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建筑施工质量规范体系
2015-10-21曹利娜
曹利娜
关键字:建筑施工质量,规范,标准
摘要:迄今为止,我国现行的建筑施工质量规范体系已逐步完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关系着广大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质量问题是重中之重,如何保证工程质量,应首先从建筑施工质量相关规范入手。
2015年7月间,沈阳、郑州等多地发生房屋阳台坠落事件,给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的损失,并且此类报到屡见不鲜,这都给建筑工程从业人员敲响质量安全警钟。另外,在诸多一线的建筑工人中,农民工占三千多万,加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问题,也有利于保障施工人员的现场安全。
国际上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控制的研究,主要代表有IS09000质量标准体系和精益建造两大流派。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被国际上普遍采用,其遵循全面质量控制的思想,但在施工现场的质量控制过程中很难实施。精益建造借鉴制造领域的精益生产理念,以客户的需求为中心,强调在工程实施中,关注整个价值流,消除浪费。
本文在上述背景下,有必要对我国现有的建筑施工质量体系进行分析。
一、存在问题
1、现行的质量标准体系基本是按照标准体系结构进行编写,并没有过多的考虑使用者方便使用的需求,并且多数是政府标准管理机构进行编写,和实际使用者之间的需求有一定的差异。并且在现行的标准体系中存在着一些规范条文之间有重复,甚至有时候会出现相互之间有冲突。大多数建筑施工质量规范以文档、手册形式存在,不能快速找到实际使用对象所适用条款,导致现有施工质量标准体系现场监控使用的情况缺乏一定的指导性。在现场工作中,工程质量管理相关人员需要依据经验,翻阅相关的手册和规范,查阅量大,费时、易错。
2、现行的标准规范大多是以文档、手册等形式存在的,标准的条文也主要靠自然语言来表达,但计算机并不能识别这些以自然语言形式存在的条文,因此,利用计算机来检索规范条文是相当困难的。实际工作中,应用标准规范的唯一方法主要是依靠人的认知能力和组织审査能力。由于建筑施工过程的复杂性,实际工作中,标准规范很难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
二、现有标准规范组成
1、法律
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律和标准的制定主体不同,法律拥有更高的法律效应,而且必须强制执行。二者可能规定相同的内容,但法律比较粗略,而标准可能更详尽细致。
2、法规
在法律体系中,法规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法规即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技术法规和标准所规定的的内容可能会有所相似,如生产方法、产品特性,符号、标志以及包装等。
3、规范、规程
在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及工程建设中,把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类事项所做的一系列规定称为规范,而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则称为规程。
4、指南
指南即"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含义。按照《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是指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
三、标准规范的分类和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四个等级。
1、国家标准:指的是针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要求和统一执行的技术或标准,由合法的标准化组织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是"国标"两个汉字的拼音首字母的组合。国家标准的组织编制以及审批、编号、发布等工作一般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
2、行业标准:又叫专业标准或团体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如果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发布实施,那么该行业标准就应当废止。行业标准是针对一个国家的某一个行业范围内执行的标准,一般由该行業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公幵发布,或者由行业内的标准化组织制定发布。行业标准的审批、编号、发布机实施等工作由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而具体的归口部门及其管理范围则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3、地方标准:指的是那些由一个国家的地方一级行政机构的标准化组织制定发布的仅在该地区适用的标准。
就工程建设标准而言,我国幅员辽阔,地区自然因素差异大,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加之我国又是个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地区有着本民族独特的建筑风格,诸多的因素,决定了在工程建设方面,不可能采用全国统一的一个尺度,应因地、因时制宜,坚持适合和保持当地及本民族特色的原则。因此,对有些需要在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而又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4、 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在该企业范围内执行的标准,也称公司/工厂标准,其对企业的一般性业务具有指导作用。
5、 根据约束力的不同,还可以将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强制性手段(法律、行政法规等)加以实施的标准。
推荐性标准:指在生产、交换、使用等领域,通过经济手段、市场调节而由当事人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
四、建筑施工质量规范的特点
1、面向规范管理单位,按单一维度编排组织
按照章节目的方式进行组织,其编排结构维度单一,主要是按照"项目...单位工程...-单项工程"进行
2、规范的变动性
由于中国的地域广泛,建筑标准规范除了考虑全国的通用性意外,还规定各个省和地区可以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质量控制目标,在满足国家规范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并且质量规范会随着时间的变化和工程进步而不断变化。
3、规范条文相互引用规范中一般嵌套其它规范的条文款项作为自己的一部分,如"应按照×××规范第×××条执行",因此各规范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引用的。由于在建筑标准规范中存在复杂和嵌套式的规范引用,其给建筑领域检测者带来操作上的不便,导致在实际中难以贯彻实行建筑施工质量规范。
4、同一监控对象的规定分布在不同的规范中在中国,涉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控的标准与规范多达几十本。对于建筑工程的某一个特定监控对象来说,适用的条款散落在不同的标准规范中,并且这些标准和规范是相互参照的。这导致施工人员和检验人员需要随身携带这两本手册,到现场进行查阅,给实际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质量标准体系基本完备,并能逐步适应实际使用的要求,但是依然存在一定问题,比如,标准规范不能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索引查询,有待于进一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