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完善刍议
——以公众监督功能的作用机制为视角
2015-10-28聂铄王翠红
聂铄,王翠红
(1.汕头大学法学院,广东汕头515063;2.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上海200241)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完善刍议
——以公众监督功能的作用机制为视角
聂铄1,王翠红2
(1.汕头大学法学院,广东汕头515063;2.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上海200241)
裁判文书统一上网公开的规定,标志着经过十多年探索与实践的生效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最终确立。然而,现有制度的构建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完善现有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应从它的基础性价值功能即公众监督功能入手分析,建构“公开-监督-反馈”三个环节,才能构成完整的公众监督功能作用机制。因此,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不能仅仅是上网公开,有必要建立公众评价、舆情动态跟踪、判后答疑、督促和纠错、责任追究等机制,以期推动自身的完善与发展。
裁判文书上网;司法公开;公众监督;公众知情权
英国法官休厄特曾强调:“法官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让人们正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法官是在主持正义,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1]因此,提供主持正义的平台和途径,让公众更直观、更真切地看见正义实现的过程,与司法正义本身同样重要。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人民法院案件审判网络直播制度等司法公开举措由此应运而生。裁判文书是司法活动的载体,它全面反映了司法活动的整个程序,也是适用法律、阐明法理、宣示法治的重要法律文件。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环节,统一的裁判文书公开网站,提供了一个全新、统一、规范的信息交流平台。
一、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概述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简言之即是指在互联网平台上公布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汤维建教授将其定义为,将一定范围内的裁判文书,按照法定程序输送到互联网上去,使包括国际社会在内的任何人,均可以搜索阅览。[2]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审判程序,公布裁判文书是法的表达,裁判文书正是法的表达载体,也是司法公开、公正审判的具体表现形式,更是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的客观载体。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公开宣告判决”的原则,①《民事诉讼法》第148条,《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行政诉讼法》第80条都规定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因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传达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
(一)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发展历程
自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开始逐步探索建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2000年10月,广州海事法院率先实践,②中新社网站.广州海事法院判决书上网[N/OL].新浪新闻中心.(2000-10-12)[2015-1-21]http://news.sina.com.cn/society/2000-10-12/134098.html.2007年6月4日,最高院发布《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首次要求地方法院制定上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办法。①2007年6月4日,最高院了公布《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三大项“切实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基本要求”、第22点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的情况制定通过出版物、局域网、互联网等方式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办法,逐步加大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2009年12月8日,最高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确定上网公开的范围。②2009年12月8日,最高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其中第五项规定该内容。2010年11月21日,最高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原则、范围、程序、细节处理等内容。2013年11月13日,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发布新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原规定废止。新规定明确提出,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这标志着我国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正式建成,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法院统一地全面地公开生效裁判文书。
(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价值定位
