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5-10-22张峣
张峣
高技术企业是我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推动力量。在现实中,一方面,企业加大新技术研发的投资力度,不断拥有新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高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又存在一些问题:如知识产权大量流失、闲置浪费;知识产权不当使用造成价值贬损;未依法维护造成知识产权灭失;因管理不善造成高技术企业失去本应取得知识产权的机会等。在分析流失原因的基础上,需要通过营造外部环境、完善科技成果的转化体系和制度、制定技术创新阶段的保密措施和专利申请保护范围的选择等举措,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一、高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
第一,制度化原则。高技术企业要成立专门机构,配备素质相应的人员,在研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注重企业内部制度与国家法律的统一,并将企业内部知识产权制度细化到技术研发、专利申请、发明创造的激励、专利的管理、专利的利用等过程中。依靠制度的完备来克服企业、政府的随机性,促进人们行为的预期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价值观念的形成。
第二,适应技术创新原则。技术创新是高技术企业发展的关键,而知识产权保护也必须适应这种不断的技术创新。如在授权审查期限、权利有效期及对技术创造性、新颖性的要求上,都应不断适应变化的技术发展。而且,由于现代科技已不同一种经验技术(高技术尤其如此),而是一种实验型技术,因此,对处于科研阶段的理论创新或尚未成果化的技术,也必须加强保护。
第三,政府推进原则。企业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并不只是企业的事情,政府要发挥引导、推进作用。政府的推进不仅表现在制定法规、政策,而且要加强行政指导和服务。如1997年国家科技部在全国对45个企事业单位开展的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就是一种较好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制体系
应建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核心,包括科技投入法、科技成果登记鉴定、推广管理法及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法在内的体系完备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体系,用以调整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主体、供给主体、转化主体以及保障主体的行为及相互关系,我国还需要制定科技投入法、风险基金法、基础研究法、产业振兴法、成果推广法等相关单行法律以配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法的贯彻和实施。同时,要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认真纠正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和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各自应有的作用,政府要加强宏观调控,加大对科技的投入,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在科技资源配置、竞争环境的培育、投入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实行有效干预,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产学研合作中所起的作用,由市场来决定科技成果转化的经济价值和科技成果转化双方的供需并通过市场开拓融资渠道,为此,要加强中介服务组织和中介队伍的建设,建立科学、公正、权威的科技成果鉴定评估的机构和体系,发展投资、创业、教育培训、资本运营、技术信息等中介服务机构,着力培养技术人才、信息、产权交易等中介服务市场,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平台,开辟畅通的渠道。
三、为高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一,国家通过产业政策引导和扶持高技术企业的发展。在专利申请中为激发企业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国家可以予以扶持和资助。通过提供技术咨询和文献检索服务,减少或降低申请费、审查费和年费等方式,以减轻高技术企业的经济负担。在版权保护领域,可以建立版权信息中心和专门的版权交易市场方便高技术企业查询和进行版权交易。版权信息中心作为集各种版权信息为一体的信息超市,可以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方便作品使用者进行针对性查询。版权交易市场可与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机构协调存在,对版权交易的方式、条款内容等做示范性调整,使版权交易在规模上、速度上都能有所提高。
第二,加强专利管理机关、商标管理机关、版权管理机关等的人力和设备投入。审查机构的技术与设备、人员素质影响专利申请的顺利进行,在提高人员素质的同时,还要增加其人员配备和技术配备,如运用电子技术提高审查检索的速度、节约申请成本等。专利局、版权局和商标局除在技术要求上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现状外,还要健全档案管理和文献检索制度,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的发展水平,为高技术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咨询服务和查询服务。
同时,知识产权监管机构还必须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行政途径打击侵权的优势在于程序简单、结案时间短、费用低等,因此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应充分发挥自身的灵活性、快捷性。相对应的刑事责任的追究之立法模式、司法组织也应进行改革,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与社会。
第三,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要强化其在知识产权获得与保护中的职能。据笔者调查,高技术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设有的专门机构与专业人员的力量尚显不足,而对这些专门代理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还缺乏了解和认同。代理机构也应通过自身宣传、推销典型成功事例以及服务专业化、优势化来获得公众的认知。专利管理机关也可以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向知识产权人推荐这些代理机构,协助当事人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四,高技术企业还可以自发地组织行业协会,进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对策与方案的经验交流,共同探讨高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与服务,并对侵权加以防范和打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出面对受害企业予以支持。行业协会可以与相关的协会组织建立联系,如律师协会等;可以以协会的名义聘请一些专家、创办自己的宣传刊物、发行宣传画册等等,尤其是在高技术企业的技术在域外受到侵害时,协会可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协调,提供这方面的人员、信息、技术和法律服务。
第五,必须强调的是要优化高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外围的环境,即加强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宣传工作。这既可以使公众知晓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并发挥监督与揭发、检举作用,使不知法而侵权的现象减少,更重要的是还可以通过宣传逐步树立全民知识产权观念,培养知识产权意识,形成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环境。
四、制定技术创新阶段的保密措施
第一,对于不适用专利保护的技术创新成果,如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主题;技术创新成果极具商业价值,但不具备专利性,尽管其商业价值可能较大;专利保护风险较大的技术成果等,可以通过商业保密进行保护,达到长期、无国界的独占市场之目的。然而,企业将技术创新成果作为技术秘密保护局限性也很明显,专利保护仍然是更主要的保护形式。企业选择技术秘密保护形式应当慎重,即使是在决定实施技术秘密方式保护后,也应注意与其他方法综合运用。
第二,对于技术创新阶段,申请前的保密工作是必要的,以免技术被公开而丧失新颖性。一般而言,企业在申请专利前不宜急于召开新闻发布会、成果鉴定会,也不宜在一般展览会、报纸、杂志等媒体披露发明创造的细节。如果他人对企业拟申请专利的技术感兴趣而需要许可使用该技术,则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约定违反协议的法律责任。这样即使他人擅自泄露了发明创造的内容的,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该发明创造仍不丧失新颖性。
五、专利申请保护范围的选择
企业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选择对于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取得实实在在的专有垄断权具有重要意义。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是由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确定的。根据专利法原理,专利权利要求书是用技术特征的总和表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实质内容的。权利要求书起着界定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范围以及专利保护范围的作用。在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权利要求书就是确认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根据,也是判断他人是否侵权的依据。在企业专利申请战略实践中,有的因为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确定不当,以致一项高质量的发明创造获得的专利保护力度很低,如将本来可以获得保护的技术要点没有覆盖在权利要求中,从而失去专利保护,这是值得吸取的教训。
此外,企业在确定专利申请保护范围的问题上,为防止竞争对手实施“绕过策略”,可以实施相应的“反绕过策略”。基本思路是,将专利技术人员以外的技术人员假定为专利权人的竞争对手,从两种相反的角度评估专利申请,对竞争对手可能采取的“绕过策略”加以考虑,然后对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进行适当修改,以使权利要求书确定的保护范围尽可能扩大,将专利保护范围扩大到竞争对手可能想得到的技术范围。“反绕过策略”的目的在于阻止竞争对手运用“绕过策略”对付自己的专利,实施的基本要点是抢在竞争对手之前“绕过”自己的专利并就此再申请专利,防止竞争对手通过采用与自己首先发现的方法相同的方法“绕过”自己的专利。
(作者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律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