。

银行业从中看到了冲击,也看到了机遇。在冲击方面,支付、融资和理财等银行业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已经被互联网企业全面渗入了,而且互联网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更加简单、便捷,与用户的生活消费场景结合的更加紧密,用户体验更好。银行业市场竞争范围再一次扩大,特别是在服务一些中低收入的年轻客户群、电子商务企业、O2O商业等方面,银行业的服务触角有限,而互联网企业的服务能力更强。可以说,银行业在为整个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经济形态提供金融服务方面落后于时代的发展需要。在机遇方面,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经济形态仍然处在飞速发展期,互联网将会持续不断地渗入人们的生产、生活、交易等各个领域,潜在市场空间巨大。这将为银行业长期积累的经验和技能提供新的不断增长的用武之地。即使是在为既有客户服务方面,银行业也可以借助互联网应用来改善服务质量和客户体验。2014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出要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我国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和监管体系建设奠定了基调和基础。

城商行不仅从中看到了互联网经济的巨大潜在市场空间,还看到了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实现跨区域发展和跨越式发展的机会。截至目前,城商行(包括国内其他商业银行)发展互联网金融主要涉及产品、渠道、平台、跨界合作、大数据等五个方面。

在产品方面,城商行推出了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其一是金融产品线上迁移。在这里,更多的是产品参数、渠道、流程及风险控制技术的调整和优化。整体来看,基金、贵金属、理财产品、消费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供应链金融产品等可标准化的、风险较低的金融产品被越来越多地转移到互联网上,通过线上业务受理办理来提高效率。比如,北京银行2014年5月推出的供应链在线产品“网速贷”,客户在获批授信后可以自主在网银端发起融资申请、自主确定融资金额,从融资申请提出到融资款项入账,全流程自动化处理。其二是推出全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最典型的是“余额宝”大热之后,城商行推出了自己的“宝宝类”对接货币基金的理财产品,推动理财大众化发展,缓解资金流出。这些理财产品的起购金额比一般的银行理财产品得到了大幅降低,有些城商行对接货币基金的理财产品甚至实施1元起购,一些城商行推出的全开放式理财产品可以实现“T+0”实时资金划转服务。部分银行系宝宝类理财产品还具有自动申购、自动赎回的功能,可以兼顾理财收益最大化和ATM取现、刷卡消费、偿还信用卡等功能。在支付结算方面,一些城商行也推出了专门应用于互联网交易场景的支付产品,包括移动支付产品(包括电子钱包),并在音频、指纹等新型安全认证技术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尝试。在融资服务方面,城商行与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互联网企业合作,推出了一些针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融资产品。比如,北京银行2014年6月与好贷天下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将其个人消费贷款产品“金贷宝”推上“好贷网”,申请人可通过“好贷网”的线上申请入口将贷款需求及相关信息提交给北京银行。再比如,南京银行、江苏银行、宁波银行等先后于银联商务展开合作,推出“POS贷”。POS贷产品是专为商户提供的基于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挖掘优势的信用贷款产品。比如,江苏银行的“小快灵·POS贷”具有免担保、免抵押,在线申请,随借随还等特征。

在渠道方面,电子渠道体系更加丰富多样,越来越多的交易型业务向电子渠道迁移,物理网点面临新的转型压力和机遇,全渠道管理亟待强化。电子渠道创新是40多年来银行业最为重要的创新之一,这些渠道创新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应用了信息技术成果。电话、自动取款机(ATMs)、POS借记系统、网上银行都是商业银行重要的电子渠道。近几年,随着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的普及,互联网与人们的商业、生活、消费、社交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银行业加紧脚步开发新的电子银行渠道,来适应人类经济社会环境电子化、网络化的趋势。除了网上银行之外,商业银行还创新推出了微博银行、微信银行、Pad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P2P网贷平台等在内的电子服务渠道体系,为个人客户、企业客户、小微客户推出了Pad和智能手机客户端。其中,微博银行、微信银行、手机银行已经可以说是城商行电子渠道的标配了,一些规模较大的城商行推出了自己的直销银行,个别城商行还推出了P2P网贷平台。北京银行还推出了业内首家营销型网上银行“在线银行”,推出微信移动营销平台,为手机用户量身打造移动金融服务平台“京彩生活”。兰州银行于2014年11月在国内首创智能服务机器人“兰兰”。随着移动互联网越来越普及,移动终端有可能会成为银行业超过网上银行和物理网点的最为重要的渠道,而移动互联网的流量竞争和用户体验也将成为银行业竞争的一个重要战场。电子银行渠道功能日益完善,对分流营业网点柜台业务压力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电子渠道在银行渠道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高。比如,北京银行2014年重点业务交易替代率高达 92%。同时,物理网点转型的压力日益增加,先进信息技术成果的应用也为物理渠道转型提供了更好的基础和机遇。从当前来看,营业网点仍然是商业银行经营业务和开展竞争的基础,银行通过营业网点实现与客户的面对面沟通,银行的形象需要通过营业网点来体现。但营业网点的多样性在不断增加,电子化、智能化、小型化、社区化、体验化程度在不断提升,产生了规模不同、功能各异的营业网点。新一轮的物理网点转型需要与电子银行渠道体系和互联网金融平台紧密融合在一起。比如,2014年9月北京银行推出了“京彩E家”,对物理网点的业务操作、营销服务与客户关系管理模式实行全流程的电子化提升,并设立信息展示区、营销互动区、自助操作服务区、开卡签约区及产品购买区五个标准化功能分区,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和客户自主操作,这被认为是国内首个智能“轻”网点。其背后是北京银行强大的电子银行体系支撑,包括在线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与触屏设备、远程智能柜员机、存取款机、自助缴费终端等自助设备。渠道体系的多样化、现代化对渠道体系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渠道体系需要多样性的统一,各种各样的电子银行渠道、互联网金融平台、物理网点需要实现无缝衔接和高效协同,为客户提供一致的服务体验。电子渠道业务处理成本较低,在提供简单标准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占有优势,物理网点业务处理成本较高,在提供复杂金融服务及需要面对面交流的顾问类服务方面占有优势。在推进网点转型中,这一基本的功能差异需要密切关注。总体上看,全渠道管理需要伴随着渠道多样化来推进和加强,渠道整合是一个重要发展趋势。

