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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政治生态是法治的基石

2015-10-21廖茂吉

2015年30期
关键词:民主政治公权力法治

廖茂吉

摘 要:政治是由各个既独立又相互联系,既对立又相互统一的要素所组成,这些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律形成了类似于自然界一样的生态系统。当政治生态内部的各要素达到和谐共生与动态平衡的狀态时,政治生态就是和谐的,而这种和谐的政治生态是与法治建设相适应的,具体表现为和平稳定的政治环境是法治的前提;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基础;平衡互动的“权”之关系是法治的保障。

关键词:和谐政治生态;法治;民主政治;公权力;私权利

法治作为一种制度性安排,它是构建和谐政治生态的重要举措,但法治与其它制度一样,它自身的建设和完善也同样会受到政治生态现状的影响,也就是说,法治建设需要有与之相匹配且相辅相成的政治生态作为支撑,而和谐的政治生态就是法治的基石。

一、和谐政治生态及其表现形式

从生态学的视角看,政治与自然系统一样,也是由各个要素所组成。构成政治生态的各要素之间存在着独立、联系、对立、统一的关系,形成了一种类似于自然系统一样的政治生态。这种政治生态按照作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内生态”和“外生态”,相较于“外生态”来说,“内生态”是政治生态的核心,也是与“法治”联系最为紧密的一部分。

政治体系的内生态,顾名思义,就是将政治体系本身看作一个生态系统,而构成政治体系的各要素就是这个生态系统中的影响因子,具体而言,它包括“主权国家内的政治体系和主权国家间的政治关系体系即国际政治体系”[1],前者主要表现为一国内围绕政治权力而展开的各种力量之间的博弈与制衡;而后者则主要表现为主权国家间围绕“国家利益”而产生的文明与文明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宗教信仰之间以及意识形态之间等政治关系的冲突与协调。从浅层意义上说,一国的政治生态其实就是由该国的内生态和外生态所共同决定的,但从理论层次上进行分析,仍然在于一国现实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而只有当国家权力与经济运动方向一致时,才会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反之,如果与经济运动背道而驰或者强行改变经济运动方向,那么就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由此可知,从根本上讲,和谐政治生态其实就是内部的各要素处于和谐共生与动态平衡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所形成的政治上层建筑顺应了社会经济和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与此相对应,和谐政治生态在现实层面具体表现为和平稳定的政治环境、民主的政治制度、公权力受到制约、私权利得到保护以及合理的阶层结构等,其中,前三者不仅会影响政治生态体系内其它构成因素,还是一国“法治”建设成败的关键。

二、法治需要和谐政治生态的滋养

在自然界中,任何动植物的生长和繁衍都会受到阳光、空气以及水等自然条件的限制,自然万物的形态、长势以及结果都与这些自然条件密切相关。这与法治在政治生态中的境况类似,换句话说,政治生态的各要素是法治实施与运行的重要条件,而只有和谐的政治生态才能使法治的种子生根、发芽、开花和结果。

(一)和平稳定的政治环境是法治的前提

根据政治体系内生态的两分,和谐政治生态首先就应该具备和平的国际环境和稳定的国内政局。在自然界中,“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可以说是一条亘古不变的自然法则,弱肉强食的“食物链”关系既体现着自然界残酷的生存现状,但同时也是保持生态平衡的重要方式。毋庸置疑,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一样,同样也适用“优胜劣汰”的生存法则,然而不同于自然界,这种法则在人类政治生态的建构过程中,往往只能体现在“竞争”上,而应尽量避免或防止直接的“战争”或“武力冲突”。在国际政治体系中,苏联解体后,世界向着多极化趋势发展,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依然经常打着“人权高于主权”的旗号强行干预它国内政,试图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其它国家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其理想的国际政治新秩序。它们奉行的单边主义政策使它们时常绕开联合国或其它国际法文件的约束,通过形成或者已经存在的军事、政治或者经济等同盟形式对所谓的“敌人”施行包围、封锁、经济制裁、武力威胁甚至军事打击。这不仅是对国际秩序的极大冲击,也是对国际法的严重践踏,由此必将对国际社会的法律秩序以及国际法的权威造成冲击,并由外到内地影响或制约一国自身的法治进程。

