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自然法思想及其研究意义
2015-10-21陈苹苹
陈苹苹
摘要 :自然法思想是历史最为悠久的法思想之一,而我国的法治建设更是需要自然法思想尤其是中国自然法思想的指引,尤其是在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时代背景下,更是需要高举中国自然法的旗帜,作为目前我国法制建设的指引。此外,中国的自然法思想其内容和形式与西方自然法思想都有着截然不同的品质,因此,我们更应该充分利用本土资源,弥补西方法治文化之不足,为中国乃至世界政治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 :自然法 实定法 中国自然法 自然法复兴 中国梦
谈到自然法思想,人们首先会想到有着悠久历史渊源的标榜公平、正义、自由等价值理念的西方自然法思想,无可否认,西方的自然法学其产生历史之悠久,流派人物之多,影响范围之广都超过了其他法学流派。而相对应的中国古代是否存在自然法思想却是一直存争议的话题。否定一方认为,自然法观念是西方法学史上一种源远流长的法思想,是西方法律文化的特有产物,中国不存在自然法思想,而肯定一方则可上溯至上世纪初的梁启超先生,认为中国有自然法思想——儒家的法思想就是中国的自然法思想。而中国究竟有没有自然法思想呢?如果存在这样的自然法思想,其对中国法制建设又有怎样的意义?
1、中国存在自然法思想
按照《牛津法律大辞典》自然法表示一种对公正或正义秩序的信念。毫无疑问,自然法的观念首先提出于西方且历史悠久,它可以归诸人类心灵之一项古老而无法取消的活动,正是这种活动促使心灵形成一个永恒不变的正义观念:实际存在一种由“自然”规定其内容的法律,而且这种法律普遍有效,不随时空转移而变化。而对于自然法的精神,我们从著名的索福克勒斯悲剧《安提戈涅》中可见一斑。安提戈涅挑战克瑞翁的法令,坚持认为哥哥即使是叛徒也应当得到安葬,因为人死了入土为安是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法律。她基于这种代表了永恒不变的不成文法向实在法作出挑战。普遍的自然法或高级法应当高于实在法。博登海默的《法理学》即采用了这种自然法的解释路径,将自然法理解为“一种与自然相符的正当理性,具有普适性,永恒不变。”并把《安提戈涅》视作反映了自然法思想的标志性著作。
相比较西方的自然法思想,中国并没有鲜明的提出自然法的概念更无自然法、人定法或者实质正义与约定正义的划分。那么中国究竟有无自然法思想呢?我们通过观察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渊源及其主张,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自然法思想的产生建立在一些现实存在的,某些情况下会相互对立的关系之上,比如实在法与永恒正义的冲突,法律与道德的冲突、王权与正义的冲突等等。当在一国范围内具有权威性法律或者君王的命令与普遍的道德和正义发生冲突时,这样的关系该由谁调整,自然法学派认为应当由更高位阶的法律,即“法上之法”——自然法来调节。就自然法存在的社会基础来看,这样的矛盾冲突关系不止存在于西方,更存在于所有的人類共同体中,尤其是作为自然法“样本”的《安提戈涅》的故事更是让所有的中国读者读来不觉得陌生,同样的两难困境,同样的社会关系也发生在中国,对于相应的社会关系的调节,中国古代各派哲学均给予解释,尤其是儒家思想更是被人们在解决各种矛盾冲突时奉为圭臬。对照一下西方自然法的定义——自然法即道德法,是普遍而永恒的道德原则,而对于这一普遍的,永恒的,高于世俗权力和法律的原则的探索,也一直是中国古代儒家、道家等思想流派关注的重点,按照这个标准来衡量,儒家、道家等法律原则也是自然法,在儒家学者看来,这些道德原则具有永恒和普遍性,因此,中国存在自然法。
诚然,作为西方法律哲学思想特有的自然法这一名词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无,但类似的思想中国却早已有之。中国的自然法思想从其产生之初,在其内容和形式上就沿着与西方文明截然不同的道路发展。中国的自然法强调人与自然秩序的合一,强调以家庭、家族为根基的伦理道德,我们的法律追求的是法律与道德的合一,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这与西方自然法理念迥异,但并不能得出中国没有自然法的结论,正如梁治平所说:“《法学阶梯》所代表的制度,并不比《唐律》所代表的更“好”,在美好与丑恶、光明与黑暗这类意义上,没有权利观念的制度并不正好就是讲求权利的制度的反面。中国文化绝非西方文化的某个初级阶段,中国古代的法律也并非残缺不全的制度,而自有其统一性和完整性。”据此,笔者认为,中国存在自然法思想,其内容和形式均建立在中国特有的文化传统之上,同西方的自然法体系一样,是自然法思想在东方的另一分支。
2、 中国自然法之复兴——中国古代自然法之研究意义
从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得知,中国存在自己的自然法,只不过它从产生到发展,从内容到形式均与西方自然法有着巨大的区别。而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为什么要研究中国自然法,中国自然法的复兴有具有怎样的意义呢?
