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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教育权与父母教育义务的关系探究

2015-10-28夏霖

文艺生活·中旬刊 2015年7期
关键词:教育权义务子女

夏霖

(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河南郑州451150)

父母教育权与父母教育义务的关系探究

夏霖

(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河南郑州451150)

父母教育权与父母教育义务的关系研究对于确立父母教育权合理性、合法性有很大的意义。父母教育权与父母教育义务的关系类别表现为:结构上的相关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父母教育权利和父母教育义务的关系也有其特殊性,具体表现在父母教育权利和父母教育义务的背离性、不平衡性和混同性上。

父母;教育权;关系;特征

父母教育权与父母教育义务的关系的研究对于人们正确地了解父母教育权和父母教育义务有很大的作用,也对确立父母教育权合理性、合法性有很大的意义。

一、父母教育权及父母教育义务的概念

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开始于原始社会,但它是与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融合起来的,起初是一种为适应生存环境、生产过程和社会生活需要的一种无意识的行为,是自发地产生的。当时,人们还没有明确的权利意识,父母教育子女和子女接受父母的教育均表现为道义上的应当,但在以后的社会形态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逐渐转化为一种权利或权力。

对于父母教育权的含义,黄林认为,家长的教育权是教育权整体构成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家长的教育权,不仅指家长在家庭中享有的对子女的教育权利,还包括家长对学校教育所享有的权利。狭义上家长的教育权是“家长基于一定的信念、价值观,教育子女的权利”;广义上是指“家长就子女的教育所具有的权利与义务的总称”①。邱兴、邵英侠等认为家长教育权利指的是学生家长(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依法享有的、与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教育相关的各种权利,包括为子女选择不同类型学校和同类学校的权利、决定学校某些课程开设的权利和为子女选择某些课程或课程内容的权利、参与国家和地方教育政策制定的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等②。学者黄林的定义比较笼统地阐述了父母教育权利的定义,学者邱兴、邵英侠的定义看似比较具体,但并没有穷尽父母教育权的内容。笔者认为父母教育权主要指父母的教育权利,而不是权力,具有可让与性,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关系而享有的在国家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中与其子女健康成长有关的权利。

二、父母教育权和父母教育义务的关系类别

关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类别,法学界一般表述为: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③。父母教育权与父母教育义务的关系类别也表现为:结构上的相关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一)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父母教育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对立性表现在:父母教育权利是主动的,它表现为主体的利益;父母教育义务是被动的,它表现为主体的责任,它们是一个事物中相互排斥的对立的两个方面。统一性表现在:父母教育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一方的存在和发展要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它们可以相互转化。黑格尔针对“对立统一关系”指出“每一方只有在它与另一方的联系中才能获得它自己的规定,此一方只有反映了另一方,才能反映自己。另一方也是如此;所以每一方都是它自己的对方的对方。”④

(二)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法律是以通过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来指引人们的行为,以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的。父母教育权利和义务各有其功能,但又相互补充。父母教育权利是法律的价值导向,教育义务是确定的法律指引,以保障父母教育权利的实现。

(三)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在父母教育权利义务体系中,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谁为主要或主导方面?谁为次要或非主导方面?即是以教育权利为本位,还是以教育义务为本位?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取向不同。

三、父母教育权和父母教育义务的关系特征

父母教育权利和父母教育义务的关系也有其特殊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父母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不平衡性、父母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混同性、父母的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背离性。此外,父母教育权和父母教育义务在数量上也不具有等值关系。因为,在社会中权利的总量和义务的总量总是相等的,但单个社会成员具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可能不等。

(一)背离性

父母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有一致性特点但同时也有背离性特点。父母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背离性是指父母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价值指向目标的冲突,即父母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与其基于父母的身份对其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主要表现在:父母自身的发展与培育子女的健康成长关系处理上的冲突,父母选择个人生活方式的自由与对子女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的冲突等。当这些冲突发生时,父母应该牺牲其个人利益去保障子女的利益,而不应只注重其个人利益的实现。

(二)不平衡性

父母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不平衡性体现在父母在对未成年子女发生法律关系时,应以父母教育义务为本位,在与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主体发生法律关系时,应以父母教育权利为本位。

父母在其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抚养法律关系中,父母相对于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何者为本位或重心?子女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何者为本位或重心?因为未成年子女不能自立的特性以及成年人愿意帮助其直到能够独立生活的原因,所以父母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更多地应体现为义务,而不应是权利,也就是说应以父母教育义务为本位,相应地,应以子女教育权利为本位。

父母在其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抚养法律关系中,父母相对于其它教育主体,如国家、社会、学校等,父母的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何者为本位或重心?其他教育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何者为本位或重心?因为其未成年子女的相对无助,父母作为其监护人,以及父母相对于其未成年子女应以父母教育义务的本位的特点,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所以,父母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更多地应体现为权利,而不应是义务,也就是说应以父母教育权利为本位,相应地,其他教育主体应以教育义务为本位。

(三)混同性

父母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混同是指有些父母教育权利也是父母的教育义务,父母教育义务也是父母的教育权利。⑤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能让人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是否对等应当是判断社会对其是否公平的标准。一项法律的制定能否被人们接受和遵守,在于它是否体现了公平,公平的体现关键在于对各个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情况。所以,法律不能只让父母去承担教育义务,而不享有教育权利。像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父母有对其子女教育的权利和义务。⑥另外,父母的教育权利往往从父母的教育义务中推定出来,父母的教育义务往往从父母的教育权利中推定出来。父母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混同使得某些父母的教育权利不能随便放弃和转让,在行使时应受到一定的约束。

父母教育权和父母教育义务的关系相对比较复杂,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也会有不同的理解,需要我们进一步地探讨和研究。

注释:

①黄林.教育权视野下的家长参与校本课程开发[D].重庆:重庆师范大学,2007:1-11.

②邱兴,邵英侠.现代学校制度与家长教育权利?[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6(01).

③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98.

④黑格尔.小逻辑(中译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254-255.

⑤温辉.受教育权:一种复合性格的人权[J].中国教育法制评论,2003 (11).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G 78

A

1005-5312(2015)20-02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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