审判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而言应该包括实质意义上的审判公开和形式意义上的审判公开两个方面。开庭程序中的举证、交换证据、质证、鉴定、认证公开,审判中的合议庭不同意见公开,审理完结后的宣判公开等都属于实质意义的审判公开;案件的审判对当事人公开和对公众公开则是形式意义上的审判公开,即审判公开包括但不限于实质意义上的裁判公开和形式意义上的对社会公开。因此不难发现,从公开内容和公开形式上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在一般意义上满足了审判公开实质意义上与形式意义上两个方面的公开,它是审判公开的深化(见图1)。一方面,按最高法规定,它将会充分体现举证、质证、认证、法官心证等裁判过程,做到实质意义上的公开;另一方面,它又借助互联网平台引入公众群体,实现形式意义上的公开。③最高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的第五部分要求:裁判文书应当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做到说理公开。同时,从公开形式和程序来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也是审判公开的延伸,可以扩大审判公开的影响力(见图2)。因而,它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是审判公开的深化与延伸。
图1 审判公开的深化
图2 审判公开的延伸
(三)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价值功能
公开方式的选择会对制度发挥价值功能产生影响。上网公开的举措好似一柄放大镜,展现、放大甚至是转化裁判文书自身的价值功能。在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中,网络平台不仅展现了、也放大了纸质裁判文书的功能。
1.保障公众知情权,敦促法官提高司法能力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边沁曾说:“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公开是正义的灵魂。它是努力工作的最有力的鞭策,是对不当行为最有效的抵制。它使得法官在审判时保持法官的形象。”[3]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一个直接性的价值功能就在于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和法官司法能力。裁判文书公诸于众,公众能便捷地查阅文书。网络环境下,文书如若有较多的失误,更容易引发针对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的论战。因而,上网公开对法官的法律适用、文书等能力及职业操守提出了较之前更高的要求。这形成了一个“倒逼机制”,公众形成的舆论压力倒逼法官注重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审慎处理司法案件,仔细制作裁判文书,尽可能避免裁判错误以及减少文书制作的疏漏。这样的倒逼机制有利于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也有利于敦促法官提高司法能力。
2.推进司法民主,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透明是诉讼活动的一项准则,它的目的在于保持司法制度运作的完美和司法活动以及活动的公正,它是人们对国家法制的信赖感和司法公信力的来源。”[4]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马丁·P·戈尔丁在《法律哲学》中说道:“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被看得见的方式实现。”[5]司法的公信力来源于司法独立、司法专业化和司法的民主性。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价值正是在于让普通公众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司法的民主性: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活动、合议庭组成人员的任命、案件裁决中的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最终裁决方案的确定程序等等。网络平台是一个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的公众平台,公众可以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的信息,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民主性,并提出司法监督。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让司法裁判文书为更多的公众所悉知,传递了法治精神,引导公众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利。透明的程序、规范的裁判、中立而专业的态度是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保障。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是公众监督司法工作的基石,有利于推动我国司法的民主化进程,促进实现司法公正。[6]
3.强化公众监督,遏制司法腐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说过:“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有效的警察。”[7]裁判文书作为司法审判工作的最终“成果”,是法律适用的结果。法律原则和具体的法律法规是法律适用的最重要依据,但并非唯一依据。统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也会对司法裁判产生影响。所以,完善的案件处理参照系统有利于规范司法行为,并提高司法工作水平。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能形成的规范、专业的系统,可以为法官处理案件提供参照,实质上成为案件处理参照系统。同时,它形成的系统还能作为公众监督的参照系。普通公众可以比照同案的处理结果来监督相似案件的处理。这样,公众能更有理据地评价法官明显不当的司法工作。一旦法官案件处理明显有失公允,公众可以及时发声,纠正司法中的错误或不公。不论是公众的监督行为,还是随之而来的责任风险,都可以有效约束法官行为、遏制司法专横与司法腐败。
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公众监督功能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三大价值功能的运转过程均与公众监督功能相关。公众监督功能是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基础性功能。
(一)公众监督功能的涵义
公众监督功能是指公众监督公共权力主体、公共权力运行的功能。在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机制中,它是指公众对司法权主体、司法权运作过程监督的功能。其中,监督主体是指当事人及其他不确定群体组成的公众;监督对象是指司法权行使主体、司法权运作过程,集中表现为司法审判领域;监督手段和媒介则是互联网平台。[8]
与原先的裁判文书公开相比,上网公开制度有一个更为突出的元素即公众。它借助网络平台强化了公众之于司法领域的存在。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让公众获得了查阅裁判文书、监督司法审判、参与司法公共理性构建的途径。最初裁判文书的公开,就能够以裁判文书为突破口监督整个司法审判过程。现今,上网公开的举措尽管仍是以裁判文书为突破口,但通过互联网平台扩大了公开面,强化了公开的现实意义,增强了裁判文书的可接触性,让越来越多的公众参与监督具有可期待性,从根本上增强了公众监督功能(见图3)。
