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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耀华玻璃公司同业联营活动述论(1925—1927年)

2015-10-21方强

河北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5年4期
关键词:秦皇岛

方强

摘 要:秦皇岛耀华玻璃公司是中国最早采用世界先进技术——佛克法制造平板玻璃的企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环境,耀华坚持客观分析形势,既没有单独与比利时公司实施联营计划,也没有片面的与亚洲近邻联营,而是采取稳健的措施,终究实现三方合作,为自己争取了有力的市场环境,发展成为引领近代中国平板玻璃制造的领跑者。

关键词:秦皇岛;耀华玻璃公司;同业联营

中图分类号:K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378(2015)04-0088-04

本着提倡华北实业以裕地方而富民生的思想,周学熙等人1921年底与秦皇岛玻璃公司签订了《华洋合股合同》,建立了“远东第一家采用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建造起来并引进当时世界先进技术生产玻璃的企业”[1],开启了近代中国利用机器连续大量生产平板玻璃的新时代,使中国的玻璃制造水平一跃达到世界前列,结束了舶来品独占中国市场的局面。那么,耀华面对错综复杂的发展环境,在实施同业联营计划中坚持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如何应对各方提出的要求以及取得了怎样的效果是值得研究的。

一、联营建议的提出

耀华玻璃投放市场后,不但没有预期的高额利润可言,且受外来玻璃影响,市场竞争异常激烈。“正常的经营竞争实际上是民族资本主义发展的一种催发剂。”[2]但是,耀华从诞生那一刻起,就面临着外国玻璃潮水般的冲击,有时甚至为保住市场份额不得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竞争的残酷程度可见一斑。正如北华捷报所言,每次贸易活动“都是一场赌博,如果中国商人不是如此勇敢的赌徒,那么就不会有任何贸易”[3]。只见销量不断增多,不见利润同比增长,耀华的管理者们开始反思,欲与比利时和日本等国的竞争对手进行谈判,协商订立合同,划分销售市场,共享利润空间。

正值此时,比利时玻璃工厂也因市场竞争导致没有利润可图而苦不堪言,亦想联合耀华共谋市场控制权以保利润。1925年10月,比利时玻璃工厂联合会开始与耀华驻比经理处接洽,商议订立合同划分中国市场事宜。公司总理杨嘉立得知此消息后致函经理处:“如无日本及海丰①加入,计划终难实行,未得确实许可,万勿定事。”[4]耀华采取如此慎重态度,是有一定道理的。

10月22日,耀华召开紧急会议,研究了比方所提建议。公司认为:一是在与比方谈判时,必须考虑日本亚沙海公司、大连昌光公司、越南海防新建公司,否则与他们的竞争会日久更烈;二是日本工厂“现时计划似欲大跌其价以期击败日本境内之竞争四等玻璃,彼等如有余货,恐将仿比人所为,减价销入中国”[5] ,而且国际汇兑亦有利于日方;三是印度支那一带市场虽不是很大,终究为海防工厂所独有是毫无疑问的,其货品甚至有可能

输入南部各市以及新加坡、东印度群岛、上海等处。所以耀华得出结论,如果与比利时工厂联营,则日本及海防工厂的竞争仍难抵御,而且这些企业所处地理位置也优于比利时工厂。

鉴于此,耀华拟定了三种方案:一是耀华应与其他远东工厂订立合同,将比国玻璃全行逐出事外;二是远东各公司与比国出口商人立约,允许耀华及海防工厂在中国沿海各处推销其出货全数,该各口岸如再有需求,可由比、日工厂继而销售;三是鉴于耀华自秦皇岛运货到中国沿海各处,既方便又廉价,且除奉天一处与日货竞争在所难免外,耀华在华北其余各市能够保守大半市场份额的优势,耀华不应与任何工厂订立合同,仅应竭力自行推销。另外,日金趋势有涨无落,比利时商家以低价在华兜售货品终难持久。经过分析,耀华初步拟定采取第三种办法,不与任何工厂订立合同实行联营,自行推销产品,开拓市场。

耀华于11月30日召开董事会,决议向秦皇岛玻璃公司作出解释,就目前各地玻璃市场情形而言,公司不赞成与比方联营,将多方打探远东各敌厂情况,以便将来遇有合适机会共同签订一份合作协定。耀华的考虑是正确的,正如其所言,从地理位置上讲,与比利时合作一定不如与日本及海防等工厂合作联营有利;如只与比国方面合作,而日本与海防等远东工厂亦可组织一合作团体,与耀华展开竞争。“进口替代工业是在洋货输入开辟了一定的市场空间后出现的,国货替代商品一出世就面临着已经占居市场的洋货的激烈竞争。”[6]公司在给秦皇岛玻璃公司的复函中将日本玻璃与耀华玻璃在各大市场售货价格进行了比较,借以说明没有日本玻璃参与的联营合作对公司来讲更具利害关系。通过比较,耀华只在奉天一处的玻璃售价略低于日货,而在天津和上海均略微高出。所以耀华进一步明确自己的观点:“于远东工厂及比国工厂似应取同等观望,不宜偏重,如与比国制造家协订共维高价而置远东各厂不问,则其惟一结果必使各市悉为远东各厂所有也。”[7]

