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土地流转调查
2015-10-21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为了解京郊土地流转现状,去年年底,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在全市郊区县针对农户开展了土地流转问卷调查。调查范围为远郊区县耕地面积1000亩以上的村,抽取3709户确地的农户为调查对象。调查结果显示出了目前土地流转工作的特点、取得的成效,也发现了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京郊农村土地流转的特点
土地流转日趋活跃。近年来,土地闲置与紧缺矛盾凸显,一方面农民对土地的依附程度逐渐降低,粗放经营、土地闲置和抛荒现象显现;另一方面现代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农业企业、合作社和规模户对土地的需求日趋强烈,加快土地流转是解决矛盾的根本途径。2004年,北京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进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流转的意见》(京发〔2004〕17号),推动了郊区农村土地确权和土地流转工作。2010 年北京市农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农函〔2010〕6号),进一步规范了土地流转相关工作。本次调查的农村居民承包农用地面积24442.3亩,平均每户6.6亩,有2743户流转了土地,其中,近四年来流转土地的农户占57%,土地流转步伐加快。
土地流转期限以中长期为主。流出方和接转方尊重双方的意愿,根据流转土地的使用情况协调确定土地流转期限。土地流转期限适中,既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土地的投入和基础设施改造,也有利于长远规划和发展。调查显示,流转后用于普通农作物种植的流转期限较短,流转后发展林果业和设施农业等流转期限较长。从土地流转期限看,53.2%的农户选择11年至20年。从土地流转面积看,平均每户流转土地约5.4亩。有60.8%的农户土地流转面积在5亩以下,31.4%的农户流转面积在6亩至10亩,7.8%的农户流转面积在10亩以上。
土地流转方式多样。农户选择土地流转的方式多种多样。采取转让(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占12.5%;转包(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的占29.9%;互换(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占0.2%;入股(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的占6.7%;出租(将土地承包經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占14.7%;其他占36%,主要以百万亩平原造林工程占地为主。不考虑平原造林对于土地流转的影响,转包和出租为主要流转形式。各区县积极创新土地流转方式,密云县水漳村开展了土地信托“双合作模式”。
转出土地以绿化造林和种植粮食为主。土地接转方主要是规模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土地流转后,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各展所长,实现了多种经营。对于土地转出后的用途,36.6%的农户土地用于种植粮食,虽然种粮效益较低,但适合机械化作业,投入劳动力和时间相对较少;33%的农户土地用于绿化造林;11%的农户土地用于种植蔬菜;9%的农户土地用于发展果园;4.2%的农户土地用于设施农业;还有部分农户土地种植食用菊花、药材、苗圃、草坪等。
土地流转的主要成效
土地流转助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对全市范围内抽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调查结果显示,375户规模户(规模户标准:粮食播种面积50亩,蔬菜播种面积10亩,果园面积50亩)平均每户经营农用地面积146.7亩,规模户逐渐发展壮大,成为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442家农业企业,平均每家企业经营农用地面积311.9亩。由于企业资金实力相对较强,已成为社会资本投资现代农业的主体,对促进农业生产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组织化起到积极的作用。185家合作社,平均每家合作社经营农用地面积271亩。本次调查发现,有13个村集体组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平均每个村集体经营农用地面积1100.4亩。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农业经营方式,促进了农业规模化发展,延伸了农业产业链,加快了农村劳动力转移,提高了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大兴区榆垡镇通过土地流转,建成了占地面积550亩的“梦幻紫海香草庄园”和占地面积1100亩的“千亩设施蔬菜园”,形成了以“市场为导向、农业企业为主体、基地建设为依托、农户参与为基础”的标准化设施农业发展格局,推动了农业的产业化发展。
土地流转加快农业结构调整。目前,通过土地流转方式实现了农业产业内部结构调整,尤其是百万亩平原造林工程的实施,带动了第一产业增长,提升了农业的生态功能。近年来,在资源和空间有限的情况下,林业成为带动全市第一产业增长的主要动力。2014年林业实现产值90.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5%,林业产值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比重为21.6%。而平原造林工程前,2011年林业产值仅占5.2%。通州区于家务乡成立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为全乡土地流转提供专业服务,坚持土地流转要优先服务于都市型现代农业的发展,促进了区域特色产业的形成,推动了特色园区的建设步伐,“国际种业科技园区”已初具规模,有力促进了北京“种业之都”建设。