图3 裁判文书上网的公众监督功能
(二)公众监督功能的属性
公众监督功能是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价值功能之一,但它的属性与其他价值功能有所不同。公众监督功能的属性兼具价值性和制度性。一方面,实现公众监督,是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的重要价值功能,对裁判文书上网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公众监督功能是整个制度得以运作的基础性功能,在这将其定义为制度性功能。所以,公众监督功能具有复合性。
作为价值功能,公众监督功能直接解释了裁判文书上网可以取得的成效及发挥的作用;作为制度功能,公众监督功能则通过运转其他三大价值功能,来推动整个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机制的运转。具体来说,它的制度性功能属性表现为:“保障公众知情权,敦促法官提高司法能力”是通过公众监督实现的。倒逼机制的一方主体是公众,正是公众形成的舆论压力促使法官注重自身的业务能力、提供文书质量,从而提高司法工作水平;“推进司法民主,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运转主体也是公众。“所有权力都易腐化,绝对的权力则绝对会腐化。”[9]从制度设计上限制和制衡权力,无疑是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的关键,公众监督则是在反腐制度运行中必不可少的因素。公众监督功能支撑着其他价值功能正常发挥作用,也支撑着整个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的运转,体现了鲜明的制度性属性。它是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基础性功能,是整个制度的价值和制度基础。因而,公众监督功能自身的作用机制的运转效果与整个制度的运转效果密切相关,它的改进与完善指引着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机制的完善。
(三)公众监督功能的理论基础
1.主权在民的法治原则只有将权力运作的监督与制约权交付公众,才能让权力运作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国家、政府等权力行使主体在政治社会中只是扮演着人民的“代理人”的角色。为保证公共权力的运行主体严格扮演自己的角色而不逾矩,就必然要求把公民对国家等“代理人”的监督和制约摆在构建民主政治、法治社会的首位。[10]“主人”对“代理人”的监督制约,不仅能有效地提醒“代理人”自身的权力责任关系,也能够强化人民自身的主人翁意识,促进自我主动参与建设法治社会。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的公众监督功能,能带动不特定数量的公众参与到司法公开、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让公众发挥活源之水的作用。
2.司法权力的运行规律权力产生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是权力运行的客观规律。在均衡理论指导下设立的司法监督权也难摆脱这样的命运,而权力系统内的监督与制约在很大程度上又容易演变为“官官相护”的司法腐败局面。此时系统外的公众参与监督成为制约权力滥用的良药。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正是以互联网为平台,以查阅、监督裁判文书为起点,把公众引入监督体系中,监督和制约容易被滥用的司法权力,防止司法腐败,追求司法公正。
(四)公众监督功能发挥作用的内在动因
黑格尔说:“个别事件就其特殊内容来说诚然只涉及当事人利益,但其普遍内容即其中的法和它的裁判是与一切人有利害关系的。”[11]这段话的原意是解释审判公开,但它同时也一针见血地揭示了司法公开能够实现司法监督、公众会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来监督司法审判的原因。在社会生活中,公众从不是孤立的存在,不可避免地受到他人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并与裁判文书所表达的普遍内容有着或多或少的利害关系。公众之所以参与监督,或是出于维护现实利益,或是出于维护未来可预见的利益,谁都不敢断言自己在未来不会遭遇相似的不公,所以,不论是为了实现当下的司法公平,还是为了确保明日的司法公正,公众都有必要作为监督主体参与监督,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发挥出公众监督功能。
(五)公众监督功能的作用机制及缺陷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的公众监督功能具体如何发挥作用,这涉及到它的作用机制。公众监督功能的作用机制可以分为两个层次:预期的功能作用机制和现有作用机制。
1.预期的功能作用机制
公众监督功能是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的灵魂,是其他功能能够发挥作用的关键纽带。该功能发挥作用的步骤如图4所示。整个公众监督功能发挥机制奏效的关键在于机制处于一个畅通无阻的交互式的状态中。
在此功能作用机制中,关键词是监督。首先,监督是以公开为前提的。公开环节是公众监督的基石,是整个公众监督功能作用机制的基础。其次,监督是反馈环节体现和深化的。反馈环节是一个双向交互的环节,一方面是公众向司法机关反馈监督内容,另一方面是司法机关向公众反馈应对措施和处理情况。反馈环节实质上是监督内容和效果的具体表现,检验监督是否到位。同时,反馈内容的公开是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内容之一,能够深化司法公开。因而,公开、监督、反馈三个环节,环环相扣,相互促进,共同形成了一个多向交互的动态作用机制(见图4)。
图4 公众监督功能完整的功能作用机制
在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的“监督”与“反馈”环节中不能忽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既要引入到“监督”环节强化公众监督的力度,也要纳入到“反馈”环节中成为公众与法院双向反馈的一个通道,一方面作为公众向法院反馈监督内容的途径;另一方面也是法院向公众传达处理结果的渠道。此时,公众的监督不再是停留在书写评论、舆论呼吁等软性的异议表达方式上,而是上升到法律层面通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程序启动强有力的异议程序,从软弱无力的监督上升为带有强制力保障的法律监督程序,进而强化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公众监督功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具有强制力和法律保障的公众表达异议的程序。