在平台方面,城商行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寄予厚望,希望充分利用互联网无时间限制和无地域界限的特征实现跨越式发展和跨区域经营。但城商行发展互联网金融平台面临着管理体制、企业文化、绩效考核等方面的冲突和问题。首先,直销银行是城商行近两年来投入资源最多的一个重要平台。规模较大的几家城商行推出了自己的直销银行,包括北京银行“互联网平台+直销门店”相结合的服务渠道,宁波银行、江苏银行、重庆银行、华润银行等城商行以自身品牌推出直销银行,另有一些城商行以新的品牌推出直销银行,包括上海银行的“上行快线”、南京银行的“你好银行”、兰州银行的“百合银行”、包商银行的“小马bank”、长沙银行的“e钱庄”、晋城银行的“小草银行”、广东南粤银行的“南粤e”、攀枝花市商业银行的“芒果银行”等。此外,华融湘江银行、徽商银行等的直销银行建设正在有序推进。独立的直销银行是不设实体网点的,不需要大量的人员,因此具有较低的成本结构,能够以更高的存款利率、投资收益率和更低的贷款利率、服务费吸引客户。但作为银行系直销银行,很难将它们从母体银行中隔离出来,因此如果不能将直销银行与网上银行进行显著的区别,那么这些优势将难以得到充分的利用。此外,中小银行发展直销银行(包括其他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一个重要劣势是客户基础较小,无法实现规模经济效应。当前直销银行发展面临着一些困难,包括产品同质、获客能力弱、缺少广泛覆盖的接口、与网上银行功能重叠等。直销银行发展需要根据直销银行的低成本、便利性特征来明确定位。直销银行不仅仅是一种渠道,而是一种以全新的渠道为基础经营模式,它们需要有自己的客户定位、产品体系(尽管也许只是几款简单的产品和服务)和经营策略,需要明确直销银行在整个渠道体系中的位置,需要不断扩大覆盖面、获客能力和客户体验。其次,城商行在P2P网络贷款平台搭建方面也有进展。一些城商行的直销银行本身就提供P2P网络贷款服务,比如包商银行的“小马bank”、江苏银行直销银行嫁接的“融e信”。另外一些城商行则推出了独立的P2P网贷平台,包括兰州银行“e融e贷”投融资平台、齐商银行的“齐乐融融E”平台等。商业银行在典型的P2P网络贷款交易中的角色与其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所发挥的角色类似,在交易完成之后商业银行不与交易双方之间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当前,P2P网络贷款行业还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监管部门在商业银行发展P2P网络贷款方面还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出台。第三是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商业环境电子化、网络化是过去一段时间的一个重要经济现象。银行业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支付、融资等方面的服务,但传统的银行业服务方式、产品、风险控制理念和技术都不能完美地与电子商务融合起来。电子商务的繁荣积累了大量的客户、交易和数据,需求驱动着金融服务的跟进。其结果有三:一是电子商务平台与商业银行进行战略合作;二是电子商务平台开始提供支付、融资和理财服务;三是商业银行将金融服务嵌入电子商务并建立自己的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等几家大中型银行则纷纷采取“纵向一体化”战略,建立自己的电子商务平台,它们期望能够在掌控客户的同时掌控数据。在城商行方面,宁波银行、成都银行、大连银行、兰州银行等也推出了自己的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但是,银行系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并不顺利,用户体验、商户招商、功能完善以及客户的熟悉和接受都需要时间。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后来者,它们本身就面临着阿里巴巴、京东等电子商品平台激烈竞争,在突破“平台”发展的“引爆点”实现平台自身的良性循环发展方面,它们还有一段路要走。在此过程中,很可能部分电子商品平台将面临进退两难的窘境。此外,在网络众筹平台方面,城商行还没有大的进展。

