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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以下地方行政架构变动与改革探讨

2015-10-26杜平

浙江经济 2015年13期
关键词:层级行政主体

杜平

省以下地方行政架构变动与改革探讨

杜平

郡县治,则天下安。经过数千年的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制度变迁,县一级的地方政府制度安排,成为中国最稳定的政府,历来是中央政府统制治理的主骨架、核心。“两汉吏治”汉代郡—县制地方政府治理模式,被历史学家和学者认为是高效、合理,能较好处理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制度安排典型。但时至今日,地方行政层级日益复杂多元,各类派出机构演化成为地方行政主体,县处级地方行政主体大量增加,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地方政府精简高效治理的格局①注:从经济行政学意义上讲,完整的地方政府或地方行政区主体由三要素构成,一是相对稳定的地域,二是相对集中的人口,三是拥有一套治理机构。本文省以下地方行政主体,指的是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具有准县级或以上地方政府地位的省级开发区、园区、出口加工区、港区等,具有一定地域行政范围,具有独立的行政经费和机构编制,具有相当于县级或以上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等。。

浙江省以下地方行政制度调整与主体演变

历史上,浙江辖区地方政府主体或行政区数量变动并不大,这也为中央和地方稳定高效治理提供了坚实基础。汉代中国地方政府分郡和县两级,全国约100多个郡1000多个县(道、邑),一个郡管辖10到20个县;浙江地域分会稽八郡有约50到60个县,相当于市县两级行政区主体数量60个左右。根据史料记载,唐代典型地方行政实行道—府(州)—县三级体制,唐玄宗时期全国大约有1573个县,两浙道下辖府(州)、县两级地方政府主体数量在60个上下。宋代至元明清,地方行政一般实施三级行政制度,比如宋代的路—府(州、军、监)—县,元代的省—府(路、州)—县,明代的布政使司—府(州)—县等,省(路、布政使司)以下各级地方政府主体数量大约保持在80至90个左右,变动不大,乡镇以下实行“乡绅自治”。民国时期浙江行政区划变动较频繁,区、县两级行政区数量随时局变化调整,但总体保持在75至90个之间;乡镇以下实行乡—保甲两级基层自治,但国家政权已开始向基层渗透。

新中国建立后,为加强中央集权,地方行政层级关系几经调整,从最初大行政区划制度,慢慢过渡到目前的中央—省—市—县—乡五级行政体制,省以下为四级行政。浙江从建国初期的5个专区、3个地级市、4个县级市、51个县、10个市辖区,到改革开放初11个地区75个县市区(其中10个市辖区、65个县),再至目前的11个地级市90个县市区(35个市辖区、35个县、20个县级市),市辖区、县级市逐步增加,县数、乡镇数逐步减少。乡镇街道数量由1985年的3325个(2729个乡、508个镇、88个街道)减少至2014年的1321个(258个乡、629个镇、434个街道),数量减少了2004个。通过乡镇撤扩并,土地资源、行政资源、资金资源等利用更为集中高效。表面上看,通过行政区划调整,浙江的市或县级行政区(地方政府主体)数量从86增长至101个,仅增加了15个,但实际并非如此。

近20年为适应工业化、城市化发展需要,浙江率先通过扩权强县、强县扩权等“省管县”体制改革,撤县设区、撤县设市、撤市设区,调整市域、县域行政区划,取得了明显成效,减少了管理层级、提高了行政效率。但是,随着作为国家、省市派出机构的各类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园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产业集聚区等设立,相当于县级或以上的准地方政府主体大量增加。加之原有11个地市、90个县市区行政区,浙江省以下市、县两级地方行政区数量实际达290个左右,其中并不包括30个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3个省级旅游度假区等。也就是说,市县两级行政区数量不是统计意义上的101个而是超300个,这是浙江数千年历史上各个时期地方县级行政主体数量的4至6倍。这些主体均拥有一定辖区范围、人口及县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成为“县中县、市中市”。如果包括考虑赋予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100多个中心镇,这个数字更是惊人。

派出机构演变成为事实上的地方行政主体。以浙北某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例。开发区管委会属副地厅级单位,下设17个机构包括建设局、社发局、环保局、审批中心、执法支队、规划局、国土局、工商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行政管辖面积约140平方公里,下辖4个街道、40个行政村、14个社区,辖区内人口约20万人,有各类行政处罚、招商引资、经济发展、社会管理、人才开发、设施建设、土地征用、规划审批、环境保护、行政监管和税费征收等一系列权利责任。再以浙中某县市为例,一个国家级开发区、一个省级工业园区、一个试点小城市和一个产业集聚区,全市相当于拥有至少5个(副)县级政府主体,名义上其他4个是政府派出机构,但实际上每个主体都设有一套经济社会管理机构,设有行政审批中心和执法大队,有自身融资平台和地理管辖范围,有硬性经济社会发展与税赋任务指标,每年需要进行考核,行使县一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现有省以下地方行政制度安排导致的若干问题

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基础设施,尤其是地方行政制度安排事关重大。地方行政体制不仅涉及机构、权限问题,也涉及行政区划、财权事权安排等。今日地方行政制度安排,尤其是相当于县级地方政府或行政主体越设越多,开发区园区越办越多,范围越划越大,占用大量耕地、资金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甚至超出了实际需要和经济承受能力,县域内形成大量的分利集团和“诸侯经济”,既不利于地方转变职能,也不利于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关系,更不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现代治理体系建设。

