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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的金融创新

2015-10-21高远

2015年37期
关键词:适用范围模式特点

高远

摘 要: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香港译作「群众集资」,台湾译作「群众募资」。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是指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一般而言是透过网络上的平台连结起赞助者与提案者。群众募资被用来支持各种活动,包含灾害重建、民间集资、竞选活动、创业募资、艺术创作、自由软件、设计发明、科学研究以及公共专案等。

关键词:房地产众筹;模式;特点;适用范围

一、概述:

现代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得项目启动的第一笔资金,为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作的人提供了无限的可能。

其规则有以下三点:

1、筹资项目必须在发起人预设的时间内达到或超过目标金额才算成功。

2、在设定天数内,达到或者超过目标金额,项目即成功,发起人可获得资金;筹资项目完成后,支持者将得到发起人预先承诺的回报,回报方式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服务,如果项目筹资失败,那么已获资金全部退还支持者。

3、众筹不是捐款,支持者的所有支持一定要设有相应的回报。

随着“众筹”概念大热,开发商也纷纷试水,房地产众筹逐渐进入人们视野。由于众筹模式能使房地产项目前期能更好的拟合消费者需求,稳定购买群体,其出现和应用无疑对供需双方均提供了一种更“和谐”的交易方式。本文也将就房地产众筹的各种模式及其特点进行分析。

二、正文主体:

目前房地产众筹共有六种模式,其中用于开发的众筹模式为:定向类众筹、融资型开发类众筹及营销型开发类众筹。用于销售的众筹模式有:彩票型众筹、购买型+理财型众筹及REITS型众筹。

图表75:房地产众筹模式

数据来源:银联信整理

其各自的特点如下:

(一)“融资型开发类”众筹——锁定客户+融资。融资型开发类众筹通常适用于区域房价上涨预期与资金成本不匹配,项目利润不足以覆盖银行、信托等传统融资方式的资金成本的情况。通过在项目拿地后、建设前进行众筹,为项目建设阶段提供低成本资金,达到降低项目负债率的目的,同时也利于提前锁定一批购房意向人群。

融资型开发类众筹的参与门槛一般较高,并需要投资者在预售前支付所有房款;且房价折扣一般基本保持在年化收益率10%左右。已有代表是平安好房众筹建房模式。

(二)“营销型开发类”众筹提前锁客。“营销型开发类”众筹一般在项目建设期进行,虽然众筹期处于项目预售前、募集金额也用于项目建设,但相对于整个项目建设成本及后期价值,营销型开发类众筹的募集资金额度通常不算太高,如当代北辰COCOMOMA项目两期众筹资金额度共计仅为2450万元,对融资环节的支持作用不明显。但由于众筹发起时间在建设期,有利于项目的前期宣传,并能为项目提前锁定一批有购房意向的客户。因此,“营销型开发类”众筹的营销推广意义大于融资意义。

(三)“定向类”众筹。定向类众筹通常是在立项或者拿地之前进行,为减少拿地及后期销售的不确定性,开发商对合作单位一般有较为苛刻的筛选条件,要求合作单位须对定向拿地具有一定影响力,且有一定数量的员工有购房需求。

定向类众筹一般以较大的房价折扣作为投资者的收益保障,但要求投资者需在拿地前支付基本全部购房款,开发商在这一过程中仅获得管理收益。定向众筹的优势在于在拿地前便完成认筹且众筹资金额度大,大幅降低了开发商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自有资金的投入量。但由于政策、合作单位选择等风险,现阶段除众美集团外,少有开发商使用。

(四)“购买型+理财型”众筹。对短期去化较为困难、房价有上升预期的现房或者准现房产品,可采用“购买型+理财型众筹”的模式。通过拿出部分房源作为标的,以低于市场的销售价格及“基本理财收益+高额浮动收益”吸引客户,设定固定期限,由投资者共同享有标的物产权。在退出时,投资者享有优惠购房权或将标的物销售后退出获得增值收益;开发商则牺牲部分利润获取大量现金流,提升项目知名度。

“购买型+理财型众筹”参与门槛较高、基本在10万以上,开发商一般会承诺参与者“基本收益率(3%-5%)+购房优惠价格的收益模式”,众筹期间基本上均会设置一定时间的锁定期,锁定期内参与者不得申请退出。

(五)“彩票型”众筹。彩票型众筹实际多属于以蓄客为目的、在项目获得预售证后进行的营销活动,并且通过投资者竞价的方式,探寻市场对项目定价的接受程度。彩票型众筹的参与门槛一般较低,通过拍卖、高收益率等形式,鼓励尽量多的投资参与,从而达到扩大活动影响、炒热楼盘的目的。彩票型众筹的周期通常较短,且所有参与者均可获得收益。

投资收益计算:本次项目总投资收益=竞得价格-众筹总额;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总投资收益×(投资者认购额/众筹总额)

(六)“REITs型”众筹。对于有稳定收益、但总价高或不可分割的产品,在拿地后可选择REITs型众筹,通过多人持有一个物业产品,降低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度,达到促进销售去化、改善项目现金流的目的。

在众筹成功后,所有投资者将组建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由资管公司整体购买物业,并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进行管理运营;投资者通过金融产品持有物业相应权益,获得租金收益以及持有期内的物业增值价值;开发商以较高的销售价格获得现金,同时收取长期的资产管理费用。该模式一般会设置若干年的封闭期,封闭期后,项目发起方将按需要定期召开投资者会议,协商决策是否退出项目等问题。

三、总结

六类模式各有其优缺点。定向类众筹在拿地前便能锁定客户并筹得大额资金,但由于存在触及预售制之嫌等问题,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仍将是较为小众的产品,难以大规模展开;相较之下,融资型开发类众筹,在拿地后即展开,且可融得资金规模较大,能在较大程度的解决开发商最为关注的"客户+资金"两大问题,或将成为未来房地产众筹发展的重点方向之一;而其它四类模式,虽然众筹介入的阶段不同,但总体上所能筹集的资金规模较小,本质上更多是开发商为了项目营销造势、提前锁客、销售去化等采取的营销手段,其销售意义大于融资意义,无法完全取代传统的房地产开放资金来源方式。

此外,由于房地产众筹刚刚起步,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存在与非法集资混淆、与《证券法》《公司法》等冲突的风险,这也给房地产众筹的发展加大了难度,要求对房地产众筹的设计及实施更加谨慎,给创新加上一个保险绳。(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国际商学院)

参考文献:

[1] 《中国互联网金融研究报告》 陈勇 中国经济出版社 2015-3-1

[2] 《互聯网融资权威指南》史蒂芬德森纳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5-5-20

[3] 《赢在众筹:实战、技巧、风险》杨东 黄超达 中国经济出版社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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