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氧治疗对重度颅脑外伤患者偏瘫的影响
2015-10-21王宇陈卓
王宇 陈卓
【摘要】目的 观察和比较高压氧治疗对重度颅脑外伤后偏瘫的治疗效果。方法 选取110例重度颅脑外伤后偏瘫患者并随机分为研究组和对照组各55例。对照组给予常规治疗,治疗组在对照组基础上行高压氧治疗,比较2组治疗效果。结果 治疗组治疗总有效率为90.91%,对照组为76.36%,2组总有效率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组患者接受治疗后上下肢MFA评分以及MBI评分均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 高压氧治疗能显著提高重度颅脑外伤后偏瘫患者的治疗效果。
【关键词】重度颅脑外伤;偏瘫;高压氧
【中图分类号】R473.74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4949(2015)03-0136-02
颅脑外伤是比较常见和严重的创伤,以往单纯手术和药物治疗效果不甚满意,致残率和病死率均较高。近年来随着医学的发展总病死率已降为30%,但存活者中常会遗留下各种残疾,导致的运动及生活功能障碍严重影响患者的日常生活。积极改善颅脑外伤患者的各种功能状态,在延长生命同时提高患者生活质量是医学界关注的热点之一。高压氧(HBO)疗法是治疗重度颅脑外伤的有效方法,本研究对收治的55例颅脑外伤后偏瘫患者应用高压氧治疗以探讨其肢体功能改善情况,并与常规治疗的55例患者进行疗效比较,结果如下。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 以我院神经外科2012年10月至2014年2月间收治的重型颅脑损伤患者110例为研究对象,男62例,女48例;年龄22~56(41.25±8.5)岁。致伤原因:交通事故伤60例,坠落伤23例,击打伤17例,其他原因10例。其中硬膜下血肿32例,硬膜外血肿21例,脑挫裂伤27例,脑内血肿16例,脑疝2例,蛛网膜下腔出血12例。入组患者均满足高压氧治疗条件,均无脏器严重损伤和颅底骨折,无脑部器质性疾病,未合并糖尿病等严重慢性疾病。将患者随机分为对照组和治疗组各55例,2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所有患者均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1.2 方法 对照组:病情严重有手术指征者积极行开颅手术治疗。不需手术的给予常规治疗,保持呼吸道通畅、吸氧、脱水降颅内压、止血、抗炎、营养支持以及康复治疗等。治疗组:在对照组治疗基础上给予高压氧治疗,采用多人小型高压氧舱,以2MPPa,吸纯氧30min×2次,中间间歇吸空气10min,每天1次,10次为1个疗程,连续治疗3个疗程。总治疗时间根据患者的病情决定,遇到病情变化可终止治疗。
1.3 判断标准 使用FMA运动功能评定量表评价患者肢体的运动功能,使用改良MBI评定患者日常生活活动能力[1]。治愈:临床症状消失,肌力恢复至正常状态,生活可以自理,日常生活和工作恢复正常;显效:临床症状明显好转,不借助外力条件下可独立行走、偏瘫症状基本消失;有效:临床症状有所减轻,肌力有所恢复,生活无法自理;无效:临床症状无明显改善或加重。治愈、显效和有效均记为总有效例数。
1.4 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19.0统计软件包对数据进行统计学处理。计量资料组间比较使用配对t检验,计数资料用卡方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经过治疗后,两组患者的FMA评分和MBI评分均提高,与治疗前比较具有显著性差异(P<0.05),对对照组比较具有显著性差异(P<0.05)。结果见表1。
表1 2组患者治疗前后FAM和MBI评分变化比较
3 讨论
颅脑外伤一般是由外力导致头颅受伤而引发的疾病,分为轻、中、重型。重度颅脑损伤难以控制的主要原因是腦水肿、脑缺血,使颅内压力增高,导致脑部氧气弥散受阻。由于其葡萄糖的有氧代谢出现紊乱,造成酸中毒。HBO治疗可提高重度颅脑外伤患者的机体动脉血氧分压,增加体内的血氧含量与组织的氧含量,可迅速改善外伤所导致的脑组织持续缺氧状态,修复脑组织损伤并促进其恢复[2],高压氧还可使脑血管收缩而减少脑部的血流量,降低颅内压并改善脑水肿,阻止脑水肿和脑缺氧的恶性转化过程,修复受损神经元,促进患者临床症状的缓解,促进颅脑外伤后偏瘫患者的肢体运动功能的恢复,取得较好的治疗效果。但是高压氧治疗时机的选择也非常重要,目前多认为越早应用高压氧治疗,效果越好。动物实验显示[3],兔大脑中动脉闭塞后立即接受高压氧治疗能显著减少脑梗死体积,拖延7d后再接受高压氧治疗,治疗效果与常规药物治疗则无明显差异。
本研究结果表明,与单纯常规治疗相比较,高压氧治疗重度颅脑外伤后偏瘫能显著提高患者的FMA运动功能及MBI评分,具有很高的临床应用价值。
参考文献
[1]刘勇,姚娓,姜永珊,等畅早期高压氧综合治疗对重度颅脑外伤疗效的影响[J].重庆医学,2012,41(23):2419-2420.
[2]邵秀慧.气管切开患者空气加压舱吸氧装置的研制及应用[J].中华全科医学,2012,10(6):872—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