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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机善后管理中的心理危机干预问题探析

2015-10-21毛龙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5年5期
关键词:心理危机干预公共危机

毛龙

[摘 要]公共危机会给人们在物质和精神上都造成多方面影响,在公共危机事件的善后管理中,我们不仅要关注物质方面的损害,更应重视对相关人员心理方面的关爱和疏导。文章对公共危机善后管理中心理危机干预的相关理论及心理危机干预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指出心理危机干预存在的问题,并就完善我国心理危机干预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公共危机;公共危机善后管理;心理危机干预

公共危机具有突发性、不确定性、紧迫性和危害性,一旦发生,极易导致人们陷入恐惧、痛苦、惊慌、无助的状态,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而公共危机善后管理包括物质重建、社会重建和心理恢复几个方面的内容,在此阶段进行心理危机干预,有利于受影响人员的稳定情绪,防止不良影响的扩大化,使公共危机的处理工作顺利进行。因此,在公共危机的善后管理中,及时进行科学有效的心理危机干预是有必要的。

一、公共危机善后管理中心理危机干预的内涵和意义

(一)公共危机善后管理与心理危机干预的内涵

公共危机是指危及社会公众的公共安全和生活秩序的突发性、灾难性事件。突发性、紧急性、破坏性、影响社会性和扩散性是公共危机最鲜明的特征。公共危机的善后管理,是指公共危机的紧急情况被控制后,对被害人物质救济重建、心理安抚恢复的过程。公共危机善后管理即是危机修复与重建的过程,主要包括物质重建、社会重建和心理恢复三个方面。心理危机干预又称心理干预或危机干预,主要是指政府及非政府组织通过采取一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缓解乃至消除相关群众的紧张、恐惧等心理失衡状态,对危机进行正常的认知和应对,使其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的过程。

(二)公共危机善后管理中心理危机干预的重要意义

由于公共危机的突发性和破坏性,很容易造成受灾人员身心巨大的创伤。对于这些人员进行心理干预和心理救助是灾后重建的重要内容。首先,消除心理恐慌是维护群众心理健康的必然要求。人们在经历突如其来的危机,如人为的暴恐活动或非人为的自然灾害等之后,心理都会陷入极度的恐慌和不安,个别涉事者会出现精神分裂、人格障碍等严重心理问题,对公众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形成冲击,危机后的心理干预是恢复人员心理健康水平,消除危机产生的心理损伤最切实可行的措施。其次,心理干预是消除公共危机弥散性影响的重要举措。公共危机发生后,人们会对危机的发生原因、严重性等进行不切实际的猜测,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形成传导性的过激反应,进行及时的心理疏导,有利于稳定公众情绪,使其正确认知公共危害,避免不必要的社会恐慌,从而有效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公共危机善后管理中心理危机干预存在的问题

汶川地震后,我国的公共危机善后管理心理干预问题开始受到高度关注,也大规模的开展起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和宝贵的经验。但是,在公共危机的善后处理过程中,我国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相对薄弱一些,面临着许多的问题。

(一)心理危机干预机制不健全

我国对心理卫生的关注起步较晚,在公共危机处理中,人们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受灾面积、伤亡人数等可见伤害,而忽视心理救援的重要性。目前,我国心理危机干预中,参与应急处置的队伍来自不同的组织,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协调,尚未形成统一有效的工作机制,工作合力難以发挥。同时,心理干预纳入公共危机应急预案不足,心理干预和公共危机处理未能同步进行,被动式参与到恢复与重建的工作之中。

(二)心理危机干预缺乏专业人员

一般来说,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队伍人员包括这样两类人员:一类是由心理专家组成的专业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另一类是针对具体危机发生后经筛选和培训的长期性工作队。我国精神卫生方面的专职人力资源非常短缺,据统计,我国每10万人口只有1.27名精神科医生,是全球平均水平的l/3。在专职队伍中,接受过危机干预相关培训,能从事公共危机后心理卫生服务工作的人员也为数不多。另外,从事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专业素质也参差不齐,盲目的干预、盲目的热情,可能会适得其反。

(三)心理危机干预缺乏法律制度保障

心理危机干预的有效实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和规范。我国心理危机干预的法律建设相对滞后,影响了心理干预的实施效果。目前,我国尚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心理危机干预法律法规,对干预主体、干预客体、干预手段等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性指导,参与心理救济的主体范围、遵循规则、权利底线,被救济者的心理承受、损害赔偿等均无据可依,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极易造成心理救济混乱和参与者权益受损现象。

三、完善公共危机善后管理中心理危机干预的对策措施

心理危机干预是公共危机善后管理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做得好,将推进整个恢复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应加强对心理危机干预的各项完善工作。

(一)加强政府的重视,强化政府在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导作用

政府要加强公共危机管理制度建设,把心理危机干预纳入公共危机管理体系之中,在心理危机干预中发挥主导作用。要构建立体化的心理干预社会支持系统,在横向上,要形成以精神卫生专业人员为主体,公安、司法、教育、城管等诸多相关部门配合的动态工作系统;在纵向上,要形成市县乡村四级心理救助支持网络,确保危机干预横到边纵到底,使心理干预成为危机善后管理的中坚力量。

(二)组建心理危机干预团队,加强专业知识队伍建设

要组建心理危机干预团队,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对心理医生、心理学专家、精神卫生控制人员等心理危机干预应急专家的储备库建设,使其成为危机状态下的第一救援队。加强对救援工作者和专业救援团队的专业知识培训,使其成为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食粮的输送带,将关爱第一时间传递给受害人。精心挑选心理素质优秀、沟通能力强、能灵活应对问题的优秀志愿者加入精神抚慰与心理救援志愿者团队。

(三)构建多种心理危机干预运行机制,协调组织之间的工作

要着力完善信息沟通发布机制,通过媒体及时公布信息,正确引导公众情绪,促进公共危机的解决和心理危机干预的进行。建立部门协同合作机制,参与救援的机构和组织之间应加强协调,形成统一的心理危机干预队伍,确保分工明确、落实有力。非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中,存在着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资源,应成为政府主导下的危机救援参与力量。同时,积极开展与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间的合作,开展经验交流,提高心理危机干预水平。

(四)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提供制度方面的保障

任何措施的实施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和规范,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亦是如此。要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决策,将心理干预提高到法律的层面,设立专门条例将公共危机中心理危机干预作为重要的内容来规定,明确心理危机干预的重要性和法律地位等,使心理危机干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确保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在法治保障下进行。

(五)教育宣传,充分发挥大众媒体积极的心理引导作用

公众的力量是强大的,在公共危机发生时,公众力量的有效参与,可以缓解公共危机的负面影响,使危机变转机,降低政府救济的成本,提高社会的整合能力。一是要引导公众学习危机防灾等知识,增强公共危机意识,在危机发生时,可以有效应对。二是通过心理教育和危机教育,提高全民抵抗心理危机的免疫力,提高心理承受能力。合理可行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危机意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心理危机干预的积极性,提高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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