而从某一国国内来看,法治建设的“优或劣”、“快或慢”、“进或退”与该国国内政治生态更是紧密相关。以中国为例,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在这一政治生态的大背景下,1979年的官方文件中就出现了“法治”一词,它将法律是否被严格执行作为界定和衡量的标准。但不得不说的是,虽然新中国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以“政治革命”逻辑而倡导的“大民主”仍然左右和影响着新中国的政治治理方向,尤其是1957年反右派斗争扩大化以后,出现了一系列批判、否定、修改以及破坏正确宪政精神和法律原则的言论和行为,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愈演愈烈。可以说,法律作为法治的基础和核心,其权威性在这一时期受到了严重冲击,“法治”在新中国还未完全开始就已经被扼杀在萌芽之中。由此可见,一国法治的发展是要受到所处政治体系内生态的影响,这里既包括来自主权国家内的政治环境,也包括国际政治环境,任何一种环境的动荡与失衡都会影响该国所处的政治体系内生态,进而影响该国的法治进程,只有和平稳定的政治环境才能促进一国法治的建设和落实。

(二)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基础

和谐的政治生态是与自由、民主、平等、公正等价值观相对应的,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生态环境场,因此,它必定是一种民主政治。民主是相对于专制而言的,以中国历史为镜,专制形式在原始社会后期就已经初见雏形,传说中的“五帝”联合体制就是一种各部落依附或服从于最高首脑的一种部落统治模式,虽然在这个时期还没有形成全国性的皇帝制度以及皇帝世袭制度,但在权力归属以及决策方式上已经有了“专制”的某些特点。直到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皇帝制度后,皇帝开始真正意义上统揽全国的经济、政治以及军事大权并集立法、司法、行政以及人事任免等最终决定权于自身,这就意味着,国家的一切大小事宜可以由大臣官员进行讨论,但最终决定权都在于皇帝自己,所谓“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2](p41),这里的“上”就专指“皇帝”而非“法”,或可以认为“朕即是法”。在秦汉时期,“独断”、“专制”已经成为了皇帝权威的象征,甚至连以往颁布实施的制度或律令能否继续生效也必须征得时任皇帝的认可,否则,皇帝也可以“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2](p570)。虽然,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就已经提出“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3]的“法治”思想,先姑且不说这里的“法”主要是指刑法,单因君主专制制度的存在,就使得制度或律令在制定过程中本身就是皇帝意志的体现;在实施过程中又从属于皇权;而所谓的“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其实质也依然在于威慑或惩戒臣民、削弱贵族势力、巩固和增强皇权,制度或法令不过是依附于皇权而统治臣民的工具罢了,“人治”依然是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占主要地位的政治治理模式。

与之相反,“法治”需要民主政治作为依托。首先,民主政治的灵魂是“主权在民”。主权是一国自主自决地处理内政外交的最高权力,不同于“主权在君”的君主专制,民主政治的“主权”往往掌握在人民手中,而且没有超越于“人民”之上的“主”的存在。而对于现代国家来说,其人民又往往是数以百万计,甚至数以亿计、十几亿计,这就意味着各国都应该建立适应各自国情的民主政治来管理国家。以决策为例,现代国家在决策上大多采用充分尊重少数基础之上的少数服从于多数的民主决策方式,而这种民主决策的过程本身也是民主参与过程,这种民主参与又往往通过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来体现,无论是何种具体的民主形式,其实质都是在维护法律的权威,践行法律的要求。如果只单纯强调“法制”,或以“法治”之名实施“人治”之实,这只能与专制制度相匹配,而只要以民主政治作为依托,并附之以具体的民主政治制度,那么,“法制”的种子就能生根、发芽,并最终转化为“法治”。

(三)平衡互动的“权”之关系是法治的保障

在一国政治内生态中,围绕政治权力产生了各种力量间的博弈与制衡,这其中就包括公权力与私权利。在理想状态下,两者是一种互动、平衡的关系,但在一国的现实政治生态中,两者的关系受其自身特质的限制往往处于政治生态的两极(即,公权力处于强势一极,而私权利处于弱势一极),公权力呈现出摆脱私权利限制而“世袭化”、“私利化”以及“剥削化”等特点,然而,一旦这种趋势达到“公权力”绝对支配着“私权利”时,国家的法律制度就会沦为统治者实施统治的工具,统治者的治国方式也就成为了“法治”伪装下的“人治”,这在中国封建君主专制时期表现得尤为突出。洛克在《政府论》一书中曾针对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指出,人们之所以以牺牲自由的方式组建政治社会并将其拥有的全部自然权力交给它,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在自然状态下个人无力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有效惩戒犯罪者等缺陷,这就意味着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它“只是为公众谋福利”的,“如果用公众的集体力量来武装一个人或少数人,而这个人或少数人反过来又迫使人们服从他或他们根据自己心血来潮或不可告人、毫无拘束的意志发布的苛刻和放肆的命令,同时又没有可以作为他或他们行动的准绳的任何规定,那么人类就处在比自然状态还要坏得多的状况中。”[4]可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失调会直接破坏和谐的政治生态,进而影响法治的顺利开展,甚至会背离“法治”而转入“人治”的轨道。为此,为了修复这种失衡的政治生态,就应该采取“抑强扶弱”的措施,控制公权力,并在适度范围内保护私权利,以实现两者的平衡和互动。