——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难度较大。当前中央积极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意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加强公共产品提供。但省以下行政层级较多,行政主体较多,一是导致行政机构多,行政成本过高不得不时常清理压缩“三公”经费;二是导致省级部门机构各类事项增多,部门行政人员疲于奔命和应付;三是导致国家各类政策指令很难顺利下行基层,容易造成“肠梗阻”“中梗阻”,而且上级导向型的行政体制安排,不能有效回应基层社会公众诉求。省以下地方行政层级,进一步可细分为省—副省(城市)—地级市—副地厅(国家级开发区)—正县处—副县处(省级开发区)—乡镇等七个层级,相当繁杂,官僚主义严重。一个市县范围内拥有多个行政层级和行政区主体,有的相互之间是平级或平行关系,各级政府“上下同责”和机构“上下同粗”(徐继敏,2013),部门职责交叉重复。

——地方财政体制改革较难推进。经过1990年代以来财政体制改革,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成关系较为明晰,但省以下地方财政关系一直难厘清、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模糊不定,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随意性。原因之一是地方政府主体过多、层级过于复杂,省、市、县、乡镇四级财政分成体制设计,相比于中央与地方的二级分税制设计更复杂,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权与事权更难以匹配。同时,地方财政体制改革牵涉到各个地方利益主体,相互牵制、相互关联,“自下而上”的改革已经无法形成和动弹,“自上而下”的改革也往往较难推进。

——地方政府负债率难以下降。各类地方行政主体设置过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多,地方债规模过大,甚至出现了地方债“越清理越多”的局面,地方债呈现复杂化与隐蔽化倾向。根据国家审计署统计,2013年6月底地方各级政府性债务规模达17.9万亿元,大大高于2010年10.7万亿元,占当年GDP比重达31.5%,比2010年上升4.8个百分点。根据统计,浙江各级地方债90%以上来自于市县两级政府及融资平台,省级负债占2.1%,乡镇负债占4.5%,地方债主要依靠土地出让收入还债,部分地方甚至陷入“举新债还旧债”循环。

——权力与民争利状况较难遏制。当前县或准县级地方政府主体数量过多,相互之间竞争日趋激烈,地方政府主体攫取资源能力过强,地方政府直接插手干预经济的愿望和实际程度很深,进一步导致“地方政府公司化”倾向。事实上,由于掌握着最广泛的资源,设立以经济挂帅的开发区园区,使得政府公司化发展,地方政府自身实际上已经成为地方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代言人,这是调研中各地普遍反映出来的实际状况。地方政府主体过多和公司化倾向,寻租机会大量增多,腐败行为增加,直接导致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下降。

——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较难调整。国民收入分配问题一直是政府和全社会关注点所在。各级地方政府主体过多,政府规模偏大,融资平台多且大肆举债发展经济的导向,使得货币供应量迅速增长,并形成各类资产泡沫和大量灰色收入,加剧了收入不平等和收入分配不均状况,政府所得、资本所得比重偏高,劳动者报酬比重偏低。浙江劳动者报酬占GDP初次分配比重约为42%,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先进经济体更是在50%以上甚至达到60%。

省以下地方行政制度改革若干对策建议

大道至简。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厘清地方行政层级、精简行政主体机构,转变政府传统角色,对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提出的2020年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地方行政体制改革,是未来其他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基础或支撑。尤其是长三角等发达地区省市正在进入工业化后期、以转型创新求发展的关键时期,地方行政制度安排相应地应加快改革完善,大胆创新争取领先一步,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转变地方政府职能,建设现代治理体系,应先解决好地方行政架构安排等基本问题。

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大简政放权和转变职能力度,建立完善“四张清单一张网”,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行为的干预,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进一步理顺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的关系,下放权力、财权与厘清地方行政层级关系结合起来,加强地方提供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解决财权事权不匹配、职能交叉、职权不清、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

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地方行政的关系。“删繁就简三秋树,领异标新二月花”。积极深化“大部制”改革,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比如推进工商、质监、食药监、物价部门整合成立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逐步还原省级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保税区、加工区等经济功能,成为国家或省级部门的派出机构而非市县政府派出机构,或可重新归口商务、经信等主管部门管理,减少事实上的地方行政(区)主体数量,防止地方行政主体、机构部门设置数量越设越多的问题。

处理好集权和省以下地方政府分权的关系。从长期看,削减行政纵向层级,实行地方行政体制三级甚至是二级制度安排,促进地方行政扁平化管理。综观各先进国家和地区,基本实行国家三级和地方二级的行政制度安排。中央应鼓励浙江等发达地区推进本辖区行政体制改革,发挥省级政府在推进地方行政体制改革的主体作用,鼓励地方大胆探索,推进四个行政层级逐步向省、设区市和县、乡镇三层级转变。也可以考虑尝试向省、县(市)二级为主体的框架制度安排转变,提高行政治理效率,同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主动性、积极性,推动乡镇一级拥有更多管理本辖区的权利、责任,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更广泛吸收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管理,积极应对基层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其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者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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