土地流转促进农业劳动力转移,带动农民增收。调查样本推算,平均每亩土地流转价格为1217元。由于产出效益、交通、地理位置、流转年代不同,土地流转价格差距较大。近郊区如大兴区和昌平区土地流转价格相对较高,每年每亩土地流转价格分别为1784.5元和1703元。其次为通州区、房山区、顺义区、怀柔区和平谷区。密云县和延庆县土地流转价格相对较低,每年每亩土地流转价格为750元左右。土地流转后,农村居民一方面可以获得稳定的土地流转收入,另一方面可以在农业、工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行业就业,获得工资性收入。平谷区马昌营镇西海子村,通过土地流转和专业合作的有机结合,充分整合土地资源,提高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农民获得的土地流转收入由原来的每年600元/亩提高到1000元/亩。一些不便外出、年龄偏大的村民,在合作社从事施肥、采摘等劳动,月收入1800至2500元。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226元,其中工资性收入13072元,占总收入的比重为64.6%,工资性收入处于主导地位。
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民对土地流转政策有待深入了解。本次调查发现,19.5%的农户对土地流转政策非常了解或比较了解,17.5%的农户对土地流转政策了解一般。多数农户对土地流转政策缺乏深入了解,对土地流转态度随大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调查显示,79.5%的规模户、92.5%的企业、84.9%的合作社签订了正式土地流转合同。虽然多数农民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了规模户、企业和合作社,但部分农民担心合同到期后自己是否还能保留承包权,是否还有对土地的话语权。因此,应让农民深入了解相关政策,消除误解。
农民对土地流转有后顾之忧。本次调查中没有流转土地的农户有966户,其中32.5%的农户认为家里年轻劳动力都在外打工,随着年龄越来越大,也不想种地,表示今后有把土地流转出去的打算。16.9%的农户表示没有想好今后土地是否流转,主要原因是没有从事其他行业的能力和经验,并认为非农就业不太稳定,目前土地的流转费用较低等。50.6%的农户表示没有流转的打算,认为惠农政策增加了务农收入,自己留着土地心里踏实,种东西吃着放心,流转土地的意愿较低。流转土地后农民考虑最多的是养老问题,期待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保障水平。
推进土地流转的建议
从去年起,全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深化改革,调整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市委出台了《关于调结构转方式发展高效节水农业的意见》,重點调整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减用水结构。北京市农业发展空间更加有限,土地更加稀缺,亟须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
加强土地流转指导和服务。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规范市场运行。完善区县、乡镇、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法律宣传、政策咨询、流转信息、合同签订指导、矛盾纠纷调处和档案管理等系列服务。严格按照《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本签订流转合同,依法保护双方权益。加强对农民法律服务,确保农民权益得到保障。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合理确定经营规模和指导价格。一是合理确定土地流转指导价格,保证农民获得与土地价值相适应的流转收益。目前,各区县以平原造林土地流转价格作为流转土地价格的重要参考,同时农民期待流转价格与物价、粮价实现同步增长。事实上,受用途管制的政策约束,流转价格如果高于农业亩均收入,既不现实,也对推动土地流转不利,应确定科学合理的流转价格。二是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本地区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现阶段,规模户人均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创新规模经营方式,通过农民的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承包地的监管。目前,本市存在工商企业到农村承包土地的现象。工商资本下乡既拓宽了农村发展的资金渠道,又带来了新的发展理念、新的发展方式,特别是在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种植等适合企业化的发展等方面作用明显。但要跟踪关注发展情况,抑制工商资本进入出现的非农化、非粮化倾向。一要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耕地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年审等制度,对租地条件、经营范围等进行严格限定。二要建立动态监管制度,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及时查处纠正浪费农地资源等行为。三要加强事后监管,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防止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接转方违约或经营不善而遭受损失。
责任编辑:谭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