一方面,控制公权力是维护法治的前提。“法”与“权”的关系问题早已有了定论,即,“法”应该大于“权”。就“公权力”的来源和产生初衷来看,它本身是一个中性概念,或者可以说,它更倾向于具有“公共性”、“服务性”、“利他性”等特性,但问题在于掌握“公权力”的人具有非理性的一面,尤其是当面临外部利益诱惑和自身道德自律不足时,人的这种非理性就会使人对于公权力的使用背离其“公共性”、“服务性”、“利他性”特性,表现出异化的特征。孟德斯鸠认为,每个人只拥有法律所限定的自由,任何人都没有绝对自由或无限自由,即使是在民主制的国家或政府中,政治自由也会因为人民滥用“公权力”而不复存在,但“公权力”被滥用不仅存在于道德自律不足之人,同样也会存在于道德品质高尚之人,因为“没有人能够禁得住绝对权力的诱惑。如果权力没有界限,这些品德高洁之士也会无休止地把权力行使下去。”[5](p68)这就启示我们,要实现“法治”,必需控制公权力,而就权力与权利的关系角度看,控制公权力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孟德斯鸠认为,要想防止权力被滥用,只有限制权力,使其成为一种有限权力,非绝对权力,而限制权力的方式就是“以权力对抗权力,即是使国家不同性质的几种权力相互制衡”[5](p68)。在孟德斯鸠看来,无论是一国的立法权、司法权还是行政权,任何两种权力过渡集中在某个人或某个国家机关手中都容易危及公民的安全和自由,如果三权实现合一,那么“一切便都完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为当下限制公权力提供了重要参考。各国都应该根据各自的国情在政治制度、组织结构以及权力运行程序等方面加以控制,最大限度地防范公权力被滥用,保障“法”大于“权”。另外,现代国家越来越强调私权利的作用,倡导以私权利来制衡公权力。这种控制公权力的方式是贯穿于公权力由产生到运行的始终。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公权力应该来源于人民的授权,人民可以通过手中的选票来选择为公众谋福利的个人或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而当权者也必须摆脱传统的“世袭”和“人情”观念,以踏实的态度和出众的能力来赢得人民的信任。选举作为民主制度的核心,它赋予了人民选择自己信任的当权者的权利,同时也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第一步。此外,在公权力产生以后的运行过程中,人民也可以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方式参与到国家的各项社会事务之中,以此来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以及人民的信任度,而这也是进一步保障“法”大于“权”的重要举措。

另一方面,保护私权利是现代法治的标志。如前所述,在一國的现实政治生态中,私权利相对于公权力而言往往处于弱势一极,按照洛克的观点,这是因为人民已经将自己的全部自然权力给予了政治社会,某人或政府机关在获得公权力的同时也获得了制定法律规则或通过强制力控制人民私权利的权力,而这种控制只能体现在维护公众的福利上,作为回报,社会公众才会服从于这个公权力的领导和通过它制定的法律规则,这一点也同美国法学家德沃金的论述不谋而合,他认为:“一个政府通过尊重权利表明,它承认法律的真正权威来自于这样的事实,即对于所有人来说,法律确实代表了正确和公平。只有一个人看到他的政府和公共官员尊敬法律为道德权威时,即使这样做会给他们带来诸多不便,这个人才会在守法并不是他的利益所在时,也自愿地按法律标准行事。在所有承认理性的政治道德的社会里,权利是使法律成为法律的东西。”[6]虽然,权力的滥用是私权利受到侵害的直接原因,但如前所述,这并非是“权力”本身的问题,而是公权力拥有者的问题,当然,这其中会涉及到制度、环境以及法律等诸多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公权力同样也是保护私权利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当面临外敌入侵或重大自然灾害时,强有力的公共权威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前提,只要给公权力划定界限,防止它由一种“有限权力”转化为“绝对权力”,并促使它返本归真,真正成为一种“公共权力”,那么公权力必定成为保护私权利的重要手段,同时也将重塑法律的权威,推动法治的实施和发展。

但必须明确地指出,控制公权力并不等于阻碍公权力的运行,而保护私权利也并不等于无限放大个人自由,和谐政治生态所需要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良性互动,其实质就在于给两者划定必要的界限和范围,使两者在合理的“度”内实现协调和平衡,这既是民主政治的需要,同时也是和平稳定的政治环境的需要,它们共同筑成了一国“法治”的基石。(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社会科学部)

参考文献:

[1] 刘京希.政治生态论[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37.

[2] 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93.

[3] 管仲.管子[M].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5.328.

[4] 洛克.政府论[M].北京:北京出版社,2012:145.

[5]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

[6] 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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