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控对策
2015-10-21刘爽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5)05-0019-04
[作者简介]刘爽(1980-),女,辽宁沈阳人,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经济犯罪方面的研究。
从严格意义上讲,涉众型经济犯罪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但在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多年打击经济犯罪的执法实践工作中已经被广泛使用。在目前的理论研究和公安执法实践的基础上,我们选择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界定:“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受害人,特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另外,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因素存在。”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出高发态势,该类案件往往反映着社会热点问题,与百姓息息相关,案件发生后经常成为百姓日常谈论的焦点,它在损害普通群众切身利益的同时,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进而演变为威胁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一颗定时炸弹。遏制涉众型经济犯罪,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防范涉稳事件,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了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还需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监管部门等共同参与,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构建起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控体系。
一、完善相关职能部门协作机制
1.以会商机制为载体,搭建联合防控体系。协商会商机制是有关部门在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工作中加强协调和配合的载体,目的是在司法制度上增强合力,逐渐形成完整的监督、防范、侦破体系,从而建立打击和预防各部门间的联合防控体系。当前,全国各地依据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发展态势,已经逐步建立自上而下的由政府牵头,公安部门、人民银行、监察局、国地税局、审计局、财政局、工商局、银监局、证监局以及检察院为成员单位的大集合防控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在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中,政府应率先将防控作为重要任务来完成,可以让政府牵头成立防控涉众型经济犯罪和群体性事件的联合执法队,将其扩大到房管、市容等部门,并纳入到市、区、县、镇、乡的防控体系中,从而联合执法队可以不定时地对重点小区、街道、村委会等进行清查的同时也对当地百姓举报的犯罪线索酌情调查处理等。相关经费的统筹需要相应级别财政部门的全力配合和支持,确保防控工作的顺利实施。
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是一个庞大、系统的工程,单纯依靠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无法有效遏制犯罪行为,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要结合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充分利用协调会商机制主动与工商、税务、劳动、审计、银监、证监等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沟通联系,推动信息共享,建立案件及情报会商机制、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互相衔接的联动机制。一旦发现涉众型经济犯罪苗头后,要快速反应、联合处置、速战速决,将其处置在萌芽状态,避免由此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遏制犯罪的进一步发生,防止更多百姓上当受骗,尽可能地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制定应对联动预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经侦部门要提前获悉其他部门掌握的案件相关信息,与相关部门建立执法协作的快速通道,不要等到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不了的时候再移交,同时,也建议经侦部门主动将自己的获得的线索等信息与其他部门共享,一起研究协商处置。鉴于涉众型经济犯罪嫌疑人往往采取拆墙补洞和返之以小利收回以大钱的伎俩,一旦案发便快速携款潜逃,这对经侦部门赃款追逃和追缴十分不利,必须加强重大案件防控工作。一旦有紧急情况可直接启动预案、采取可行措施、切断资金链,并防止犯罪嫌疑人潜逃。因此,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执法部门在认真履行各自监管职能时,也要对本管辖区内的经济活动时时进行全程电子监控,主动排查风险,注意发现可疑情报线索,主动与公安部门紧密合作,当遇到重大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信息时要及时与公安机关进行研判和协商,尝试建立情报信息共享机制。
二、构建社会整体综合治理防控体系
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社会各因素,全国各级政府和党委要采取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加强领导;同时,政法等部门齐抓共管,强化社会建设的力度,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构建社会整体综合治理防控体系。
1.防控体系构建的基础——建立和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牵涉面广,一般都不是由单一性质、单一主体、单一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的,要求在打击涉众型犯罪的过程中,必须对案件中多种法律关系,有针对性地运用综合手段进行处置和打击犯罪,所以为了更加明确地划分非罪与罪之间、彼罪与此罪之间、最重与最轻之间的界限,有利于执法部门顺利实际操作,为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我们必须完善相关的配套法规,把《刑法》与《行政法》《经济法》《民法》无缝衔接起来,形成一整套健全的司法解释。
