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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颁布四年后的思考

2015-10-21李金媛

2015年36期
关键词:思考

李金媛

摘要:婚姻法解释(三)一出台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其中有积极的一面但更多有其消极的一面,其对我国传统婚姻伦理、择偶观念等都造成不小冲击。在现实生活中,解释(三)第十条更有利于男性,而对很多女性却是婚后家庭地位的逐渐降低。时至今天该司法解释已经出台了四年,本文将从其提出的背景,有利的和不利的社会影响以及国外的一些规定方面来解析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并最后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思考

一、什么背景下提出的第十条

在缔结婚姻中,确实存在一部分女子想通过“傍大款”获得财富,使得原本纯真的婚恋观变得扭曲,不仅是普通的女性,甚至是在影视圈,随处可见女明星嫁入豪門的现象,目的都是为了通过结婚获得巨额的财富。这使得原本美好的婚姻蒙上了利益的色彩,基于此背景下我国在2011年由最高法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其中争议比较大的部分是第十条的第二款即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对《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解读

总体来说《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是有其合理性的,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一是产权登记一方向房屋出卖者支付了首付款以后,便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人,双方具有了债权与债务的关系,因此认定该产权登记一方作为房屋所有权者能够更好地保护房屋出卖者的权利。同时由于支付首付款方在购买房屋过程中能够更好的承担自己在买房时应承担的义务,判决归其所有更能体现公平的原则。

二是由于我国物权法上对物权的变动采取的是物权登记主义原则,因此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与我国的物权法相适应,能够促进物权的实现。

三是从实际角度来说,房屋购买者购买房屋时会结合自己的情况考虑许多现实的问题,比如房屋的地段,楼层结构,出行便利等等问题,因此相对来说更符合房屋登记一方的实际需求,法院判给登记一方也更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三、此条颁布四年后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1、掀起了一股房产加名的高潮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出台后,掀起了一股房产加名的高潮。如果是房屋婚期由一方支付首款购买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另一方往往要求将夫妻的名字全部登记到房产证上去,这样,即使将来离婚,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随着加名的增加,先后传出针对夫妻加名的行为,多个城市征税。据悉,目前南京、成都、青岛、泉州等城市都已针对这一行为征收契税。加名的具体步骤是夫妻双方约定各自持有该房产的份额后,首先需要去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再请资深的专业评估公司对需要加名房产的市值进行资产评估,然后按赠予房产的手续办理。从这可以看出《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出台对社会其他部门所造成的影响,并可以看出夫妻间情感的转化,也可以说是夫妻间慢慢变得不信任的体现。

2、对女性的不利影响

根据我国的传统,男方买房,女方陪嫁妆这是一个约定俗成的现实习惯,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房屋越来越增值,可那些嫁妆的价值虽然当时购买时价格不菲,但是却是易耗品,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贬值,而男方的婚房,则是耐用消费品,甚至可能出现增值的部分远远超过结婚前一方购买的价值。离婚中本来就是女人处于被动地位,新的婚姻法解释一出台,使得原本被动一方变得更加被动。下面我们看一个案例2012年张梅与王雷结婚,婚前,王雷以10万元买了一套总价值40万元的房子,剩余部分全部银行贷款,房子也是写的王雷的名字。结婚时,张梅出资10万元买了一辆车。结婚后,张梅和王雷共同还贷。结婚三年后,张梅和王雷因为感情不和,要离婚。在协议离婚时,张梅认为,当初房子王雷支付了首付10万,车自己也出了10万,价值相当,房子由双方共同偿还,房子和车都属于共同财产,两人应当平均分配。但王雷认为,房子首付由自己出的,因此房子应当规自己所有,汽车由张梅购买应当规张梅所有,不同意平均分割。之所以产生如此纠纷,是因为当初的房子已经价值160万,而张梅购买的汽车却只有2万元了。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显然如果一方结婚前购买的房屋,支付了首付款并且将名字登记在自己的名下,那么离婚时协商不成,该房屋归支付首付款的一方所有,本案中,该房屋应当归王雷所有,但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梅有权要求分割。但是,张雷应当补偿张梅相应的增值部分。从这个例子里可以看出,张梅无疑是在经受着婚姻失败的同时,又遭受着财产上的损失,可谓是人财两空。

四、各国对同种情况下的规定

由于欧洲与美洲国家的宗教信仰,缔结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还与上帝有关系。因为缔结婚姻也是对上帝的承诺。从意大利民法典中可以看出其对于离婚条文规定的十分简单,有关离婚的法条少之又少这反映了意大利对离婚的否定态度。由此导致了不少意大利夫妻跑到国外比如罗马尼亚去离婚。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关于离婚的规定侧重点也与我国不同,其特别重视对婚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经济保护,要求离婚的一方通常需要向另一方支付生活费,这些往往增加了离婚的难度,使得很多人不敢去轻易的离婚。除此以外,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也对离婚的程序规定得很笼统,这其实并不意味着离婚可以很简单,恰恰相反,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想通过法律离婚反而变得十分困难。即便是号称极端尊重个人自由的美国也是如此,因为如果离婚的程序过于简单,很可能会使一时的冲动变为现实。这些都是国外对于离婚立法的特点。

五、对此条的一点看法

我认为不能简单的认定为哪方贷款购房并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所有,应兼顾的看到以下几点:

1、本着建设幸福美满的家庭为原则,充分考虑婚姻家庭中存在的特殊性、男女在社会中扮演角色的差异性,对于在家庭等方面付出较多的一方应受到补偿。

2、要充分考虑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时长问题,不能“一刀切”的认为男方买的房子就认定男方就是付出的最多的,要知道整个还贷的过程中女方也是同样的遭受着生活的压力,甚至承受着繁重的家务及养育子女的问题。

3、其实婚后夫妻一方帮助还贷实际上是意味着自己丧失了买房的能力,并且使得自己在其他方面的投资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因而站在公平的角度考虑,应当公平的对待婚后帮助还贷的一方。

4、为了保证物尽其用的效果,如果女方更加适合居住该房子,并且出于能够更好的照顾子女的需要,那么可以将房子给予需要的一方。

总之,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我们在承认其有利的一面的同时更要考虑其对社会中弱势的一方,不能使其只成为一条冰冷冷的法条,这也是我们国家立法的目的。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

参考文献:

[1]王明.《最新婚姻法21个热点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

[2]薄守省.《婚姻法解释(三)之负面影响极其补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3]郭辉.《夫妻离婚时房屋产权归属规定评析_以婚姻法解释三为视角》

[4]战辉.《]婚姻法解释_三_中有关房产分割的问题探讨》法制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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