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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物防烟楼梯间的防排烟设计

2015-10-21梁妙嫦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5年6期
关键词:设计

梁妙嫦

【摘要】建筑物安全疏散区的防排烟设计,确保了建筑物内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顺利进行。本文针对建筑物安全疏散区之中的防烟楼梯间,谈谈防排烟设计的几点心得体会。

【关键词】建筑物防火;防烟楼梯间;防排烟;设计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土地资源日趋紧缺,城市建设不断向高空和地下延伸。由于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疏散相对困难的特点,为保证火灾时建筑物内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人员的救援工作安全顺利,对建筑防火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筑防火设计的防烟、排烟设计是保证建筑内人员安全疏散的必要条件。本文就建筑物防烟楼梯间的防排烟设计问题,谈谈自己在设计过程中的心得体会以及本人认为值得注意的地方。

1、地上防烟楼梯间的防排烟设计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第8.2.1条规定“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由于自然排烟方式是一种经济、简单、易操作的排烟方式,按上述规范要求,对于建筑高度不超50m的公共建筑和不超过100m 的居住建筑,有条件要尽量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防烟楼梯间的自然排烟要求是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m2,只要有外窗的楼梯间,一般均能满足开窗面积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

1.1 由于火灾时烟气和热气是向上升的,防烟楼梯间的顶层应有开窗。这点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以下简称低规)第9.2.2条的条文说明上有强调。只要满足防烟楼梯间总的开窗面积和满足顶层有开窗两个条件,其开窗面积可以在五层内任意调整。例如,一高层建筑下部有三层裙楼是不能满足开窗的,但裙楼以上可以开窗,且满足一至五层总的开窗面积达到2m2,则裙楼以下可以不开窗。

1.2 对于超过50m 的商住楼,住宅楼梯间的排烟是否可以采用自然排烟问题。业界有一种说法:商住楼是属于公共建筑,按上面高规第8.2.1条规定,超过50m的公共建筑是不能采用自然排烟的,因此超过50m商住楼的防烟楼梯间只能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本人认为,虽然商住楼是属于公共建筑,但建筑专业设置疏散楼梯间时根据高规第6.1.3A规定“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间应独立设置”。这是考虑到商业场所火灾危险性大,如果住宅和商业共用楼梯间,一旦下部商业发生火灾,就会影响住宅内人员的安全疏散。由此,住宅和商业的楼梯是完全独立的。而规范规定超过50m的公共建筑不能采用自然排烟的原因是:一是考虑自然排烟随建筑高度受室外自然条件,包括室外的风带、风向和建筑本身的热压作用等因素影响较大,使得自然排烟达不到排烟效果;二是考虑公共建筑人员复杂,疏散困难。基于以上两个原因,规定了超过50m的公共建筑不能采用自然排烟方式。但根据上述分析得,商住楼的住宅和商业的楼梯是完全独立的,火灾时,住宅人员跟商业区人员的疏散是完全分开的,这样商住楼的住宅楼梯间其实可以按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可以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因此,本人觉得:虽然商住楼性质是属于公共建筑,但由于商住楼住宅的楼梯间是独立设置的,所以,商住楼的住宅楼梯间可以按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考虑,商住楼住宅的楼梯间不超过100m,仍然可以采用自然排烟方式。但由于规范没有特别说明,有些审图人员也认为商住楼的住宅楼梯间也应按公共建筑超过50m就不能采用自然排烟,所以本人平时做超过50m 的商住楼住宅楼梯间也是按不能采用自然排烟考虑的。如日后新规范有明确规定,则商住楼住宅楼梯间是完全可以按居住建筑楼梯间考虑防排烟设计。

1.3 50m以下的公共建筑和100m以下的居住建筑,除满足开窗要求的防烟楼梯间可以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即使防烟楼梯间没有开窗也不用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这在低规第9.2.3条和高规第8.2.3条均提到:如果防烟楼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且开窗面积满足规范要求时,该防烟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设施。这点在即将实施的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低规合并版)的第8.5.1条也作为强条说明。设计人员可能会忽略这一点。在这里提出以便引起大家注意。

2、地下防烟楼梯间的防排烟设计

建筑物防排烟设计时候,需要注意地下室楼梯间的防烟设计。根据高规第6.2.8条和低规第7.4.4条“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作为暖通专业的设计人员就要引起注意:地上楼梯间不论是采用自然排烟,还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地下室楼梯间都要跟地上楼梯间区别对待,作为一趟独立的楼梯间考虑。地下室楼梯间可采用自然排烟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采用自然排烟时,地下室楼梯间的开窗面积需满足规范要求。如果不能设置开窗或开窗面积达不到规范要求情况下,地下室楼梯间需按规范设置机械加压送风。

需指出的是,对于地下室采用自然排烟情况,有些省份有地方规定。例如上海的地方标准《住宅设计标准》 DGJ08-20-2007 和《江苏省住宅设计规范》DGJ32 J26-2006都规定:高层住宅,当地上部分的楼梯间或前室设置可开启的外窗,且地下室为自行车、汽车停车库或机电设备用房时,其地下室的楼梯间或前室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装置。但对于没有地方标准的地区,应按照国家规范设计。

3、剪刀楼梯间的防排烟设计

剪刀楼梯间的防排烟设计是经常遇到的。对于设置了剪刀楼梯间的塔式住宅,高规第6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第6.1.2条规定“剪刀楼梯间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而高规第8章“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第 8.3.4条规定“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叠加计算”。

按高规防排烟章的8.3.4条,是全部剪刀楼梯间,不论是否共用一个前室,两座楼梯间的加压送风系统都可用合用风道,叠加送风量设置一个加压送风系统。但根据高规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章的6.1.2条规定,剪刀楼梯间只设置一个前室时候,两座楼梯间是应分别设置加压送风系统的,不能两座楼梯间合用系统。在这特别提出,是防止部分暖通專业设计人员在考虑剪刀楼梯间的防烟设计时候,只看规范防排烟章节,而漏看了规范前面建筑专业关于楼梯间的设置的第6.1.2条。

4、结语

随着建筑物形式的不断更新和国家对防火经验的不断积累,规范在不断更新,包括即将实行的高低规合并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还有正在编写的关于防排烟系统设计的规范等,这都说明了国家对防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作为设计人员,需要不断学习更新知识,增强负责心,努力做好防火设计工作。

参考文献:

[1] GB 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5

[2] 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

[3]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4

[4] 粤公通字(2014)13号,加强部分场所消防设计和安全防范的若干意见[S].广东:广东省公安厅

[5] 陆耀庆.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第二版) [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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