在跨界合作方面,城商行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积极性正在逐步提高。互联网正在与经济社会生活紧密的融合起来,银行业必须适应这一趋势,将自己的金融服务与互联网融合起来,实现场景化的服务。2014年2月,北京银行与小米合作拓展移动互联网金融,双方将在移动支付、便捷信贷、产品定制、渠道拓展等多个方向探讨合作。2014年11月,北京银行联合中国外运华东有限公司联合推出“信运通”供应链金融服务,为中小微国际物流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解决方案。2015年4月,北京银行与腾讯启动战略合作,双方将围绕京医通项目、微信支付、集团现金管理、零售金融等领域开展业务合作,北京银行将向腾讯提供意向性授信100亿元,为“互联网+”战略的落地提供资金支持。2014年10月,苏州银行与点融网宣布平台共建,借助P2P网络借贷平台技术,将信贷服务覆盖到更多的小微企业,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苏州银行将成立一个专门从事P2P业务的事业部,点融网将提供技术支持该事业部搭建一个P2P平台并提供相关服务。同在2014年10月,长沙银行与拍拍贷、华安基金的战略合作正式对外公开,这是国内城商行、P2P平台、基金公司首度跨领域三方合作。长沙银行将为拍拍贷的客户提供点对点账户资金划付服务,从而进入P2P托管,拍拍贷将引导用户在网贷平台投资的同时逐步申请开立和使用长沙银行直销银行产品“e钱庄”,使用其对应的电子银行账户所提供的各项理财功能和服务。2014年12月,南京银行与江苏有线南京分公司联合推出“银广通”业务,南京市民可以通过南京有线云媒体互动电视,预约购买南京银行的特供理财产品。这一举措在全国银行和广电业中尚属首次。2015年6月,华融湘江银行与深圳前海微众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在支付及客户互荐、信用卡、小微及个人贷款、理财、同业授信、互联网金融生态圈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共同努力为客户提供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全方位金融服务。上述跨界战略合作并不是城商行跨界合作的全部,这里不再一一列举。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中小银行,城商行需要将跨界合作作为一项重要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战略或策略,通过优势互补实现共同发展。

在大数据应用方面,城商行进行了一些探索尝试,但还没有取得重大进展。商业银行存在的基础是直接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数据是一项重要的资源,数据应用在减少交易成本和缓解信息不对称方面都存在巨大的价值。银行业在应用结构化数据方面已经积累了大量的技能和模型,但伴随互联网普及所产生的大量的非结构化数据尚未得到充分的利用。银行业的数据库和数据分析技术还不能很好地适应以音频、视频、文本、浏览痕迹、社交行为等为主体的非结构化数据。在应用大数据方面,国内银行业整体上还处于基础建设阶段,而且城商行落后于大型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等都已经在大数据应用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城商行方面,大部分城商行都将信息科技和数据库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但在大数据应用方面鲜有重大进展。2014年6月,包商银行推出的“小马bank”主打互联网智能理财,将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通过客户交互智能化地进行风险测评、理财规划和资产配置建议,但“小马bank”上线一年来的发展情况并不理想。银行业的产品创新、客户管理、市场营销、风险管理、反欺诈等领域都可以应用大数据分析。城商行,包括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大数据应用方面都还有很多的工作需要做。

可以说,银行业是最早应用信息技术的行业之一,未来银行业需要进一步与信息技术进行融合,而且需要加快融合步伐。银行业竞争范围将极大地扩大,金融服务领域的竞争将进入一个“百舸争流、不进则退”的时代。与大型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比较,城商行在人才、资金、规模、系统、风控等方面都是落后的,但与大部分互联网企业相比,城商行在这些方面的能力还是存在一定优势的。城商行需要转变理念,可以但没有必要像中国工商银行那样搞一个互联网金融整体规划出来,同时在个别领域探索遭受到的挫折和失败不能成为发展互联网金融的阻碍。城商行需要坚定信心,特别是高级管理层要坚定信心,既要看到自己在发展互联网金融方面存在的一些局限,也要看到长处、优势和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空间和前景。互联网金融是创新非常活跃的领域,而创新就需要容忍挫折和失败,互联网金融发展本身就是一个从错误和失败中成长的过程。但是,不能漫无目的地打游击战,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要结合自身的优势、业务体系和客户结构以及自身的信息科技实力,推进自身的互联网金融发展。

集团化发展与综合经营

在最完整的意义上,综合化经营意味着商业银行可以接受客户存款并向客户发放贷款、出售保险、承销证券、代表客户从事证券交易和经纪服务、为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证券交易,它们以战略合作、全能银行、银行控股公司、银行保险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组织形式实现。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综合化经营的关键问题是以何种组织形式将哪些业务纳入同一组织,包括业务范围和组织形式两个方面。业务范围和组织形式是银行业监管的重要内容。

