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农村改革,构建我省良好法治环境
2015-10-21周雨
周雨
摘 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实现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而农村法治环境的构建则是成功建设新农村的重要保障。我国新农村法治环境存在诸多问题,深化农村改革,法治环境建设成为重头戏。
关键词:新农村;农民法律意识;法治环境
引言:中国是传统农业大国,要实现依法治国目标,重点在农村,难点在广大农民群众。伴随改革开放步伐,农村在依法治国方面取得一定成果。但是,农村市场经济建立和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仍存在巨大障碍。新农村建设需要切实将农村建设、农业发展以及农民利益纳入一个规范化、系统化的法律环境之中。
一、我省已出台的与农村相关的法规、规章
新农村建设需要有良好的政策与法律环境。目前,河北省相关法律部门对农村发展面临政策与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已经或正在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笔者对河北省近年来出台的政策法规进行初步收集与整理,并给予了粗浅解读。
(一)社会法政策、法规
2003年12月,省政法委根據唐山市的经济发展水平,颁布了《唐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2005年3月,《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为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2009年1月,省政府通过了《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在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起到保障作用;2011年12月,《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对工伤认定和责任分配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倾斜保护了工人利益;2013年10月,《邯郸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审议通过,规范各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
(二)经济法类政策、法规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自2014年2月起施行,保障公共供水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2013年8月邯郸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邯郸市水网建设与实施办法》,此法充分发挥水网和城市水系的综合效益。
(三)民商法类政策、法规
《河北省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自2011年11月起施行;为规范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知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省政府于2013年8月制定了《石家庄市知名商标认定办法》。
以上是河北省已经颁布的政策、法规,这些政策、法规将会为未来城乡法治一体化的到来奠定坚实基础,河北省也将会大力开展法制建设,为形成河北地方特色法律体系继续努力。
二、我省农村法制建设现状分析
我国有十三亿人口,其中,农民占了九亿多。河北省是传统的农业大省,农民的生活质量不容乐观,基层百姓的法律意识也没有真正提高。主要表现在:
(一)基层干部的法律知识缺乏,法治意识淡薄
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强调: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反作用。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推动法治进程的内在动力,尤其是我国民主还不健全时期,公民民主意识的“文化霸权”作用就更不能忽视①。基层干部是法律法规具体执行者,基层干部大多数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缺乏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
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因素和社会环境影响,“熟人社会”“礼治秩序”“差序格局”②仍然是当前中国农村生活环境和生活状态深刻写照,中国社会的乡土性没有改变,这些因素将对法治建设产生的巨大影响。
(二)农村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和司法机构设置不合理
在我省广大农村地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一句空话,因为省内法律法规并不健全,甚至有些领域存在立法上的空白,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无法可依,老百姓发生纠纷后找不到合适法律法规解决纠纷,以至对法律失去信任。
农村有政府却无司法,有些偏远农村,一个法庭可能要管辖二至三个乡镇。经济越落后的地方,管辖范围越大,这种情形被称为“资源整合”③。资源整合后又要注意司法机构的合理设置,以方便偏远山区的百姓打官司。
(三)经济落后影响着法治进程发展
农村地区村民收入不稳定,又没有形成良好的医疗养老配套设施,通过“理性”权衡,农民通常不愿支付诉讼费解决普通纠纷。根据北京大学学报中《中国农村经济纠纷解决偏好分析》分析得出,在农村真实案例中,人们选择最多的策略是“其他办法”(包括找新闻媒体反映、静坐、游行、武力解决等),其次是“调解办法”,它区别于法律判决的特性就已被潜在地规定下来,因为它与常识和人情相符合,也能达到妥协的目的,但是这些特点并不是“非正式调解”与“正式裁判”之间真正的差别④。“法律办法”所占比率只有16%左右,“行政办法”在生活中使用的最少。
(四)自然地理条件阻碍法制宣传
法治建设受自然条件严重制约,广大山区农村居住结构分散,这增加法制宣传的工作难度,各级党政机关开展农村法治建设活动需要耗费更多的资源。承德是一个多山地区,那里进行法制宣传的方式只是标语和条幅,山区明显比平原要少很多宣传活动。
三、对加强农村法治环境建设的建议
(一)为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深入开展农村法制宣传
我们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⑤,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措施。
1、明确目标,突出主体。全面提高基层领导干部以及广大农民的法律素养,法律素质是新型农民不可缺少的素质,开展深入持久的普法工作,理应将农民列为重点普法对象。
2、面对现实,重点宣传。我国法律法规数量庞大,针对建设新农村的现实状况和广大农民的现实需要,我们要明确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近年来,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受到人们关注,应对他们进行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方面的宣传教育。
(二)完善立法,为农村法治建设创造有法可依的环境
关于农村立法建设,要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力度,应当置于国家法治资源所代表的“精英知识”系统与农村本土法治资源所代表的“地方性知识”系统这两种知识系统的互动、交流过程中来进行⑥。
此外,地方立法不能靠移植和变法来建立,许多发展中国家效仿美国现代化模式,直接受美国政治思维和法律思维的影响,而这种思维是与变化中国家现代化进程相冲突的。所以,立法者必须区分知识的地方性和知识的普遍性,有针对性地提出立法计划,以制定出符合河北省地方特色的法律法规。
(三)将制定法与优秀民间习惯、风俗融合起来
法律是国家的工具,法律应该对民众知识和实践经验进行接纳,卢梭曾说过,法律并非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钟上,而是銘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法律的权威不仅要依靠其强制力,更离不开其内在的说服力,一部法律有强大内在说服力,才能够得到百姓认可与遵守,否则只能是一纸空文。
民间规则是人们长期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凭借经验认识法律的有益性,才能从内心上认可法律。因此,建立有效的农村法律制度,必须注重地方社会的习俗和民间资源,建立兼具地方特色,又和国家法律相统一的农村法律制度。
(四)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经济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农村落后的经济状态严重制约着法治进程。在某些偏远山区,困难户的年收入可能只有一万元,他们出不起诉讼费和律师。因此,农村经济的发展是推动农村法治进程必然要求。
从某种角度上看,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良好的经济秩序需要法治的保障,经济的繁荣又能促进法治建设,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总之,农村法治化是农村发展中的长期历史重任,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必须在发展中解决。我们探寻着走出农村法治实施的困境途径,期望更多人士能关注并参与到中国农村法治进程中来,为我省新农村法治建设添砖加瓦。(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注解:
① 马长山:《公民意识: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法学研究》,1996年 第6 期。
②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25页。
③ 周建军:《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与思考》,《社会科学家》,2012年第16期。
④ 沈明明,王裕华:《中国农民经济纠纷解决偏好分析》,《北京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
⑤ 梁治平:《习惯法、社会与国家》,《读书》,1996年第19期。
⑤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说明》,《党建》,2013 年第12 期。
⑥ 田成有:《转型期农村法治资源的发现、重组与良性互动》,《现代法学》,2013年第4 期。
⑧ Huntington,Samuel P.Political Order in Changing Societies.New Haven and 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1998.
⑨ 许章润:《梁漱溟论中国人的人生态度与法律生活》,《中外法学》,2012年第6 期。
⑩ 田成有:《国家与社会: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分化与调适》,《江海学刊》,2004年第2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