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有效推进监理制度执行之我见
2017-12-20陈文龙
科学与财富 2017年32期
在一些高速公路项目,业主会在监理合同里明确规定,在施工阶段,监理人员变更率不得超过一定的比率,否则将予以一定数量的罚款。变更驻地高监,监理单位将被予以高额的罚款。可是执行的结果怎样呢?这条规定会让一些监理工程师不懼怕被炒鱿鱼,导致一些监理工程师滥用职权,监理职责不明确,越俎代庖现象屡屡发生,并不利于工程质量的控制。为消除这种恶劣现象,监理合同里应明确规定,在施工阶段,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由监理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更换称职的监理人员。对监理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更换称职的监理人员的,应予以处罚。更换的监理人员的资质及工作经验不得低于招标文件的规定,否则应对监理单位予以处罚。
作者简介:陈文龙,男(1966年4-),广西平果县人,壮族,本科,获农学学士学位,路桥高级工程师,多年从事高等级公路建设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