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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和解适用中的异化现象与防控策略研究

2015-10-21张宏强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11期
关键词:防控对策

张宏强

【摘要】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于2013年全面实施,对于公检诉讼与刑事制裁工作的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刑事和解制度实施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实现社会的安全与和谐。但通过几年时间的进展,形式和解适用过程中出现了包括本质异化、功能异化、处理过程异化等方式的异化现象。为了有效的解决刑事和解过程中的异化现象,我们要从形式和解制度的本质出发,对整个实施过程进行充分的了解与研究,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本论文侧重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并总结相应的防控对策。

【关键词】刑事和解制度;异化现象;防控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1-108-01

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时间并不长,只有三年的时间,缺乏一定的社会基础与资源基础。但从实际的效用基础方面来看,刑事和解制度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公诉工作的进展,减轻了工作压力、提升了工作效率。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包括本质、能力、处理方式等多个方面的异化现象,这些异化现象的存在极大程度上限制了刑事和解制度功能的实现与开展。我们这篇文章将对刑事和解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异化现象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刑事和解适用中的异化现象

(一)刑事和解制度本质上的异化

刑事和解适用中的本质异化想象指的是形式和解在内容、性质、原则上出现了偏差,无法实现主体因素与客体因素的相互统一。我们通过大量的工作实践总结得出本质性异化现象的三个表现形式:其一,有的单位将刑事和解书表述成谅解书或者调解书,这造成本质上的差异与混淆。另外,有的单位将从宽处罚的条例写入到刑事和解协议书中,这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13条的规定。该条法规指出,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分子从宽处理,但不得对属于公安司法职权范围内的事实、证据、定刑等问题进行协商。其二、在刑事和解协议书制定的过程中缺少必要的释法说理环节。很多的公安司法机关在制定刑事和解协议书的时候只是简要的叙述一下双方制定的协议内容,很少会涉及到双方自愿签订和解协议的过程以及初衷,这违背了国家刑法和解制度的相关要求。其三,刑事和解履行的不统一。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我们发现存在当事人不按照协议履行诺言的情况,这极大的损害了刑法和解制度的权威性与公平性。

(二)刑事和解制度能力异化

简单来说,形式和解能力异化指的是刑事和解适用过程中的能力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与使用。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有以下几种:其一,受害方操纵协议结果,获取较大额度的赔偿费用,这造成了刑事和解制度公平性的缺失。其二,加害方凭借金钱来开脱罪责,以前赎罪。我们无法通过法律来判定相关的责任归属,但这种行为是有违道德的。其三、公安机关对于证据不足、难以宣判的案件进行形式和解处理,省却了相关的人力物力。但这种行为是违反刑事和解制度要求的,是没有任何根据的。

(三)形式和解处理过程异化

刑事和解处理过程异化指的是在形式和解实施过程中存在缺陷或未全面实施。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我们发现缺少必要的审查工作,没有对案件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查,一开始就认定相关责任人的效力与责任。这种异化现象会致使后来的刑事和解协议书缺少必要的统一性与有效性,出现相关责任人不认账、犯案的现象。

二、形式和解异化现象的防控对策

(一)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本质与原则

我们在实际的工作中要努力做到准确的理解刑事和解制度的刑事性、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能力两方面要求。其一,在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时,相关责任人达成的协议内容在本質上属于民事性,但这与协议的刑事性并不冲突。相反的,刑事和解协议书的效力实施正是依靠刑事的强制性才得以实施的,只有这样才能切实的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其二,我们要充分了解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能力。我们如果将刑事和解的实施过程单纯的理解为公安司法的实现过程,那我们就需要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掌握其外溢功能、内卷功能和补漏功能等。

(二)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规范与配套制度

为了有效的消除形式和解适用过程中的异化现象,我们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需要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范与相关的配套制度,这是十分必要与关键的。我们通常采用的措施包括了以下几个类型:其一,加大公安司法机关在形式和解问题上的双重职能,我们不仅要在制定环节大下文章,还要对前期的审查工作足够重视,明确相关检查机关的责任。其二,积极增加刑事和解的使用举措。为了有效的完成整个问题,我们可以在和解过程中可以采用扩大选择机会、设定一定的赔偿额度与限度的方式。通过这些方式我们很大程度上可以提高刑事和解协议达成的几率,更好的均衡相关责任人的利益赔偿。其三,我们要对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条件进一步细分。近些年来,我国的刑事案件呈现多样化趋势,各种类型的犯罪活动层出不穷。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具体划分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条件,力求做到符合性质与实际。

三、结语

刑事和解制度实施目的就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实现社会的安全与和谐。上面简述了一些在刑事和解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异化现象,并总结了相应的防控措施。希望上述内容可以对刑事和解适用中的异化现象与防控策略研究起到一定的帮助与贡献。我坚信通过上面的解决措施一定能消除刑事和解适用中的异化现象。

参考文献:

[1]郑丽萍.新刑诉法视域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J].比较法研究, 2013(02).

[2]黄娜,刘东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中刑事和解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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