关于综合化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支持综合化经营主要理由包括综合化经营可以更好地通过交叉销售和综合金融服务方案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服务;发挥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优势,实现协同效应、降低服务成本;实现收入结构多元化、风险分散,通过“以丰补歉”的形式来实现收入水平的稳定;是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当前国际银行业以综合化经营为主要经营模式。在相同的主题上,反对观点提出了相反的理由,综合化服务可以通过市场和组织间合作来实现;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银行业存在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业务多样化会导致不当内部交易、利益冲突、风险交叉传染,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而且会放大整个组织的风险;参与国际竞争不能牺牲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性。

从整体上看,当前国际银行业是支持有限度的综合化经营,国内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也支持综合化经营,国内银行业在综合化经营方面也取得了一些重要的进展。在欧洲大陆国家,全能银行是大型银行的主流经营模式,在英国经历了从自然分业经营向银行控股公司的转变。美国、日本、韩国等则经历了从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再到金融控股集团的转变。新一轮全球金融危机诱发了国际社会对于银行业务范围的新一轮反思,美国实行了“沃克尔规则”,欧洲实行了“栅栏原则”,主要目的是限制银行业从事一些高风险的业务,而不是一律禁止综合化经营。从国内银行业发展历程看,国内银行业是从专业化银行而来的,20世纪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前半期的混业经营给金融业带来了一定的混乱,随后逐步形成了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局面。随着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能力逐步提高,信息披露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力度不断增大,金融监管水平和有效性不断提高,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限制有所放松。2003年12月修订的《商业银行法》为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进入新阶段。当前,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和部分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已经通过控股子公司的形式,通过在境内外设立控股子公司进入了券商、基金、保险、信托、金融租赁、衍生品等领域,金融集团架构逐步完善。城商行也参与了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但总体相对落后。

从经营环境看,有三个方面的压力要求商业银行拓展业务范围,开展综合化经营。一是金融脱媒,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快速发展,威胁到了整个银行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一方面是企业融资渠道多样化,越来越多地通过资本市场获得直接融资,另一方面,存款分流进入资本市场和互联网理财,存款理财化趋势明显,商业银行存款稳定性有所下降。从数据看,近十余年来,人民币贷款余额增速一直低于社会融资规模余额,而企业债券余额增速远高于同期社会融资规模余额增速,非金融机构境内股票融资余额增速则有较大波动。2014年底,社会融资规模余额达到122.86万亿元,比2013年底增长14.3%,人民币贷款余额增速13.6%,企业债券融资余额增速25.8%,非金融机构境内股票融资余额增速12.7%。从增量数据看,人民币贷款在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中的占比在2013年达到最低的51.4%,2014年则有所回升,但总体呈下降趋势。二是利率市场化已接近完成,银行息差空间进一步收窄。关于利率市场化的最新进展,这里不再赘述。国内商业银行以利息净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率市场化将挤压商业银行盈利空间。利率市场化被一些评论者认为是影响商业银行生死存亡的事情,其中可能有些夸大的成分,但净息差收窄的问题是必须要面对和处理的。三是互联网金融繁荣发展。互联网金融和资本市场的发展是两个可以影响整个银行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的事件,银行业需要妥善应对。从近期来看,在网络支付、移动支付、P2P网络贷款、网络众筹、互联网理财、网络小额贷款等领域,银行业都面临着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较大冲击。当前,监管部门已经明确了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但相关的立法细则尚未出台,银行业发展互联网金融仍然没有明确法律依据。

城商行该如何应对?外部环境变化正在威胁整个银行业的地位和生存,城商行需要选择自己的应对措施。如果从银行、证券、保险这三个大的业务分类来看,那么绝大部分城商行都不适合进行综合化经营,只有那些大型银行才有充足的资源来跨大业务范围兼营银行证券、银行保险或银证保。中小银行需要将有限的资源用在自己擅长的领域,才能建立自己的优势,将资源分散在这三大业务领域不利于这一点。综合化经营并不是一个“0”“1”选择,不是说要么做,要么不做,而是选择在一个什么样的程度上做。这需要城商行结合自身的资源实力、发展战略和客户需求来进行选择。特别是,随着规模不断增大,一些城商行进行综合化经营的基础逐步夯实。