二、罗遮、古伯與比方的二次谈判

1925年12月22日,罗遮再次将其与古伯两人和比利时玻璃工厂联合会的谈判情况向公司作出汇报。他们曾提议设立销货总稽核一人①,总稽核的职责是汇集中国境内各处市场的玻璃订货,将其分配给耀华及加入此合同的各比利时工厂。并对各自的销售区域作出规划,秦皇岛、天津、北京及华北一带应划归耀华销售,耀华根据这一区域的玻璃需求量销货,其他加入合同的公司没有销货权。按照耀华的计算,每年约计可销售玻璃7.5万箱,耀华剩余的7.5万箱努力可以在南方的上海等处进行销售。南方区域每年可销32.5万箱,比国各工厂可在此区域内推销25万箱。另外明确规定:“加入合同之各工厂不得直接向购货者批核售价,此权应由分配售货之经理人在议决售价以后执行之,售价均须划一,并须渐次增加。”[8]这种售货办法仅对四等玻璃,即所谓中国等级的玻璃而言,其他成色较优的高等级玻璃,耀华可以任意推销,不受其限制。

如能按照以上所提条件签订联营合作协议,对于耀华来讲确如罗遮所言,“此项办法耀华盈利不少”[8],可以保证耀华所产玻璃全数销出,且只需在国内市场即可完成此项任务,销售价格亦可因“渐次增加”而得到保障。耀华权益得到保障的同时,比国工厂的利益必定受到损失,这当然会引起比利时玻璃工厂联合会的不满,曾数次提出抗议。但经过双方深入探讨,比利时联合会最终答应将二人提议从详考核。

三、耀华与昌光联营合作的实现

从长远看,在中国市场和远东各市场能够与耀华进行长期抗衡的玻璃工厂,实际只有日本的玻璃厂家,特别是由满铁公司及日本亚沙海玻璃公司联合成立的昌光玻璃公司。因其厂址选在了大连,东距日本本土距离不远,西临中国内陆,南可沿海运销,北及东北三省,无论是原材料索取还是产品运销都有一定的优势。比利时玻璃系远道而来,成本既巨,且多数为手工吹制玻璃,成色低劣,随着市场的发展,必将被淘汰,不足为长远之敌。所以,耀华要操控远东市场,就必须优先考虑与远东各玻璃工厂,尤其是与日本昌光公司达成协议,共同操控市场价格。对于耀华的提议,1925年12月31日罗遮等人复函:“关于划分中国玻璃市价一事,鄙人等当听尊处裁酌进行,如磋商之际有应向比国玻璃制造家接洽之处,鄙人等未有不竭力者。至日本工厂及海丰工厂方面,鄙人等以为此间亦可设法协助。”[9] 从复函可知,罗遮等人不仅同意了公司“如不与日本及海丰工厂合作,于事必难有济”[10]的意见,而且还愿意协助调节与日本及海防工厂的事。

经过多次协商,耀华和昌光首先于1926年12月7日就远东各市玻璃市价及推销事项签订了临时协议。首先是1927年中国市场份额的分配。耀华1927年全年产量悉数在中国市场销售,昌光的销售数额是除去其在日本国内销售的10万箱后所余产量。至于比利时方面,二者拟与其磋商后再行确定;海防及其他日本玻璃生产厂家的玻璃拟与之协商,不使其来中国市场销售。关于市场价格实施细则,双方拟定随后由在中国销货各方共同协定。

其次是日本市场份额的划分。由昌光负责竭力游说日本工厂,使其答应留给耀华空间,按照一定条件推销玻璃。一是1927年耀华可在日本推销单厚玻璃4万箱,另重量在3毫克以上的玻璃1万箱,且二者之间可以相互折算;二是耀华在日本市场所销玻璃须由日国内亚沙海公司承销,或由二者协商推选第三者承销,清付玻璃货款和照料托运由亚沙海公司全权负责;三是如果1927年日本市场需求量超过200万箱,则昌光可以增加其销售数目,耀华不能提出异议[11] 。为酬报日本各厂作出的让步,二者约定共同竭力劝说比利时玻璃商人,每年在日本市场销售玻璃至多不能超过8万箱,须由亚沙海公司承销,或由亚沙海与比利时厂商共同敲定代理人承销。如果中国市场或日本市场玻璃需求量在约定预算数之下,所有上述提议分配办法再行讨论商定。

这份协议的签订,使耀华不得不放弃在日本玻璃市场的扩张。但从当时的营销环境看,该协议对耀华是有益的。一方面耀华在日本市场的销售利润以厚重玻璃为主,四等玻璃的销售没有太多利润;另一方面从1926年底开始,日本亚沙海公司也将利用佛克法专利技术生产玻璃,必将对耀华在日本的销售产生重大冲击。按照协议,耀华可将更多的注意力转向国内及其他远东地区,增加市场占有率;日本国内的其他玻璃企业也不能到中国市场来销售,可以减轻日制玻璃的竞争压力。