2.防控体系的重要内容——加强网络监管、规范网上行为。互联网是个虚拟的环境,它没有把人们日常社会行为道德和言行规范进来,这样就给涉众型经济犯罪行为留有蔓延的空间。因此公安机关面对高科技的网络浪潮必须认真研究应对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侦查的方式、方法,并尽快高效地利用技侦手段追寻案件线索、犯罪嫌疑人,固定犯罪证据。
3.防控体系的重要环节——建立重点行业联系制度。加强与各类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以及重点联系企业的经常性沟通和交流,定期向广大企业揭露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常用手段、方式和方法,宣传凡犯罪受惩罚的法制观念,使企业认清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严重危害,自觉守法经营,避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发生。警企联动,加强与各行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沟通和联系,努力配合企业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防控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重点工作是加强与所管辖区重点企业的联系与服务。面对涉及企业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较多的实际情况,确认联系企业和具体负责人,通过多种方式与企业保持经常性的联系,要结合重点联系企业进行安全指引工作,把打击、整治、防范、管理等方面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
4.防控体系的关键环节——将广大群众纳入防控体系强化预警宣传。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和经侦部门加强与公安机关内部宣传部门的联系,通过各类媒体渠道定期向社会宣传一些最新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并同时曝光不涉密的典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例,揭示犯罪的各种翻新手法,及时宣传防范措施,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新手法、新动向向社会大众公布,强化对潜在受害群体的宣传教育,促使民众了解和知晓犯罪手段;也可利用发宣传单、打横幅等措施,加强预警宣传,营造出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我们警方一定会重磅出击的强大声势,提醒大众要在日常生活中警惕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欺骗和诱导,不要心存“犯罪离我很远”的饶幸,从而逐步提高大众抵抗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有效预防涉众型经济犯罪,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涉及日常投资等类似情况时,要小心谨慎,不要盲从、不要侥幸、不要贪利,日常多看书、多读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给犯罪嫌疑人留有可乘之机,提高判断和识别能力,以避免落入犯罪的陷阱和圈套。还要将防控体系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议程,定期分析形势,部署任务,同时各级党政府领导干部要提高警惕,尽量避免参加非官方的视察、剪彩、庆典等活动,防止授人以柄,落入犯罪嫌疑人设下的圈套。
三、构建经侦专业防控体系
当今,国内外各种形势都在发生深刻性的变化,经济安全在国家安全中尤为重要,作为防范、打击经济犯罪的主要力量,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承担着保卫经济安全,维护政治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任。它的职能不再是单一的处理经济犯罪案件,已经逐渐向打击、服务、参谋等方向综合转化,要在严密预防、打击经济犯罪,积极创造并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的同时,承担起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任。
1.创建及时准确的情报信息系统。首先,充分发挥公安工作的优势,建立和完善情报信息工作机制,对由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的在基层和群众中的大量社情民意、网络舆论、不满情绪等密切关注,将可能发生的含有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等的敏感问题及时收集、汇总,真正做到第一时间掌握第一手资料,第一时间洞察事件的苗头、倾向,第一时间报道跟涉众型经济犯罪相关的社会热点、焦点性问题。
其次,通过情报信息搜集汇总,利用群众举报、受害人报案、金融、证券、审计、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等多种途径及时收集犯罪线索,利用情报信息系统及时对情报信息进行交流共享、分析研判,实现提前预警预测。尤其面对大案、要案、敏感案件、危害严重、持续高发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经侦作为专业部门必须加强对该类案件的特点、犯罪规律以及发展动态趋势的研究,同时还要注意各类情报信息的研判,加强信息的搜集、分析和运用,有针对性地提出打击和防范对策,进而从中汲取经验提出改善管理、调整政策等建议,在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中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防止出现因经济犯罪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再次,加强涉众型经济犯罪情报的综合分析工作,尤其对可能引发不稳定事件的情报,尽可能地定期作出预警评估研判,警示当前突出的问题,预测公安维稳大形势,积极主动向上级公安机关、所在区域政府、党委提供原始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由于情报信息的高效运用可以给实战部门带来准确的情报,因此将有关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动态情报信息及时向有关领域、行业、部门预警是十分必要的。
