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治理现代化与生态哲学的契合
2015-10-28吴昭军
吴昭军
摘 要: 经济与生态是国家治理的两个重要领域。如何理解经济治理现代化,实现经济治理现代化与生态治理现代化的结合,是理论与实务界亟须解决的问题。经济治理现代化实质就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体应把握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和经济法治化,这两点都与生态治理的哲学诉求密切关联,或者说是其内在需求。而生态哲学强调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和未来性。对此,经济立法应立足整体,纵横协调,面向未来,表现其生态特征。
关键词: 经济治理;现代化;生态哲学;经济立法;法治经济
中图分类号:F08;B0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j.cnki.cn65-1285/c.2015.03.10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中国未来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相适应并为其服务的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扎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建设与治理活动之中的多层次的、立体化的宏大系统。[1]80经济与生态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领域,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如何理解经济治理现代化,如何实现经济治理现代化与生态治理现代化的结合,是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亟须解决的问题,也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我们将尝试从经济立法的生态化角度,衔接起经济治理现代化和生态哲学。
一、经济治理现代化
(一)治理与现代化的内涵厘定
经济领域作为重要的国家治理内容,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大子系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离不开经济治理的现代化,而对此也预示着我们有必要认真界定其内涵。但是在真正展开对经济治理现代化的阐释之前,我们需要厘定对治理及现代化的概念认知。关于治理,治理不同于“管理”,应是政府、公民、社会、各类团体等共同平等参与、协商共建秩序的机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是一个利益协调机制。[2]17关于现代化,现代化实际上就是现代性的结果,是社会整体的巨大发展和变迁,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所有方面。现代化以西方近现代文明为指标,是西方现代价值的体现,其寻求人的全面发展和生产力的解放,在政治上表现为宪政民主,在经济上表现为工业化,在文化上主张多元化,在法律上表现为法治、自由与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现代化的实现路径、制度设计与实现方式并非单一程式化,而是具有发散、多元的特性。首先,现代性是具体的,其在历时的维度上并不呈现为一个线性决定的必然的历史进程,更不是人类历史演进的唯一的、必然的路径,而是多种历史文化要素和多种社会力量在多种可能性和偶然性的场域中相互冲突、交汇、纠缠、选择、借鉴、复杂多样、多维、多岔路的历史运动的过程。[3]15西方现代化历程中也充满了断裂、跳跃、再生等偶在因素,不同的文明都呈现了鲜明的特点。我们从希腊的民主政治到近代的西方民主,从古典时期的理性到康德、黑格尔哲学中的理性,从罗马法的构成到近代民法典的理性建构的演进中都找不出适合所有文化的必然的现代性道路。所以,我国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中,不能简单移植和照搬西方模式,而是应立足我国国情,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走出一条适合我国文化、历史、经济等具体国情,人民认可的现代化道路。其次,制度设计与实现方式也不能照搬西方模式。例如西方的民主政体、政党制度、市场制度等,虽然也体现了一定的自由、法治、民主、平等价值,但是这并不是唯一的制度设计与实现方式,西方现代化价值与制度也处于不断发展和批判的过程之中,尤其是随着后现代主义的兴起,西方传统的近代价值体系和制度模式受到越来越多的抨击。
应该说,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是在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下,以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秩序设计和协调机制为对象,将西方现代化价值(整合西方现代性与后现代主义)与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发展结果,其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实现路径,以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最终成果。
(二)经济治理现代化的实质与核心要素