从集团化发展的角度看,城商行可以通过参股或控股的方式进入金融租赁、基金公司、消费金融、汽车金融、企业财务公司、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网络众筹平台等,搭建自己的金融集团架构。目前,北京银行已通过参股或控股方式参与了中荷人寿保险公司、北银消费金融公司、中加基金管理公司、北银金融租赁公司及4家村镇银行。上海银行旗下拥有上海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上银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4家村镇银行,目前正在推进发起设立上银国际有限公司,探索建立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江苏银行作为主发起人设立的苏兴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正式开业。南京银行参股了日照银行并成为其第一大股东,入股江苏金融租赁公司、芜湖津盛农村合作银行,发起设立了2家村镇银行,投资组建鑫元基金公司。宁波银行旗下有永赢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永赢金融租赁公司。随着银行业准入逐步放松,其他一些规模较大的城商行需要抓住机遇参与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基金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西安银行与比亚迪公司合作在西安设立的西北首家汽车金融公司已于2015年3月正式开业。在新的金融服务竞争环境下,综合化经营需要进一步开放思路,未来的集团化发展可以不局限于获取非银行金融机构牌照,还可以考虑通过参股或控股的方式发展互联网金融。当前,国内已经存在众多的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网络众筹平台,在这几个领域可以但没有必要再另起炉灶。

集团化发展并不是综合化经营的全部,商业银行是持牌经营的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从事一些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商业银行可以参与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可以从事资产证券化,可以从事信托资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养老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基金托管、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私募基金托管、第三方支付资金托管、P2P网络贷款资金托管,可以经营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及理财理管计划、股票质押融资、并购贷款及并购顾问、企业财务顾问、金融衍生品交易、代理销售,等等。但是,并不是全部商业银行都可以从事所有这些业务。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为这些不同的非银行金融业务设置了不同的资格准入条件,只有满足准入要求的商业银行,才可以获准经营相关业务。比如,2014年3月江苏银行获得了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同意,获得了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业务的资格,可以在江苏省范围内开展此项主承销业务;5月获得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意,获得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尝试做市商资格;6月获得证监会和银监会的同意,获得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12月获得保监会同意,获得了开展保险资金托管业务的资格。2015年8月,江苏银行被纳入从事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活动的指定商业银行名单,成为十年来证监会、银监会再次开放存管银行资格后首批获得该资格的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方面,2015年初,银监会核准27家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其中包括北京银行、河北银行、晋商银行、锦州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杭州银行、台州银行、徽商银行、南昌银行、汉口银行、华融湘江银行、重庆银行、南充市商业银行、宁波银行、青岛银行等17家城商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未来将迎来良好的发展空间,监管部门也在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以盘活存量资金。当前,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方面实行的是“银监会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注册”监管模式,城商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监管负担有所降低。

战略合作是开展综合化经营的重要内容。同一集团内部不同子公司之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协同自然不在话下,这里要探讨是非同一集团内部的战略合作。城商行的规模、资源、人才都存在一定局限,寻求战略合作,发挥各方的长处和优势,是城商行开展综合化经营的重要抓手。比如近来发展的“债权+股权”综合金融服务模式,亦称“投贷联动”。在这种模式下,商业银行提供信贷资金,私募股权基金或风险投资基金提供股权融资服务,共同为创业期的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合作各方可以发挥各自所长,获得共赢。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在与私募股权基金或风险投资基金等机构的合作中,可以识别和控制风险,可以分享企业发展的收益,可以利用资金优先偿还的结构化安排来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以利用基金等机构在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和技能。根据商业银行与私募股权基金或风险投资基金等机构的合作深度不同,投贷联动可以不同的方式实现。商业银行可以主动了解私募股权基金或风险投资基金等机构的项目,在其进行股权投资之后,跟进债务融资;也可以事先给予私募股权基金或风险投资基金等机构一定的授信额度,允许其投资的企业申请贷款,并建立绿色通道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审查,这种合作方式要求合作各方之间存在较为深入的相互了解。北京银行、上海银行等一些城商行正在积极探索投贷联动业务。2015年6月,北京银行在中关村设立了创客中心,推动投贷联动经营模式,北京银行计划在未来3年内将发展10000家会员,实现投贷规模达1000亿元。在监管允许的条件下,还可以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公司。根据公开的信息,上海银行正在酝酿设立银行系股权投资公司。

非存款负债与负债管理

存款是国内商业银行最大的资金来源,国内银行业存款在负债中的占比整体上高于国际银行业。在国际银行业,如果不考虑其他情况,那么银行的规模越大,就越愿意使用非存款负债。非存款负债不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成本,而且银行在筹集非存款负债方面也不像吸收存款那样被动,而是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主动负债。对于那些一对一的回购资金或拆借资金,交易可以在几分钟之内完成,可以满足银行流动性管理需要。非存款负债的一个缺陷是利率变化比较大,一旦遇到类似2008年9月全球货币市场冻结或2013年6月国内发生的前所未见的“钱荒”之类的事件,短期非存款负债就会成为比较棘手的事情。但随着存款利率市场化,存款利率也将进入变化更加频发的阶段。

从过去的十多年时间看,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在负债中的比重整体上呈现下降趋势(见图3)。2005年存款在负债中的占比接近83.8%,2014年这一比例降至73.3%,降幅达到10.5个百分点。同期,国内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月度增速也呈现下降态势,2009年6月存款余额增速曾超过29.0%,然后一路下降至2014年12月的9.1%,这也是截至2015年7月份的历史最低水平(见图4)。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存款余额月度增幅波动越来越大(见图5)。