最后,经侦基层部门基础工作必不可少,巧用“三基”工程建设这一契机,打牢经侦工作基础。将经侦信息系统、警综平台、情报平台有效对接、应用贯通。通过加强经侦秘密力量建设、阵地控制等情报信息工作,把握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动权,做到“三早”,即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把基础工作做实做牢,把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的威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因素和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2.完善预防和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运行机制。为了不引发群体性涉众型经济犯罪事件,经侦部门在办理和处置案件过程中难度较大,为了精确打击犯罪,有效地遏制犯罪,又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百姓的损失,及时化解不安定隐患,经侦部门必须审时度势,把握好“度”,科学判断和准确掌握时机。
第一,控制好舆论导向,建立危机公关处理机制。经侦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有危机公关意识,学会利用媒体和舆论对群众进行间接的正面引导,注意正确的舆论引导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使群体性事件迅速平息。例如当某起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的被害人较多时,有的被害人在急于挽回经济损失的心态下,极易走向极端,而这时的经侦部门必须及时将舆论导向调整至正确的方向,因为滞后的舆论引导势必会造成群众的错误判断,从而导致不明真相的群众盲目发泄不满,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断扩大,所以说正确的及时的舆论引导所起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处理的具体办法可以总结如下:其一,注重公安内宣的主导作用,在宣传报道之前做好统一口径的工作,从而确保宣传报道的客观性和真实性,避免众说纷纭、混淆正确与错误;其二,面对社会上的“盗版”信息和流言蜚语,内宣部门要主动拨乱反正、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避免不知情的群众以讹传讹、从而将事态蔓延扩大;其三,面对网络上的众多的舆论,要组织一批有耐心、会沟通的干警与网民对话,将其引导到正确的方向上来,控制网络涉众型事件的发生和防止不良信息的传播;其四,经侦部门与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充分的沟通,要坚持主动,使正面舆论始终占据上风,引导主流,适时与各大媒体联系及时召开影响面较大的新闻发布会,内容尽量详尽,将案件发生的时间以及整个处置情况都全面介绍,这样才能营造一个良性、透明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二,建立应对预案,处置过程中谨慎科学使用警力。根据涉众型经济犯罪处置过程中的特殊性,使用警力要做到既慎重用警,又不误时误事,要建立多项应对议案,确保事态发展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公安机关的控制范围内。在公安实践中,何时用警、如何用警,建议从以下四点把握:其一,谨慎把握常见五种用警时机。当群体性事件有敌对分子、敌对势力或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时,当一般事态扩大升级时,当发生冲击党政机关、阻塞交通,有“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时,当现场发现有煽动闹事时,当群体性事件人数超出可控制数量范围时;其二,谨慎把握用警的时机。面对涉众型经济犯罪对象的特定性,通过分析研判后将引发群体性事生的范围及影响程度区分开来,之后再决定是否采用警力来直接进行处置;其三,谨慎估算用警、出警的大致数量。要以既能控制事态的变化发展,又保证处置得当,但不能造成夸大事态为原则来把握出警的数量,避免造成意想不到的负面效应,因此要综合分析研判涉众型经济犯罪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影响因素,包括案件的地点、案件的规模、案件事态的进展程度以及涉案群体的类别、人数总量等多方面因素;其四,谨慎把握常见五种出警警种的配合。当被害人聚集时的一般性的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建议调集巡警、防暴警、治安警三警种配合出警,当发生的刑事案件中涉及恶意讨薪等合同诈骗案件时,建议以刑警为主进行调配,当交通堵塞发生时,建议以交警为主进行调配,当发生火灾、水、泄漏等警情时,建议以消防警为主进行调配,当现场规模和事态不断升级,出现重大危机状况时,建议同时调配武警与特警配合处置。
3.构建多警种协同作战的组织网络。第一,建立广泛的情报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对侦办方法进行经常性的沟通,提炼和推广各地行之有效的经验,在经验交流、总结、推广的同时,加强侦查协作。可以通过建立并巩固协作信息沟通平台,如传销犯罪数据库的建设和信息的传递;也可通过完善协作机制,如案件的管辖机制、证据的协作收集机制;再可通过经侦工作与社区警务建设有机结合来进行协作。基层派出所具有地熟、人熟、情况熟、信息灵、控制面广的优势,能够把涉众型经济犯罪中涉及的各个层面的特点摸索清楚,便于发现和打击,从中发挥重要作用,进而可以尝试在基层派出所建立经济犯罪情报员,以提高社会防控经济犯罪能力。在进一步提高经侦部门主动防范、主动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能力的同时,加强与国家安全部门以及公安内部的国保、刑侦、治安、技侦、经侦、网监等警种的合力作战,提高应对能力。集合各地经侦部门在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过程中总结出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和经验,进一步总结、探寻规律,并加以推广,对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建立完善的防范和侦查体系。防范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应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行政执法与打击刑事犯罪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形成防范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强大合力,共同维护社会经济的和谐稳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和完善防范和侦查体系:其一,建立公检法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经侦部门要主动向政府相关部门,如审计、纪检、稽查等汇报请示;其二,要联合检查机关参与执法检查,提供监督依据,畅通执法渠道,主动接受指导,提高执法水平;其三,深层次地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沟通,实现个案打击向共同防控转变,构建范围大、层次多的经济安全防范系统;其四,及时掌握可能引发不安定因素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线索和情报,努力形成多警种、全社会共同防范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强大合力。