2.现有作用机制存在的问题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得益于专业平台的建立,而平台又以“中国裁判文书网”①“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 目前,从裁判文书的公开数量来看,截至2015年3月17日,除云南、西藏、新疆、新疆建设兵团尚未完全公开辖区内三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全国其他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中级、基层三级法院实现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生效裁判文书。②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3-17]http://www.court.gov.cn/zgcpwsw/.至2015年2月底,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累计达629.4万份,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公布7993份。③新华网/中国政府网.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文字实录)[N/OL].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资讯.(2015-3-12)[2015-3-17]http://www.court.gov.cn/zgcpwsw/. 2015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确保公正司法工作的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介绍2014年以来人民法院确保公正司法工作的有关情况,通报2014年度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十大印象”评选结果。(1)对公开裁判文书的网络平台肯定:印象“网络空间的司法净化器”得票数第7,获得1279652票,占全部投票数的5.68%,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确保公正司法工作的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N/OL].(2015-3-9)[2015-3-17]http://www.court.govcn/zixun-zhuanti-aHR0cDovL3d3dy5jaGluYWNvdXJ0Lm9yZy9hcnRpY2xlL3N1YmplY3RkZXRhaWwvaWQvTXpBd05FaXBNSUFCQUElM0QlM0Quc2h0bWw.html.反映了普通公众对司法公开尤其是以网络平台开展的司法公开印象深刻。公众以自身感知肯定网络在监督司法权力运行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也间接证明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这一借助互联网平台开展的举措,在监督司法权、防止司法腐败方面会有所成效。(2)对裁判文书公开的倒逼机制的肯定:得票数第16的印象是“公布案例倒逼依法行政”,获得772615票,占全部投票数的3.43%。②中国法院网.“2014年度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十大印象”评选活动情况简介[N/OL].中国审判简讯.(2015-3-9)[2015-3-17]http://www.chinatrial.net.cn/news/5481.html.这一司法印象也佐证了案例或裁判文书公开具备倒逼功能,能够以公开促进权力主体公正司法、提升自身业务能力。但公众对裁判文书依法公开的认同与信任度较低。裁判文书公开是是司法活动的结果公开,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公众对裁判文书依法公开的信任与认同程度是指裁判文书公开这一司法活动所具有的公信力。《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4)》③《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4)》,是司法文明指数项目研究团队2014年在全国9个省、直辖市进行试点调查和数据分析的结果。它旨在为国家各级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加强司法文明建设提供自我量化评估的工具,也为法学研究、理论探索提供中立、客观的实证数据。统计得分显示:被研究的9省市在“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力”一级指标上的平均得分为69.9分(见图5);[13]194司法公开两个指标与司法公信力三个指标的得分存在一定差距,例如在二级指标中8.2司法活动的过程依法公开得分最高77.6份,而得分最低的是8.3司法活动的过程受到认同与信任得分仅58.9分(见图6)。[13]194这样的统计结果表明包含裁判文书公开的司法公开并不必然实现公众对司法活动过程和结果的认同与信任,但是进一步地对公众问卷的数据挖掘结果能够证实: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司法公信力将会得到进一步提升;对法官问卷的数据挖掘结果则能证实: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与判决结果依法公开之间存在一定相关性。因此,为提升司法公信力,争取更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认同与信任,需要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做好包括裁判文书在内的司法工作。[14] 图5 9省市在“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力”一级指标上的得分比较 图6 “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力”5个二级指标的得分比较 目前,我国的公众参与司法的意识和程度不高,司法文明指数调研结果显示,被调研的全国9省市的该项指标得分均未及格,平均分仅53.5分。[13]235尽管提升公众参与意识的途径多种,但是完善制度本身不仅可以实现制度内化影响公众行为的目的,也可以通过完备的制度直接保障公众参与监督。因此,有必要构建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公众监督的完整的作用机制,完善现有的上网公开机制①完善重点应是建立监督与反馈机制。对此,已有地方法院进行了很好的探索,并取得不错的成效。如2009年2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一)建立公众评价机制 所谓公众评价机制,是指公众对上网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的评论机制,比如法院在裁判文书公开网上开设互动专栏,公众通过该平台对裁判文书的质量做出评价,或是对裁判文书所反映的问题、不足做出自己的评论。这是最简单的反馈机制。它能够客观直接地反映公众的监督内容,比如他们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也是公众参与监督的客观的外化的表现。建立公众评价机制,可以通过查阅公众评价内容,来检验公众参与司法审判监督的程度,保障公众监督,避免监督空有其表。 (二)建立舆情动态跟踪机制 公众评价机制,又可以称之为舆情动态机制。公众对监督内容的评价性质上属于公众舆情,而公众的主流评价很有可能演变成具有影响力的社会舆论。网络时代,舆情是否处理得当与司法机关社会评价度的高低密切相关。如若处理不当,会直接影响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权威。因此有必要建立舆情动态跟踪制度,加强对公众评价的跟踪和处理。