存款增速下降、波动性增加是多方面因素导致的,包括居民理财意识觉醒、利率市场化、房市和股市接连繁荣、银行理财业务与互联网理财发展,等等。大部分国内居民理财以获取高收益为主要目标,近几年房地产市场与资本市场轮番繁荣、各类理财产品花样翻新,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注意和资金。银行业适应居民财富管理需求爆发的机遇,大力发展理财和财富管理业务。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2014年度中国银行业服务改进情况报告》显示,2014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发行理财产品19.13万款,总募集资金92.53万亿元,较上年增加24.44万亿元,增长35.89%;年底理财产品余额达15万亿元,较年初增加4.82万亿元,同比增长47.16%。资金在存款和理财计划之间的转换也是导致存款增速下降和波动性增加的重要原因。

监管部门大力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银监会与2014年1月17日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要求商业银行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增强商业银行和整个银行体系应对流动性冲击的能力。2014年9月11日,银监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月末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3%,并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存款稳定性管理。2014年,国内商业银行动性比率保持在较好水平。

存款占比下降的另一面是非存款负债占比增加。正常的经营活动需要稳定的流动性来源,业务持续发展需要有源源不断的融资。存款波动性增加意味着,商业银行需要通过非存款负债来稳定整个负债水平。为了保持一定的发展速度,需要通过非存款负债来弥补不足。过去十多年国内银行业经历了高速发展,同期非存款负债也是高速发展。

监管部门在积极推动国内商业银行创新资产负债管理,国内商业银行非存款负债途径日益多样化,它们在商业银行非存款负债中的地位也时有变化。首先,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卖出回购、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等是商业银行传统的非存款负债来源。自2013年起,监管部门加大了同业业务监管力度。2014年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又称“127号文”),规范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推动开展规范的资产负债业务创新,5月8日银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又称“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同业业务专营机构建设和业务管理。部分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规模出现了大规模萎缩。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包括一般性再贷款和专项再贷款。一般性再贷款是中国人民银行管理银行体系流动性水平的一项政策工具,这一工具也承担了其他一些重要的政策目标。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合格抵押品范围的设定来控制一般性再贷款政策。比如,2014年4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分支行开展信贷资产质押试点,将信贷资产纳入合格抵押品范围,这有利于解决中小金融机构合格抵押品相对不足问题,并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银行的抵押品管理。在专项再贷款方面,中国人民银行自1999年开始发放“支农再贷款”,最早是为了支持农村信用社改进支农贷款服务,目前已经成为中国人民银行支持“三农”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2014年初,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调整再贷款分类,并于3月20日发布《关于开办支小再贷款 支持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正式创设“支小再贷款”,进一步加大了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力度。支小再贷款发放对象是满足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标准的小型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等四类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其次,专项金融债是近两年银监会推出的负债工具。银监会大力支持商业银行发展小微金融、“三农”金融,并于2011年创新推出了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于2013年推出三农专项金融债。2014年10月,苏州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20亿元“三农”专项金融债券,这是《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全国首家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在计算商业银行存贷比指标时,允许在贷款(分子项)中扣除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和三农专项金融债对应的贷款,这有助于调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利用这些负债来源来筹集资金。但是,单从负债管理角度看,对于个别信贷额度不足、存贷比较低的城商行而言,这些负债来源的意义有限。专项金融债需要专款专用,发行并不十分活跃,2014年小微专项金融债发行量比2013年有所下降。

同业存单和大额存单是近两年推出的另外两项重要的主动负债工具。存单有固定的偿付期限,比定期存款更稳定。存单的推出与利率市场化进程有关。关于利率市场化的一个普遍担心是,一旦完全放开存款利率上限,那么商业银行将会你来我往地进行价格竞争,整个银行业资金成本将会大幅上升,这将会对银行业稳定运行带来不利影响。存单发行与交易有助于扩大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负债利率定价能力,促进存款利率化进程;有助于增强市场对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监督和约束。中国人民银行推出这两项负债工具被认为是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的准备工作之一。

同业存单是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2013年1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次日起实施,规定发行同业存单的机构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二是已制定本机构同业存单管理办法;三是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同业存单的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据WIND统计,2015年前8个月,全部商业银行同业存单实际发行接近3300只,发行金额达2.63万亿元,是2014年全年同业存单发行量的2.9倍;城商行同业存单实际发行超过1700只,发行金额超过1万亿元,是2014年全年的3.4倍。

大额存单是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2015年6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并于公布当日开始实施,规定大额存单期限最低1个月、最高5年,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等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及保险公司和社保基金;个人投资人认购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不低于1000万元。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是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二是已制定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并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三是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大额存单推行初期,首先在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核心成员范围内进行了试点发行,目前已经扩大到基础成员,发行机构数量从最初的9家扩容至102家。大额存单作为一般性存款,纳入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

