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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建筑工程过程中管理的讨论

2015-10-21洪振义

房地产导刊 2015年10期
关键词:负责人监理工程质量

洪振义

【摘要】2014年8月建设部出台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方项目负责人做为责任主任,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为此,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需要项目负责人加强对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

作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明确自已所承担的工作责任,并充分发挥自已工作岗位的作用,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加快施工进度、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尽早完成建设任务。

1.了解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1.1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1.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1.3发生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4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追究情况,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给予信用惩戒。

1.5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6项目负责人已退休的,被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條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且不得返聘从事相关技术工作。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根据其承担责任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2.对于安全管理

多年来,建设单位没有充分认识到自身在安全管理中所起到的关键作用,没有尽到作为管理者应为建筑安全所负的责任,大部分建设单位认为,工程项目上安全问题都是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事,自已并不需要承担责任。事实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积极主动地参与安全管理非常重要,而且能起到关键作用。在以下几个方面,能够体现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安全管理中起到的作用:

2.1招标时,明确要求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认真编写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方案,并适当增加其在评标时占有分值,能够促使投标人认真对待安全管理,使用优选认真组织编写安全方案的施工单位,并可做为施工过程安全组织监督提供依据;

2.2合理提出工期及造价。由于很多项目由于建设单位压价太低,导致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减少安全方面的投资;工期缩短,也会造成施工单位投入安全教育和检查的时间减少。这样就会造成安全管理不到位,容易出现安全事故。项目负责人,能够提出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就可能给参建各方都带来较好的效益。

2.3要求监理单位加强安全监理。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施工期间,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监理单位重视现场安全问题,并要求监理单位的监理细则、监理月报、监理日记必须有安全工作内容,通过加强第三方监督管理,提高施工安全,减少事故。

3对于质量管理

对于工程质量,参建各方应该都十分重视,但各方所处的地位不同,特别个别施工单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作出了有损工程质量的不良行为。但也有一些工程质量问题,并非施工单位有意而为,是管理不善或工艺落后或执行标准不详等原因造成。为此,法律明确了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督促各方主体责任人都要重视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特别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管理最高层,其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

在建设单位工程质理管理过程中,应当重视事前控制为主,同时也要重视事中、事后的管理工作。这里需要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管理重视以下工作:

3.1对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有共识。不能降低标准,不能降低工程质量,对于执行技术标准不统一的,要进行协调确定,确保各专业配合科学合理。

3.2要求严格把关。要求派驻现场的专业负责人员、监理单位项目人员,需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设计图纸等,并加强对现场过程管理,要求施工单位认真执行,这样才能保证工程质量。

3.3重视工程变更。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将经常发生,慎重处理工程变更也是重视工程质量管理。细部的工程变更,有可能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质量问题,也有可能影响到对整个施工过程的管理。

4.对于进度管理

工程进度是建设单位管理的一项目很重要的内容,对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合同的范围内行使自已的职权,对工程进度进行监督和管理。

4.1加强协调沟通工作。对于建设管理工作,作为项目负责有一项很重要工作就是协调沟通,在确保工作进度中会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主要有,加强项目内部联系,通过定期、不定期召开项目会义进行协调和解决项目相关事务;加强外部联系,与设计单位、勘察单位、供应商、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周边单位等之间的联络,通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积极、及时与各方沟通联系,可将矛盾问题进行协调处理,避免影响工程顺利进行,又可减少损失;上、下联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准确地将现场建设信息向自已的单位进行汇报,争取领导及有关部门支持,也需将单位持有关要求正确地传达给参建各方。这样纵向、横向的组织联系,可以使各参与方密切合作,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4.2及时提供货和款。对于由于建设单位采购的原材料和设备及时运到现场,并及时提供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和使用说明书等。

5.对于造价管理

对于建设项目投资造价控制,主要是在设计阶段,在项目实施阶段,为了降低成本、控制投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采取必要与合理的措施,加强工程造价管理。

5.1合同内价款控制。主要通过监理单位,对实施过程的工程量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完成的造价费用进行确认,根据合同条款办理支付款手续;

5.2合同外价款控制。主要指工程变更签证,加强对现场签证进行把关,与监理单位对合价外价款进行“双控”,对工程数量进行签认,并根据合同条款,对签证的价款进行确认。包括根据合同单价、参照合同单价、市场询价定价,特此市场询价定价应制定原则,才能公正合理的确定签证造价。

5.3工程索赔处理。工程索赔内容包括: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主要根据合同条款和签证内容,通过监理单位审核,对工程费用和工期进行处理。同时加强对反索赔的工作内容,确认建设单位损失降到最低。

6.结语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各方都有责任,特别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重大,以正确的态度,严肃对待,不要去规避责任,而是认真承担自已应尽的责任,加强建设工程的管理,包括安全、质量、进度、造价的管理,确认工程顺利进行,就是履行自已的义务。

参考文献: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2014年8月25日

[2]邱志生《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建筑工程管理实践》201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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