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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典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2015-10-21杨扬

大观 2015年10期
关键词:滥用法律保护

摘要: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有条文明确规定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如若作品超过了法定的保护期,并且所在國家、地区没有对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该作品便进入“共有领域”。现如今越来越多的进入共有领域的文学作品被歪曲,篡改,无疑不是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作者在世或者继承人还清楚的情况下,尚能予以维护,一旦时间久远,成了无人问津的地带,许多人便钻了空子,不尊重原著,大肆胡乱妄为。

关键词:经典文学作品;著作人身权;滥用;法律保护

一、经典文学作品被严重滥用

近年来,国内外涉及我国经典文学作品改编的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四大名著”“红色经典”都受到了牵连。日本曾经拍摄了一部言情版的电影《西游记》,该剧中,唐僧由女星反串,青春偶像饰演孙悟空,将齐天大圣演成了好吃懒做的神经质超人,并且让笑星扮演沙僧与猪八戒,情节歪曲原著。国内态势也不容乐观,浙版的《西游记》里,孙悟空也是问及红尘事,并且粗俗不堪。在鞍山话剧团改编的《阿Q正传》中,歪曲了原作的本意,将吴妈与阿Q改编成有暧昧关系的男女,侵犯了原著的完整权。以上改编虽然迎合了某些消费者的低级趣味,却引起了社会上的大部分有良知群众的强烈不满。

以上种种都清晰的反应了,我国的经典文学作品已经被不良商业行为所践踏,前人留我我们的珍贵文化遗产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已经被扭曲的血肉模糊了。今天,我们必须要从制度上反思自己,要端正对优秀文学作品的态度,给予它们应有的尊重和重视。

二、保护经典文学作品的必要性

经典文学作品有很重要的价值。文化价值方面,名著表现了国家的传统价值,是构成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对国家传统的保持和传承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许多文化的精髓都是通过文学作品彰显出来的,并通过这一载体得以保存和传播。商业价值方面,越来越多的人发现利用文学作品的作者、经典人物形象、作品中描述的特殊地点和行为方式等,可以更方便,更有影响的进行商业化炒作,赚取商业利润。这两种价值本来是可以和谐共存的,但由于各种原因,它们没能平衡,导致文化价值没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反而在某种情况下因为商业价值的滥用而遭到扭曲。笔者认为导致它们失衡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国人不懂珍惜。中国有着悠久的文化历史,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改变,再伴有国外文化的渗入,这使得许多国人乱了分寸,不懂得珍惜自己的宝贵财富。越是思想开放,文化多元,人们就越是不重视自己的经典文学作品,改编、篡改甚至胡编、瞎编的例子比比皆是,借助前人的影响来搞笑、戏说,硬是践踏了经典人物形象。此类行为严重不利于优秀文化的传承和发扬。

第二,国人对文化遗产不注意保护。我国文化遗产屡遭侵犯,与我们国民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有极大的关系。面对国外的恶搞,许多人不但没有觉醒,反而加入其中,真是利益熏心,只要对自己的个人利益有益,便不在乎我们的文化有没有遭受侵犯。即便有的人意识到了,也因为觉得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没有太大关系而沉默,那些真正有勇气并有民族责任感的人少之又少,显得孤立无援。

第三,商业方面的利益刺激。某些方面,经济发展使得人们的思维观念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如今的商业影响力越来越大,影响着我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制度上约束较为松散,行业自律性也比较差,这使许多行业及其从业人员为了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不惜牺牲文学作品的价值来迎合某些低级群体的趣味,毫无节制,肆意妄为。这种对文学作品的肆意践踏是掠夺式的,赚足了自己的腰包,却把无限的伤害留给了民族。

三、保护经典文学作品的法律途径

(一)将保护主体变为国家

现如今,著作权的保护大致分为两种,以德国为典型的“一元论”和以法国为典型的“二元论”。在德国,著作权是一个整体,没有把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分开而论,保护期限均是作者终生加死后70年,合作作品则是最后一位作者死后70年。作者死亡时间超过70年的,便由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接管。在法国,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独立存在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和德国相同,而人身权利的保护期限将不受限制。但我国的做法恰恰更接近于法国的“二元论”,便出现了当下的保护不力的现象,按现行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晚辈继承人只到子女,即使是代位继承,享受权利的也只到孙子女。那么那些死去已经超过50年的作家且继承人也不明确的著作人身权将怎么予以保护?虽然有规定说由法定机构予以保护,但当下为什么又有那么多滥用经典文学作品的现象呢?笔者认为,原因有多方面,但最主要的就是这个法定机构不明确,执行力度不够,并且没有充分落实,操作性规定也不全面,相应部门也没有动力和压力,以及大多数人认为,已经进入共有领域的文学作品,是可以被自由使用,不用受到制约,进而将这种自由,过度放宽标准。为了改变这种滥用现象,笔者建议在保护上学习德国的做法,并把专门机构规定到《著作权》相关法律条文中予以确认,更能实现保护目的。将经典文学作品的著作权行使主体变更为国家,并成立专门的经典文学作品保护机构,势在必行。

(二)加大对使用经典文学作品的监督

经典文学作品保护机构,应该及时听取民众和相关单位部门对作品利用情况的监督举报,如实备案,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查取证并采取措施。赋予保护机构行政决定权,令其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其不至于成为空壳子。并且应规定其定期把工作情况公布到网络上方便民众监督,建立信用档案。以文学作品改编成的电影等作品也应被专门学者工作人员严格审核备案,有歪曲捏造的一律不予通过,并公布到网络,让公众知晓。

四、结语

经典文学作品是先人留给我们的精神财富,像之前那样放任滥用现象实属不应该,主张设立严格规范的制度和法律体系保护经典文学作品迫在眉睫,这样做不是为了限制人们使用,而是希望能借此令后人更好的使用文化财富,不要令其变质,混淆后代的价值观。通过对前人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其价值,以促进优秀文化的传播。本文主要是建议通过建立专门的经典文学作品的保护机构,规范这一市场,保护并弘扬我们的文化。

【参考文献】

[1]赵加兵.著作人身权保护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2013.

[2]郭章辉.著作权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D].西南大学,2012.

[3]李德春.著作权的限制制度研究[D].河北大学,2009.

[4]赵鑫.论我国著作人身权制度构建[D].延边大学,2006.

[5]胡辉.论古典名著的著作权保护[J].河北法学,2010(09).

[6]谭启平,蒋拯.论著作人身权的可转让性[J].现代法学,2002(02).

作者简介:杨扬,汉族,女,天津市武清区人,延边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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