经济治理现代化实质就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国际层面来看,“二战”以后世界上主要的经济治理理念发生了多次转变,从最初的自由主义到战后的斯大林计划经济理念和西方的内嵌式自由主义,再到后来西方的新自由主义和苏联解体后计划经济理念的覆灭,再到金融危机后西方的内嵌式新自由主义和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型国家主义。由此可见,经济治理理念和模式也不是唯一的,即使在苏联解体后西方大力推销其自由主义市场理念。经济治理理念是丰富和多元的,也是存在激烈竞争的,从上述变迁过程中也可看出,经济治理理念往往受到相关话语场域的影响,与特定事件、国家实力对比和世界经济主导性特征等息息相关。[4]25-32我国的经济体制是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也是具有优越性的,不能照搬西方经济治理模式,而是应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继续深化改革开放,全面深化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经济治理现代化的实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两个核心要素是完善经济立法与促进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与利益协同。这二者既是实现经济治理现代化的主要目标,也是其主要的途径和方式。
第一,经济立法。首先,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保障。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分析,经济制度需要高效运转,实现最大的价值,首要问题就是解决产权明晰和保护产权的问题。唯有产权明晰并得到有效保障,才能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减小交易成本,提高绩效。完善的经济立法,不仅能确定静态的产权归属,还能规范动态的交易行为,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使市场主体节约经济行为的交易成本,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其次,市场的决定作用需要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立法是规范国家干预的主要手段。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要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就要限制国家干预,防止政府过多干预、违法干预;另一方面,国家干预又是不可或缺的,要防止干预不到位、监管缺失等。所以,应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深化改革,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经济立法来规范国家干预,使其合法化、科学化、民主化。
第二,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动态机制。首先,治理并不是管理,而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动态过程,是一个利益协调和秩序共建的机制。经济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子系统,必然也具有这些特征。其次,从经济运行和治理的实践来看,它是一个整体,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处于相互联系和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市场主体、政府、社会组织都会参与到经济的运行之中,而经济运行同时对社会、生态、政治、文化等各方面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不能孤立地看待经济运行和经济治理,应以整体的、系统的、联系的、发展的眼光看待。例如市场主体的生产会涉及生态环境的保护,经营会与其他市场主体产生经济关系,全过程还会受到政府的宏观调控和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的监管。
二、经济治理现代化需要生态哲学
经济立法与多元主体参与的动态机制的完善,无论是从实践层面还是理论层面都与生态哲学产生密切的联系。
(一)多元主体动态机制与生态哲学相契合
经济治理强调多方参与,政府职能转变为市场的“服务者”,使个人、组织和政府均能参与市场秩序的共建。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也是多方利益协调的机制,而这正与生态哲学的理念相契合。生态哲学立足于系统论、控制论等方法,强调整体的、系统的、联系的世界观,认为世界“是一个具有内在关联的活的生态系统,是由事物间动态的、非线性的、永无止境的相互作用组成的复杂关系网络,呈现为一个不可机械分割的有机整体”。[5]40这种哲学理念将市场的各种参与者作为部分纳入系统之中,政府、个人、组织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等均成为市场治理的组成部分,通过共同参与和协调等实现系统的优化。
(二)经济立法对生态哲学的内在需求