负债管理不仅要关注资金来源多样性和负债流动性,还要将资金成本控制在合理水平。首先,存款的成本是在不断增加的。在存款利率上浮区间不断扩大的过程中,各家商业银行均不同程度地上浮了各期限存款利率,城商行上浮的程度整体上高于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存款保险条例》于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需要为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存款保险费。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每家商业银行所适用的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其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这意味着,大部分城商行可能要负担比大型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更高的费率。存款保险为50万元限额以内存款的竞争创造了一个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这一点有利于城商行。其次,非存款负债成本整体上高于存款。非存款负债成本将主要由无风险利率、商业银行的风险等级、期限、通货膨胀等因素决定,它们会根据市场行情和政策调整而变化。2013年底,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5银行发行首批同业存单,其中国家开发银行同业存款期限为6个月,利率是5.25%;中国工商银行的是1个月,利率是5.1%;其他三家的是3个月,利率是5.2%。四家大型商业银行的同业存单利率均低于同期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但要远高于同期同期限定期存款利率。2015年6月,9家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核心成员首批发行的大额存单利率普遍较同期限存款基准利率上浮40%左右,高于同期同期限定期存款利率。此外,除了保存一部分流动性应对不时之需外,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都会在不同收益率的投资产品之间进行套利和调整资金配比,从而促进各类投资产品的收益率均等化。随着非存款负债占比上升,以及存款成本上升,商业银行整个负债成本将逐步上升。

商业银行负债方已经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一些变化仍在深入发展中,存款竞争将日起激烈,负债的利率风险将日益突出。这些变化需要城商行密切关注,并加强负债管理,及时监控存款与非存款负债的结构和成本,从其他金融机构、企业和居民那里筹集资金,以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一,负债管理要与流动性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融合在一起。流动性包括资产流动性与负债流动性,正常时期的流动性状况和危机时期的流动性状况存在根本性差别。随着非存款负债占比的不断上升,负债流动性对于商业银行将愈发重要。商业银行需要按照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完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以及管理信息系统等各项基本要素,综合运用现金流测算、风险预警、限额管理、融资管理、压力测试、应急计划等多种技术,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利率风险将成为资产负债管理最大的挑战之一。商业银行需要实行积极的资产负债管理,坚持资产与负债的平衡,尽可能对资产负债的金额、结构、期限、收益和成本等进行控制,实现资产管理和负债管理的协调一致,控制风险敞口,从资产和负债两方面赚取收入并控制成本,从积极资产负债管理和主动的风险承担要效益。

第二,加强存款管理。存款是商业银行发展的根基,盈利的来源。存款规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衡量社会公众对于商业银行的认可程度。存款管理的目标是,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吸收存款,为业务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商业银行依靠其所提供的存款账户服务来吸收存款,另有一部分存款是通过资产业务带动的。随着金融脱媒的不断深化,这两方面都在遭受冲击。越来越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提供着与商业银行类似的金融服务,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所提供的账户服务,比如余额宝,比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服务更加的切近应用场景,应用场景更加丰富,应用起来更加的便捷,功能也更加完善。这些竞争使得商业银行的存款成本大量增加。商业银行需要创新存款服务方式,从账户类型、服务方式、定价、应用场景等方面提高存款账户的吸引力。存款稳定性也需要密切关注,商业银行需要加强对存款的监测,处理好存款偏离度和理财产品大规模到期的问题。

第三,加强非存款负债管理。国内商业银行非存款负债工具正在不断增多,大部分城商行已经可以发行同业存款和大额存单。非存款负债大部分是通过货币市场来筹集的,具有较高的利率敏感性,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利率来控制和调节所需筹集资金的时间和金额。非存款负债比重增加是一个重要的现象,城商行需要为此做好充分的准备。

资本工具创新

资本金是业务扩张和持续发展的基础,补充资本金是城商行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2014年初到2015年中,城商行资本充足率低于全部商业银行平均水平,而且差距有所扩大。2014年,城商行积极开辟新型资本来源,构建多层次的资本补充渠道体系,包括留存利润、增资扩股、二级资本债、H股上市、优先股等。在当前的政策框架内,留存利润是每家城商行可以自己掌控的,也是每家城商行都在使用的资本补充方式,增资扩股也是大部分城商行使用的资本补充渠道。二级资本债和优先股发行以及H股上市是2014年发生在城商行资本管理方面的重要突破。

