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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诱惑侦查

2015-10-21唐闻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3期
关键词:价值意义法律规制

唐闻

【摘要】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一种较为特殊的手段,具有诱惑性、主动性、欺骗性、危险性等特点。虽然在各国实践中已经广泛采用,但是在理论界却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在犯罪形势不断变化的今天,改革侦查形式也有其价值和意义。应该有限度地承认诱惑侦查的合理性,并从诱惑侦查的主体、范围、对象、程序等方面加以规制。

【关键词】诱惑侦查;法律规制;价值意义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3-083-01

一、诱惑侦查的概念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猛。随着加入世贸组织,国门打开,我国更是走向了全球化和世界化。经济的迅速蓬生,与此同时是各种国际化犯罪的滋生。为了更有利地打击犯罪,在各国实践中侦查机关已经广泛采取了诱惑侦查这种比较特殊的侦查手段。

由于历史原因,就目前而言,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还未对诱惑侦查做出明确的界定,在其内涵和外延上也没有一致的结论。诱惑侦查大致可以归结为一种“诱惑行为”,是指刑事侦查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實施犯罪的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

二、诱惑侦查的特征

诱惑侦查,不同于传统的侦查手段,它是采用的是诱惑性的谋略。是一种具有顺向性和直接性的侦查手段,有其自己的特殊性。

(一)欺骗性

诱惑侦查具有欺骗的性质,它表现为一种有预谋的诈术,侦查人员掩饰其真实的身份,采用虚假的而目,为达到目的而充分利用对方的人性弱点,为合理怀疑人提供犯罪机会,或者是制造某种诱导性的情境。侦查人员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推动被诱惑人实施犯罪。

(二)危险性

诱惑侦查的隐秘性事关其侦查案件的成功,一般只有直接负责人知道其整个实施过程。诱惑侦查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也关乎侦查人员的生命安全。侦查人员隐藏真实身份,深入接触犯罪分子,是极具危险性的,随时都而临着生死考验。另外侦查时间的长短也是难以确定的,这也增加了诱惑侦查的难度。

(三)主动性

侦查可以分为回应性侦查和主动性侦查,回应型侦查是对犯罪的回应,即先有犯罪行为,后有侦查工作,而主动型侦查是针对正在进行或者将要实施的犯罪,采用诱导的方式进行侦查活动,是犯罪侦查的特殊方式。需要采用诱惑侦查手段的案件一般具有其隐秘性,毒品犯罪居多。诱惑侦查颠倒了犯罪顺序,是侦查人员先主动引诱,犯罪人员再实施犯罪。其诱惑的目的是使犯罪分子暴露犯罪行为,将其缉获。

三、对我国诱惑侦查的初步设想

(一)侦查主体必须合法

侦查主体,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侦查权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行使。世界各国关于侦查权的规定并不统一。美国司法部1992年修正的关于秘密侦查的规定,只能在有侦查人员参加的情况下,才能使用秘密情报员,德国有权进行诱惑侦查的是依法派遣的秘密侦查人员,法国有权进行诱惑侦查的主体为司法警官或其授权的其他司法警察。就我国目前侦查的现状来看,诱惑侦查的主体一般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或者是特情人员。诱惑侦查是一种极其特殊的侦查手段,应该严格控制诱惑侦查的主体,必须是国家赋予了刑事侦查权的机关才可以实施。

(二)诱惑侦查的必须符合法定范围

诱惑侦查的手段在英美判例法国家,对诱惑侦查实施的范围限制较少,美国运用诱惑侦查早己超出了无被害人犯罪的范围。而大陆法系的国家遵循法定主义,只有在重大犯罪的时候,才可以允许采用诱惑侦查。就我国的执法现状来看,应该严格限制诱惑侦查的范围。对于极具隐蔽性,又无明显受害人的犯罪案件可以采用诱惑侦查的方式,甚至对于一些恐怖犯罪也可以采取诱惑侦查。因为这些犯罪具有隐蔽性,组织性,一般也具有很大的危害性,证据也不易收集。采取诱惑犯罪的侦查方式可以充分利用其可能重复犯罪追求犯罪利益的心理,将案件突破,提高司法效率。

(三)诱惑侦查的最后性和必要性

诱惑侦查本身是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不确定性。一是对侦查人员的个人人身而言,隐藏身份,伪装白己深入犯罪环境中,时刻而对的是生死考验,同时也承受着难以预测的诱惑和巨大的精神压力,对侦查人员而言也是一种极大的考验。二是对滋生犯罪提升犯罪率而言,因为国家只能打击和压制犯罪而不是制造犯罪,这是国家行为的基本界限,也是任何公民行为的基本界限。而诱惑侦查的一个难点就是如何区分是犯意是“暴露”还是“产生”,这是个主观概念,存在极大的模糊性,很容易产生争议。二是诱惑侦查可能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干涉公民的日常生活。诱惑侦查具有不确定性,难以准确推测诱惑的程度和范围。所以采用诱惑侦查必须十分谨慎。

(四)诱惑侦查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对诱惑侦查这种特殊侦查手段加以规制,但是现实中,犯罪情况不断变化,侦查手段也在不断改进。在一些隐秘性犯罪中,常规侦查手段已经难以有效的侦破,承认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并尽快建立相应的程序机制具有一定的价值意义。

参考文献:

[1]马滔诱惑侦查之合法性分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5).

[2]朱笑清.论诱惑侦查及法律规制[J].法学专论,2009(10)

[3]许志关于诱惑侦查的法律思考[J].西北政法学报,2011(8)

[4]吴宏耀.论我国诱饵侦查制度的立法建构[J].人民检察,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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