网站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搜集整理公众对裁判文书的反馈信息,有针对性地回复公众评论等反馈信息,对公众的代表性问题做出统一答复。通过实时跟踪,把握舆情动态,及时答疑解惑,在法院与公众间形成良好的互动。 (三)构建判后答疑机制 在洞悉公众的舆情后,对个案疑问,应当由熟悉案情的原审法院向对裁判持有异议的公众做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帮助相关公众了解案情和裁判理由。这一机制意在避免当事人因不理解裁判理由等因素而盲目上诉或申诉,减少其他公众因不了解案情等原因而受到非理性的舆论误导,丧失司法信任,影响司法权威。对于形成舆论热点关注的重要案件,判后答疑机制可由“一对少数公众”的形式转向“一对不特定公众”,比如以新闻发布会的方式解析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案件。构建裁判文书判后答疑的机制帮助社会公众更加理性地面对裁判结果,不仅有利于彻底化解个案纠纷,更有利于发挥司法审判积极的社会效果,在个案审判中宣传法律知识,传播司法审判的理念,提升司法公信,并树立司法权威。 (四)建立督促和纠错机制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督促和纠错机制分别对应不同的阶段。督促机制主要是在公开前发挥作用,而纠错机制主要是在公开后。在公开前,除主审法官保证裁判文书的质量外,人民法院内部还应当组织人员对即将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检查与督促,从源头上把关文书的质量。公开之后,通过法院自身、其他部门及公众的纠错反馈等,发现有错误的裁判文书、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原因不应上网公开需要撤回的、应当上网公开而未上网公开的,应当由负责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或补充及登记备案手续。整个机制旨在让司法工作人员及时有效地纠正错误。 (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责任追究机制,是指针对裁判文书的错误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机制,但需要强调的是这一制度将与纠错机制配套实施。责任追究机制目的在于通过外在的追责压力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尽量确保裁判文书的质量,避免出现司法案件裁判不当或错误的问题,减少文书中出现错误。但是,对司法审判的监督应当表现出一种张力,而非严格的实际控制,公众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需要寻求平衡,使司法公正审判和司法独立都获得保障。因此,公众应当理性看待法官在裁判文书中所犯的错误,避免让法官承担过重的外在压力而损害司法独立,比如配套建立纠错机制等弹性机制,允许法官犯错并提供及时纠错的途径。[15] 裁判文书从原先的封闭,到纸质公开,再到如今的网络公开,所体现的不仅仅是司法公开技术的提升,更是司法理念的更新和现代化,以及前所未有的改革决心和信心。中国司法界以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为标志实现了一次自我超越。 随着《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公布,中国司法改革已经听见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铿锵有力的回声,可以预见该制度能够发挥传播法治理念、普及法治教育,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法官能力,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工作水平、遏制司法腐败,拓宽公开渠道、提高民主水平、促进司法公正,以及实现公众监督等价值功能。循着当下的改革步伐,接下来针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的缺陷与不足所进行的司法改革脚步必将更加坚定有力。通过建立监督与反馈机制,形成预期的“公开-监督-反馈”的公众监督功能作用机制,让兼具价值性和制度性功能属性的公众监督功能推动其他价值功能的实现,完善现有的裁判文书公开机制,有效促使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焕发勃勃生机,加快建设中国民主法治社会的进程。 [1]丹宁.法律的训诫[M].刘庸安,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98. [2]汤维建.评裁判文书上网——凸显前所未有的司法信心[N].法制日报,2009-03-12. [3]宋冰.程序、正义、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28. [4]龙飞.论裁判文书上网的价值取向与路径选择[J].人民司法,2011(13):63-67. [5]马丁·P·戈尔丁.法律哲学[M].齐海滨,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209. [6]梁薇.裁判文书公开问题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2012. [7]路易斯·D·布兰代斯.别人的钱[M].胡凌斌,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98. [8]陈云生.宪法监督司法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9]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明毅,冯兴元,马雪芹,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129. [10]贺卫方.复胡夏冰博士再谈判决书上网事[N].法制日报,2006-01-12. [1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出版社,1961:232. [12]贺卫方.判决书上网难在何处[N].法制日报,2005-12-15. [13]张保生,张中,吴洪淇,等.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4)[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14]郑飞.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路径——源自实证调研和数据挖掘的启示[J].证据科学,2015(1):73-74. [15]蒋惠岭.司法公开理论问题[G].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356-357,395. (责任编辑:汪小珍) DF718.2 A 1001-4225(2015)06-0013-08 2015-04-20 聂铄(1970-),女,湖南娄底人,汕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王翠红(1991-),女,江苏东台人,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三、完善公众监督功能作用机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