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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刑事案件管辖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5-10-21宋立刚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11期
关键词:刑事案件司法列车

宋立刚

【摘要】司法实践中对列车刑事案件的管辖随着铁路运输情况的变化出现了一些争议,为此,笔者结合旅客列车运行的现状和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特点,谈一谈对解决列车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刑事案件;司法;列车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1-104-01

一、列车刑事案件管辖中出现的问题

(一)对犯罪发生后最初停靠站的理解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从字面上理解,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是指犯罪发生后该列车第一个停靠的车站。但列车具有运行距离长、空间位移速度快、停车时间短等特点,往往犯罪发生后在最初停靠站停车时甚至在经过最初停靠站所属的公安处管辖范围时,列车乘警证据尚未收集完毕,这就导致在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难以移交犯罪发生后的最初停靠站,而是在证据材料收集齐全后移交前方停靠站。

(二)列车乘警与站警对案件交接的条件把握不一

公安部在转发《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时规定了站车交接案件所需材料,具体包括1.对犯罪嫌疑人的盘查笔录;2.被害人的报案材料;3.证人证言;4.抓获经过;5.赃、证物扣押清单及赃、证物;6.已经依法收集的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并明确规定:“车站派出所民警接收案件时,如停车时间较短,则只审核材料种类,不审核材料内容。除缺少前条1.至5.项材料外,不得以材料不齐或内容不全为由拒收案件。”但在实践中各铁路公安局下属车站派出所对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并不一致,尤其是跨铁路公安局的交站案件,存在以材料不符合规范、材料不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否认犯罪事实等为由拒绝接受案件的情况,也存在不积极审核材料使乘警在开车前无法办理交接手续的情况。

(三)现场未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管辖存在争议

《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于未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列车乘警应当及时收集案件线索及证据,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此类案件分为两种,一种是发生在去程中的案件,一种是发生在返程中的案件。对于发生在返程中的案件,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处所在地属于目的地,同级的铁路运输法院有管辖权;对于发生在去程中的案件,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处属于始发地,同级的铁路运输法院没有管辖权。因此在实践中对此存在争议: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处继续侦查破获案件后如何处理?是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还是向所在地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是移交犯罪发生后最初停靠站还是目的地,应接收方互相推脱不予接收如何处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能否以此类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不予受理?批准逮捕后案件无法移交如何处理等等。

二、解决列车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修改完善相关司法解释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2001年《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进行修改,建议修改内容包括:

1.重新构建列车刑事案件的立案、破案模式。构建列车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的新模式。明确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列车乘警予以受理。乘警应及时查找破案线索、收集证据;明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由前方车站派出所或所在公安处调查取证、立案侦查;明确在列车上未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由该乘警队所在公安处立案侦查。

2.明确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权。建议无论是查获犯罪嫌疑人后交站立案侦查的案件还是未查获犯罪嫌疑人交乘警队所属公安处立案侦查的案件,均明确由立案侦查的铁路公安处向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由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向同级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由同级铁路运输法院审判。

(二)改革完善符合新管辖模式的配套工作机制

1.做大做强接收案件的车站派出所。当前全国高铁列车和动车组列车覆盖比例越来越高,普速列车速度也不断提升,列车在各铁路公安处范围内停靠车站越来越少。据此建议各铁路公安处将各自管辖边界的车站派出所、人流量大的客站派出所、枢纽中心车站派出所指定为专门的列车刑事案件接收点,加大投入力度提高科技装备水平,增加刑侦人员配备或设立灵活流动的刑侦人员队伍,将指定为接收点的车站派出所做大做强。然后由铁路公安局根据全国旅客列车运行情况,确定并通报全国接收列车刑事案件的车站派出所。

2.坚持完善警情就近报告制度。列车乘警受理报案后,列车乘警在现场进行调查访问、追击堵截工作的同时,应当依据《铁路公安机关列车警情就近报告工作规定(试行)》的规定,及时启动列车警情就近报告程序,实现站、车警种间的快速联动,通过通信手段向犯罪嫌疑人可能逃匿的过往列车、沿线车站的铁路公安机关通报案情,要求布网控制。①同时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向案情向上级领导报告,以便于在更大范围采取紧急侦查措施。为确保就近报告制度的实行,需要确保列车与地面通讯的畅通。建议在实现现有的对讲机、电话通信网络的基础上,探索专线网络建设,建立乘警信息化系统和站车交接信息化系统。

3.建立完善“以地保车”的各项工作机制。(1)各铁路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比对旅客实名制购票信息确定的重点人员实时向乘警队及车站派出所进行推送,并根據收集的治安状况分析分析列车刑事案件的多发区段,及时调整人员开展专项防范打击。(2)强化车站安检查危工作,督促客运部门加强实名制验票工作,落实全封闭管理措施,加强对车站站台的清理卡控,从源头上减少列车刑事案件的发生。(3)根据管内列车的治安动态,及时组织“铁鹰小分队”出击,对列车盗窃犯罪嫌疑人进行打击。②

注释:

①贾永生.高铁时代乘警警务机制改革研究[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4(3).

②张洪斌,潘蔚强.高铁列车巡乘制改革调查[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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