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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实施税政新规解读

2015-10-29顾学锋

新会计 2015年9期
关键词:申报表明细表国家税务总局

顾学锋

7月1日起,一批新税收政策、法规开始实施,为了尽快熟悉、掌握税收新政,本文对其进行解读。

一、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主表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预缴月、季度税款时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预缴月、季度税款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新版纳税申报表对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A、B类主表进行了修订。

查账征收企业所适用A表修订后的变化:一是为统计和方便纳税人季度预缴时提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A表增加了《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三张附表,供季度预缴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二是根据上述新增三张附表,A表区分不同预缴税款方式,对于按实际利润预缴税款的,增加了“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额”等行次。对“按实际利润预缴”“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数预缴”两种情形,增设了“减免所得税额”行次,方便纳税人享受各项优惠政策。三是为全面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申报表对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进行了细化,增加了小微企业判定栏次,增强了操作性。

核定征税纳税人所适用B表修订后变化,一是增加了小微企业判定条件。如“所属行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是否限止和禁止的行业”项目。二是进一步细化了小微企业减半征税数据填报。

定额征税小型微利企业在核定企业应纳税额时,可以仍然按照现行做法。鉴于定额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规模小、核算能力低、为减轻其申报纳税的工作量,由税务机关在原有定额基础上,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税务机关后台数据中直接核减定额。因此,税务机关告知纳税人的定额税款为享受优惠政策之后的定额,为简化其填报工作,B类预缴申报表只设计了“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行次,企业可以直接填报。

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预缴季度税款时填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非居民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其中附表《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和《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由特定行业企业填报,一般企业无需填报。非居民企业预缴季度税款、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同时,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也使用本表。

扣缴义务人,包括法定扣缴义务人和指定扣缴义务人,以及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情况下自行申报的纳税人,按次或按期扣缴或申报企业所得税税款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对原表的修改主要体现在:

(一)非居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1.主表修改。增加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和所得减免栏目,规范减免税统计口径;增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反映纳税调整情况,取消账载金额和依法申报金额调整的表述。

2.附表修改:将原附表《营业收入及成本费用明细表》拆分为收入、成本、期间费用表,同时增加特殊行业专用报表,增加《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和《税收优惠明细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与居民企业年度报表相同;《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在居民企业年度报表基础上删除证券业务相关栏次;《期间费用明细表》在居民企业年度申报表基础上增加分摊的总机构费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在居民企业年度报表基础上增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税收优惠明细表》为新增附表,按照确认的非居民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参照居民企业税收优惠分类方式设计,每个类别都设置了多栏“其他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避免因政策调整频繁修改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在居民企业年度申报表基础上删除“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列。

(二)非居民企业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主表的修改与年度申报表主表的修改基本相同。附表增加《税收优惠明细表》,且在年度《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基础上予以简化。

(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将原适用于核定征收的非居民企业季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纳税申报表2张申报表合并为1张申报表,同时,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也使用本表。主要增加是否享受协定待遇的选项,如选择“是”,在相应的协定待遇进行勾选,如勾选“不构成常设机构”或“国际运输完全免税”企业只需填写收入额或经费支出总额(含明细)或成本费用总额,不需要填写其他栏次;如勾选“国际运输减免税”或选择“否”,则需完整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和国际运输减免所得税额。增加免税收入的申报内容。

(四)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1.在适用范围上增加了扣缴申报或自行申报的选项。对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情况下,由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的,使用本表。

2.增加是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以及适用税收协定条款选项、是否享受其他类协定待遇以及其他类协定名称选项和是否享受国内税法优惠以及国内税法优惠项目选项,并通过信息化处理,增强数据校验功能,减少纳税人填报错误。

3.增加所得减免,用于申报国内税法有关规定优惠的所得金额或属于税收协定规定所得减免金额,保留实际征收率,用于统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优惠税率的情况。

4.在指定扣缴部分,如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及营业利润待遇条款或享受国际运输类协定待遇完全免税,仅需企业填写收入总额,税务机关不再核定利润率,企业也不需计算应纳税额。同时考虑了国际运输类协定待遇的特殊情况。

三、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新申报表统一了填报格式,并尽可能简化了减免税的申报内容,规范了申报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相关减免税事宜提供了方便。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度(季度)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主要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年度汇算清缴。主要在原申报表基础上,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填报事项进行了重新梳理和统一规范,使两者更加衔接。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主要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主要对该表的名称进行了规范和调整。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主要用于存在减免税情形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减免税的具体情况。通常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只需勾选减免项目并填写减免金额,扣缴义务人还需进一步填报减免税明细信息。

四、增值税减免新增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明细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明细表。

五、营业税减免新增填报《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7号)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作为《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并在纳税申报时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共设7列,分别为税目、减免性质代码、减免事项名称、减免税收入、税率、减免税额、备注。

六、消费税减免新增填报《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在成品油、电池、涂料、小汽车、烟类、酒类、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共设8列,分别为应税消费品名称、减(免)性质代码、减(免)项目名称、减(免)金额、适用税率(从价定率)、减(免)数量、适用税率(从量定额)、减(免)税额。

七、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目录调整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重新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其享受这一政策的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五个要求:⑴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⑵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⑶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⑷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⑸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八、新型墙体材料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其享受这一政策的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求:⑴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⑵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⑶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九、风力发电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十、个人赠与不动产免税不再交公证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规定,2015年7月1日起,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此举不仅简化了纳税人办税手续,而且减轻纳税人办税成本。

财税[2009]111号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暂免征收营业税:⑴离婚财产分割;⑵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⑶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⑷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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