四、耀华、昌光与比方联营合作的实现

耀华与昌光签订协议后,总理杨嘉立致电驻比经理处,告知公司已与昌光达成在远东联合销售玻璃的协议;日本的亚沙海公司愿意商订合同,日本玻璃公司方面亦可进行订约;虽尚未与海防协商,但其玻璃产量有限,将来磋商应无困难;耀华与比利时方面协商在远东合销玻璃的时机已经成熟,请秦皇岛玻璃公司利用其在比利时的影响力与各厂家开展协商工作,且如欲免除在远东各市场的竞争,比方每年至多可投放玻璃12万箱[12] 。如按上述耀华与昌光原议,允许比利时玻璃在日本市场销售8万箱,那么在中国市场只能销售4万箱。

1926年12月31日,耀华驻比经理处复函称:对于组织远东销售玻璃团体,罗遮等人竭力支持;因比国机制玻璃工厂亦行将联合,以便包销玻璃、核定市价,所以与之磋商不致有大困难;与比国手工制造玻璃之各工厂的商洽,表示亦当竭力设法进行;只是“限制比国玻璃仅在远东销售十二万箱一节,该各工厂恐将认为减少过多”[13] ,将成为协商的难点。复函表明了对耀华组织各方联合营业计划的支持,说出了与比方进行协商的困难所在。

果不其然,秦皇岛玻璃公司1927年1月29日来函称:“订立合同一事不易告成,分订货物及评定市价等问题均属重要,而吾人拟结合与此等问题有关之公司不知凡几,且皆互相竞争。”[14]并在信中作了分析,主要涉及三方面问题:一是比利时有旧式吹制玻璃工厂12家,每月可产4万箱中日级玻璃,为尽快销完相互压价售卖,价格极其低廉;二是有12家利用佛克法机制玻璃厂家,早有成立一合销机构的意愿,与之商议获得成功的可能性很大;三是如果计划成功,比利时出口商人的利益必受影响,定会极力破坏,所以必须考虑他们的利益。

综合上述问题,耀华和昌光采取针对性的对策,与比方反复协商,最终三方成功签订了一份彼此都能接受的临时协议,划分了各自的销售范围和数量,确定了统一的市场价格,实现了中、日、比玻璃生产史上一次历史性的突破。“同业联营是企业之间寻求共生的主要形式。”[15]正是这份寻求共生的联营合作协议的成功签订,为耀华赢得了相对宽松的市场环境,耀华当年即实现利润二十多万元,借机在中国市场上站稳了脚跟。

五、结 语

纵观耀华的这次联营活动,可以看到以下特点:一是坚持自我中心。耀华既没有片面的与比方合作,也没有武断的与日方合作,始终坚持从自身利益出发,很好地把握了时间节点和联营合作的步骤。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分析市场环境、国际汇兑、竞争对手的主次、运输条件等各方因素,做到了稳准决策。三是坚持不急不躁。面对比方的急切建议,耀华没有盲从,实际分析出没有日本和海防的工厂参与,远东市场的竞争难以避免,必须实现与日本及海防等方面的合作,才能为与比方合作创造有利时机。同业联营可以为企业发展创造一个更为友好的市场环境,免去市场竞争带给企业的压力,有利于企业获得更多经济效益。

[参 考 文 献]

[1] 李君.中国玻璃工业的巨星——秦皇岛耀华玻璃总厂史略[J].中国工商,1990(9):8.

[2] 钟祥财.中国近代民族企业家經济思想史[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125.

[3] 转引自汪敬虞.中国近代经济史(1895-1927)[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1616.

[4] 开滦复秦皇岛玻璃公司来电文[B].耀华玻璃公司档案馆馆藏档案(以下简称耀档):室卷号2-3-63.

[5] 比京十月二十二日(民十四年)来函记录[B].耀档:室卷号2-3-63.

[6] 樊卫国.论进口替代与近代国货市场[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5(3):43.

[7] 译开滦总理杨嘉立君致秦皇岛玻璃公司函[B].耀档:室卷号2-5-110.

[8] 译秦皇岛玻璃公司罗遮君来函[B].1925年12月22日,耀档:试卷号2-3-63.

[9] 译比国秦皇岛玻璃公司复函[B].1925年12月31日由比京发,耀档:2-5-110.

[10] 译开滦总理杨嘉立君致秦皇岛玻璃公司函[B].耀档:室卷号2-5-110.

[11] 照译开滦与昌光公司临时协约[B].1926年12月7日,耀档:室卷号2-5-110.

[12] 照译开滦杨嘉立君致比京秦皇岛玻璃公司秘书函[B].耀档:室卷号2-5-110.

[13] 照译比京秦皇岛玻璃公司复函[B].1926年12月31日由比京发,耀档:室卷号2-5-110.

[14] 译比京秦皇岛玻璃公司来函[B].1927年1月29日由比京发,耀档:室卷号2-5-110.

[15] 宋美云. 试论近代天津企业规模化发展路径[J].历史档案,2004(4):101.

【责任编辑 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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