首先,我国经济立法存在对生态保护认识不足、理念与原则偏差的问题。我国的经济立法植根于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长期倡导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这奠定了我国民事立法和经济立法的政策基础,尤其是对经济立法的原则和理念影响重大,更保障和推动了我国数十年的高速发展。然而这种方针政策也带来了实质公平和生态保护的偏失,形式公平促进交易与市场繁荣的同时造成了弱势群体的实质不公平,以经济发展为核心在带来财富的同时却造成了生态破坏、能源浪费。我国经济立法绝大部分都是在此方针政策和理念之上制定的,所以必然造成经济立法缺乏对生态保护的关注,如我国产业结构法、循环经济法等立法的迟滞与落后,银行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规缺乏对高污染、高耗能产业投资的限制,土地规划与国土资源等相关法律缺乏对资源保护的保护,等等。而生态哲学的重点就是强调人与生态的共生,强调可持续发展,通过人与生态的协调达到系统和整体的最优。在这点上,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科学发展观已经予以吸收和借鉴,并有明显的体现。
其次,经济立法具有滞后性,尤其是经济立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等无法保持衔接。传统民法与行政法等法律部门虽各自具有完备的体系,但囿于公私法的分野和各自立法原则与调整范围,均难以有效调整社会关系。例如民法对合同和交易的调整无法满足银行业和金融信贷的发展,更难以满足对生态环境和劳动者的保护;行政法对行政程序和行政权力的规范也无法满足土地、能源、生态环境、金融信贷的管理需要;我国对于土地物权已经制定了《物权法》等民事规范,在土地规划、国土资源保护方面的规范却依旧不足;我国对于稀有资源和环境保护制定了些许规范,但是在程序设计和法律责任方面亦是问题多多。另外,从规范法学上分析,我国的经济立法并未建构起较为完整的体系结构,也没有形成充分的法哲学基础,指导原则的缺失和内部零碎化都对其法体系构成挑战,所以其亟须吸收和建构完整的法哲学基础。生态哲学强调系统性、协调性和未来性,主张各部分的协调发展,提前预测和准备,不论是对于各部门法的衔接还是对于经济立法的法哲学建构,都可以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最后,经济立法具有对生态哲学的内在需求和渴望。从历史演进和哲学基础的角度来看,经济立法是对传统私法和法哲学的批判与矫正。经济立法由最初的贯彻自由主义而采取以私权神圣和契约自由为精髓的民商法为主,反对国家的干预和调整。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和现代性的批判反思,以实现实质正义和公共利益为目标,采取国家调控和干预的经济立法出现和增多。近代法体系的形成是建立在近代哲学和科学的基础之上的,民法、宪法、刑法等部门法的规范和原则、理念等均脱胎于近代哲学,其核心则是主体性哲学:以私权神圣、主体至上等为核心。经济立法加强国家干预,规制经济行为,保障弱者,维护公共利益,表面上看是对民商法调整经济关系缺陷和不足的补充和矫正,实际上则隐含了现代对近代法体系和法哲学的批判。
三、经济立法与生态哲学融合的实现
生态学作为一种后现代学科,与经济法之哲学基础和形成背景具有本能和先天的相融性与亲近性。生态哲学则是生态学和生态法的强劲根基,于是生态哲学便在本质上与经济法形成了密不可分的联系。生态哲学主要关乎人与自然、主客体之关系,反映到经验世界则主要表现为经济发展、人类需求和生态之间的相互关系,而这正与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立法之作用效果重合。传统的机械论和人类学主义在主客体二元对立的基础之上,倡导人的唯一主体地位。然而理性并非万能,人类也并非绝对中心,人类学主义遭到不断批判,其忽视了人与自然的联系,绝对化了主客体对立。生态哲学从有机论和系统论的角度出发,认为人与自然是一个有机整体,其中每一部分都处于联系之中,世界存在于每个部分之中,部分在整体中才有意义。经济法在某种程度上正是矫正建构在主体性哲学上的私法制度不足,而予以在经济领域中实施干预,以调整各经济参与者、公共利益、生态之关系,故而经济立法与生态哲学具有融合的共同基点。
生态哲学以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未来性为主要理念,[6]103-116经济治理与生态哲学的融合并不仅限于在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等过程中坚持生态保护,更重要的是将生态哲学的理念融入经济治理的每个环节、各个方面。以经济立法为例,应将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和未来性等生态理念贯穿其中。
首先,立足整体,正确处理好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协调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经济立法应完善立法机制,防止立法部门化;坚持社会本位,克服和摆脱民法等部门法的个人权利本位,协调社会各阶层利益,追求社会整体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协调各单行立法,实现有效衔接和相互补充。
其次,协调统筹,处理好地区之间、代与代之间的利益关系。经济治理应做好效益与公平的协调,经济发展和生态资源在横向上存在我国各地区间的差异,在纵向上存在代际差异,坚持生态哲学就需要在经济立法中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向中西部发展倾斜,维持地区间不同主体、不同代际主体的权益与公平。
最后,超前立法,应对未来经济风险和社会问题。经济立法作为第三法域是民事立法和行政法等传统立法的批判与补充,是现代社会法律运行的调整机制,其能够化解民法、行政法等调整经济运行产生的问题和危机。这也就决定了经济立法应超前立法,以未来性的理念把握经济社会运行的趋势并予以审慎预测,建立相应的机制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危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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