2.1 中国自然法复兴是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
目前来看,中国自然法复兴最大的有利条件是:它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相契合,与民族复兴过程中的法治化进程相契合。特别是我们与1999年,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在宪法中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现代治国方略,它以国家宪法和宪政的最高权威宣布“建设法治国家”是现代中国唯一的治国方略,虽然到实现法治状态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这个历史进程是不可逆转的。正是这一点,为中国自然法的复兴创造了亘古未有的条件。纵观历史,在任何社会变革时期,由于自然法所宣扬的善、恶等形而上学概念,都会提供给人们广阔的思考余地,为人们方便地、创造性地解决新形势下产生的新问题,或者对某些业已存在的现象和成果作解释提供保障,任何新崛起的社会利益集团都自觉不自觉地扛起自然法的旗帜,以此论证其行动的合法性。自然法既能存活于“黑暗时代”,又能存活于理性时代,甚至在理性时代成为号召社会的有力手段。尤其在当代,我们提出了“中国梦”的伟大理想,并且是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导下去努力实现国富民强的中国梦想。值得注意的是“核心价值观”的24字内容“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既有对西方正义观、自然法思想的有益借鉴,又有对中国传统自然法思想的有效传承,其建立在文化自信基础上的开放和学习的态度令人动容,这样一种态度使它区别于以往的政治口号和政治宣传。我们应当看到的是所谓的“中国梦”不止停留在物质层面,经济上的复兴,而应扩展至精神层面和制度层面,中国要真正崛起,成为世界强国,必须在文化领域,制度领域对世界文明有所贡献。在这样的推动力之下,我们势必要从自己的文化传统中去寻找资源,而这样的寻找绝不是为了寻找而寻找的“牵强附会”,我们清晰的看到自己传统文化的优势,尤其是中国的自然法思想,必将在西方文明所炮制的现代化困境中发挥巨大的光和热。
2.2 中国自然法复兴为解决现代化困境提供新的路径
中国的自然法思想不厌其烦的对和谐理念进行强调,乃至将其作为法律的追求目标之一,这样的和谐包括人际间和谐,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将自己视为自然的一部分而非自然的主宰,与之相比较,西方的文明则带有明显的冲动性、盲动性和短视的特征以及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一味满足人之物质欲望与其感官的享乐,而视自然、周遭环境为奴役之物,为聚敛财富不惜巨大的牺牲。确实,西方的文化,大功利的科技和工业行为是现代西方文明的重要成就,并且在西方文明的正义观念中对于个人权利的推崇,视个人权利为正当、合理乃至神圣,充分倡导了个体的地位、尊严、权利、价值和自由,面对这样的制度理念,中国人没有理由不羡慕、不企望得到这文明的成就。然而,这一文化出格的严重性,也是我们应当知会的,并且它已经由西方人自身的反省而略备端绪。尤其在两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人对自身文化的反省值得我们思考,生灵涂炭的教训之后,人们才开始越来越多的反思许多业已存在的问题:世界的两级分化、环境污染、遗传工程危机、生存危机、核危机、人口危机……等等。被破坏了的世界仍困扰着站在最前沿的和最有良知的科学家們。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中国自然法思想中的和谐理念、群体主义取向对个人中心主义的贬抑和互助合作的集体主义精神、关爱弱势群体的仁爱思想等等,通过对于这些中国传统自然法思想的研究,可以为解决我国法制建设的现代化困境提供新的途径和解决方案。
3、小结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今天,人们已经认识到,现代化的道路是多样的,现代性是多元的,现代与传统是不能截然分开的。中国的自然法思想所强调的仁爱、和谐、平衡等理念,在现在看来仍然有积极的意义,经过批判的吸收和继承可以成为指导我国的现代化法治进程的重要思想资源,另一方面,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要实现民族复兴、建设法治文明,客观上也要求我们从自身文化传统中吸收养料,为中国的法治建设乃至世界的政治文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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