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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行政调查的法律规制

2015-10-21杜亿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11期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平等

杜亿

【摘要】行政调查缺乏健全的法律体系,在实践操作中更是存在诸多缺陷,究其缘由在于权力设定、自由裁量过大和法律关系不平等,针对此问题,本文从规制原则、实体法和程序法对其进行简要阐述,以凸显行政调查的制度规范的必要性。

【关键词】行政调查;自由裁量权;平等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1-122-01

一、我国现行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关于行政调查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行政调查在法律中的规定也是寥寥无几、语焉不详,甚至存在对行政调查含义、范围、方法以及程序上规定的瑕疵问题。另一方面,针对同一问题,各地区常采取不同方式处理,即使是同一地区的不同部门间也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行政调查过程中也存在相应的问题。如调查主体、调查权限、方法、范围、程序等没有统一的标准,许多行政调查主体按照本部门的规定办理。这种问题的存在使行政机关在实际操作中也是无所適从。

(二)行政调查在操作中存在诸多瑕疵

行政调查在实际操作中也广受诟病、存在诸多瑕疵。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行政机关在调查方面的不作为、缺位现象严重。由于受到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集权管理思想的影响,有些行政机关还是停留在事后、被动管理的思维模式中,没有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不符合我国转型期政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化的要求。

另一方面,行政调查乱作为、滥作为现象严重。有些行政机关为了自身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滥用行政调查权以达到重复收费甚至是变相索贿的目的。这种现象无形中加大了企业或者个人的经济负担,严重打击了人们积极从事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与社会和谐。

二、原因分析

(一)行政调查权力的设定存在问题

第一,将行政调查权自然地包括于行政管理权之中,认为有了行政管理权也就等于拥有了行政调查权。第二,认为有行政组织就有行政调查权。这会给人们、尤其是行政组织的组成人员一种错觉,即有了行政组织就自然拥有了行政调查权。第三,设定行政调查权的法律规范存在问题。我国有关行政调查的现行法律体系凌乱不完整、不配套,相互冲突。

(二)行政调查中自由裁量权过大

在拥有较大自由裁量权时,行政机关不免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点在较为注重程序正义的行政调查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所以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行政调查法律关系不平等

第一,在行政机关与被调查人之间就存在行政调查关系,而在这一关系中常常因为双方的利益不同而产生冲突,这种现象是不可避免的。第二,我国的行政调查主体繁多而复杂,加之缺乏对于委托机关、受委托机关以及受托事项的公告,这有碍于行政调查客观公正的进行,对后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产生负面影响,极易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对于行政调查法律关系中主体与客体的认识上存在偏颇。

三、规制我国行政调查的对策分析

(一)确立行政调查的基本原则

第一,合宪性原则。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权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性,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的调查权不得与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相抵触。第二,依法行政原则。首先,行政调查权见之于法律,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其次,行政机关调查权应当遵循下位法的规定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原则,各机关内部有关调查的规定如果与法律法规矛盾的话都是无效的。再次,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比例原则。行政调查应当符合妥当性、必要性、利益相称性。第四,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在行政调查中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

(二)实体法上的规制

1.对于调查主体的规制

一方面应当在行政管理的单行法律中明确行政调查的主体资格以及取得程序,同时加强行政法规以及省一级地方性法规的配套规定,另一方面,要明确法律的效力等级,对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授权范围、程度等加以限制,防止下位法违反上位法。

2.对调查权的控制

一方面,行政机关的调查权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赋予调查权。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调查权只能适用于合法目的。

(三)程序法上的规制

1.行政调查程序的价值

行政调查作为一项行政行为也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才能够顺利进行,行政机关的调查权才能够得以实现,并且保障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同时,行政调查过程中可能会侵犯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权、住宅不受侵犯等,明确具体的调查程序可以调节公民权利与调查权的矛盾,对公民的权益起到事前保护。

2.行政调查的基本程序要件

第一,事前通知。事先通知是指行政调查主体除特殊情况外,在进行调查前,通过一定的方式、渠道告知被调查人将要进行调查的事实以及调查的事项、时间、地点、事由等的程序步骤。

第二,表明身份。表明身份是指调查主体在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主动出示能够表明其具有调查资格及合法性的有效证件。

第三,实施调查。实施调查就是指调查主体收集资料的过程。在这一步骤上调查主体应该特别注意行政调查的时效性、行政调查的手段以及行政调查内容的全面性。

第四,权利告知。权利告知是指在行政调查开始之前或完结之后,行政调查主体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所拥有的各项权利。

第五,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指行政调查主体在行政调查完结之后,除涉及重要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私人隐私等不适宜公开的信息外,应当将收集到的信息对社会公众开放。

(四)行政调查的司法救济

当前,在法治社会的环境下,通过司法审查制约行政权的行使被视为最有效的方法,并且符合依法行政的理念。对行政调查而言,司法审查显得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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