增资扩股是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的重要方式,也是城商行经常性的核心一级资本补充渠道。2014年9月,宁波银行完成定向增发,发行3.66亿股新股,新增资本金31亿元。南京银行于2014年7月启动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几经修改和完善,最终与2015年6月完成发行,共发行约3.97亿股,募集资金总额80.0亿元。上海银行2014年7月31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定向增发不超过7亿股股份的议案,2014年完成定向增发约3.74亿股普通股,募集资金61.95亿元。2015年4月,上海银行与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后者将以现金形式以按每股不高于人民币16.57元的价格认购不超过2.0股上海银行定向增发的股份。西安银行股权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动,2014年9月,西安银行第一大股东中国信达将其所持有的西安银行6.3亿股股份(占西安银行总股本的21%)以22.5亿元的总价转让给大唐西市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元投资将其持有的西安银行全部5000万股股权(占西安银行全部股份的1.67%)以1.625亿元的价格出售给西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西安银行还向银监会提起了增资扩股的请示,该请示已于2015年3月获得银监会批复同意,西安银行可以非公开募集不超过10亿股的股份。2014年长沙银行向老股东定向增发了3.5亿股。2014年,温州银行继续推进并于10月分全部完成第六次增资扩股,定向增发5.6亿元。湖北银行启动第二轮增资扩股,并完成第一阶段2.16亿股的增资工作,募集资本金5.62亿元。广东南粤银行于2013年启动40亿股增资方案,并于2014年完成8.1亿股配股,募集资金13.37亿元。

二级资本债发行成为城商行补充资本金的重要渠道。银监会于2013年推出“转股型”和“减记型”资本工具创新之后,原次级债不符合新型二级资本工具的要求。2013年仅有一笔二级资本债发行,即2013年7月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第一家成功发行15亿元含有减记条款二级资本债券。根据WIND统计,2014年,国内商业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3448.5亿元,其中22家城商行参与二级资本债发行,共发行金额419亿元;发行规模最大的江苏银行2014年二级资本债发行金额高达120亿元。2015年前8个月,二级资本债发行量达到1133.64亿元,其中19家城商行共发行二级资本债649亿元;发行规模最大的北京银行发行两期,累计发行180亿元。

H股上市是城商行资本补充和发展的大事件。上市对商业银行具有积极的影响。尽管银行股估值并不高,但城商行上市热情不减。A股上市闸门一直不开,让城商行万分着急。自2012年起,上海银行、重庆银行、大连银行、徽商银行等多家城商行就向监管部门提交了H股上市申请。2013年11月6日,重庆银行成功登陆H股,全球发售募集资金净额约38亿港元,成为近几年第一家在港交所上市的中资银行,也是第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内地城商行。重庆银行成功上市之后第六天,即2013年11月12日,徽商银行在香港联交所正式挂牌交易,共发售逾26.1亿股,募集资本净额约85.57亿港元。2014年3月31日,哈尔滨银行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全球发售30.2358亿股H股,募集资金净额约77.22亿港元。2014年12月29日,盛京银行在香港上市,共发售13.75亿股,募集资金约103.95亿港元。2014年下半年A股行情火爆和股票发行体制改革又让城商行看到了A股上市的曙光,但2015年6月份以来的A股行情给资本市场改革者以及等待上市的城商行一个沉重的打击。目前,江苏银行、上海银行、贵阳银行、成都银行、杭州银行等几家城商行仍然在排队等待上市,广州银行、温州银行、大连银行等也有上市意向。此外,部分城商行还选择首先在新三板挂牌交易,再图公开上市的策略。2015年6月29日,齐鲁银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举行新三板挂牌仪式,正式宣告挂牌新三板。同时,齐鲁银行正在筹划新的资本筹措计划,计划发行不超过6.29亿股股份,募资总额为20亿元。根据一些公开信息,贵州银行、桂林银行等几家城商行也在筹划新三板挂牌。

优先股是2014年监管部门推出的一项重要的一级资本工具。当前,国内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结构比较单一,大部分商业银行没有“其他一级资本”,核心一级资本与一级资本在金额上相同。一级资本工具创新的需求巨大。2013年,国务院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并于2013年11月底发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于2013年12月9日审议通过,并于2014年3月21日正式公布实施。2014年4月3日,银监会与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规范商业银行优先股发行。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需要首先取得银监会的批准文件,然后向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由证监会进行核准。非上市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应当按照证监会有关要求,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商业银行应在发行合约中明确有权取消优先股的股息支付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的股息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商业银行应根据相关规定,设置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条款,包含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优先股,应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商业银行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行使赎回权,但不得发行附有回售条款的优先股。在发行方面,截至目前,仅有宁波银行、北京银行两家城商行公布了发行方案。2014年10月份,宁波银行公布优先股发行预案,将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总数不超过0.5亿股的优先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亿元。2014年12月,北京银行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议案,同意发行优先股总数不超过1.5亿股,每股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方案需报经银监会批准和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猜你喜欢

存款商业银行银行
追回挪走的存款
负利率存款作用几何
关于加强控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探讨
10Gb/s transmit equalizer using duobinary signaling over FR4 backplane①
生命的存款
保康接地气的“土银行”
“存梦银行”破产记
我国商业银行海外并购绩效的实证研究
银行激进求变
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